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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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
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三、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发展阶段
法律制度特点
中国法早期发展阶 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 段(夏、商、西周)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
——《史记·殷本纪》
案例2 禹杀防风氏案
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 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 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 稽。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夏本纪》
【课后习题】
一、名词解释 禹刑、汤刑、“率民以事神”、内服、外服
二、简述 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绪论
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二、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三、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 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 转移;
2.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
3.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二、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西周金文选注》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 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3.洋务派: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1860年的第二
次鸦片战争期间。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 “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 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4.资产阶级改良派: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产阶级
改良派,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在中国发 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的。改良派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变法、维 新的要求。戊戍变法一开始就遭到封建 顽固派的阻挠和反对。1898年9月21日政 府镇压了戊戍变法运动。但三年后,那 拉氏又下诏变法,宣布实行新政。
清政府所推行的新政:
首先是练兵、筹款、强化国家机器, 其次是调整官制(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
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此外,裁冗员、废八股、兴学校、奖励留 学生等。1906年朝庭宣布预备实行宪政。 1908年8月27日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 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 公布施行《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3)篇章结构。《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 种。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 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后附《暂行章程》 5条。
(4)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
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 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 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②《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 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 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事草案》。《大清民事草案》共五编,总则、债 权、物权三编,由日本学者起草,采用资本主义 国家的民法原则。亲属、继承编,由修订法律馆 会同礼学馆起草,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于宣统三年起草完毕,共五编, 37章,1569条。它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被推翻而未及 颁行。 清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单行商事法规和一部商律草 案

清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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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多)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 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 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 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 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清朝的法律制度
——最后的帝国及其法制成就
一、清朝的建立及其统治特色
(一)清朝的建立
满族是生活在中国北方的一个游牧民族,属女真族的一支。 满族发展壮大的过程,是极为迅速的:
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26年,满人攻占沈阳、辽阳,基本控制关外;
1636年,皇太极在蒙古王公和满洲贝勒的拥戴下即皇帝位, 建立大清国; 1644年,清兵大举入关,迅速占领中原,扫荡明朝及李自成 残余势力,建立大清帝国。
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从清初制定《大清
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最后完成,经历了近一个
世纪的探索过程。 4、《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雍乾嘉 光绪
5、清朝的“例”
(1)编入律典的条例 (2)各部、院则例 则例的制定主要从康熙朝开始,有《兵部督捕则 例》《理藩院则例》民族法规
清朝的民族区域立法,在数量上和内容上都达到了 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采纳 “修其教不易其俗” 的原则,制定有《蒙古则例》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藏内善后章程》 《回律》等民族法规。
三、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刑法方面:进一步强化专制统治
1、反逆重罪扩大化
“上书奏事犯讳”等亦按反逆论,还禁止士人结盟、结拜。
(二)起诉制度 限制诉权,广泛使用调解息讼

清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清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清朝前期的立法原则或指导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
1.详议明律
2.参以国制
二、法律形式
清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例”“注解”“则例” 和“会典”等。
“律”为清朝的刑事法典,曰“大清律”,在整个法 律体系中最为重要。
“例”为刑事补充条款,多由皇帝御笔断罪而来,称 “问刑条例”或“拟罪条例”,或称“定例”。
三、市场管理
与前朝比,清朝对待工商业的政策相对宽松。表现在: 第一,废除匠籍制度。 第二,保护商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严禁滥征商税。 第四,加强对牙行的管理。
第六节 司 法 制 度
一、司法机关和人员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仿效明朝,在中央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 大法司。 (二)地方司法机关 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县、府、省三级,司法审级则 实行四级制度。
其中《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较 有代表性。
这些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 地区的传统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实施效果良 好,足以证明清朝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已步入成熟阶 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
清朝的行政管理体制融汉制和满人民族传统于一身。 (一)中央 1.议政机关 2.行政和事务机关 (二)地方 1.汉民族聚居地区 2.少数民族地区
司法实践中,州县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奉行调处 息讼的原则,能调处者尽量调处。
本章思考题:
1. 试析清朝法制相对于明朝法制发生的最有时代属性的 变化。 2.试析清朝法制相对于明朝法制发生的最有民族属性的 变化。 3.试析清代 “会审制度”空前发达的主要原因。 4.试比较清代的逐级审转制与现代审级制,并说明其主 要差别。
二、罪名
(一)谋反大逆罪 (二)悖逆礼教伦常罪 (三)侵犯财产罪 (四)危害社会秩序罪 (五)兴贩或吸食鸦片罪

《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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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实践: 清代法律制度的发
展和特点,包括 《大清律例》的编 纂和司法制度的改 革。同时,可以介 绍一些具有代表性 的案例,如“海瑞
罢官案”等。
添加标题
第七章
近代法制的转型与变 革
近代法制的转型背景与原因
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民族危 机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经 济转型
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启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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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期三 的国
法至
制隋



法 制




的宋 法元
制明



目录

法夏 制商





制秦 汉





型近 与代
变法
革制



总 结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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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制史概述
法制史的定义和意义
●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 ●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考古发现、口述传统等多种手段 法制史的意义
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和信息化将成为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重要趋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 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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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皇权: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均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强调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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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末的修律
一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一 ) 清末修律的动因 清末修律是由各种因素促成的 。 首先 , 社会 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是进行修律的根本原因 。 清 自 乾隆以来 , 只修例而不修律成为定制 。 随着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破坏和城乡资本主义的发展 , 旧的封建法律制度难以 适应新的 需要 ,“ 法 令不更 , 锢习 不破 , 欲求振作 , 须议更张 ” 。
二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清廷在宣布预备立宪之后 , 设立了考察政治 馆 ( 后改名 为 宪政编查馆 ), 作为预备立宪的 专门办事机构 。 立宪派也成立了政治团体积极地 推动宪政运动 , 如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 “ 政闻 社 ”、 康有为 成立的 “ 国 民宪政会 ”、 汤化 龙等在湖北成立的 “ 宪政筹备会 ” 等 。
3
( 一 ) 厘定官制 改革官制是预备立宪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 从 1906 年 9 月宣布仿行宪政到 1908 年 的两年多时间里 , 清政府为立宪所作的准备主要 是厘定官制 。 在 “ 专责成 , 清积弊 , 求实事 , 去浮文 ” 的宗旨 下 , 针对旧官制名 实不符 、 权限不分 、 职任不明等弊端 , 对部院进行了 调整 。
1
一 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 , 指的是清政府为仿照近代西 方国家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 西 方列强的侵入 , 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 足的自 然经济的基础 , 破坏了城市的手工业和农民的家 庭手工业 , 另 一方面又给中 国 资 本主义的发展 创造了某些客观的 条件 。
2
13
( 三 ) 修订商事法规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有调整市场交易等商事活动 的 法律 , 但没有独立的商法 。 鸦片战争之后 , 海禁大开 ,“ 通商 交涉 , 事益繁多 ”。 190 3 年清廷颁布上谕 “ 通商惠工 , 为古今经国之 要政 。 …… 亟应变通尽利 , 加 意讲求 ”, 并 让载振 、 伍廷芳 、 袁世凯等拟订商 律 。

中国法制史资料-PPT课件 共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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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爱国必先具备国史知识
人类常情,必先认识乃生情感。凡其所爱,必其所知,人惟其所 爱而奋斗牺牲。与敬爱上帝基于信仰不同,爱国家民族则由乎知 识。惟知之深,故爱之切。
(二)《中国法制史》意义:1、奠定学习各部门法的基础

2、提高对现行法制的理解力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第五节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怎么办)
中国法制史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
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男女有别、三从四德《周礼 天官 内宰》,
中国法制史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 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
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 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 官方制作。
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 债权人执右券。
15.07.2019
个。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
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当时的法学研
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 开始形成时期——奴隶社会
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 国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主讲人:王新举 法政学院

清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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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属雇工人范 畴,与雇主有主仆名 分,在法律上处于不 平等地位,如雇工人
实行官营制度
殴杀家主,较常人相 殴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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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央的 三法司
刑部—审判,权限较重:最高审判权;司法行政权; 立法权
都察院—监察,风宪衙门

大理寺—复核
法 制
地方司法机构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
度 刑名幕吏对司法的操纵
• 清朝大学士虽然“勋高位极”,实权远不及明朝,一方面,皇帝亲 自批答内外大臣奏折,“阁臣不得
• 与闻,”另一方面,又有议政处,南书房牵掣其职权的行使,特别 是“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 乾隆 语:“夫宰相之名,自明洪武时已废而不设,其后置大学士,
我朝亦相沿不改,然其职权仅票PPT学拟习交诏流旨,非如古所谓秉钧执政之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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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 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 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保证 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 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 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任或补授。例 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军火库等重要机 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 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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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皇太极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 与朝鲜皆礼义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若 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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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 制度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主讲教师:
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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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古代法制
夏商周时期的法制
司法制度
立法概况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初 创期,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 为主,统治者通过制定礼和刑来 规范社会关系。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色彩浓厚,行 政与司法合一,统治者通过祭祀 和卜辞等方式来决断案件。
总结词
初创期,以习惯法为主,神权色 彩浓厚,行政与司法合一。
引进西方法律制 度
清朝末期,中国面临严重 的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 法制改革成为重要的救亡 图存手段。
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 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清朝政府开始进行法制 改革,以图挽救统治危机 。其中,比较重要的改革 包括
修订《大清律例》,使其 更加符合近现代法律原则 和司法制度。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试 图改变传统行政与司法合 一的体制。
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仍然较为严酷,但已 经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
立法概况
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统一与发展期 ,这一时期制定了《秦律》和《汉律》, 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
罪名体系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加丰富,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等罪名。
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重视儒家思想,强调礼刑并重, 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机构逐渐完善。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 加丰富多样,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 全、危害社会稳定、侵 犯个人权利等罪名。
唐宋明清时期的刑罚制 度逐渐轻缓化,废除了 许多残酷的刑罚,如车 裂、腰斩等。同时加强 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 仲裁。
03
中国近代法制
清朝末期的法制改革
01
02
03
04
05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修律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大清律例》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 647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大明律》的翻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7年)
颁行。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 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
➢ (1)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地区普通 旗人诉讼案件,可自行决定杖罪以下案件
➢ (2)将军、正副都统——负责各省一般满 人徒刑以下案件
➢ (3)盛京刑部——专门审理盛京旗人与边 外蒙古人案件
➢ (4)理事同知——审理旗营驻防地旗人之 间诉讼
➢ 二、会审录囚制度的法律化
➢ ——废明之大审,将明朝审发展为秋审、朝 审两大审判,并进一步完备
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
➢ 《钦定西藏章程》——确定西藏于中央 关系的行政组织法
第二节 封建法律内容的最后演变
➢ 演变背景: ➢ ——封建制趋向没落 ➢ ——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和朴素民主主义
思想萌芽 ➢ ——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复杂尖锐 ➢ 最主要的变化: ➢ ——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相结合的双重
统治的内容愈益发展
世职,发边远充军 ➢ ——旗人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
孙为嗣,紊乱旗籍,杖100、徒3年
➢ 3、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 ➢ ——亲王、郡王不可随意传讯到庭 ➢ ——宗室、觉罗不得被锁禁、锁拿
➢ ——旗人不得被擅自夹责 ➢ ——宗室、觉罗犯斩监候、绞监候准予减
等或缓决,然后再折罚圈禁,期满释放
➢ ——西周重视农业,轻视商人 ➢ ——商鞅确立“重农抑商”(“崇本抑
末”)的封建专制政权之基本国策
➢ ——历代抑商规定:

《清朝法律下》课件

《清朝法律下》课件
清朝法律的发展
清朝法律经历了从入关前的《满 洲律》到入关后的《大清律例》 的演变,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 要。
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01
02
03
以维护皇权为核心
清朝法律以维护皇权、巩 固封建统治为核心,严格 区分满汉民族身份地位, 实行因族施刑。
重视传统道德
清朝法律注重维护封建伦 理道德,对于违反孝道、 伦常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政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 财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01
清朝法律的影响与 评价
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完善了中华法系
清朝法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 中华法系,为后世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推进了法律的近代化
清朝法律在近代化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努力,如引进 西方法律理念和制度,开展法律改革等,对中国法律的近 代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
清朝法律的实施和推广,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提 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为现代法律文明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
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
维护了封建统治
清朝法律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保障了封建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
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朝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商 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治理
清朝法律在边疆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和政策,加强了对边 疆地区的治理,巩固了国家统一。
对世界法律史的影响与贡献
01 02
对东亚法律文化的影响
清朝法律对周边东亚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日本、朝鲜、越 南等,这些国家在法律制度和文化方面都受到了清朝法律的熏陶和影响 。
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2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12章

从护法运动到“安福国会”
• 1917年7月,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解散国会, 发动护法运动; • 8月,一部分南下广州的国会议员召开国会非 常会议,议决成立护法军政府,选举孙中山 为大元帅; • 1918年,为了抵制孙中山及国会非常会议, 段祺瑞决定重新选举国会议员。由皖系政客 王揖yī唐等,在北京安福胡同组织俱乐部,包 办选举; • 8月,国会召开,被称为“安福国会”; • 9月,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 1912年2月7日,参议院 召开制定约法会议, 由宋教仁主持起草;
3月8日,约法通过;
3月11日,公布。
(二)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共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六章 法院 第七章 附则
1.确立主权在民和民主共和原则 2.责任内阁制 3.三权分立 4.民主自由原则
直皖战争及曹锟上台
• 段祺瑞以“三造共和”自居,利用“安福国 会”欺骗民众,推行专制独裁和亲日政策, 使日本侵华势力迅速扩张,影响到英美等国 在华利益,他们支持直系军阀向皖系军阀开 战; • 1920年7月,段祺瑞战败下台,直系军阀曹锟、 吴佩孚控制北京。他们以“恢复法统”为幌 子,恢复第二次被解散的国会,继续进行 “制宪事业”。
(一)制定背景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
11月召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12月2日,推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 大纲起草员。 12月3日,大纲通过。 12月31日和次年1月2日,大纲又作过两次 修改。
(二)基本内容 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二章 参议院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四章 附则 总统制
“府院之争”及张勋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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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管理
与前朝比,清朝对待工商业的政策相对宽松。表现在: 第一,废除匠籍制度。 第二,保护商人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严禁滥征商税。 第四,加强对牙行的管理。
第六节 司 法 制 度
一、司法机关和人员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仿效明朝,在中央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 大法司。 (二)地方司法机关 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县、府、省三级,司法审级则 实行四级制度。
一、司法机关和人员
(三)特殊司法机关 清朝的特殊司法机关主要有两类。 1.负责审理满族人的司法机关 2.负责审理蒙、藏、回族地区案件的上诉机关 (四)胥吏及幕友 胥吏和幕友常相互勾结,操纵司法,成了清朝司法制 度中的一大弊端。
二、诉讼制度
1.起诉的条件和限制 2.京控的规定 清朝允许百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京告御状,称为京 控。 接受京控的法定机构初为通政司和登闻鼓司两处,后 将登闻鼓司并入通政司。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清入关后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鸦片战争前 为传统法制框架内的立法阶段;鸦片战争后则是西方 法制影响下的全新立法阶段。
清朝前期的立法原则或指导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
1.详议明律
2.参以国制
二、法律形式
清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例”“注解”“则例” 和“会典”等。
“律”为清朝的刑事法典,曰“大清律”,在整个法 律体系中最为重要。
“例”为刑事补充条款,多由皇帝御笔断罪而来,称 “问刑条例”或“拟罪条例”,或称“定例”。
“注解”为法律解释,因解释律文而产生,包括官注 和私家注解两种。
二、罪名
(一)谋反大逆罪 (二)悖逆礼教伦常罪 (三)侵犯财产罪 (四)危害社会秩序罪 (五)兴贩或吸食鸦片罪
三、刑种
清律沿用笞、杖、徒、流、死之五刑,但有所发展。 (一)附加刑 (二)派生刑 (三)死刑变化 (四)区分真犯和杂犯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财产权
(一)保护旗地旗产 (二)永佃权 (三)典权
司法实践中,州县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奉行调处 息讼的原则,能调处者尽量调处。
“则例”相当于汉唐时期的“令”,是关于中央各部 院政务的行政规则。
“会典”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形式。
三、《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
从顺治,经康熙、雍正、乾隆,历经百年,《大清律 例》终于完成。
四、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清朝为了适应多民族国家的统一需要,总结历代经验, 制定了一批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律法规,数 量和质量均达到了传统中国的最高峰。
二、官吏制度
(一)官员选拔 清朝官员的选拔有科举、荐举、捐纳、荫授等多种途 径,但以科举为正途。 (二)考绩制度 清初对官员的考核仍然沿袭明朝的考满法,三年一考, 数考为满,根据政绩决定陟黜。康熙朝废考满,实行 “京察”与 “大计”法。
三、监察制度
(一)机构和职权 中央设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以左都御史、左副 都御史统领之。全国划分若干道作为监察区。 另设六科给事中,负责监察中央六部。后六科并入都 察院,合称“科道”。
二、契约
(一)买卖契约 (二)租佃契约 (三)借贷契约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婚姻家庭继承
(一)买卖契约 (二)家庭制度 (三)继承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就所有权而言,清朝的土地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有土地 (二)集体土地 (三)私有土地
二、赋税制度
清初,赋税种类主要是按土地、人口和其他杂项(工 商、交易、消费等)征收的田赋、丁银和杂税,其中 田赋为正税。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进行改革,具体办法是以康 熙五十年(1711年)丁册登记人口数为常额,此后新 增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初年,在全国实行 “摊丁入亩”之新政。
三、审判制度
(一)常规审判 第一,告状必须受理。 第二,听讼回避。 第三,注重民、刑事审判之差异。 第四,禁止私自刑讯。 第五,判决必须引律令例正文。 第六,审转制度。
三、审判制度
(二)会审制度 清朝的会审是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秋审 2.朝审 3.热审
四、调处制度
依律例,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 案件属州县官自理案件。
其中《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等较 有代表性。
这些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 地区的传统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实施效果良 好,足以证明清朝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已步入成熟阶 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
清朝的行政管理体制融汉制和满人民族传统于一身。 (一)中央 1.议政机关 2.行政和事务机关 (二)地方 1.汉民族聚居地区 2.少数民族地区
(二)监察法规 《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量刑原则
清朝的量刑原则集唐明律之大成并有所创新。 (一)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维护旗人的刑事特权。 第二,对待蒙古等少数民族,刑罚适用上亦不强求一 致,允许其保留民族习惯。 (二)有限罪刑法定 (三)自首减免 (四)留养承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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