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肿瘤手术并发症致肢体瘫痪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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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肿瘤手术并发症致肢体瘫痪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
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由于颅脑占位性疾病(脑肿瘤)手术,出现颅内血肿和因脑膜外出血血肿的并发症。由于颅脑手术,具有开放减压性质的手术,手术后放置引流管,随时观测颅内出血变化。所以就术后出血,是很容易发现的,以及很快能够干预治疗。不至于导致颅脑受压,甚至神经压迫后导致瘫痪的后遗症。所以当接到类似案件之后,首先要了解神经后遗症与哪一种疾病有关系?根据临床症状,专家们认为是颅脑血肿和硬脑膜外血肿共同压迫神经所致,就症状来说范围相对广泛,与患者原具有脑膜肿瘤的切除部位可能带来的后遗症范围不一致。一般情况下上述手术并发症不至于导致严重颅脑神经后遗症。但是如果手术当中范围过大,处理粗糙;术后疏于观察和护理,没有及时发现引流出血增加明显或者没有引流管堵塞掩盖出血……。所以出现上述与并发症症状不相适应的处理结果,可以推定与医疗机构存在因果关系。
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首先要及时封存复印全部病历,必要时立即起诉,这样起诉之后可以获取全部病历(包括全部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将病历资料交由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医生背景律师分析研究处理。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回顾】
魏某某与肿瘤医院系医患关系。2010年5月18日原告至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为右顶叶占位。为进一步治疗,原告于2010年6月1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顶叶占位:脑膜瘤”。住院期间,被告于2010年6月7日13
时为原告行右顶叶脑膜瘤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右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当日即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复查颅脑CT,显示脑内血肿,于2010年6月8日再次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后原告出现左侧肢体偏瘫。2010年7月28日原告出院,实际住院57天。住院期间,原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进行了血液化验。2011年3月1日原告因修补颅骨缺损再次至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行颅骨缺损自体颅骨修补术,2011年3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27天。截至2011年3月28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原告自付医疗费数额为61526.38元,其中治疗原发病花费4636.93元。经原告申请,我院诉前委托天津市河西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10月11日天津市河西区医学会出具河西医鉴(2011)5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支付,庭审中被告表示不主张该项鉴定费。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我院诉前依法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2年11月6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天津医鉴(2012)05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患右顶部脑膜瘤,经影像学检查证实诊断明确,行手术切除肿瘤有手术指征,符合诊疗规范。2、术后出现硬膜外和脑内血肿为手术并发症。3、患者术后出现颅内血肿与手术有关,肢体瘫痪与脑内血肿压迫脑组织有关。4、医方在防治术后颅内出血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未起到预期的效果。5、病历书写欠规范,如术前采集病史不全面;手术记录欠详细”,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支付。另,经原告申请,我院诉前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就原告所需的护理等情况出具专家意见。2013年5月14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了天津医咨(2013)04号医疗技术咨询专家意见书,分析意见为:“目前患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建议在三年内给予一人护理。三年后如病情未见改善可继续予以护理支持。提供拐杖辅助行走,坚持功能锻炼。除正常饮食外无需特殊营养”。鉴定咨询费3500元由原告支付。……医疗纠纷律师叶
春红律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诊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够对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提供专家分析意见,故本院诉前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天津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上述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肢体瘫痪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所涉的诊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判决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医疗费17066.84元;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营养费1170元;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误工费17640元;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护理费45826.30元;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交通费150元;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残疾赔偿金106653.60元;被告某某肿瘤医院赔偿原告魏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由于颅脑占位性疾病(脑肿瘤)手术,出现颅内血肿和因脑膜外出血血肿的并发症。由于颅脑手术,具有开放减压性质的手术,手术后放置引流管,随时观测颅内出血变化。所以就术后出血,是很容易发现的,以及很快能够干预治疗。不至于导致颅脑受压,甚至神经压迫后导致瘫痪的后遗症。所以当接到类似案件之后,首先要了解神经后遗症与哪一种疾病有关系?根据临床症状,专家们认为是颅脑血肿和硬脑膜外血肿共同压迫
神经所致,就症状来说范围相对广泛,与患者原具有脑膜肿瘤的切除部位可能带来的后遗症范围不一致。一般情况下上述手术并发症不至于导致严重颅脑神经后遗症。但是如果手术当中范围过大,处理粗糙;术后疏于观察和护理,没有及时发现引流出血增加明显或者没有引流管堵塞掩盖出血……。所以出现上述与并发症症状不相适应的处理结果,可以推定与医疗机构存在因果关系。
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首先要及时封存复印全部病历,必要时立即起诉,这样起诉之后可以获取全部病历(包括全部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将病历资料交由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医生背景律师分析研究处理。
作者:叶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