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制
第10章 宋朝法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制内容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 2、慎法与重典相结合 3、义利并举,重视民商立法
二、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2、编敕与条法事类 3、编例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断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 4、特别法规,主要包括《窝藏重法》、《盗贼重法》、 《妻孥编管法》等。
三、法制内容
(一)刑事规范
1、重典惩治盗贼 2、创立折杖之法 3、沿用野蛮酷刑:刺配、凌迟 4、编管和安置
(二)民事ຫໍສະໝຸດ 范1、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取得时效是10年,土地私有首次成 为主流;动产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于阑遗物、宿藏物、 漂流物,多沿用唐律。 2、契约 (1)买卖契约,包括动产契约与不动产契约,其中不动产契约要具备 四个要素才能成立,即先问亲邻、缴纳契税、过割赋役、原主离业。 (2)典卖契约,《宋刑统· 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 对典卖契约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主要规定一物不得两典,契约为凭,法 定赎回期限、价金交付期限、典权归属等内容。
三、法制内容
4.严格按照法律对商人征税,对非法增加商税的官员严加惩处,决不 姑息。 5.根据经济情况和当地自然灾害情况,经常给予商人临时的特定税收 减免。 2、专卖立法。 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宋朝扩大了禁榷专卖范围,涉及盐、茶、酒、矾、 香、铁、煤等多种商品,并制定有相应法规严加管制。其中盐的经销分 为“官鬻”与“通商”两种形式。前者即官营运销,由市易务专营榷卖。 后者系商贩运销,由商人向京师榷货务或指定地区折博务交纳现钱或实 物,换取领盐钞引;在产盐地凭盐钞批发食盐后,到规定地区进行贩卖。 茶及其他商品的经销大致相同。 3、货币金融法规。 宋朝货币仍以金属铸币为主,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并依据其不同的流 通区域,将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货币的铸造 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宋刑统· 杂律· 私铸钱》明确规 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同条所附《刑部格敕》又加重规定: 凡私自铸钱或谋划造意、带头组织者,一律处以绞刑,并先决杖一百; 从犯或容留犯人者加役流,各先决杖六十;铸钱地邻保配徒一年,里坊 村正各决杖六十。此后,两宋政权又陆续颁行一些严禁私自铸钱或毁钱 的法律规定。(《宋史· 食货志· 钱币》)
中国法制史宋
一,民事法律 (二)契约 典卖制度 5,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不限年 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 并许收赎" 岁,并许收赎".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 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二,主要立法
(四)编纂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 收入相关的敕, 申明等. 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淳熙条法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 庆元条法事类》 437卷 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 1200) (1127)至庆元年间(1195 1200)敕,令, 式和随敕等. 格,式和随敕等.
一,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 )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 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 ) 到进一步肯定
宋朝法律制度
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 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 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及解析
2.刺配刑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为宽宥死罪,推
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 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 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 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 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3.凌迟刑
凌迟本意为 “缓缓的山
(2009)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 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2008四川)9.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
(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谷稍 ,夺 收其 其权 精, 兵制 。其 赵 钱 普
——
(二)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三)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工部尚书、 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 《宋刑统》的编撰,太 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 印,颁行天下”,成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 印行的法典。
历年司考真题
(2012)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
“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 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 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 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 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宋朝的法律形式
宋代法规的四种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
北宋(960~1126)和南宋(1127~1279)时期的法规。
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古代廉政知识,供您参考,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
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jūyàn)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
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
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
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
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
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
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
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
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
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王朝,也是法制建设相对健全的时期之一。
在宋朝,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以期对宋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宋朝的法律文书宋朝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刑文书、民文书、兵文书等,每一类文书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下面将以刑文书为例进行阐述。
1. 刑文书的格式刑文书是宋朝司法部门用于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情况的文书。
刑文书的格式包括标题、正文和日期等要素。
标题:刑文书的标题通常以“刑状”、“狱状”等词语开头,紧接着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地点和时间等信息。
正文:刑文书的正文部分详细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辩护意见、审判程序以及最终的刑罚决定等内容。
日期:刑文书的日期通常放在文末,标明了文书的制作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 刑文书的内容要求刑文书在内容方面主要要求准确详实,表达清晰。
准确详实:刑文书要准确记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同时还需准确给出证据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表达清晰:刑文书的表达应该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以确保文书的理解和执行效果。
二、宋朝的判决案例宋朝的判决案例是司法实践中记录裁判结果的重要文书,对后世的法律实践和学习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宋代的判决案例主要以民事和刑事案例为主,下面将分别介绍。
1. 民事案例宋代的民事案例记录了各类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内容涉及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案例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与刑文书类似,但侧重于记录当事人的主张和裁判理由等。
2. 刑事案例宋代的刑事案例是对刑罚执行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被判处的刑罚等。
刑事案例的格式通常包括标题、正文和日期等要素,正文主要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等。
三、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的意义宋朝的法律文书和判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法律借鉴:法律文书和判决案例为后世的法律实践和学习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为今后的判决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1.引言1.1 概述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涵盖了广泛的社会领域,并对当时宋朝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是该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产物,它不仅对当时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还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从整体的角度,概括地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情况。
首先,我们将简要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制定背景,包括当时的社会形势和政治状况。
其次,我们将探讨该时期民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过程,揭示其在制定目标、议程和实施方面的特点和变化。
最后,我们将对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通过对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进行综合性的概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时期民事法规制度的演变过程,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动力,从而进一步认识宋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律文化发展。
同时,通过对宋代民事法规发展的深入研究,我们也可以从中获得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和借鉴,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通常用于介绍整篇文章的总体结构安排,下面是可能的内容: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清晰地探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具体结构如下:1. 引言引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整个文章的背景和概述。
首先,我们将概述宋代民事法规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同时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
接着,我们将详细解释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了解接下来的内容安排。
2. 正文正文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探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第一部分将着重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背景,包括社会经济状况、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等。
我们将深入了解宋代时期的社会背景,以便更好地理解民事法规发展的动因。
第二部分将集中讨论宋代民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我们将详细描述宋代政府在发展民事法规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条文的内容和修订的动态等。
8五代十国与宋朝の法制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960—1279年)第一节五代十国法律制度“五代” 中原地区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王朝,历时近六十年。
所谓“十国”,即前蜀、后蜀、吴、南唐、闽、楚、南汉、南平、吴越和北汉。
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严刑峻法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
因此立法森严,刑罚酷滥,司法黑暗,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显著特点。
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与特点(一)刑法空前酷烈1.增设严酷的刑罚。
(1)折杖法。
所谓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
(2)刺配。
后晋天福年间出现了将决杖与配流并用或是将刺面与配流并用的刑罚,称为刺配。
(3)凌迟(也作“陵迟”)。
“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2.增加罪名,加重量刑。
(1)对官吏贪赃犯罪的处罚. (2)对“私度入道”的处罚加重。
(3)厩库方面的犯罪。
(4)对盗罪的处罚。
(5)严苛的盐法与曲法(酒法)(6)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
(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渐趋完备第二节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宋太祖:“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
太宗:“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
”仁宗:“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
”神宗:“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
”——“天下争诵法令”(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太祖“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十姓,兵革不息,苍生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建长久之计,其道何如?”赵普回答说:“唐季以来,战斗不息,国家不安者,其故非他,节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矣。
今所以治之,无他奇巧也,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天下自安矣。
”法律表现:立法编敕、审刑院、台谏合一(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太宗“锐意文史”,真宗“道遵先志,肇振斯文”朱熹:“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宋朝法制史
法制思想:强干弱枝、防止割据、崇文尚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义利并重、经济立法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散敕到编敕)、例(条例和断例)
法律文献:《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臣等起请、余条准此、补疏议)、编敕、
编例等
刑事制度:规定:重法地法(重典惩治贼盗)
罪名:(空)
处罚:折杖法、刺配(杖刑、刺面、配役)、凌迟(首用于五代)
宋朝身份:部曲上升、户口分为主户与客户、完全行为能力从21到60
民事制度:所有权与经济: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地主土地私有制、红契和白契、田
产买卖先问亲龄、典卖契约等
婚姻家庭与继承:诸子均分、户绝继承(命继子)、死商钱物
商业立法:严禁勒索商人、牙人需具备的条件、不得辄发箧搜索、依基本制度:法征税、临时减免税收
专卖立法:矿产及货币、盐茶酒矾香酒
商事法律:对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
财政管理法规:审计院、《会计录》
中央行政: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度支司、盐铁司、户部
司)、元丰改革后为三省六部
地方行政:路、州、县三级
行政法律:官吏选拔:科举制度(范围更广、确立殿试、锁院、糊名誊录回避)
官吏考核:磨勘制、历纸制
官吏监察:御史台(台院、察院、殿院)、台谏合一
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诉讼制度:务限
司法制度:审判制度:鞫谳分司、翻异别勘制
证据制度:重视证据。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
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一)立法成就:《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二)法学的发展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
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
《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贵的法制史料。
《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附图:北宋与辽、南宋与辽的形势图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
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
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
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领禁兵。
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以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闻名,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来源、立法过程和刑罚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1. 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宋律》、《大宋刑统》等经典文献。
这些经典文献汇编了历代法律经验,并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宋朝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准则和规范。
2. 实践经验除了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也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官员们通过处理案件和依法行政的实践,总结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法律规则。
这种实践经验的法律发展方式为宋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立法过程1. 中央立法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进行。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法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由皇帝签署批准。
这种集中立法的方式有助于统一国家法律标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2. 地方立法尽管中央立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定机制,但宋朝也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进行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地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地方的社会需求。
三、刑罚体系宋朝的刑罚体系严格但相对温和,注重以德治国。
主要的刑罚包括鞭笞、杖刑、流放和死刑。
1. 鞭笞和杖刑鞭笞和杖刑多用于轻微罪行的惩罚。
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决书决定被罚者的鞭数量或杖数。
2. 流放流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被判流放的罪犯被迫离开家乡,被流放至他处。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削弱罪犯在当地的势力,同时也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
3. 死刑死刑是宋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适用于严重罪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宋朝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死刑,如斩首、绞刑和凌迟等。
四、法律制度的优点与影响宋朝法律制度的优点在于其继承和发扬了前代法律文化的精华,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里程碑。
宋代法制的特点
宋代法制的特点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相对完善的时期之一。
在此时期,宋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下面将介绍宋代法制的几个特点。
首先,宋代法律体系完备。
宋代以律法为主要依据,制定了多部法律典籍和法律条令,如《大宋律例》、《王制》等。
这些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宋朝社会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同时也为司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宋代法律注重保护人民权益。
在宋代法律中,对人民的权益保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大宋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财产、婚姻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这一特点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平衡。
第三,宋代法律强调官吏廉洁。
宋代法律规定了官员的廉洁要求,明确禁止贪污受贿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一
特点反映了当时政府对廉政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宋代法律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宋代,法律制定注重实际情况,兼顾了社会利益和人民意愿,体现了较高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仅由朝廷官员参与,还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力求使法律更加公平合理。
总之,宋代法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人民权益的保护、官吏廉洁和科学民主的特点,为当时社会的治理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这些特点对后世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2.宋代“刑统”的体例渊源 “刑统”的形式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刑律首先采 用,称为《大中刑统》,后来五代后周又有《显 德刑统》。 3.《宋刑统》与唐律的同异 (1)《宋刑统》“律”的部分基本上是唐律 的律文和“义疏”,即基本上是《唐律疏议》。 (2)《宋刑统》律条后所附的敕、令、格、 式,是从唐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二年,这150多年间 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3)宋的刑统分门,《宋刑统》把从《名例》 到《断狱》的502条分为213门。所谓“门”,就 是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以便于运 用时查考。
二、重法治民,宽典待吏 (一)重法治民
贼盗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个古老的犯罪概念, 它不仅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政权,也侵犯了统 治阶级所要保护的生命、财产关系,为历代封建 刑法锋芒之所向。宋自建国初,阶级矛盾就十分 尖锐,“贼盗”问题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宋代法 律中的贼盗罪,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主要包 括谋反、叛逆、杀人、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 恐吓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宋对“贼盗”类犯 罪的处罚十分严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特别重惩武装反抗的群盗。法律规定“杀官吏”, “焚舍房”,“群行州县”,“劫略江海”的犯罪,即使 不在重法地,“亦以重论”。 (4)重惩窝藏强盗及重法犯的犯罪。凡窝藏盗贼的 “囊羹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虽非重法之 地,而囊羹重法之人以重法论。” (5)督促官吏限内捕捉。法律规定:知县官及捕盗官 “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法律规定追查官吏责任, 证明处理盗贼的严厉。 “盗贼”问题的产生是封建制度本身的瘤疾,不管统 治者如何严刑镇压,都不能够长久奏效。严酷的法律镇压 所换来的只能是更加激烈的反抗。
3.敕的统编与分类编(《条法事类》)
宋朝的编敕在南宋孝宗前,都是以时间为阶 段的综合统编。南宋孝宗时,统编的敕、令、格、 式因同一类条目散见于各篇,给司法官吏查找使 用带来很多困难。因此又把统编的敕、令、格、 式分门别类编,名为《条法事类》,如宋孝宗的 《淳熙条法事类》,理宗的《淳佑条法事类》, 宁宗的《庆元条法事类》等。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宋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训三个方面。
首先是律。
宋朝的律法分为刑律和科条两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各种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宋律主要依据唐代的律法,但也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
如宋律删除了唐律中的杖法,而增加了罚金和监禁等惩罚方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化。
其次是令。
宋朝的令是对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的规定。
宋朝法制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令的制定和实行,使政治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宋朝实行了三司、九寺、三府等组织形式,通过令的发布,对国家政事进行管理和调控。
宋朝令的内容涉及广泛,如农业管理、礼仪规范、商业贸易、水利工程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是训。
宋朝的训主要是官方编纂的成文法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
宋朝的训不同于律,它是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和执法原则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宋朝训的形式和内容比较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与唐代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和创新。
宋朝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其中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令是对行政管理的规范,训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和规范。
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宋朝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特权阶级在法律面前仍然享有较大的特权。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这些问题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宋朝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9 宋朝法制
民事法制
二、物权 2. 倚当
所有权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使用权及部分收益权 转让他人,以换取现钱的活动,主要以田宅为标的
3. 抵当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田宅的契据作为债务的担保,在 约定日期清偿借款后即可取回抵押的契据,是一种更 为便利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借债方式。
民事法制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亦称“出典”“典卖”,典当契约称为“质卷” 、 “解贴” --典卖权归家长 “辄将田宅、物业典、卖者,准盗论”
民事法制
二、物权 1.典(当)
--一物不得两典 --出典人有权在明确约定回赎期内回赎 --典主享有对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优先购买权, 但无处分权 --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 十年内允许回赎
--如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姊妹、未嫁女 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相随之人不在此 范围的,只能由父母、妻儿持官府的公文前来收认。 --如死亡客商无人相伴,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 籍追访亲属;待父兄、子弟等有继承权人前来识认, 依数酬还
经济法制
一、土地所有权
--宋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自 由流转
——交子
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 使用的纸币
第五节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 京城百官案件
--刑部
司法行政机关,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断全国的死刑已 决案件
--御史台
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审刑院:
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 审理,待刑部复核后,再返回审刑院,由其出具书面意见, 奏请皇帝作出最终的裁决(神宗时,罢审刑院归刑部)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摘要:一、宋朝立法背景二、宋朝主要立法活动1.真宗时期立法2.神宗时期立法3.高宗时期立法三、立法特点与影响正文:自从宋朝建立以来,立法活动一直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地位。
在这一时期,统治者们为稳定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立法活动。
本文将对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进行简要梳理。
一、宋朝立法背景宋朝立法活动背景复杂,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政治方面,宋朝建国之初,历经五代十国战乱,社会秩序混乱,法制残破不堪。
为了重建法制,巩固政权,宋朝统治者开始进行立法活动。
在经济方面,宋朝推行农业经济政策,发展商业贸易,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为立法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
在文化方面,宋朝文化繁荣,儒家学说得到重视,立法活动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二、宋朝主要立法活动1.真宗时期立法:真宗时期,国家政治稳重,经济繁荣。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真宗颁布了《庆历条议》,对官员选拔、监察、刑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真宗还推行宽政、重农、兴学等政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基础。
2.神宗时期立法:神宗时期,宋朝面临着辽、夏的侵略,内部政治动荡。
为了应对外患,神宗对法制进行了改革。
他颁布了《嘉佑法》,强化了中央集权,改革科举制度,提升国家政治效率。
同时,神宗还推行新法,整顿财政,为国家发展奠定了基础。
3.高宗时期立法:高宗时期,宋朝遭受金国侵略,民族危机加剧。
高宗在面对战争压力时,坚持推行宽政、和战、安抚等政策。
他颁布了《绍兴定律》,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
此外,高宗还推行经界法,改革土地制度,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保障。
三、立法特点与影响宋朝立法活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
其次,立法活动紧密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工作,为国家发展服务。
最后,宋朝立法活动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繁荣。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960年至1279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1127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
第一节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
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
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
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
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
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
当时将全国分为15路,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
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
对于禁军,宋朝也采取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免军权旁落。
(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
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
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
”赵普说,“这样的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
”二、《宋刑统》963年(建隆4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12篇,502条,简称《宋刑统》。
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12篇分为213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5门,多则斗讼、杂律26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
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170多条。
宋朝法制史
宋代法律:《宋刑统》——>编敕——>刑罚——>契约——>婚姻法规——>继承制度——>司法制度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渊源:编篡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仍以传统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分类编附于后,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北宋初期的《大周刑统》便是《宋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与《唐律疏议》的关系及发展:篇目、类容大体相同,12篇、30卷、502条,《宋刑统》在此基础上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改为恭。
2、编敕—>将单行敕令整理成册并上升为法律的立法过程。
——“敕”的意思:皇帝对特定人、事所作的命令—>需经中书省制论,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特点:敕的效力高于律【敕>律】,【敕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成为断案依据。
——【宋仁宗】之前“敕令并行”,编敕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宋神宗】时朝敕地位提高,(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3、刑罚——折杖法(宋建隆四年颁行)除死刑外其他的(笞、杖、徒、流)四刑换为(臀杖—笞杖)和(脊杖—徒、流、加役流刑)。
注: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宜适用。
——配役起源于隋唐时期的流配刑。
两宋时多为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古代墨刑的复活,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宋初不常用、(宋仁宗)后成常刑——凌迟起源于五代时的西辽,(宋仁宗)时使用,(宋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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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敕代律神宗时∶“凡律源自不载者,一断以敕”--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立法概况
三、编例 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三)死刑 --绞、斩、凌迟
元、明、清相沿 --决重杖一顿处死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 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立法概况
二、编敕 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
和事所发布 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
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 用性的法律形式
--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的 新体系
立法概况
二、编敕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诗赋外,进士科增经义 等内容
行政法制
四、官吏考课 1.考课机构
--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 --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
2.考课的方法 --磨勘制
即磨勘转官,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
--历纸制
类似于考勤,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 员
行政法制
立法概况
四、条法事类
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为宋代 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
--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原有80卷,残存48 卷,共16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制
一、中央: “二府三司” 1.“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施 --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 《宋史·刑法志》∶“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 之人,所至充斥”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刺配刑执行复杂: 1.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 2.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 3.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 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
--新增“臣等起请”32条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 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 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新增条款, 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
--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
五、监察机构 1.中央
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设台院、察院和殿院 --代君主监察百官
2.地方
路:监司 州:通判 沿边和战事地区:走马承受 --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 --尚书省监察御史,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监司监 察走马承受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
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 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
--《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
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 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 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 --《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 文:“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 集众决杀。”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选官正途
--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
任官 --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与唐朝相比: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 亦可科举
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第三,“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考制
• 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 发展变化。
第一节 立法活动
法制思想的变化
--君主集权 --崇文抑武 --义利并重 --慎法慎刑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
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以笞、杖、徒、流、死为常刑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 --除死刑外,均可用决杖替代 --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
1.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 八,放;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 2.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 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3.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 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 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4.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 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2.“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
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三司”
--强化中央集权
行政法制
二、地方行政 1.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县
--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
2.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 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 “四司”(帅司、漕司、宪司、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