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69f941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9d.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办字[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1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城镇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城镇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第四条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
第五条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第六条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企业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
![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c87ac68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d0.png)
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
河北省是我国的重要省份之一,其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面
临着一些社会问题,其中包括生活水平低下的群体。
因此,制定和实施最低生活标准对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
平以及居民的生活水平。
通过综合考量,可以确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最低生活标准,从而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同时,这也有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确保标准的有效
执行。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才能有效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权益,避免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标准的实施出现偏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另外,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
河北省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最低生活标准时,需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河北省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理的标准制定、严格的执行和差异化的考量,才能有效地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工作力度,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加美好的生活。
唐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唐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53c0e60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ae.png)
唐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唐山市是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随着城市的发展,唐山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的一部分人群仍然面临着生活困境。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唐山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基本生活。
根据唐山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动态调整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政府会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的精准投放,避免滥用和浪费。
除了提供经济资助,唐山市还会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提供相关的帮扶措施,包括医疗补贴、教育补助等,以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重返社会。
政府还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共同关心弱势群体,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总的来说,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
这一标准的实施,不仅能够帮助低收入人群渡过难关,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唐山市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45a2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fd.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六届六次会议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保障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因地制宜,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保障原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市、县两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发展生产、艰苦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属地管理。
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具体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动态管理。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收入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水平;对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最新文档】河北省低保补助标准word版本 (9页)
![【最新文档】河北省低保补助标准word版本 (9页)](https://img.taocdn.com/s3/m/7496913fb7360b4c2e3f6486.png)
【最新文档】河北省低保补助标准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河北省低保补助标准
今年201X年河北城镇低保年标准提高到6000元,但申请低保年标准是什么呢?
今年河北省将集中出台9项民生政策【1】
从2月15日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河北省将不断完善民生保障机制,集中出台9项民生政策,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这些政策主要有:适当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由80元提高到9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城镇低保年标准提高到60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3300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45元提高到50元;继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201X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24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适当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标准。
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测算,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加强资金统筹,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收支缺口大、财政确实困难的地区,适当加大补助(救助)力度。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比研究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比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ab46c47c850ad02de804127.png)
农业经济 2 0 1 8 1 1
从上表可 以看出 ,城镇居 民低保标 准远低于同期城镇居 保 ”和提高 低保标准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但 是 ,我国城 民平 均消 费支出 ,在 目前我 国通 货膨胀较明显的背景下 ,河 镇低保资金的筹集长期以来缺乏稳 定的供给机制 。自 2 0 0 3 年 北省 低保标准很难满足贫 困家庭 的保障需求 ,致使低保家庭 以来 ,河北省各级政府虽然对城镇居 民最低 生活 保障资金的
4 0 0
3 6 3 3 8 0
3 2 5
8 8 0 . 7
1 l 2 6 . 8 9 2 3 . 4
7 8 6 . 5
邢 台市 保 定 m 张家 l = = u = = l 市 沧 州
9 2 6 2 4 1 0 0 7 1 6 1 3 2 4 8 9 6 9 5 7 4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比研究
◎李媛 媛
摘 要 :当前河北省对城镇和农村居 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采取 分疆而治 ,分别管理 的二元化 方法。而河北省工业化城 市 统筹安排
化 步伐 不 断加 快 ,低 保 制 度 城 镇 和 农 村 的 实施 差 距 越 来 越 大 ,这 已不 能 满 足 构 建公 平公 正 “ 和谐社会”的要求 。
l 8l 3 8 . 4 1 8 6 9 1 . 2 2 6 7 5 6 . 3 i 0 5 l 4 . 9
2 3 2 3 0 0 3 l O 2 3 5
8 6 8 . 1 8 0 2 . 2 8 2 2 . 8 8 5 6 . 6
衡 水 市
廊 坊 市
8 8 0 Βιβλιοθήκη 1 石家 庄 市 唐L } j - 秦 皇 岛 市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4806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3.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2011年6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要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9dbee101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c5.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e1cee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5a.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河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河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9d2f39c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4a.png)
河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河北省是中国的一个经济相对较为欠发达的地区,许多人在这里生活水平较低,生活困难。
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基本维持生活。
根据最新规定,河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来说,他们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便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这笔钱可以用于基本的生活开支,如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同时,政府也会通过其他途径,为这部分人群提供就业、培训等帮扶措施,帮助他们脱贫致富,摆脱贫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对于河北省的低收入人群来说意义重大。
它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让他们在困难时有一定的生活保障,也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了一定的希望。
同时,这也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不能长久地解决问题。
政府需要通过更加全面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让他们能够自力更生,摆脱贫困,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河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它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展现了政府的关怀和责任。
但我们也要意识到,这只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政府需要进一步努力,通过全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7c48ca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7c.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冀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2011〕19号2011年2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研究,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48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2005年7月1日后制定的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三、2005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1985年2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1985年12月20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1〕63号1991年8月1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冀政〔1995〕92号1995年10月13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1995〕93号1995年10月21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7〕86号1997年11月24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1999年5月28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2001年5月17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1〕47号2001年8月29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81号2001年6月18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2002年1月12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2002年8月7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2〕41号2002年9月20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3〕1号2003年1月18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2003年5月1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2003年5月26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2003年6月16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43号2003年8月8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4〕27号2004年5月14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2004年6月11日)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4号2004年12月17日)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号2005年1月5日)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2005年1月30日)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2005年3月3日)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2005年3月3日)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暨《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5〕22号2005年2月26日)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6号2005年4月30日)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7号2005年5月10日)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2005年5月24日)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2005年6月2日)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3号2005年6月6日)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59号2005年7月2日)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005年8月3日)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2005年8月8日)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政〔2005〕69号2005年8月18日)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2号2005年9月1日)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3号2005年9月1日)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5〕74号2005年9月5日)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5号2005年9月5日)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7号2005年9月16日)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81号2005年9月23日)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005年10月8日)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2005年11月5日)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2005年11月25日)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2006年1月19日)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号2006年2月14日)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9号2006年3月23日)5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2号2006年3月28日)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33号2006年5月10日)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2006年6月1日)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冀政〔2006〕43号2006年6月6日)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2006年6月12日)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3号2006年7月10日)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2006年7月31日)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2006年7月31日)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2006年8月28日)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2006年8月30日)6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68号2006年8月31日)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0号2006年9月4日)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1号2006年9月5日)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2号2006年9月7日)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2006年9月12日)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2006年10月25日)6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87号2006年10月26日)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2006年10月30日)7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2006年11月6日)7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91号2006年11月6日)7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4号2006年11月11日)7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2006年11月13日)7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政〔2006〕97号2006年11月11日)7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7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2007年4月11日)7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5号2007年4月27日)7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6号2007年4月27日)8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2007年4月30日)8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45号2007年4月30日)8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2007年5月12日)8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2007年5月23日)8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2007年6月18日)8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2007年6月18日)8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2007年7月2日)8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2007年7月24日)8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2007年8月14日)8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2007年8月16日)9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2007年8月19日)9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2007年9月7日)9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2007年9月6日)9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7号2007年9月12日)9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2007年9月23日)9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7〕107号2007年10月11日)9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2007年10月11日)9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2007年10月19日)9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2007年12月10日)9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2008年1月18日)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2008年1月9日)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6号2008年1月17日)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7号2008年1月21日)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2008年1月18日)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2008年1月25日)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8〕29号2008年2月22日)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50号2008年4月24日)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53号2008年5月9日)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2008年6月23日)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2008年6月24日)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2008年9月8日)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2008年9月8日)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2008年9月11日)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2008年10月5日)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2008年10月10日)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2008年10月17日)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96号2008年10月23日)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2008年10月23日)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9号2008年10月25日)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2008年11月12日)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19日)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定》的通知(冀政〔2008〕123号2008年12月26日)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21号2009年12月7日)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2009年2月13日)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42号2009年2月20日)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2009年4月24日)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2009年4月24日)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2009年4月25日)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2009年4月26日)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2009年5月15日)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2009年5月15日)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冀政〔2009〕115号2009年5月15日)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2009年5月15日)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9〕117号2009年5月15日)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29号2009年6月22日)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2009年7月10日)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79号2009年10月30日)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1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2009年11月18日)1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2009年12月22日)145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17号2010年1月31日)1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2010年2月26日)1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38号2010年2月26日)1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2010年3月23日)1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2010年4月9日)1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2010年4月18日)15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0〕59号2010年4月19日)1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2010年6月6日)1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2010年6月10日)1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2010年6月13日)1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1号2010年6月18日)1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2010年6月20日)1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聘请涉外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7〕59号1997年7月30日)1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2〕54号2002年8月16日)1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冀政函〔2002〕94号2002年11月25日)1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2003年4月17日)1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2005年1月18日)16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2005年2月17日)1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冀政函〔2005〕149号2005年12月22日)1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2006年4月26日)1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175号2006年12月11日)1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08〕105号2008年10月15日)1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的通知(冀政函〔2009〕39号2009年4月25日)1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冀政函〔2009〕71号2009年7月9日)169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的通告(经省政府批准,冀粮〔2010〕2号2010年2月4日)1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无文号1999年6月7日)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1995年11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1996年11月14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2000年8月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2001年4月26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7号2002年6月3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冀政办〔2002〕14号2002年7月27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8号2003年3月26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2003年3月31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12号2003年4月10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5号2003年5月21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2003年8月21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3〕25号2003年9月8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3号2003年10月10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8号2004年3月18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2004年8月3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2004年12月31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2004年12月31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5号2005年2月18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康体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6号2005年3月2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2005〕7号2005年3月21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1]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b7ef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0d.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1]2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我省仍有相当数量的城市贫困人口未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保障城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周围社会稳定,促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密切配合,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森工、农垦、矿山等企业的贫困职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任何地方不得以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类型或所有制不同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遗漏在最低生活保障之外。
当前,要把我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比例测算保障对象人数等简单化的办法,尽快将所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河北省低保申请条件及流程(3篇)
![河北省低保申请条件及流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8a122de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a1.png)
第1篇一、引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河北省作为我国北方的重要省份,高度重视低保工作,不断完善低保政策,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低保申请的条件及流程,帮助有需要的人士了解相关政策。
二、河北省低保申请条件1. 家庭成员申请低保的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河北省户籍;(2)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未婚兄弟姐妹等;(3)家庭成员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2. 家庭收入申请低保的家庭收入应满足以下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财产规定。
3. 家庭财产申请低保的家庭财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无住房的家庭,其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财产上限;(2)有住房的家庭,其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财产上限加上住房价值的总和。
4. 家庭成员就业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应积极就业;(2)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应接受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三、河北省低保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4)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2)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情况;(3)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3.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查核实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审批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 发放低保金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将低保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 重新核查低保家庭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确保低保对象符合条件。
河北省城镇低保实施方案
![河北省城镇低保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90619b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7e.png)
河北省城镇低保实施方案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城镇低保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河北省城镇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包括失业人员、残疾人、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认定标准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经审查认定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2. 家庭财产净值低于一定标准的,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3. 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审查认定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四、保障内容1. 生活补助: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
2. 医疗救助: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政策。
3. 临时救助:对突发性、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临时性救助,帮助其度过难关。
五、管理办法1. 申请程序: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家庭,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专门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2. 定期复核:对已纳入城镇低保范围的家庭,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城镇低保条件。
3. 惩罚措施:对虚假申报、骗取低保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资金保障1. 财政拨款:各级财政根据城镇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切实增加城镇低保资金投入,确保城镇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2.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参与城镇低保工作,为城镇低保对象提供帮助。
七、监督检查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城镇低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镇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群众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城镇低保对象参与对城镇低保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八、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省民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
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
河北省城镇低保实施方案就是以上内容,希望能够为城镇低保对象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31cd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6f.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一)规范保障标准制定。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分类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d988f0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2b.png)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了《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1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2e00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75.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提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全面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
省以上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
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
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9386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3d.png)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0【实施日期】2000.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0年十月二十日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一)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五)遗产、馈赠及社会救济;(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抚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
在同一城市、同一县执行同一标准。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均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河北2024低保最新政策公告
![河北2024低保最新政策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8a7db43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78.png)
河北2024低保最新政策公告尊敬的河北广大居民朋友们:为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切实增强民生福祉,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河北省制定了 2024 年最新的低保政策。
以下是对这一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1、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将被纳入考虑范围。
这里的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
2、家庭财产。
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例如,家庭拥有的大额存款、房产、车辆等,如果超过一定的价值限制,可能会影响低保资格的认定。
3、家庭成员状况。
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教育程度等也是认定低保对象的重要因素。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况,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二、低保标准的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河北省 2024 年对低保标准进行了适当的提高。
具体的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确保了低保对象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新的低保标准将充分考虑到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费用,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进行合理的划分。
这意味着在生活成本较高的地区,低保标准相应会更高,以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申请和审核流程1、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病历等。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
3、民主评议。
对于一些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存在争议的申请家庭,将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参加,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和表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四)赡养费、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