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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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怎么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怎么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怎么账务
处理
[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土地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对外投资, 出资作价与原帐面价值发生增值、减值时如何处理?[答]第一步:按非货币交易的计价原则, 以换出资产价值确认长期投资初始成本
借:长期投资
累计折旧
贷: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按帐面价)
第二步:如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需将出资作价的增值或减值部分确认为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借:长期投资
贷:股权投资差额(减值时反方向入帐)
股权投资差额若出现贷差, 需将其摊入资本公积而非投资收益, 这点与原会计处理时直接将增值计入资本公积本质上是一样的, , 只是时间上有一个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渐增的过程。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1],例如土地、房屋、公司股权、公司债权、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到许多法律和税务问题,为了更清晰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必须先从法律的视角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可以评估作价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3月1日执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必须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和八十三条都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土地、房产投资,必须到国土部门和不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总投资额中,没有70%比例限制自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对2006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进行了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如下: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实务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实务

乙应纳税额 =170*20% =3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 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 现。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以及现金优先原则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 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0号 公告
对41号文件 的纳税人、应 纳税所得额、 纳税时间等进 行了规范。
投资时不征 税,处置时 一并征税。
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按照 “财产转让所 得”缴纳个税, 有困难的可5 年内缴清。
纳税人的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不征税
增值部分征税 增值部分征税 增值部分征税
暂不征收 不征税 不征税
征税,受让 方承担 不征税 不征税
存货
增值部分征税
按照视同 销售缴纳
不征税
不征税
购销合同 0.03%
不征税
纳税地点
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不动 产所在地地税机关 ——被投资企业所在
地地税机关
企业股权对外投资—
—该企业所在地地税 机关
案例
接上例:

甲、乙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且A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甲、乙应自行申报。 甲的纳税地为A公司所在地上海。


乙的纳税地为房屋所在地苏州。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 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 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会计实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4、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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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那么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属就由股东变成了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更。

所有权属的变更是现行税制中判断诸多税种应税行为是否发生的一个核心要件,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入股,会涉及相对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涵盖的税种也比较丰富,其中包括货物和劳务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和行为税等。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这是增值税领域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基本规定,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同时,使所有权转移的不同形式行为的税负具有公平性,也是为了防止不良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税基的侵蚀。

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增值税具体计算上,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以非固定资产类货物对外投资,那么应按照不同投资主体去确定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去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如果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例如,机器设备等,在具体计算时还应区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抵扣等因素来确定计税办法,主要参考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投资⼈如果以货币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事件,不会产⽣任何税负,⽽如果投资⼈以房产、⼟地、专利权等⾮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则会涉及各种税负,⽐如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增值税、⼟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今天,⽥律师就⾮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整理如下。

01 相关政策有哪些?我国关于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从财税字 [1997] 77 号、国税发 [2000]118 号、到国税函 [2008] 828号、财税[2009] 59 号、财税[2013] 91号、财税[ 2014 ] 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经历了⼀个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

现在财税字 [1997] 77 号、国税发 [2000]118 号已经全⽂废⽌了,其余⽂件均有效。

⽽现⾏有效的国税函 [2008] 828 号⽂也因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存在解读上的差异,⽽在实务中曾产⽣不同观点。

直到2014 年12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以下称“116号⽂”),这才对⾮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了明确。

02 哪些属于⾮货币性资产根据 116 号⽂第五条的规定,“⾮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03 ⾮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税?⾮货币性资产出资,对于出资⼈来说分为两个步骤,⾸先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才是被投资企业的出资。

由于出资⼈使⽤⾮货币资产出资时并不能即时取得资产收益,⽆⼒缴纳税款,于是,为缓解出资⼈的税负压⼒,116号⽂第⼀条规定:“居民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财税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财税问题比较复杂,也是各类考试特别是CPA考试容易出题的知识点,因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先就股权投资形成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以持有A、B公司的100%股权,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乙,乙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按公司章程规定,甲用其持有的A、B公司的100%的股权及现金900万对乙进行投资,占比40%(重大影响)。

共同投资过程发生手续费、审计评估费等必要支出10万元。

其中:投资时点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是1100万,评估值为1200万;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50万,评估值为100万;甲对A、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是1000万和800万。

(假设对A和B的评估作价均公允)问题: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会计部分分析:甲:因为A、B是甲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故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是其初始投资成本。

因为甲公司在乙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只有40%,一般理解将丧失对A、B的控制权,所以可以按照处置股权的方式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该案例因为甲对乙仅具有重大影响,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因此一般作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这一点与形成控制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此外,虽然支付的补价占整个交换的比例高于25%,但会计处理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无实质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法实务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法实务

2019/9/1
16
刘福元 律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年月日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 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2019/9/1
17
刘福元 律师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2019/9/1
3
刘福元 律师
不得出资的财产
、劳务(可以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 、设定担保的财产
2019/9/1
4
刘福元 律师
股权出资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 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统称被投资公司)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要征 收增值税;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 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 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 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 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 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 经批准; 2019/9/1 ()法律、行政法规6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刘福元 律师
股权出资比例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019/9/1
7
刘福元 律师
个人股权出资
李某持有公司的股权,A公司注册资本1 500万元,李某初始投资成本1350 万元,现在以该股权出资与黄某成立B公 司。经评估A资产总值7400万元。李 某以全部股权出资,占B公司70%的股 权,B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5000万元。 问题:出资当期李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吗?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法实务共78页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法实务共78页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法实务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可分5年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可分5年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可分5年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以在5个年度内分期缴税。

增值缴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

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实现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20%。

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纳税人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A 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纳税人以土地入股A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100)×20%=180(万元)。

办理手续现金不足需要分期缴纳个税的投资者,可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所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汇算清缴实务】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及所得税申报实务

【汇算清缴实务】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及所得税申报实务

【汇算清缴实务】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及所得税申报实务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其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文暂不涉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适用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有三种可能:1、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2、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3、不形成控股合并。

上述三种情况,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其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也是有差异的。

一、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均为C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

2015年6月30日,A公司以一批产品从C公司换取了B公司60%的股权并办妥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2000万元;A公司产品账面成本800万元,市场价(公允价值)1000万元,税率17%。

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交易过程中无其他费用发生。

(一)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1200万元(2000*60%)贷:产成品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30万元【备注】存货对外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故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17%)(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0-800=200万元,可以分5年递延纳税,每年确认转让所得额4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0万元。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梳理【税务实务】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梳理【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梳理【税务实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给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提供优惠的税收环境,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及跨境重组给予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优惠政策。

但是财税[2009]59号文没有提及企业非货币出资的所得税优惠问题。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

其第一款、第二款将59号文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所得税特殊性处理条件中的收购比例由75%调低至50%,从而扩大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三款则首开企业非货币出资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为了规范执行109号文第三款,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5年第40号公告)。

该公告将109号文第三款规定的“100%直。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实用)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实用)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实用)·财税〔2015〕41号: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股权转让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纳税人身份证明;(3)投资协议;(4)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5)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

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

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

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应如何分期缴纳税款?·答案: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

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

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一)所得税处理规范的沿革及相关说明1、原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评估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 应将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所得税。

2、现行规定。

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 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作为递延所得, 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1、初始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72号文件)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含股权置换, 下同)对外投资, 评估确认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评估确认价值高于投出资产胀面价值时, 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 投资资产处置(转让, 收回)时, 该项增值再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补充更改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1)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 投出资产作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在投资处置时, 应将差额从资本公积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 不再转入当期损益;(2)原财会72号文件同时废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要交哪些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要交哪些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要交哪些税?015-04-07 10:00:16标签: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编者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货币出资基本上不涉及重大税务问题,但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产生一系列的涉税问题。

然而实务中,投资方在投资时往往疏忽相应的税务问题,进而导致漏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对整个投资行为造成极大不利影响。

本文将主要介绍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企业中的税务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非货币资产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最新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按照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下)[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下)[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下)[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案例】2008年,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连金牛)发生资产重组,大连金牛全部资产及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或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以下称资产负债及人员等)出售给东北特殊
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北特钢)。

资产中主要包括投资资产、建筑物、在建工程及设备等。

东北特钢系大连金牛的控股股东。

随后,东北特钢将接收的资产负债及人员等以投资形式注册到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大连特钢),增加对大连特钢的投资。

【税务处理及评论】对于东北特钢以资产负债及人员对外投资行为,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设备的对外投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将资产对外出售,只不过取得的对价是股份而已。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中,大连市局也是表示要作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200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的请示作出批复,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出台之前,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合法的。

据公开信息显示,该笔交易中涉及设备类资产数亿元,东北特钢将承受较大的增值税负担。

如果东北特钢的投资行为尚未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发生在2011年3月1日之后(此时以资产负债及人员对外投资在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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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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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上市公司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9]585号)(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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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6号公告
这份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仅在国税总局的 网站存在一天,即被删除。随后的消息是文 件并未正式生效,由于征税现金流问题无法 得到很好的解决,总局迅即通知各省,该文 件不实际执行。
❖ 在2010年第26号公告中,(至2010年 11月23日)现行有效的1482件规范性文 件中没有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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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9号)
❖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 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 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 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 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 产评估前的价值。
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
形。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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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股权出资比例
❖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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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个人股权出资
❖ 李某持有A公司90%的股权,A公司注册资本 1500万元,李某初始投资成本1350 万元,现在以该股权出资与黄某成立B公司。 经评估A资产总值7400万元。李某以全 部股权出资,占B公司70%的股权,B公 司注册资本拟定为5000万元。问题:出 资当期李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1、劳务(可以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 2、信用 ❖ 3、自然人姓名 ❖ 4、商誉 ❖ 5、特许经营权 ❖ 6、设定担保的财产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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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股权出资
❖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 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 资公司)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
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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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向主管税务机关请示
❖ 李某股权出资的实际出资额按照1350万元计, 可否当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的“原实际 出资额(投入额)”于将来收回投资时缴纳。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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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 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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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如何理解?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 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 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 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
可以用来出资的财产
❖ 1、货币 ❖ 2、实物 ❖ 3、知识产权 ❖ 4、土地使用权 ❖ 5、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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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其他非货币财产
❖ 1、股权 ❖ 2、债权(债转股) ❖ 3、采矿权 ❖ 4、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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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不得出资的财产
❖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 号,2009年3月1日实施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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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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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2002年12月10日
❖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 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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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已经不存在的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
❖ 2008]1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 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 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 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 /9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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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17日 国税函[2002]420号)(失效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 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 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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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税函[2005]319号)废止了
❖ 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 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号公告),该文件的第522项规定: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全文失效。
2020/7/9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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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非货币出资的流转税问题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 税;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 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 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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