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2016]3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2018-01-12 来源:教育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
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
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
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版)
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版)岗位实习是人才培养中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将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应用于实践环节,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规定,结合我校现阶段实际情况,特修订《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岗位实习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一、岗位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岗位实习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三、各教学单位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岗位实习专员、校内指导教师和岗位实习学生辅导员组成的岗位实习管理小组。
第二条岗位实习管理组织分工与职责一、岗位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岗位实习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生岗位实习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二)统筹协调全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三)检查、监控、评估全校岗位实习教学质量,指导督促岗位实习各项工作的落实;(四)协调学校与学生集中岗位实习单位的关系,协助各教学单位加强与岗位实习单位的沟通联系;(五)研究解决岗位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六)裁决各教学单位关于岗位实习管理过程中的申诉。
二、岗位实习管理小组负责岗位实习的各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设一批专业相符或相近、数量较为充足、联系紧密的校外实习基地,能满足本单位集中实习学生的需求;(二)依据国家教育部职业院校专业岗位实习标准,制定本单位各专业岗位实习标准,岗位实习任务书、所在教学单位的岗位实习工作计划、岗位实习教学质量检查计划,分配校内指导教师实习指导任务,统计审核岗位实习各项数据信息和校内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三)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安排岗位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保证每名学生均有人负责。
进行相关培训,确保校内指导教师能用学校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和贯彻落实学校岗位实习的各项规定;(四)召开学生岗位实习动员会,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成绩评定办法,下发并回收《岗位实习协议》。
中职生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射洪县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实习,旨在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3号)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顶岗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等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形成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顶岗实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办公室,小组成员为:组长:王高军副组长:赖强成员:胡奎、蒲伟、景西川、杨萍、胥进、黄辉及各班班主任.第四条顶岗实习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顶岗实习项目的合同管理、实施及统计、总结等工作;(三)负责对顶岗实习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四)负责顶岗实习中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合作第五条条件(一)顶岗实习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顶岗实习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顶岗实习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顶岗实习合作企业1、企业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四章职责第六条就业办职责(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实习教学大纲拟订顶岗实习实施计划.(二)负责与企业协商顶岗实习协议书,并报校长批准。
(三)组织召开学生顶岗实习动员大会。
(四)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罗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重庆市育才职业教育中心学生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出台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16]3号)精神,加强学校对学生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校外实习活动组织与管理,确保实习学生食宿条件、工作与休假时间、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职场卫生与职业病防患等实习学生的权益,学校对校外实习学生派遣专人作为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开展实习期间的指导工作,现就实习指导教师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第一条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随学生到校外实习所在单位,坚守岗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充分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指导工作的职责。
第二条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每天坚持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走访并了解学生当天实习工作和思想情况,认真努力的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小问题和小困难,每天写好工作日记。
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学生大会,总结学生上周情况,强调注意事项和新情况;每月写份工作报告电子档交学校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实习学生若发生突发事件或纠纷,指导教师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处理的义务和职责,大事需紧急告知企业相关负责人和报告学校,不能因自已工作的疏忽马虎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配合企业做好学生岗前培训及安全生产操作培训和教育的职责,要求学生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每天必须与实习学生接触,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状况,及时沟通交流,并做好工作记录(备查)确保学生实习顺利进行。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帮助学生处理好校外实习期间的工作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做好学生之间和学生与其他员工之间的各种矛盾的调解工作,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第六条实习学生出现辞职、离职、疾病等重大事件,指导教师必须电话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征求家长的意见进行处理,配合企业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及时向学校汇报处理过程及结果。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实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如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的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实习安全规定的学生,从严从重处理。
教学单位职责(包含学校、实习单位、各教学班)第四条学生实习前,学校将考察实习场所、生活环境,确保学生实习单位是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严格、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第五条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实习场地、安全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六条学生实习内容和时间按教学计划执行,实习内容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对于顶岗实习,组织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险,与实习合作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顶岗实习协议,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单位的安全规定。
第八条实习开始之前,组织召开实习安全会议,宣讲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定,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九条顶岗实习中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提交申请,签订《安全保证书》(两者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学校实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习。
第十条实习前,各班班主任应将实习班级学生姓名、联系电话、实习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发给指导教师,同时,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一份。
指导教师职责第十一条班主任作为实习学生的第一责任指导教师,要协同其他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安全指导,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安全。
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
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指导和管理工作,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要求,指导教师必须每天到实习现场进行指导。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向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做好有关的安排后,方可离开。
岗位实习管理规定
岗位实习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为规范我院学生岗位实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毕业生顶岗实习由招生就业科综合管理和统一组织协调,教务科负责教学安排,招生就业科负责毕业生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的安排,各系和班主任做好顶岗实习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教育工作。
实习单位由招生就业科和教学系负责联系。
二、顶岗实习安排(一)教务科组织各系制订顶岗实习班级的教学计划,包括专业工种、人数、实习时间。
(二)招生就业科负责毕业生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的安排。
(三)外出实习前,各系根据教务科计划结合专业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顶岗实习前教育,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仪容仪表教育、文明礼貌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教育活动必须做好记录。
(四)各系根据招生就业科确定或同意的实习单位,负责落实实习专业工种、人数和带队人员。
实习单位一般由招生就业科综合协调、各系具体安排。
特殊情况需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实习的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所在教学系和招生就业科审批。
(五)毕业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中,第三章第十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六)各系和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签订《校外实习协议》不签协议的不安排实习,教学系和班主任要严格把关。
外出顶岗实习的毕业生必须购买保险,教学系和班主任须到学生工作科核查学生购买保险情况,不购买保险的不得安排实习。
(七)对顶岗实习相对集中的企业,由教学系或招生就业科负责与实习单位拟定《校外实习协议》。
《校外实习协议》由学校办公室存档,教学系和招生就业科分别复印备查。
(八)各系和班主任到财务科核实学生缴费情况,督促欠费的学生缴费,没有缴清费用的学生暂不安排实习,学生如确有困难需延期交费的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报学院领导审批。
(九)各系和班主任将学生实习的落实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
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管理规定学生岗位实习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核心环节。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文件,以能使我校学生实习工作更加规范、安全和有效为宗旨,为了加强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岗位实习指导教师是指管理和指导学生岗位实习的教师。
岗位实习指导教师一般从班主任或专业课教师中选择、确定。
岗位实习指导教师要求进行实习指导、教育,与学生沟通、交流。
一、岗位实习教师的组成及工作内容岗位实习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校内指导教师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一般由本专业部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或原带班班主任担任。
其工作内容是:L对岗位实习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教育责任书》,留存工作计划和内容、照片、签到表等安全教育资料。
2.收集《岗位实习协议》、《实习单位接收函》等资料。
3.汇总《岗位实习手册》(含实习报告、实习鉴定等)等实习后资料。
4.利用电话或下企业等方式掌握学生到岗后工作和生活状态,从学生的实习安全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进行管理,并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实习相关资料。
5.严格管理学生的考勤,填写《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日志》。
6.做好学生岗位实习总结和实习就业数据的提供。
7.根据实习岗位工作时间安排,组织学生小组会议(或集体活动),发现、分析、解决本周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学生下周实习工作。
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体学生会议,总结当月实习工作。
实习带队结束后一周内,将会议记录上交专业部。
8.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记录,并在实习结束后填写《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
9.将上述材料在实习指导期结束后,交专业部存档。
(二)校外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由学校与企业共同协商指定由实习企业选择责任心强,在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的技术能手担任岗位实习校外指导教师。
岗位实习指导工作主要由校外指导教师承担。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进行实际工作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学生职业能力提升和就业竞争力培养的作用。
第三条: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为1个学期,实习期间为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应与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合作关系。
第四条:学生实习计划应提前制定,明确实习目标和任务,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共同确定实习任务,并给予学生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日志,记录实习过程、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成果,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日志。
第六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指派专门的实习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监督实习过程,及时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第七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违法违纪、危险或超出学生实习范围的工作。
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定期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表现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将考核结果计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条:学生实习结束后,学生应结合实习经历撰写实习报告,并进行答辩,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学生实习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并向学生和实习单位进行宣传和解读。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进行纪律处分,并注销学生的实习成绩。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条件,确保学生实习期间能够充分接触和参与实际工作,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为了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1. 实习计划的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开始前确定,详细列出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应与学校确认并予以支持,在实习计划中明确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工作要求,以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学以致用。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加强对学生实习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实习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包括在校内、校外进行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实习统筹和安排工作,确保学生实习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条学生实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应当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学习,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学生实习应当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就业为目的,学校要重视学生实习的前期准备、过程监管和后期评价工作。
第二章实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实习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活动,明确实习学科和组织架构。
第七条实习管理机构应当担负以下职责:(一)负责实习计划和实习项目的编制和审核;(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实训中心的管理;(三)负责实习单位的开发和实习机会的发布;(四)负责学生实习信息统计分析和实习情况的跟踪和评价。
第三章实习计划和计划审核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学科、实习方向、实习时长、实习工作内容、实习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实习计划应当由实习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过学院所在部门或者教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实习计划中的实习时长、实习安排等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专业方向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实习单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单位数据库,不断开发新的实习机会,拓展实习渠道。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具备工商注册执照等合法经营条件,并且符合学生实习的岗位要求和实习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学生实习班导师和实习单位导师的职责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指派教师担任学生实习班导师,负责实习前的指导、实习期间的跟踪和指导、实习后的总结和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担任学生实习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总结。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毕业顶岗实习是高职高专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毕业顶岗实习教学管理,保证我院的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实习教学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顶岗实习,主要是指我院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由各分院(部)安排,也允许学生(毕业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根据各分院(部)的规定,经过分院(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参加顶岗实习。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川教函[2012]532号文件的规定,学院负责为全体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
学生应自觉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四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顶岗实习的管理,实行院、分院(部)二级分级负责制。
学院设立由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各分院(部)与企业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分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顶岗实习工作小组,人员由书记、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辅导员、教务员等组成。
第三章实习单位第七条各分院(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第八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原则上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九条毕业顶岗实习是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生毕业顶岗实习安排和管理以分院(部)为主,各分院(部)应在学院管理办法的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分院(部)的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就业实施办法(草稿)依据《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20号建议的答复》教职成建议〔20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就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教高〔2018〕1009号为指导,结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20号建议的答复》教职成建议〔20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托,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明确目标,认真计划,周密安排,强化组织管理,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学生实习就业成效。
二、组织领导(一)学校成立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党委书记校长副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成员:有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人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兼任。
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制定学校实习就业工作整体规划;指导院系实习就业工作;统筹协调、管理实习就业工作;督查实习任务进度、总结、有关材料整理等工作;督查实习就业工作组织推进、实习就业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实习就业工作整体规划组织、实施本院系学生实习就业。
三、工作要求(一)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实习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我校实习就业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院系的上传下达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落实学校实习就业整体规划工作;对外接洽、筛选符合我校实习就业要求的企业;审核相关企业资质及实习就业协议;落实校实习就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答问(全文)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
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7年,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该文件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渐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部署的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批示。
研究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批示的具体举措。
二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客观需要。
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环节,加强实习管理,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一些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解决实习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
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呈现出部分新的问题,受到各方密切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2.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研制过程。
答:2012年9月至11月,启动阶段。
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启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11•【文号】教师[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1日附件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三条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教职成[2016]3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11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实施细则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来源:时间:2019-02-05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跟岗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年级,时间一般为6个月。
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班等培养的非医卫类专业,其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第二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职业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违规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有关问题的通报【模板】
***育部办公厅关于违规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有关问题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
2016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实习全过程管理,对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
文件印发后,各地各校积极贯彻落实,推动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有序开展。
但是,也有个别学校和地区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问题时有发生。
如:**学院因监管不力致使实习企业擅自调整实习内容,存在学生劳动时间长,专业不对口,企业未向学生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等问题。
广西经济**学院顶岗实习岗位存在专业不对口情况。
西安建设**学院在实习合同未正式签订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实习。
山东圣翰财贸**学院实习三方协议缺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出现顶岗实习学生每天工作10小时等违规条款。
兰州外语**学院违规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学生实习。
现予以通报。
五所学校的违规行为,损害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
这些违规行为暴露出长期以来部分职业学校对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要求执行不到位,一些学校校长履行实习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对加强实习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监督责任落实不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全面深入贯彻执行《规定》。
各职业学校要从上述五所学校的违规行为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将实习安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层次各类型职业学校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点。
2.深入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
按照《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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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2016年4月11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
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六)实习考核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
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