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1•【字号】粤府[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粤战略,进一步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做大做强广东职业教育(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是实施科教兴粤战略,促进广东从经济大省转变为经济强省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投资环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城市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措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职业教育迅速发展,为生产第一线培养了大量技能、实用型人才,为广东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但是,从总体来看,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仍落后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变化的形势,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抓住教育大发展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职业教育特色,推进职业教育创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努力构建特色鲜明、灵活开放和规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明确目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职业教育工作新局面。
“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放教育 培训 资源 ,互 享实训设 施 ,
共同开发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课 程
地经济社会 发展 总体规划 ,推动职
业技术教育 、普通教育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标准和精品教材 ,畅通师资互聘渠
道 ,共同开展科技研发 ,共享科研 成果 ,切实提 高资源使用效益。
3 创 新管 理 体制 。完善 高 等 .
1 健 全 组 织 协 调 机 制 。 充 分 .
发挥省 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职能 ,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检查
质 、职业技能为核心 ,进 一步深化 体制机制改革 ,创新发展模式 ,增
同)基本办学条件进
一
督 导全省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县级
适 应经 济 社会 发 展要 求 的现 代 职 业 技术 教 育体 系 ,为建设 人 力 资
源 强省 、实现 科 学发 展提 供 坚 实
技术教育基地 。
— —
到 22 0 0年 ,建立现 代 职
年) 、 《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00 22 2 1 — 0 0年 ) 》、
日圆
3 建 立 未升 学 高 中毕 业 生补 . 鼓励各级各类 职业技术院校相互开
科学预测 ,统筹布局 ,合理调控建 设 、招生和培训规模 ,统一制订全
省职业技术 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各
录制度 。每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 作结束后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
校在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服务平 台上发布招生信息 ,高考落选 的考 生可在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服务 平 台上填报志愿 ,学校通过该平 台 进行 录取 。 ( 三)统一 经 费投入 ,规 范投
上 ,充分满足人 民群众多样化就业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实施第四章校企合作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
第三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引导社会支持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冲刺习题:职业教育发展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冲刺习题:职业教育发展事件背景广东是我国经济大省、人口大省,也是职业教育办学大省。
良好的经济基础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空间。
特别是近年来,珠三角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高质量人才需求拉动广东高职院校发展进入快车道,“领头羊”学校的办学实力和内涵进一步加强,一批行业院校和地市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特色进一步提升,高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和趋势越发清晰。
广东高职发展过程中,除了市场机制,政府的引导、保障作用明显。
出台《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将职业教育发展列为党政领导抓教育实绩的主要考核指标等举措,保证了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精力和能力,整体办学水平提升较快。
当前,产教融合已然成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理念和提质升级的重要手段。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发布后各项落地的政策利好,使职业教育发展迎来新的机遇。
希望广东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突破口,不遗余力推进产教融合,创造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互为支撑、共同繁荣发展的新经验。
考点预测1.概括题:请根据资料内容,概括为什么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参考答案】1.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需要产业工人和技术工人,需要技术加持扶持企业发展,而非简单的知识文化,这对技术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2.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本身存在的规律对孩子的成长提出新要求,让职业教育成为生活改善和职业再造的新选择;3.新的时代终身教育成为职业生涯的延伸,所以职业教育成为素质教育、高中、大学教育的延伸和必须。
2.分析题:请根据资料内容,分析网红食品存在哪些问题?【参考答案】1.职业教育社会认同率过低,家长和学生认为职业教育属于末流教育,不适合自身孩子的发展和成长;2.职业教育的学生学历提升渠道狭窄,无法满足学生对于自身的向上成长空间;3.职业教育的学生工作环境、职业待遇、薪金收入较低,无法满足职业生的生活渴望;4.职业教师相对缺乏,实践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学生契合社会的技术和知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14•【字号】粤教职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粤教职函〔2024〕14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广东省“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粤教职函〔2022〕4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经学校推荐、省级评选、网上公示等程序,共确定300种教材为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以下简称“省级规划教材”)。
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首批“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直接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不再重复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广东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粤教职〔202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
各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凡用必审”,严格按照教材选用程序选用教材,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二、省级规划教材再次印刷时在封面实行统一装帧标识,在封面标注“广东省‘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字样。
规划教材统一标记为专用标记,任何出版单位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可以用近似的标记和名称。
三、省级规划教材严格落实每三年修订一次、每年动态更新内容的要求。
教材修订更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材管理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做好内容审核把关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教材修订更新情况,切实做好修订更新备案工作。
对于连续三年不更新、编者被发现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教材推广发行行为不规范等情形的,退出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价[2008]150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二○○八年四月十八日粤价〔2008〕150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为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秋季起,改革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实行归类管理,形成独立的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下同)统称为职业技术院校。
职业技术院校学历教育不论办学性质和形式,统一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
取消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将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
二、公办高职高专院校的学费保持原标准不变(见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高级部学费暂按原标准收取(即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收费标准为一般工种每生每学年3600元,高耗材工4400元)。
新的学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学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不超过附件2的规定标准收取。
民办职业技术院校学费参照我省民办高校学费管理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广东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广东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2015年11月目录一、导言1二、总体要求2(一)指导思想2(二)主要目标2(三)基本原则4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5(一)建立适应现代产业体系的人才培养机制5(二)推进职业预备教育和继续教育衔接贯通6(三)促进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多样化7(四)构建开放衔接、多元立交的体系结构8(五)优化职业教育区域发展布局9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9(一)推进职业教育战略性结构调整9(二)健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0(三)优化高等职业教育结构12(四)推动各级职业教育有机衔接13(五)推进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14(六)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15(七)促进职业培训快速规范发展16五、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五大工程16(一)实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建设工程16(二)实施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工程17(三)实施职业教育强师工程18(四)实施职业教育信息化工程19(五)实施职业教育国际化工程20六、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21(一)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工作机制21(二)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1(三)落实税收金融支持职业教育政策22(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地位待遇22(五)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机制23(六)营造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良好氛围24广东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人才规划纲要、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粤府〔2015〕12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导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东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抓住国际产业转移和要素重组的历史机遇,率先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成为我国外向度和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区域。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粤教高函[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201号)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101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各行业企业专业人员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等19个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近期拟出台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教指委章程”),以及各专业教指委章程,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对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检查和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申报,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实行动态调整,本届任期从2013年起至2014年止。
以前成立的各高职教学指导委员会自动取消。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将继续组建其他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治保障推进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
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治保障推进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何丽华【期刊名称】《广东教育(职教版)》【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5页(P4-8)【作者】何丽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8年9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的《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为广东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对我省职业教育办学层次的向上延伸有哪些规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对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有何支持政策?对于这些热点问题,下文将基于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解读,将《条例》的亮点一一呈现。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颁布为职业教育发展保驾护航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治保障。
在此背景下,《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共分7章58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述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晰职业教育发展的实施主体及政府责任。
第二章是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职业教育的分类及实施主体。
第三章是职业教育实施,明确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内部治理结构、设备设施配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管理、证书制度及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等。
第四章是校企合作,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等各方责任及有关鼓励措施。
第五章是保障措施,明确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构设置、收费政策及督导评价等内容。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对政府、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
第七章是附则,明确条例的施行时间。
最新的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最新的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技工院校的教学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教学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建立和健全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实现教学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不断提高教学治理工作的水平;通过对教学全过程严格的质量治理,规范技工院校的教育教学行为,爱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生素养的全面进展,突出技能训练和校企合作的特点,为培养高素养的技能人才提供保证。
第二章教学治理工作架构及职责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育人为目的。
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教学和育人进行。
教学治理工作一样实行校级、中层、组三级治理。
应有符合技工院校设置规定的专职校级领导分管教学工作,同时设置专职的教学治理职能部门。
校级治理由校级领导组织实施;中层治理由教务科(处)、实习科(厂)、教研(室)和督导(室)等部门组织实施;组级治理由专业(学科)组组织实施。
规模较大、专业较多的学校,可设专业(学科)系(部),教学打算和教学过程治理由教务科(处)统筹安排。
一、校级治理职责(一)校长职责校长对学校教学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1、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职业教育规律和技工院校的教学特点,统筹治理学校的教学工作;2、依照经济社会进展需求和学校的实际,组织制定学校的进展规划;3、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教学治理机构和规章制度;4、在统筹安排人、财、物等方面,优先满足教学需要,不断完善教学和实习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5、主持制定教学治理人员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负责对上述人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6、负责组织职业需求推测,按照社会经济进展和企业需要,确定并适时调整专业布局和专业结构;7、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规划、打算的落实情形,对教学副校长实施工作指导;8、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体会,及时发觉、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完整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教学管理组织系统第一节校级管理第二节中层管理第三节基层管理第二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第一节专业建设第二节教材建设第三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第四节师资队伍建设第三章教学文件制定与管理第一节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第二节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第四章教务常规管理第一节日常教务管理第二节教学秩序管理第三节教材和教学档案管理第五章教学过程管理第一节课堂教学管理第二节实践教学管理第六章教学质量管理第一节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管理第二节教学检查第三节教学督导第七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二节升级与留级第三节转学与转专业第四节毕业与结业第八章教学人员业务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聘任与考核第三节教师业务档案第四节兼职教师管理第九章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信息管理第一节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管理第二节教学信息管理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主体,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
为实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程序化、规化和科学化,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遵循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的规律,坚持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坚持科学管理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考虑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现状和实际的需要,着重以教学文件管理、教务常规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人员管理、教学基本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等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可操作性的工作规程,使各校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
在执行中,各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章教学管理组织系统中等职业学校遵照精简高效,职责分明,运转协调,信息畅通的原则,建立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其中校级是最高层,作出决策,全面协调,综合管理;中层的作用是执行最高层的决定,发挥部门的主动性,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基层按学校和中层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具体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粤教高函[2012]20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12.18【实施日期】201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第一批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201号)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建新一届广东省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101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各行业企业专业人员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等19个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近期拟出台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教指委章程”),以及各专业教指委章程,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对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检查和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申报,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实行动态调整,本届任期从2013年起至2014年止。
以前成立的各高职教学指导委员会自动取消。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将继续组建其他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
(三)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制定具有广东特色的专业规范、教学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协助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3•【字号】粤府[1997]87号•【施行日期】199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府[1997]8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推进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作出以下决定: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迅速发展。
到1996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已达21.4万人和56万人,分别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4.12%和55.3%,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高等职业教育有了一定发展;职业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年培训量达100多万人次;积极探索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子,职业教育的各项改革逐步深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了25所国家级重点学校和90所省级重点学校。
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还不够落实,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还相对薄弱,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对此,全社会都要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和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调整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教育摆到突出位置,开创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我省发展职业教育的目标和任务(一)改革和发展我省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从现在起到2010年,通过适度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立起与广东经济发展相适应,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教育沟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
9月起广东中职与普高学籍可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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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广东中职与普高学籍可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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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18年第08期
9月1日起,《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
《条例》从多个方面支持、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并且给予创业学生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的自由,获得的奖项、取得的成果还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为职业院校学生创业提供了坚实后盾。
《条例》还从签订协议、购買保险、实习报酬等方面明确了对实习学生权益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报酬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成为企事业单位创新的亮点,也是衡量创新型城市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以下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欢迎阅读!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专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教学机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支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其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广东三年职业教育计划
广东三年职业教育计划
广东省政府发布了一份三年职业教育计划,旨在加强职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能力。
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教育投资:计划投入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职业教育的设施建设、设备采购以及师资培训等方面。
2. 建设职业教育示范学校:计划建设20所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职业教育影响力和吸引力。
3. 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鼓励职业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展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企业技术水平。
4. 支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广先进教学方法和技术,培养创新型人才。
5. 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素质:加强职业教育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以上计划将有助于提高广东省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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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
第三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引导社会支持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职业教育服务功能,并强化监管。
行业组织应当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筹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省人民政府统筹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主要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高级工;普通技工学校重点培养中级工。
技工学校按隶属关系由省、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建立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人员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改善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学分制度,通过学分积累、转移和互换,促进学历与非学历教育衔接连通、互通互认,推进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构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业绩成果互认的终身教育资历框架体系。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中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受教育者通过继续教育或者培训等方式,积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相应学分,经认定可以获得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公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三章职业教育实施第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可以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学校设置国家控制专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职业学校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聘任和职称晋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和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分别负责编制本区域和本学校教师培训规划。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省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发展定位,结合本地实际,动态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创新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方式。
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适当,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招生平台,对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统一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类别招生录取办法和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注册入学制度。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高中毕业学生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或者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或者普通高考方式进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高等学校学习。
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进入本科学历教育。
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可以通过考试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学制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内部质量保证机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教育,开发、编写、引进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组织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可以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保证完成教学总学时和修满总学分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职业学校可以制定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鼓励职业学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推进师资、课程、实训基地的共享与学分互认。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课程免修、学分替代等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
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职业教育实行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等证书制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经具有资质的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鼓励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各地政府以闲置土地、校舍等要素参与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办学。
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民办职业学校。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托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引进国际先进、成熟适用的专业标准、专业教材体系、专业认证体系与其他教育资源,参与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制订,输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提高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与国际知名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开展中资企业境外员工的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鼓励职业学校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产业特点,建立跨校、跨境技能型人才培养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合作。
第四章校企合作第三十二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资助。
第三十四条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与职业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可以依法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与相关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