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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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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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2002年12月10日
❖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 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
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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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向主管税务机关请示
❖ 李某股权出资的实际出资额按照1350万元计, 可否当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的“原实际 出资额(投入额)”于将来收回投资时缴纳。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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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税函[2005]319号)废止了
❖ 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 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号公告),该文件的第522项规定: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全文失效。
2020/7/9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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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非货币出资的流转税问题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 税;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 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 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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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6号公告
这份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仅在国税总局的 网站存在一天,即被删除。随后的消息是文 件并未正式生效,由于征税现金流问题无法 得到很好的解决,总局迅即通知各省,该文 件不实际执行。
❖ 在2010年第26号公告中,(至2010年 11月23日)现行有效的1482件规范性文 件中没有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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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 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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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如何理解?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 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 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 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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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17日 国税函[2002]420号)(失效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 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 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 号,2009年3月1日实施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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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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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已经不存在的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
❖ 2008]1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 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 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 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 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2020/7/9
❖ 1、劳务(可以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 2、信用 ❖ 3、自然人姓名 ❖ 4、商誉 ❖ 5、特许经营权 ❖ 6、设定担保的财产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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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股权出资
❖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 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 资公司)
可以用来出资的财产
❖ 1、货币 ❖ 2、实物 ❖ 3、知识产权 ❖ 4、土地使用权 ❖ 5、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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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其他非货币财产
❖ 1、股权 ❖ 2、债权(债转股) ❖ 3、采矿权 ❖ 4、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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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不得出资的财产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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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上市公司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9]585号)(失效了)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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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005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9号)
❖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 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 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 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 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 产评估前的价值。
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
形。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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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股权出资比例
❖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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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元 律师
个人股权出资
❖ 李某持有A公司90%的股权,A公司注册资本 1500万元,李某初始投资成本1350 万元,现在以该股权出资与黄某成立B公司。 经评估A资产总值7400万元。李某以全 部股权出资,占B公司70%的股权,B公 司注册资本拟定为5000万元。问题:出 资当期李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