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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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 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
--新增“臣等起请”32条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 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 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新增条款, 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
--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
五、监察机构 1.中央
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设台院、察院和殿院 --代君主监察百官
2.地方
路:监司 州:通判 沿边和战事地区:走马承受 --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 --尚书省监察御史,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监司监 察走马承受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
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 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
--《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
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 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 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 --《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 文:“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 集众决杀。”
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此前由大理寺兼管
--以敕代律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立法概况
三、编例 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三)死刑 --绞、斩、凌迟
元、明、清相沿 --决重杖一顿处死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诗赋外,进士科增经义 等内容
行政法制
四、官吏考课 1.考课机构
--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 --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
2.考课的方法 --磨勘制
即磨勘转官,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
--历纸制
类似于考勤,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 员
行政法制
立法概况
二、编敕 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
和事所发布 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
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 用性的法律形式
--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的 新体系
立法概况
二、编敕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选官正途
--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
任官 --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与唐朝相比: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 亦可科举
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第三,“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考制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以笞、杖、徒、流、死为常刑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用决杖来代替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徒、流的刑罚方法 --除死刑外,均可用决杖替代 --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
1.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 八,放;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 2.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 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3.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 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 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4.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 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施 --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 《宋史·刑法志》∶“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 之人,所至充斥”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刺配刑执行复杂: 1.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 2.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 3.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 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立法概况
四、条法事类
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为宋代 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
--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原有80卷,残存48 卷,共16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制
一、中央: “二府三司” 1.“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2.“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
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三司”
--强化中央集权
行政法制
二、地方行政 1.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县
--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
2.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 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 “四司”(帅司、漕司、宪司、仓司)
• 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 发展变化。
第一节 立法活动
法制思想的变化
--君主集权 --崇文抑武 --义利并重 --慎法慎刑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
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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