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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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的实践

浅析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的实践

浅析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的实践摘要: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的实践,促进了贵州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民族关系的变化,对贵州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明代贵州卫所制度实践明代卫所制度,是明统治者在总结历代边疆行政管理制度与兵制的基础上,将军事制度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明朝是贵州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期,明中央政府在贵州地区推行的卫所制度,促进了贵州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民族关系的变化,对贵州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明代卫所制度的建立及其职能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从领导农民起义的过程中,确立了以卫、所作为军队的基本编制。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将大都督府改为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除锦衣卫等亲军和上直卫不属于五军都督府外,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都分别统属于五军都督府,形成了“五军都督府——都司、行都司——卫——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小旗”①这样一个以卫所为单位、从上到下的军事编制体系。

五军都督府实际上已经成为卫所的中央最高管理机构。

据统计,到建文帝和永乐年间全国计有“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三十三。

”②总兵力达280万人。

卫所制度的建立和五军都督府的设置,标志着明代以卫所作为基本单位的军事制度基本确立。

据《明史·职官志》载,卫所的职能大体包括屯田、防御、漕运和军器管理等四项。

此外,部分地区的都司卫所经兵部批准后,还有生产常规军器和管理军器、养马、买马等职责。

在卫所的各项职能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防御和屯田。

二、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的实践(一)明代贵州境内各卫所的设置和特点洪武十四年(1371年),明中央王朝就开始在贵州推行卫所制度。

“明代在今贵州境内,先后设置了二十九卫,除去已废的层台卫、古州卫和洪武以后设的威远卫、敷勇卫、镇西卫外,洪武年间尚有二十四卫。

”③此外还设置了两个千户所,分别隶属于贵州都司和湖广都司。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

明朝简史——卫所制度明太祖即皇帝位后,刘基奏⽴军卫法。

(《明史》卷⼀⼆⼋《刘基传》)《明史》卷⼋九《兵志序》说:明以武功定天下,⾰元旧制,⾃京师达于郡县,皆⽴卫所。

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

⽽上⼗⼆卫为天⼦亲军者不与焉。

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

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这制度的特点是平时把军⼒分驻在各地⽅,战时才命将出师,将不专军,军不私将,军⼒全属于国家。

卫所的组织,《兵志》⼆《卫所门》记: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率五千六百⼈为卫,千⼀百⼆⼗⼈为千户所,百⼗有⼆⼈为百户所。

所设总旗⼆,⼩旗⼗,⼤⼩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

总旗辖五⼗⼈,⼩旗辖⼗⼈。

各卫⼜分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司有都指挥使,为地⽅最⾼军政长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并称三司,洪武⼆⼗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七(北平、陕西、⼭西、浙江、江西、⼭东、四川、福建、湖⼴、⼴东、⼴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北平三护卫、⼭西三护卫)。

⾏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

留守司⼀(中都)。

内外卫三百⼆⼗九,守御千户所六⼗五。

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浙江、辽东、⼭东、陕西、四川、⼴西、云南、贵州、河南、湖⼴、福建、江西、⼴东、⼤宁、万全、⼭西、四川⾏都司、陕西⾏都司、湖⼴⾏都司、福建⾏都司、⼭西⾏都司)。

留守司⼆(中都、兴都)。

内外卫增⾄四百九⼗三,守御屯⽥群牧千户所三百五⼗九。

全国卫军都属于中央的⼤都督府。

⼤都督府掌军籍,是全国的最⾼军事机关。

洪武⼗三年(1380)分⼤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洪武⼆⼗六年(1393)定分领在京各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卫所。

其组织如下:每府设左右都督各⼀,掌治府事。

成祖以后,⼜改组如下:各地都司分⾪于各都督府,其组织如下: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都督府是统军机关,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都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明清卫所研究综述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明清卫所研究综述
周振 鹤 先 生 , 他在 《 国经 野 之 道 一 新 角 度 下 中 国 行政 区划 沿革 体 史 》 文 中论 及 卫 所 , 一 首次 提 出 了 “ 管 型 政 区 ” 念 , 实 土 卫 军 概 将 所 视 为 一 种 “ 殊 的 地 方 行 政 组 织 和 行 政 区 划 ” 而 无 实 土 卫所 特 , 都 不 列在 《 史 ・ 明 地理 志》 , 示 与政 区 无涉 。”1 中 以 [ 2 八 十 年 代 以 来 , 卫所 当作 军事 性 质 地 理 单 位 来 研 究 , 把 顾诚
“ 交通 型 ” “ 、 重镇 型 ” 类 。 两
【 摘要 】 卫所制度是有 明一代 重要 的军政 制度 , 涉及 到明帝 国的版 图、 管理体制 、 土地( 包括 耕地 ) 官民田比例 、 、 户籍制度 、
人 口迁移 以及对清前期耕地数 目解释等一 系列问题 。因此 , 卫所 制度是明史研 究的重要 问题 。 二十世纪八 十年代 以来 , 史学界在 前人 基础 上 对 明 清卫 所 制 度 进 行 了 旨趣 各 异 的 研 究 ,文 中属 于 基础性的整理工作 , 旨在展现近年来卫所研究的学术成果 。 【 关键词 】 明清卫所 ; 综述


卫所 相 关 制 度 、 所 性 质 卫
最 早 指 出都 司 卫所 是 一 种 行 政 区 划 的 学 者 是 谭 其 骧 ,他在 2 纪 3 代 发 表 了 《 明 代 都 司 卫所 制 度 》 指 出 :明 代 的 0世 0年 释 中 “ 某 些都 司 卫所 是 一 种 地 方 区 划 。 明 洪 武 初 , 废 边 境 州 县 , 以 罢 1 即 州 县之 任 责 诸 都 司卫 所 ; 复循 此例 , 都 司 卫 所 于 未 设 州 县之 后 置 地 , 是 此 种都 司 卫所 遂 兼 理 军 民 政 , 成 为 地方 区划 ” 1 于 而 。[ 1 谭其 骧从 历 史 地 理 学 的 学 科 背 景 出 发 研 究 明 代 都 司 卫 所 ,为 卫所 制 度 的研 究 开辟 了 一 条 异 于 军 制 史 研 究 范 畴 的 路 径 。在 谭之 后 有

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

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

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一、前言明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一个充满变革和创新的时期。

其中,地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明代的都司卫所,作为地方治理的重要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的有关研究综述。

二、明代都司卫所的组织和职能明代都司卫所原是元代沿袭而来的一种地方行政机构。

据《大明一统志》记载,明初时为都指挥使司,起初主要负责协助中央政府维护边疆安全。

后来,明政府逐步将其建立在内地,主要是负责地方治安维护、赋税征收等职能。

明代都司卫所的组织形式一般是由都指挥使、都守、卫所等官员构成。

其中,都指挥使负责全国都司卫所的统筹管理,而都守、卫所官员则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治安维护等事宜。

明代的都司卫所在地方治理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治安维护方面,它们可以征召民众组成队伍,进行巡逻、防御工作,同时也具备领导地方防御和军事作战的能力。

在赋税征收方面,它们有权征收赋税和民间捐款,还要确保钱粮用于正义之业。

三、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明代都司卫所在地方治理方面的工作是明代地方史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明代地方史中,必然涉及到都司卫所的始终。

在对明代地方史研究的过程中,都司卫所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1、从官员、制度等角度考察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的关系明代都司卫所是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机构,其组织形式、职权等方面不同于其他历史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

通过研究都司卫所的官员名录、机构设置、职权范围等相关信息,可以深入了解明代地方治理的特点和局限,进而对明代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做出深入的分析。

2、从都司卫所与地方官民关系的角度探究地方史的变迁明代地方治理中,都司卫所既是执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机构,同时又具备管理地方官民关系的功能。

研究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官民关系的变迁,不仅能了解地方治理的整个制度体系,也可窥见明代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变化。

3、从都司卫所与地方文化、历史文化遗产的角度分析地方文化的传承明代都司卫所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其存在时间长、范围广;同时,都司卫所的职权又涵盖着地方文化、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

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

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

明代都司卫所与地方史研究综述内容提要明代相当一部分卫所具有“实土”性质,这是学界把卫所的研究与地方史地结合起来考察的前提,通过对地方卫所沿革、组织形式、职能和它对于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影响的研究来认识地方社会,在明代卫所的研究中一直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明代沿边、沿海都司卫所相比内地而言具有更加鲜明的地理特征,它们的沿革演变直接反映出明代的边防建设、民族政策,甚至国家综合实力的升降。

在内地,都司卫所虽然与州县相错,然而它们分别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管理系统,各个卫所都有自己的土地和人口,对于研究明代制度、社会经济乃至清前期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州县赋役制度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卫所的因素在明清地方史的研究中也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关键词都司卫所地方史研究综述学界很早就注意到明代卫所治土辖民的特征,并依据其田土分布特点将之区分为“实土卫所”和“非实土卫所”[1]。

在此基础上,顾诚先生提出明代疆土是由两大行政和军事系统管理的观点。

而周振鹤先生、郭红等人则先后提出、发展和完善了“军管型政区”的概念。

以上看法的提出无不基于明代都司卫所在边疆地区尤其是东北、西北以及西南地区不仅承担着边防职能,而且在这种组织方式下管理地方,具有某些行政区划的特征。

也正是因为明代都司卫所的这种地理特征,使得它在明代乃至清代地方史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试图从地方史的角度对相关卫所及其变迁的研究作一次初步的爬梳。

兹以辽东、西北、西南、沿海、内地为序分别叙述之。

一、东北卫所与地方史研究辽东地区最先受到学界的关注。

对于都司卫所沿革的研究,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初次形成一个热潮,体现在学界对辽东问题的关注上,这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与学术态势有关。

“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地区的形势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而明清嬗替,满洲兴起的历史在此前的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已经融入当时的民族主义背景,这些历史和现实的因素激起了学界对东北史地研究的热情。

还有,以孟森等人为代表的学者对东北史地和满洲开国史的研究也为这一时期继续研究东北史地积淀了深厚的学术资源。

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

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

郭红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02)150
卫所实行家属一同驻守的世袭兵制,驻地很少发生变动,这些足以使它与地方发生密切的关系。

家属同守是卫所一大主要特征,所以每设置一个卫或千户所必然要带来一定的军事移民,这种移民数量巨大,而且聚居在卫所周围,一般不与当地居民通婚。

最初设立卫所,军士、军余人等便是携带家属同赴驻地的,这从《明太祖实录》早年的记载中便可窥知一二,如朱元璋常令送阵亡的军士的孤寡妻儿还乡。

卫所平时固定驻扎一地,战时听从调遣,战毕返回驻地,大部分军人、军余、家属及其后裔在驻地世代繁衍生息,渐成土著。

在明代他们属于军户,清代卫所陆续废除后,这些人口都被改为民籍,彻底成为土著百姓。

按明朝规定,一般一卫军士5600人,一所1100人,这仅指正规军的数目,除此之外,还有军余、余丁及其众多的家属以及相关人口。

《明宣宗实录》卷81宣德六年七月记载:四川都司诸卫所“今但正军、余丁一二人在营,其余老幼有五六人至二三十人者,各置田庄散处他所……”。

以正军一人,余丁、老幼十人来计算,标准的一卫5600军士,则有老幼56000人,相关人口数量是巨大的。

宣德六年距洪武初设置四川都司各卫所只有60年左右,也就是说移民即后裔在这里的生活时间不算很长,人口已如此之多,可见初设卫所时移民的数量当不在少数;。

明代时期卫所制的产生及其分布

明代时期卫所制的产生及其分布

明代时期卫所制的产生及其分布明朝立国之初,因北方残元势力依然不断侵扰,沿海地带亦有骚乱而不安宁,遂革诸将袭元旧制诸官号,“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改立卫所之制留戍各地。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用以加强陆防与海防。

自洪武三年(1370),始建杭州、江西、燕山、青州四卫为都卫,复置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四都卫。

八年,改在京留守都卫为留守卫指挥使司,在外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凡十三: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

又行都指挥使司二:甘州、大同,俱隶大都督府。

十三年,因胡惟庸案,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统诸军司卫所。

次年,复置中都留守司及贵州、云南都指挥使司。

至此,全国共设置了15个都指挥使司、2个行都指挥使司,天下卫所分统于各都司或行都司。

洪武十六年“秋七月丁未,诏天下都司:凡所属卫所城池,及境内道里远近,山川险易,关津亭堠,舟车漕运,仓库邮传,土地所产,悉绘图以献”。

由中央诏令各都司上卫所城池水陆地里舆图,意味着都司卫所制已经在明王朝统治的疆域内基本布设完毕,需要绘制地图来加以确认。

洪武二十三年,又设军民指挥使司、军民千户所,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及成祖在位二十余年多所增改,自是而后措置不一,仍有废置。

明初建立的卫所制,有两种用意:凡有州县建置的内陆,以都司统辖卫所专掌一方兵政,卫所与州县同城,但并无实土;凡边地沿海,不置州县,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兵防之外兼理民政,此种视为实土卫所。

都司卫所制,是明朝前期基本的军事组织形式,在全国建立起一套完备的防御体系。

卫所制的两大特点是世兵制和自给制,即军士来源于世籍的军户,卫所生计主要靠自身的屯田以自给。

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形成研究

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形成研究

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形成研究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形成研究明代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同时也是贵州地域社会形成的关键时期之一。

而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的实施对于地域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着明代卫所制度与贵州地域社会形成进行深入研究。

明代卫所制度是一种军事组织形式,通过设置卫所,进行军事调配与管理。

该制度在明代得到了大规模的实行,对于巩固地方政权、平定民变、设立防线、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卫所设立称为“卫”,管理区域被称为“所”,并由官员进行管理。

在贵州地域社会中,明代卫所制度对于地方军事力量的组织与调配、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地域社会形成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促进了地方军事力量的组织与调配。

由于贵州地势险峻,民族分布广泛,经济相对落后,社会稳定性较差,因此,需要设置卫所来实施军事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

经过明代的改革与调整,贵州地区的卫所数量增加,军事力量得到了有效地组织与调配,使得边防军力得到了增强,也为当地地域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安全保障。

其次,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维护了社会秩序。

贵州地区民族众多,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相对较差,需要通过卫所制度来进行管理与维护。

卫所的设立使得地方官员能够更有效地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例如调度军队进行巡逻、设立哨所监控地区,以及维护边境的安全等。

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得贵州地区的社会秩序得到了改善,为地域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安定的环境。

最后,明代卫所制度对于贵州地域社会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明代是贵州历史上军事化程度较高的时期之一,卫所制度的实施促使了地域社会的形成。

卫所的设立使得地方军队的组织与调配更加高效,社会秩序的维护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民和民族的安定感增强,为地域社会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总之,明代卫所制度在贵州地域社会形成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卫所制度的实施,贵州地区的地方军事力量得到了组织与调配,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为地域社会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明代大宁都司沿革考实

明代大宁都司沿革考实

历史地理第十六辑明代大宁都司沿革考实郭红.大宁都司是明初设立在长城北面的唯一的都司。

洪武初年,元人尽数北退,其设在塞外的大宁路、上都路、全宁路在经历了战争破坏之后,原有的行政体系已尽行崩溃。

新败的蒙古人势力虽已削弱,却仍然在不断南下骚扰,为了拱卫北方,随着战争发展向北不断推行的卫所制度也应用到了这里。

由于这一带路州县俱废,人烟稀少,绝多数的居民为卫所军士及其家属,所以不设三司,而是仅由都司来管理军民一应事务,都司及卫皆为实土,成为与内地省府州县不同的地方行政组织。

《明一统志》、《明会典》、《读史方舆纪要》、《明史》等书都对大宁都司及诸卫所的置废情况有过记载,但或过于简略,或矛盾互岀,杨守谦《大宁考》及《明经世文编》等书中的一些文章虽有所涉及,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其内迁所造成的军事上的后果加以评述。

自清至今对大宁都司的研究寥寥无几。

因此从地方行政制度史角度对其进行详细研究是必要的。

一、大宁都司的基本设置情况及层级关系大宁都司建立于洪武二十年,按《明太祖实录》二十年九月“置大宁都指挥使司及大宁中、左、右三卫,会州、木榆、新城等卫悉隶之……调各卫兵二万一千七百八十余人守其城”,都司治于大宁,为元大宁路治所在,即今内蒙古自治区宁城西大名城。

于二十一年九月又“置北平行都司于大宁”①,当是第二年即改名为北平行都司,与北平都司相对而言。

所载与《明史•地理志》、万历《明会典》相同。

-一;《明太宗实录》永乐元年三月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内迁至保定,并改“行都指挥使司为大宁都指挥使司”,都司又改回原名。

《读史方舆纪要》将徙治时间作建文三年②,与《明实录》、《明史》诸书异。

考《明史稿・兵三》载,建文元年七月,靖难役起,九月,朱棣以计入大宁城,拨大宁之众俱南下。

其时北平行都司徒有大宁空城而已。

至建文三年,朱棣所占城邑,旋为南京所有,他仅据北平、保定、永平三府,当于这时以大宁都司军据守保定,而至永乐左年正式放弃塞外大宁地。

故顾氏以建文三年徙治,似更切近实际。

明朝的都司卫所是什么机构?主要负责什么?

明朝的都司卫所是什么机构?主要负责什么?

明朝的都司卫所是什么机构?主要负责什么?都司卫所是明太祖洪武初年建立的一种军事机构,原名都司、行都卫,洪武八年(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行都指挥使司(简称行都司),到宣德年间逐渐固定下来。

明朝在全国共有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在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即行省)都设有一个都司,其军事长官备称为都指挥使,与行省政治长官布政使同驻一城。

山东都司治济南府,浙江都司治杭州府,江西都司治南昌府,福建都司治福州府,湖广都司治武昌府,山西都司治太原府,陕西都司治西安府,四川都司治成都府,广东都司治广州府,广西都司治桂林府,河南都司治开封府,云南都司治云南府(今昆明),贵州都司治贵阳府。

另外,大宁都司先治大宁卫(今辽宁宁城西),辖境相当于今天的河北长城以北和辽宁西拉木伦河以南地区,永乐元年(1403年)移治保定府。

辽东都司治定辽中卫(今辽阳),辖境今天的辽宁大部。

万全都司治宣府左卫(今河北宣化),辖境现在的河北省内外长城一线的赤城、怀来以西和宣化、阳原以北地区。

奴儿干都司治特林(今俄罗斯远东州),辖境相当于现在的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到库页岛一带。

行都司则设在“边境海疆”之地,治所不在省城内,以辅助本省都司,管理一部分卫所。

陕西行都司治甘州卫(今甘肃张掖),山西行都司治大同府,福建行都司治建宁府(今南平),四川行都司治建昌卫(今西昌),湖广行都司治郧阳府(今湖北郧县)。

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于安徽凤阳府设置中都留守司,统领凤阳等八卫,专门守护皇陵。

嘉靖十八年(1539年)于湖广承天府(今湖北钟祥)置兴都留守司,统领显陵、承天二卫,专门守护显陵,留守司的长官称留守。

都司和行都司为明代地方的最高军事机构,专门统辖各地卫所,分别直隶京师五军都督府。

明初于京师和全国各地皆设有卫所,一府设所,数府设卫,洪武六年(1373年)定制,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大约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

【明清史论文丛】明代辽东都司卫所

【明清史论文丛】明代辽东都司卫所

内容提要本文对人们习惯以军事组织对待的明朝辽东都司及卫所进行分析后认为,除军事性质外,都司卫所还具地方行政职能。

在州县普遍改为卫所后,明朝并没有将辽东民户尽行编入军队,而是让民户继续其农、工、商、渔等各业。

都司及卫所实行的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军政合一统治形式。

对于民户,都司卫所所施行的农业经营管理主要有四项:劝督农桑、征赋派役、管理农贸,赈灾救荒。

在军政合一体制下,辽东农业经济是在军政官员督耕、管理下,对保障边地社会安定,使各族经济、文化交流的有序化,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农业经济效益为军队驻防提供了粮饷,免于转输等中间损耗。

作者还指出,集军、政、财权于一体,失控会产生军阀割据。

在传统的边疆危机时期,只能慎重地、少量地使用于边地,不宜普遍地、长久地施行。

关键词:辽东都司卫所军政合一征税派赋农贸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习惯地认为,明朝的都司(都指挥使司)和卫所皆为军事组织或军队编制,纯属军事活动的范畴。

其实,根据各种史料的记载可知,其时的都司、卫所,特别是辽东等九边的都司、卫所,除了具备军事性质之外,还兼有一般地方衙门的行政职能,就像内地的府、州、县各级政府一样,具有劝农课田、减灾济荒等责任,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军政合一的封建主义统治形式,它的存在,曾对关外的农业经济产生过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

洪武初年,明朝中央政府设置了定辽卫,旋即改为辽东都司,下设25个卫,卫下分别设千户所、百户所。

辽东都司或辽东镇之区域为古代幽州、营州之范围1,方圆数千里,西起山海关,东到鸭绿江;北自开原城,南到旅顺口。

在这一带,都指挥使司不仅是统军驻防,而且是以地为治,分疆辖土,全面管理辽东地区。

这样把前代的各个行政区——州、县一概划归都司,改称卫所。

明人述称:辽东为“形势之区也,历代以来皆郡县,我朝尽改置卫,而独于辽阳、开原设安乐、自在二州”2。

开始时还保留原来的行政区划,各州各县的名称未改,机构未变。

这分明是让都司来代管这些州县,而行使行政权力。

明代辽东都司及其卫所建置考辩

明代辽东都司及其卫所建置考辩

历史地理第十四辑•©•••>明代辽东都司及其卫所建置考辩冯季明代东北南部的最高行政建置辽东都司及其下辖卫所建置,前人多有研究和著述①O 笔者认为尚有许多没有论及之处或没有解决的问题。

为此,特作三则考辩如下,以弥补对辽东都司研究之不足,促进对明代东北历史的研究。

.一、卫所统治体系的形成辽东都司设置于洪武八年,对此学术界基本无有异妝。

但对于都司设置前后,其卫所统治体系形成过程却论及寥寥。

即使有所涉猎,也比较空泛,没作过较为详尽的考述O 为此实有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之必要。

辽东都司辖境内卫所的产生、发展及卫所统治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明初军政形势的发展紧密相关o《明史•兵志》载:“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

……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

……其军皆世籍。

”②可见;卫所之制实为明廷平定天下,于各要害地所置之军事统辖机构。

早在辽东都司没设置之前,随着辽东故元残余势力的归附及明军进军辽东的政治与军事形势的发展,明廷即从洪武三年开始了对东北购用兵。

九月派黄倚使辽,以“招谕辽阳行省等处军民”③。

明政府强大的军事力—176—量与招抚政策,使分布于辽东各地的故元势力发生了动摇与分化。

洪武四年二月,盘踞于得利嬴城(今辽宁复县得利寺山城)的“故元辽阳行省平章刘益以辽东州郡地图并藉其钱粮兵马之数,遣右丞董遵、佥院杨贤奉表来降餐明廷乃“遣断事官吴立往宣诏,置辽东卫于得利嬴城,以益为指挥同知”④。

这里所言之辽东卫即辽东卫指挥使司。

该卫是在刘益归附的条件下设置的,属于归附性卫所,其成员当即由“胜国及僭伪诸降卒”⑤组成,即由刘益所统领的兵卒组成。

明以刘益所据辽东的一隅之地置卫,实为明王朝接管东北,在辽东地区置卫之始,并不意味着明已经控制了整个辽东,也谈不上设置卫以上一级的建置机构。

明接管了刘益所据之地后,辽东的故元将领内部发生了降明与抗明的斗争。

明代军制-卫所制简介

明代军制-卫所制简介

明代军制-卫所制简介
明代师承宋代兵制遗意,也把军令和军训二权分离开来,由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分负其责。

明代军队实行卫所制度。

每省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有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

都司下辖诸卫,卫设指挥使,卫辖五千户所,每所千余人,千户为之长,下有百户所,百户为之长;下有二总旗,总旗为之长,下有十小旗,小旗为之长。

各省卫所统属京师前、后,中、左、右五军都督府,府设左、右都督,都督同知。

这一套组织机构负责管理明军平时生活和训练。

兵部握有任免军官、调遣军队之权。

兵部调派的各省各镇的军官另有名号。

总领一方军务者为“镇守”,独守一城一堡的为“守备”,协同主将防守一路的称“协守”。

又曾因军事需要临时设置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这些临时之职后来也渐渐变成长期驻守地方的军职,以后在这些军职之上又不断设有巡抚、经略、总督、督师,以总领一方军务。

若有征战,由朝廷临时指派挂印将军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等率兵出征,事毕缴印回任。

京师除五府的卫所军外,还有皇帝直接控制的亲军、京军和班军。

亲军26卫,卫有指挥使统领宿卫皇宫,臭名昭著的锦衣卫便是其中之一。

京军是京师机动精锐部队,由五军(中军、左右掖、左右哨),神枢营(原称三千营,由边外三千降人组成)、神机营(使用火器之军)这三大营组成,后改称“十二团营”。

班军是从外地一些地方抽调来宿卫京师的军队,由京卫指挥使、同知、签事等统率。

概括明代卫所制度的主要特点

概括明代卫所制度的主要特点

概括明代卫所制度的主要特点明代卫所制度是明代社会的一项特殊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1.地方兵制:明代卫所制度是一种地方兵制,即将军事力量组织在地方上,由地方负责组织和管理。

这种制度与中央集权思想背道而驰,体现了封建社会地方势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2.由地方控制:卫所制度是地方控制下的重要军事组织,由地方指挥官负责军队的训练、管理和巡视等事务。

地方的势力在卫所制度中得到巩固和扩大,地方势力占据了军队的核心前沿。

3.属地性:卫所的设立是以城市、县邑或乡村为单位的。

属地性是卫所制度的重要特点,县级卫所有乡村卫所依附其下。

卫所地位虽然不够高,但其权力范围却较为广泛,涉及军事、治安和劳动管理等多个领域。

4.贝官制度:明代卫所实行贝官制度。

贝官是卫所的重要管理者,由土地富户或官僚担任。

贝官负责卫所的军事管理、征召兵员、军饷发放、监察巡视等职责,是地方势力的代表和扩大的工具。

5.兼领职能:卫所管理除了军事事务外,还兼领治安和劳动管理等职能。

卫所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持社会治安、执行征募制、劳役监督、巡视巡查等任务。

这些多样的职能既有地方治安、军事、税收和劳动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也有军队自身的需要。

6.军事自治:明代卫所享有一定程度的军事自治权。

地方指挥官具有一定的独立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地方军事计划和管理规章,调动兵源、统一军事行动、巡视巡查等。

7.弱于中央:尽管地方势力在卫所制度中得到了巩固和扩大,但总体而言,卫所仍受制于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卫所负责督察和执行中央的政策和决策,对中央的命令和政令必须严格遵守。

总体而言,明代卫所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军事组织和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地方兵制、由地方控制、属地性、贝官制度、兼领职能、军事自治以及弱于中央等。

通过这种制度,明代社会在军事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代都司卫所制度

明代都司卫所制度

明代都司卫所制度明代都司卫所制度是明代地方行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地方治安、军事防御等职责。

都司卫所设在全国各地,是明代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机构。

下面将围绕明代都司卫所的设立、人员构成、职责职权、管理制度、变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明代都司卫所的设立明代都司卫所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明代皇帝朱元璋在建立大明王朝后,着力加强地方行政管理,实行了“府、州、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

为了加强地方治安和军事防御,明代在各个地区设立了都司卫所。

都司是明代地方的一个行政区划单位,用以管理地方政务和维持地方治安。

卫所则是负责地方的军事防御,守卫边疆。

明代都司卫所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地方治安和边疆防御,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它在地方行政管理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明代设立都司卫所的背后是朝廷对地方行政管理的强化,也是对地方军事防御的重视。

二、明代都司卫所的人员构成明代都司卫所的人员构成主要包括都司、卫所、长史、参军等。

都司是都司卫所的首长,负责统领卫所的工作。

卫所是都司下设的军事单位,负责地方的军事防御。

长史是都司的副官,协助都司处理行政事务。

参军是都司下设的官员,负责协助处理各项工作。

除此之外,明代都司卫所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士兵,用于维护地方治安和军事防御。

这些士兵大多来自当地,熟悉地方情况,可以更好地进行地方维护和防御。

三、明代都司卫所的职责职权明代都司卫所的职责职权主要包括维护地方治安、军事防御、管理军队、处理纠纷等。

具体来说,都司卫所负责维护地方的治安秩序,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它还负责地方的军事防御,保卫边疆,抵御外敌入侵。

此外,都司卫所还负责管理军队,组织训练士兵,保障军队的作战力量。

同时,都司卫所还负责处理地方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明代都司卫所的职责职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地方的治安和军事防御。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些职责职权非常重要,影响着地方的社会秩序和边疆的安全。

四、明代都司卫所的管理制度明代都司卫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军事管理等方面。

历史趣谈明朝卫所制的职能管理 明代的卫所分布在哪里

历史趣谈明朝卫所制的职能管理 明代的卫所分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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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卫所制的职能管理明代的卫所分布在哪里
导语:卫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挥使司大抵5600名军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5个千户所;120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
卫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挥使司大抵5600名军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5个
千户所;120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2个(每总旗辖50人)、小旗10个(每小旗辖10人)。

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2到3个千户所。

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时,全国共有内、外卫547个,所2563个。

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

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或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

从云南来说,明代云南都司所统领的卫所数量,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最多时有20卫、3御、18(守御)所,共有133个千户所,卫军约148960人。

这些卫所遍布全省各地,指挥和镇抚大都驻在城里。

如云南府为都司城,曲靖、临安、楚雄、蒙化为卫城,陆凉、平夷、越州也是卫城,宜良、安宁、易门、杨林、武定、马隆、木密、凤梧为千户所城,通海为御城。

其余瀓江、广西(今泸西)等府、州、县的城里亦有卫所兵分驻,负责城防,所谓的“以武卫文”。

近城的坝区分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屯戍垦殖,散为村落。

交通沿线也有军户屯田,在驿站冲要之地,设堡军屯田。

而哨戍大都在山区,拨军驻守。

生活常识分享。

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

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

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变迁对于中国的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代卫所移民很多,尤其是在北方地区,移民的数量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域文化的变迁。

下面,将从明代卫所移民的原因、卫所移民对地域文化的影响、地域文化的变迁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明代卫所移民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明朝对边疆地区实行了重兵防守的政策,为了保卫国家的边疆安全,在边疆地区设置了许多卫所,为了加强边疆地区的军事防御,在卫所中设立了大量的军事基地。

为了保证这些卫所的正常运转,明朝政府从中原地区调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卫所移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的安置政策。

另一方面,明朝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卫所移民的原因之一、明朝时期的经济繁荣和广阔的市场需求,使得一些卫所地区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

比如在明朝初期,明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土地措施,减租减息,保护农民利益,这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农业生产迅速发展。

这促使了北方地区农民的大量增加,为了寻找更好的生存空间,农民纷纷迁移到北方的卫所地区。

同时,卫所地区的商业繁荣也吸引了许多商人和手工业者到这些地区生活和创业。

所以,这种经济发展的差异也是卫所移民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卫所移民也促进了地域文化的融合和交流。

卫所地区成为了多元文化的交汇点,不同地区的移民在这里交流互动。

不同地域的文化、习俗和思想在这些交流中相互渗透,产生了新的文化形式。

比如在北方地区的卫所地区,移民者的文化习俗和北方地区的本土文化相结合,产生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如北方饮食文化的融合、北方民间节日的演变等。

这种地域文化的融合和交流丰富了当地的文化内涵,增加了地域文化的多样性。

总的来说,明代卫所移民与地域文化的变迁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

卫所移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的安置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其主要原因。

卫所移民对地域文化的影响体现在文化、教育和艺术等方面的传承和融合上。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西番诸卫研究情况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西番诸卫研究情况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西番诸卫研究情况概述[摘要]明初,为了维护西北边疆的稳定,在河湟洮岷设置“西番诸卫”来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的统治,由于其地理位置和行政建置的特殊性,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现就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西番诸卫的研究加以概述,并对相关研究进行总结。

《明史·西域》言:“西番即西羌,族种最多,自陕西历四川徼外皆是,其散处河、湟、洮、岷者,为中国患尤剧”。

作为中原进入西藏腹地的必经门户,且该地区藏、回、蒙古、汉等民族杂居,明王朝能否有效的对该地区进行统治和管理,对维护西北边疆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了明朝,面对严峻的边疆形势,明王朝在此先后设立河州卫、洮州卫、西宁卫、塞外四卫,统称为“西番诸卫”来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统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明代西番诸卫制度的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取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具体表现为相关著作的增多,以及专门研究某一方面论文的出现,这些研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等多个方面,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越了前人研究,现就相关的研究成果加以概述。

一、相关的学术专著(一)相关史料汇编在史料整理方面,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辑录了元明清及民国700年间有关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历史档案、正史和实录等文献,内容包括太祖在西藏设立卫所治理西藏,西藏宗教首领朝贡请封等,为研究西番诸卫提供了政治、经济、民族交往等详实的史料。

朱太岩主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丛书(兰州古籍书店1990年版),辑录了西北地区稀见的方志文献,丛书文献,民俗文献,少数民族文字文献,文学文献,考古文献和敦煌学文献等,为研究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了详实的方志文献。

此外,张羽新主编的《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西藏方志汇编》(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该书是有史以来第一部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西藏地方志和涉藏志乘文献汇编。

对民国以前中国西藏及其它西藏各种方志和专著文献的汉文史料基本网罗无遗,全面反映了中国西藏及甘青川滇西藏地方志的收藏情况,从方志方面为研究西番诸卫提供了史料,这些方志和涉藏志乘包括了平时难得一见的文本,如明代收集有《西宁卫志》、《西番译语》等。

明代都司卫所制度

明代都司卫所制度

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一、都司卫的设置与职能1. 都司卫的设置明代都司卫是按照地方划分设立的,主要分为路、州、县三级。

路都司卫是对广大地区的最高军事统领机构,负责对一定范围内的地方军事管理和指挥。

州都司卫则是在路都司卫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州县进行军事管理和协调。

县都司卫是对当地城镇进行防务的机构,负责维护当地治安和防护边疆。

2. 都司卫的职能都司卫主要负责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地方治安。

都司卫负责对当地的治安状况进行监督和维护,防止盗贼等不法分子的活动,保障当地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

(2)防御边疆。

都司卫是明代边防的重要一环,负责守卫边境线,抵御外敌入侵,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完整。

(3)征发士兵。

都司卫负责组织和征发当地士兵,为国家提供兵员,保障国家的军事力量。

(4)招募士兵。

在需要的情况下,都司卫还负责在当地征募士兵,加强地方军事力量,应对国家的需要。

二、都司卫的组成与体制1. 都司卫的组成都司卫的组成主要包括:司令官、都司、千总、百总、参将等职官。

司令官是都司卫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对都司卫的整体工作进行统一指挥。

都司则是具体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司令官的指令和管理当地的军事事务。

千总、百总、参将等职官则是都司卫的下属官员,负责具体的军事指挥和管理工作。

2. 都司卫的体制明代都司卫的体制比较严格,按照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划分和管理。

在明代,都司卫的各级官员都是由朝廷任命和监督的,必须遵守法纪和廉洁自律的原则,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众的利益。

各级官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形成一个有序的军事管理体系。

三、都司卫的管理与发展1. 都司卫的管理明代都司卫的管理依据着法纪和规章,对各级官员的任免和监督进行严格的管理。

朝廷设有监察官员,负责对都司卫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同时,都司卫的官员也要定期向朝廷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指导和考核。

2. 都司卫的发展明代都司卫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提高军事管理水平。

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

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

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卫所制度是明代重要的军事制度。

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学者从军制、行政区划、户役、人口迁移、土地等方面对明代卫所进行了整体与区域性的研究,成果丰硕。

但于卫所官制还关注不多。

多数学者对明代卫所官制的了解主要依据《明史》的简略记述,存在以下三点较普遍的认识:其一,卫所以指挥使、正千户为长官,指挥同知、佥事、副千户等为佐贰官;其二,卫所武官世袭任职,直到清初才“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其三,卫所武官依靠在本卫世代任职的特权,役占军户为其“世奴”。

有明近三百年,卫所官制并非一成不变。

上述认识仅存在于某一时期,用来概括整个明代的情况,并不确切。

本文勾稽档案、“实录”等资料,以卫所的主要管事武官———军政官———为中心,对明代卫所官制的演变做一较全面的考述,或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明代武官与卫所制度有所裨益。

一军政官的设立据《明史·职官五》记载:“凡管理卫事,惟属掌印、佥书。

”此即军政官。

该书又载:“(洪武)二十年始命各卫立掌印、佥书,专职理事。

”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载,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集团“立部伍法”,整编军队,全面推广卫所制。

明朝建立后,卫所官制屡经调整,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重新定制,规定:每卫指挥使1员,正三品;同知2员,从三品;佥事4员,正四品;卫镇抚2员,从五品。

每所正千户1员,正五品;副千户2员,从五品;百户10员,正六品;所镇抚2员,从六品。

皆世官。

这就是说,在当时指挥使、正千户即卫、所长官,掌管印信;同知、佥事、副千户等即佐贰,并不存在《明史·职官五》中所说的佥书官。

事实上,军政官正式设立于宣德八年(1433年),是明廷针对洪武官制存在的弊端而进行的调整与改造。

明初,“卫所制经历了由战时军队编制向平时地方驻守体制的演变”。

卫所因所在地区不同,职能各有侧重。

边方卫所偏重防守边境,腹里江北诸卫有轮班边操与京操的任务,沿海诸卫要巡海备倭,漕运十三总卫所担负运粮重任,而管理军士、守城、练兵、巡捕、屯田、养马、兵器生产(管局)等乃卫所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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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明代相当一部分卫所具有“实土”性质,这是学界把卫所的研究与地方史地结合起来考察的前提,通过对地方卫所沿革、组织形式、职能和它对于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影响的研究来认识地方社会,在明代卫所的研究中一直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明代沿边、沿海都司卫所相比内地而言具有更加鲜明的地理特征,它们的沿革演变直接反映出明代的边防建设、民族政策,甚至国家综合实力的升降。

在内地,都司卫所虽然与州县相错,然而它们分别属于相对独立的两个管理系统,各个卫所都有自己的土地和人口,对于研究明代制度、社会经济乃至清前期地方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州县赋役制度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卫所的因素在明清地方史的研究中也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关键词:都司卫所地方史研究综述
学界很早就注意到明代卫所治土辖民的特征,并依据其田土分布特点将之区分为“实土卫所”和“非实土卫所”[1]。

在此基础上,顾诚先生提出明代疆土是由两大行政和军事系统管理的观点[2]。

而周振鹤先生、郭红等人则先后提出、发展和完善了“军管型政区”的概念[3]。

以上看法的提出无不基于明代都司卫所在边疆地区尤其是东北、西北以及西南地区不仅承担着边防职能,而且在这种组织方式下管理地方,具有某些行政区划的特征。

也正是因为明代都司卫所的这种地理特征,使得它在明代乃至清代地方史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试图从地方史的角度对相关卫所及其变迁的研究作一次初步的爬梳。

兹以辽东、西北、西南、沿海、内地为序分别叙述之。

一、东北卫所与地方史研究
辽东地区最先受到学界的关注。

对于都司卫所沿革的研究,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初次形成一个热潮,体现在学界对辽东问题的关注上,这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与学术态势有关。

“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地区的形势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而明清嬗替,满洲兴起的历史在此前的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已经融入当时的民族主义背景,这些历史和现实的因素激起了学界对东北史地研究的热情。

还有,以孟森等人为代表的学者对东北史地和满洲开国史的研究也为这一时期继续研究东北史地积淀了深厚的学术资源。

这样,人们对明代卫所研究的视域最早聚焦在东北地区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早期研究辽东地区卫所的主要都集中在卫所以及都司的沿革考释上。

张维华的《明辽东“卫”、“都卫”、“都司”建制年代考略》(《禹贡》1934年4月,1卷4期)和《明代辽东卫所建制考略》(《禹贡》1934年6月,1卷7期)、李晋华《明代辽东卫所归附及卫所都司建制沿革》(《禹贡》1934年9月,2卷2期)、日本学者鸟居龙藏《努尔干都司考》(《燕京学报》1947年12月第3期)是较早的专篇论文。

建国以来研究辽东地区的都司卫所的研究不但深化,一方面继续考据卫所的基本沿革情况,另一方面更加侧重于卫所制度的综合研究。

同时,注意民族关系,注意把明、女真、朝鲜三边的关系联合起来考察,把制度史与社会史研究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

继续从沿革地理的角度研究辽东地区的卫所,如杨旸《明代亦儿古里卫的设置和管辖》(《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 1期),杨旸、吕昆《明政府对乌苏里江流域及东海滨地区的卫所设置和管辖》(《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1期),陈福林、杨旸《明朝对葛林卫的管辖》(《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3期),徐建竹《明代建州卫新考》(《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和《论建州左卫的建立与变迁》(《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第1期),杨旸、傅朗云《明代松花江流域卫所设置考略》(《求是学刊》(《黑龙江大学学报》1983年1期),李鸿彬《简论三万卫》(《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1期)等。

徐桂荣、刘正堃《明代辽东都司诸卫辖所考》(《辽宁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一文考证出辽东军卫未必辖制5个所,推翻了明代一卫辖五所的一般说法。

张世尊《明初辽东二十五卫建置考释》(《鞍山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第2期)对辽东二十五卫的建置作了详细地考证。

研究辽东地区军屯、军户等与卫所制度相关的论著逐渐
多了起来。

周远廉、谢肇华《明代辽东军户探》(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2期)和《明代辽东军屯制初探》(《辽宁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以及王廷元《略论明代辽东军户》,丛佩远《谈明代辽东军户的反抗斗争》(《史学集刊》,1985年3期)、《明代辽东军屯》(《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李三谋《明代辽东都司卫所的农经活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6年第1期)等。

军事作用以外,都司卫所的行政职能逐渐受到重视,如李三谋《明代辽东都司、卫所的行政职能》(《辽宁师范大雪学报》1989年6期),而张士尊《奴尔干都司职能分析》(《辽宁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4])则认为奴儿干都司是明初的一个招抚机构,明朝在东北北部地区设置的大量卫所,一般都直接与中央政府发生关系,并不经过奴儿干都司这样的中间环节,这实际上对郑天挺先生《明代在东北黑龙江的地方行政组织——奴尔干都司》(《史学集刊》1982年第3期)为代表的强调其军政职能的一般看法予以了修正。

张大伟《明代辽东都司辖下安乐、自在二州之分析》(《北方文物》1998年第2期)对该都司下辖二州的设置、变迁与行政特点进行了分析。

从管理体制上着眼使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如丛佩远《试论明代东北地区管理体制的几个特点》(《北方文物》1991年第4期)、张士尊《明代辽东都司军政管理体制及其变迁》(《东北师大学报》2002年第5期)等文。

研究辽东地区都司卫所的专著主要有杨旸等著《奴儿干都司及其卫所研究》(中州书画社,1982年),该书是建国以来明代地方卫所研究的第一部专著,详细叙述了奴儿干都司及其属下卫所的建置、沿革和发生、发展直至衰落的历史,涉及明代东北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诸方面的问题,并且具体论列了明朝中央政府对奴儿干都司及其属下卫所实行“羁縻”统治的主要内容。

杨旸的另一专著《明代辽东都司》(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对于辽东都司的建置沿革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尤为重要的是书中对于辽东地区的流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辽东都司与奴儿干都司的关系也有专门的论述。

实际上,明代对于辽东地区的治理和管辖正式通过在辽东地区设立都司卫所实现的,因此,关于辽东地区都司卫所的研究是整个明代东北史研究的基础。

卫所制度在辽东地区的实现形式、发展过程、影响与作用以及在卫所制度下,辽东地区的民族关系、辽东地区女真各族与明朝中央、朝鲜的关系、辽东各个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等方面的研究涉及到东北区域史、边疆史、民族史及社会史等诸多领域,此处不再一一述及。

兀良哈三卫备受重视,这三卫是泰宁卫、朵颜卫、福余卫,是明代设置的带有羁縻性质的军事机构。

在日本学者简内亘《兀良哈三卫名称考》(《东洋学报》第4号)的基础上,关文衔《关于明初兀良哈三卫的几个问题》(《求是学刊》1988年第4期)对兀良哈三卫总称、各自名称的由来及其居住范围提出了新的意见。

另外,关于兀良哈三卫的研究还有,奥登《蒙古兀良哈部落的变迁》(《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2期)、周竞红《论明代兀良哈三卫与东西蒙古、女真的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92年第4期)、贾敬颜《鞑靼瓦剌兀良哈明朝蒙古人的历史——兼说“都沁·都尔本”一词》(《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93第3期)、程龙《兀良哈三卫南迁气候寒冷说质疑》(《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达力扎布《有关明代兀良哈三卫的几个问题》(载氏著《明清蒙古史论稿》,民族出版社。

2003年)等文。

特木勒《朵颜卫研究:以十六世纪为中心》(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博士论文,2001年)从各个方面对朵颜卫作了全面的研究。

此外,研究朵颜卫的还有胡日查《有关朵颜卫者勒蔑家族史实》(《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奥拉《明末清初的朵颜卫与喀喇沁的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1年第5期)、额德《明代朵颜卫源考》(《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1年3期)、李艳洁《明朝中后期泰宁卫与朵颜卫关系之探讨》(《内蒙古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特木勒《十六世纪后半叶的朵颜卫》(《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李艳洁《明代泰宁卫地域的变迁》(《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等。

不过,对于明代兀良哈三卫以及必里卫、建州等奴尔干地区卫所的相关研究,与其说是卫所研究,毋宁说是民族研究或者民族管理与政策的研究,因其相关研究已相当透辟,兹不一一罗列。

[1] 参见谭其骧《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禹贡》1935年7月第3卷第10期,收入《长水集》;解毓才《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说文月刊》1940年第2卷,收入包遵彭《明史论丛》第4册,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

[2] 参见《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3] 参见周振鹤《体国经野之道》,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1990年版;郭红《明代都司卫所建置研究》,复旦大学历史地理学 2001年博士论文,周振鹤教授指导;郭红、于翠艳《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军事历史研》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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