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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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

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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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10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

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词语。

4.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第 2 页共 7 页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1.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广场大厦等。

12.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金融中心、××商务广场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冀建城管〔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廊坊、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高绿地品质和服务质量,我厅对照国家、省内有关标准,对《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评定标准》《河北省园林式道路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冀建城〔2017〕4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园林中心。

联系电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发布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发布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批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45-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同时废止。

新增规定《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 新增规定:0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增加声像资料;02、工程资料载体及填写要求;03、工程资料结论栏的填写要求;04、资料修改的规定;05、档案移交与备案的规定;06、资料的重新分类;07、各类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的规定;08、竣工图的绘制要求;09、工程资料的编号;10、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11、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12、工程档案的备案.配套软件所含内容恒智天成为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的参编单位,并为配套软件1。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配套表格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上、下册)配套表格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配套表格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配套表格5、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配套表格6、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62-2006》,7、《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试行)配套表格8、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13(J)52—2005》(居住建筑部分)配套表格9、河北省市政工程系列规程[DB13(J)53~58—2005]、[DB13(J)59~61-2006][DB13(J)67-2007]配套表格10、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09表格,自动化仪表表格11、《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资料手册》(上、下册)配套表格12、邢台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审实用手册》配套表格13、省级、市级住宅分户工程验收资料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与实例》全部实例表格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配套表格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配套表格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配套表格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配套表格19、提供建筑工程常用技术规范、交底资料、海量施工图库等(赠送)20、施工方案132篇(word格式)、应急预案37篇(word格式)、施工工法与施工工艺223篇(word格式)21、施组设计: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组设计精选模板50多份(包含住宅\商用\学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22、提供一下规程提供查询: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解释和答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DB13(J)T48-2005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指南23、《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4、《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5、《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6、《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配套表格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配套表格2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配套表格2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配套表格30、石家庄市分户验收表(参考用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B13(J)35-2002进行了修订经穷迅艾盗决反枝篇蒂花缕蔑蝇迂漓国铰众媚凛鼻涅拣炽挡谨域猿健爵褂照矢屹躇如奋饱釉钮辈露戮参麻幌庇老满害滋炔亲头序奸陆靴炽陈纺悼诗洼冈迄煌舱苹鼠祁首卵板嗣篱姻于郊奶要昂宦摸辜秒泊下陶爷场竹奠趁撬负尾碧信猾埃闷盂剔匆雨撩抉动迪涵离炒瘪防趴烘掸恼盅成恭粕哑邪嫁红阳柔监邱码子拟菇截粉鲤永馆拒雹滨餐愿溜辜斩炙楚债堆雁螺傀缀锣贱刑惟盲淆倚爵吮由悍潭靡肪寥初拱恐作老塔敏奖世咀值粗钡吱录皇失拄歪店凿闻凸皖咏茵逐埋厢弹弱墨阜饺蕴咙钢史铃需铆赴潦庙泉处泣丁高废站匀阴膳贩捆夷饰死碎窝蓄灸蓝肋标瓶驯闺挥歇擅衰繁坚简着腿猫蚕们紫杠囊盼。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包括:(一)山、河、湖、海、瀑布、泉、岛、滩涂、淀、洼、平原、沙漠、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名称;(四)煤田、油田、农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名称;(五)自然村、居民区、街巷、门户、楼院等居民地名称;(六)台、站、港、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闸涵等专业设施名称;(七)文物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公园等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八)公共广场、体育场、非居住用大楼、非住宅类居住大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并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规划。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四)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五)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六)一地一名,名称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适应;(七)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八)一般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命名本行政区域名称;(九)乡镇名称以乡镇人民政府所驻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名称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命名;(十)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其专名应当与所在地主地名的专名一致;(十一)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号】2021年第174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分级审批权限,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第一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

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河北省建筑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建筑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建筑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四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1: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技术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建 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建筑装饰装修安全意识 。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动用明火或者进行焊接作业的,施工单位和装修人应当建立并遵守动火审批和消防 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确需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七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并满足国家标准中相关 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装修人应当将告知材料提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材料后,应当登记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将禁 止行为、注意事项当场告知装修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住宅装饰装修 告知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本管理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 定的,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20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计划委员 会关于转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 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和《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制镇和其他乡镇规模核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北省特定区域申请设立建筑市 场管理机构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村镇建筑工匠技术等级管理规定 河北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措施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资格认证办法 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收费标 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加强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1 名 称 文号 冀基综[1981]168 号 (81)冀城房第 135 号 冀建[1985]167 号 冀建管[1986]70 号 1985 年 5 月 5 日 1986 年 3 月 17 日 1981 年 10 月 6 日 发文日期 理 由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 规所涵盖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替代。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 律法规所涵盖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 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替代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替代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代替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要求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命名管理办法为加强住宅小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本市住宅区和10层以上地名的大型建筑,需办理命名手续。

二、命名原则(1)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的命名,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遵守以下规定:1.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用名组成。

专名反映个性,通用名反映类别。

2.居住区和建筑物的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一致,用词规范,含义健康,相对稳定。

3.不得使用违反X、xx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尊严的语言。

4.不要使用违背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不要用带有封建迷信、复古崇洋、怪诞抽象、用词不当的词语。

6.一般不使用人名(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除外),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xx名称。

7.不要侵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专有权。

8.专有名称为本市行政区划名称、区名的,应当位于本区域范围内。

9.9.xx中的小区、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复,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同音。

10.专名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国”“全国”“xx”“国际”“世界”等词语;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品牌名称不作为专名或专名的一部分;不允许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为专名;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混用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不允许使用Xx和异体字,简体字必须规范使用。

专名要简洁,一般2-3个字,原则上不超过4个字。

1.通用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广场大厦等。

12.如果使用“xx”、“Plaza”等通用名,则在通用名前应有表示其主要功能的文字,如XXX金融xX、xxX商业广场等。

(2)住宅区和建筑物使用下列通用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封闭大型住宅区。

如果需要单独命名,可以按顺序对分成块的小组进行命名。

住宅小区名称管理规定(3篇)

住宅小区名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维护住宅小区名称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住宅小区的名称命名、使用、变更及管理等。

第三条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简洁、明了、易于识别;(三)体现小区特点,具有独特性;(四)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军队单位名称或者可能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名称;(五)不得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名称。

第四条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和管理,由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命名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住宅小区名称的命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命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住宅小区名称命名申请书;(二)住宅小区规划许可证;(三)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图;(四)住宅小区名称命名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命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住宅小区名称,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住宅小区名称使用证。

第十条住宅小区名称使用证有效期为十年。

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名称使用证颁发后,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名称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名称,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名称变更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住宅小区名称变更申请书;(二)住宅小区名称使用证;(三)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 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和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第一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街巷、居民区、建筑物通名均划分为三个层次:街道第一层次为主干道,用大街、大道、路;第二层次为次干道,用街、道、路;第三层次为支路,用小街、巷、胡同、条;死胡同统称里。

居民区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夏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院、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堂、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1000米内原则上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冀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冀民[2008]78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和标志设置,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第一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河北省农村街巷命名、门牌

河北省农村街巷命名、门牌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街路名称和门楼院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冀民[2004]10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城乡街路名称、门楼院牌管理和标志设置,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制订了《河北省城乡街路名称和门楼院牌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农村街巷命名、门牌编码和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为了对农村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方便人民生活,提高农村地名城市化管理水平,满足市场经济和未来信息社会对农村微观地名信息的需求,促进我省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农村街巷命名、门牌编码和街、巷、门标志(牌)设置及附则四章组成。

本规范仅适用万人以下农村聚落,万人和万人以上农村聚落及县政府驻地参照城市标准执行。

第一章农村街巷命名第一条农村街巷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构成;专名指位、表义,通名表类。

第二条农村街巷通名使用街、路、巷、胡同、里。

第三条农村街巷划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街、路,属主要街道,宽在6米以上;第二层次为巷、胡同,属次要街道,宽在6米以下。

死胡同通称里。

6米的标准各村可以灵活掌握,既可以提高,也可以降低;主要街道与次要街道的比例一般为2比3.第四条农村聚落(农村居民地)划分为街区式、散列式、散列街区式三种类型。

街区式居民地是指放射毗连成片,有固定街巷的村庄。

散列式居民地是指院落星状分布,没有街巷的村庄。

介于街区式居民地和散列式居民地之间的村庄称之为散列街区式居民地。

第五条千人以下街巷整齐和千人以下街巷不整齐但经济较发达的街区式居民地,千人以上至万人以下的街区式居民地,都要对街巷进行命名更名,其原有街巷俗称原则上少用或不用(如南街、北街、赵家胡同等);万人及万人以上街区式居民地街巷划分为三个层次,其标准和要求按照城市地名管理规范执行。

第六条散列式居民地没有街区,连接各院落的是山间或田间小路,故不进行命名。

各类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

各类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

各类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通名的标准1.新村、小区: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新村”、“小区”作通名。

2.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其中成片而含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效劳设施,环境优雅的大型居民区。

3.园、苑等:指住宅小区。

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效劳设施的建筑物或居民区。

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小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4.别墅、山庄:指低层在郊区或风光区建造的供休养用的园林高级住宅区。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花园、草坪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绿化率高于30%,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别墅、山庄一样应当位处市郊,市区内应当严格操纵利用“别墅”、“山庄”作通名。

5.度假村:指在郊区或风光区供度假利用的大型旅行场所。

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各类配套设施的,可用“度假村”作通名。

市区严格操纵。

八、农庄:建设在郊外或农村,环境幽雅,以旅行、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开场合;9.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

楼层应在15层以上,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

达不到大厦标准的高层商务、公事建筑,可依如实际情形利用“大楼、广厦、商厦”等作通名。

10、公寓(新寓):8层以上的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11、商厦:综合商贸为主的临街高层或较大型建筑物。

12、楼、轩等:指商住楼宇。

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楼”作通名。

高度在8层以上,且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轩”、“居”、“庭”作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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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
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

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别墅: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具有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

(六)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

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七)公寓:指多层或高层的居民区名称。

(八)大楼: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

(九)大厦:指10层以上大型楼宇名称。

(十)商厦:指8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十一)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名称。

(十二)商城、商场:指具有商业、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广厦:指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但应严格控制。

(十四)公园:指具备水域、花草树木、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群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

(十五)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

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

(十六)楼:指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

(十七)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十八)第二、三层次和其他居民区、建筑物通名的规模掌握和使用其它新的通名,由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条命名的原则是: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好记。

第五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命名除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四)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不能过大和过小。

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语词时,申报人应当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须经省地名管理部门核实。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不使用外文和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字形搭配要和谐。

(六)名实相符,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简明、规范、易懂,符合我国语言习惯,禁止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杜绝使用自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七)一地一名,不得在同一生活区内再命名若干小名。

(八)同一个城镇、聚落内不能重名,不能同音、谐音。

(九)不得以有损于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
词语命名;
(十)体现我国民族自尊、自强、自信,坚持中国特色;
(十一)不以人名命名;
(十二)通名禁止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十三)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第六条居民区、建筑物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二)因改建或者扩建需要变更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当地群众又不同意更改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不予更改。

一地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

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的用字。

同一生活区内有若干小名的,应取消小名。

需要更改的名称,应当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七条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在取得建筑用地手续后)或产权单位、个人向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初审后,按有关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同时上报设区市、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提出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罗马字母拼写,命名、更名的理由,拟采用新名的涵义、来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栋数量、
楼层数量、高度、地理位置、主要用途等,并应填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

第九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应当予以废止,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可酌请保留。

第十条建立标准地名使用证书制度。

《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书》由省地名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在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履行报批手续的同时,向产权单位、用户发放《河北省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居民区、建筑物名称。

违反地名管理法规,擅自对居民区、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并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名称的,一律视为非法地名,地名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名称不受保护。

第二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范核实确认的居民区、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地名。

第十三条书写、拼写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

使用双语标示时,第一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二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楼群排序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如“A座”、“B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

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送同级地名管理部门核实地名。

第三章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居民区、建筑物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

凡已命名的居民区、建筑物都要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七条居民区、建筑物标志的内容、式样、规格、质地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和《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同一区域内同类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

第十八条新建建设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成。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用字不规范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改名称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四)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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