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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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5号)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6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五条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四)赡养费、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