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冀安监管应急〔〕号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3年9月1日实施)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常见重大危险源
常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摘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 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安监局。
原《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4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4、重大危险源分类辨识范围及辨识4.1 重大危险源分类辨识范围4.1.1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4.1.2 储存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4.1.3 生产、使用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4.1.4 输送可燃、易燃、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4.1.5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4.1.6 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4.2 重大危险源辨识4.2.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附件 1 中的表 1 与表 2 中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4.2.1.1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1.2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公式(1)计算,q1/Q1+q2/Q2+qn/Qn>=1 (1)若满足公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式中:q1,q2,...qn—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t。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X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发布实施XXX有限公司安全部编制修订批准令本《X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用于指导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活动。
本《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已于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评审修订通过,现予批准并颁布实施,要求本公司的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执行。
本《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自2018年12月20日起实施。
总经理(签字):年月日目录1.总则 (1)2.专人负责管理责任制 (2)3.辨识与评估管理制度 (4)辨识 (4)评估 (4)4.申报、备案与核销管理制度 (7)申报与备案 (7)变更与核销 (8)5.登记与建档管理制度 (8)6.警示标志与安全信息告知管理制度 (9)安全信息告知 (9)安全警示标志 (10)7.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0)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1)台账 (11)巡检 (11)检修与维保 (12)报废与拆除 (13)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10.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6)11.应急管理制度 (18)应急物资 (18)应急培训 (18)应急演练 (18)12.安全操作规程 (19)装卸车 (19)巡检 (19)检修 (20)1.总则目的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7〕83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范围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分级及评估作业指导书有关条文说明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一 章中,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 毒性气体或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 或液化易燃气体的,均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 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号令第九条指出: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 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 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 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 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 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人员。
应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累积频率(次年)
1 x 1 0 -1 1 x 1 0 -2 1 x 1 0 -3 1 x 1 0 -4 1 x 1 0 -5 1 x 1 0 -6 1 x 1 0 -7 1 x 1 0 -8 1 x 1 0 -9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4〕59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11日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修订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修订
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0.19
•【字号】冀市监函〔2021〕523号
•【施行日期】2021.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工作,省局组织对《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局加强宣贯,强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照修订后的手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附件: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修订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9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安监局。
原《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1、范围《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类辨识范围、分级评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评估。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TS 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 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 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2059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6号文)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10页文档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9〕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管,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3.危险源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以及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公司邯武天然气长输管道属于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4.危险源管理为了保证我公司的危险源及其所在部位(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场所)处于正常稳定的生产状态,特制定各项措施如下:4.1上报4.1.1公司所属单位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各站每周一召开一次由站领导主持的生产例会,总结上周、安排本周的主要生产任务,传达公司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安全生产要求,记录完整清晰。
每月召开一次由站领导主持的考核会,记录完整清晰。
站领导每月对调压站、管线等设施的巡检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抽检。
4.1.2各站应在每周五下午4点前将下周作业计划上报公司。
并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如遇重大生产事件站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道路改造和有施工的地段,做好管线改造及监护工作。
对于影响用户正常用气而站内无法处理的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对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2配备4.2.1保证生产用品及备品、备件齐全,并建立台帐,记录完整、清晰。
各种生产安全用品齐全,抢修工具取用方便,相关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4.2.2站内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员,并建立隐患管理台帐。
4.3学习4.3.1各站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等相关业务学习。
定期举行反事故演习或事故预想。
4.3.2开展经常性安全知识教育及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14、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2013年9月1日实施)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2024/5/10
众和咨询
重大危险源监控对策
▪ 要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隐患条 件和激发条件产生入手,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全面监控,严密监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状态,以及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 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 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 这样目的需要采取:
2024/5/10
众和咨询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 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主 要任务是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 进行检测评估,实施监控防范,对有缺陷 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通过 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使企业强化内 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实现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 规范化。具体做好几下9项工作:
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
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
置、设施或场所。”在辨识和监控、监督
管理中,对单元仅限于一个生产装置、设
施或场所的情形比较好处理,但将500m以
内几套生产装置也划为一个单元,不同的
处理方法,往往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辨识结
果。 2024/5/10
众和咨询
▪ 国家标准在两种划分方法之间用了一个 “或”字,这就表明,可以这样可以那样, 对于部分以间歇式生产工艺为主的中小化 工企业而言,以一套生产装置为单元,常 常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而以500m内几套生 产装置为单元,又构成重大危险源。
2024/5/10
众和咨询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 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 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作业指导书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作业指导书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导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程序和方法等。
本导则适用于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2、基本原则和目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规范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行为,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的自主开展安全评估。
承担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机构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目的是查找、分析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确认其重大危险源的级别,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促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规范性引用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协调字( )56号<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协调字( )62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协调字( )125号<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其它适用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等。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的定义、分类、辨识及分级。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3、定义3.1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冀安监管应急(2011) 64号
关于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通知2011-08-31 09:58:18来源:应急救援办作者: 【大中小】浏览:592次评论:0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扎实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审核重大危险源单位网上注册信息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的安全运行,在“用户注册”过程设置了“审核”环节。
请各市局备案工作人员及时审核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确认注册用户为本地企业后点击“确认”,使注册用户及时进行网上填写工作。
二、重大危险源单位申请备案资料重大危险源单位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即重大危险源单位将网上填报的表格打印成册。
(二)重大危险源文字申报材料。
包括:1、重大危险源单位概况;2、重大危险源检测及监控措施;3、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单位,附救护协议复印件)、救援装备、救援物资储备等主要情况,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报告(记录);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其中,对于一个生产系统为重大危险源的,如煤矿的一对矿井,整个系统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即可。
一个生产系统的一部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如某化工企业只有储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则在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储罐区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5、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6、重大危险源其它情况,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影像资料等。
上述内容中,需要提交复印资料的,请在复印资料上注明“经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标题用二号黑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页面用A4纸张打印。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应到省局备案的重大危险单位,请将申报资料(《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除外)发到电子邮箱(hbajyjb@),待对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后,通知申报单位带文字资料备案。
对备案的审核,各地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根据本地及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另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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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重大危险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编制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格式,本作业指导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制订。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3.1 重大危险源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 单元3.4.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以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3 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4 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5 烟火剂、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生产经营单位内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危险性建筑物划分为一个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
3.4.6 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3.4.6.1 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以一个开采区为辨识单元。
3.4.6.2 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以一个矿井为辨识单元。
3.5 临界量对于某种、某类危险物质或某种危险能量规定的数值,若单元中的物质或危险能量数值等于或超过该数值,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评估组要求组建评估项目组并任命项目组长。
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人员由国家认可的评价资质和与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且评估人员专业配备能够满足项目要求,个别专业人员不足时,应选择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5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程序5.1 确定重大危险源现状安全评估范围5.2 收集、整理重大危险源评估所需资料5.3 确定重大危险源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5.4 定性、定量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5.5 与被评估单位交换意见5.6 整理、归纳评估结果5.7 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6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内容6.1 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目的和要求从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意义、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的目的等方面进行描述。
6.2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依据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评估合同、企业提供技术资料等方面描述。
6.3 评估范围准确描述企业需要评估的内容。
6.4 被评估单位基本概况企业基本概况从以下几方面描述:6.4.1 被评估单位简介6.4.2 周边环境6.4.3 总平面布置6.4.4 建(构)筑物情况6.4.5 公用工程(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压缩空气等)6.4.6 工艺流程介绍及工艺流程图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过程介绍。
6.4.7 主要设施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质、技术参数、是否是特种设备方面描述。
6.4.8 安全管理现状6.4.9 针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介绍矿井地质自然安全条件6.5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6.5.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等进行辨识。
6.5.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6.5.2.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在500m范围内划分一个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1)公式计算,若满足(1)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式中:q1,q2,... q n——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Q1,Q2,... Q 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6.5.2.2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照安监总局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内规定的要求进行辨识。
6.5.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1)瓦斯矿山;(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山。
6.5.2.4 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6.5.2.5 其它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其它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文)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要求进行辨识。
6.5.2.6 烟花爆竹、烟火剂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及《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文)进行辨识。
6.5.2.7 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等于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6.5.3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经过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后,必须描述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6.5.3.1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距离必须描述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建构筑物距离(包括企业外周边、企业内周边),特别是尾矿库下游情况。
6.5.3.2 重大危险源周边涉及到的人数情况以500m范围内涉及到的人数计算。
6.5.3.3 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及已采用的安全措施从防火措施、防爆(电气防爆、厂房防爆、工艺防爆等)措施、消防、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监控措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事故应急、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描述。
6.5.3.4 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评价6.6重大危险源分级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规定的进行分级。
6.7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从同类(或相近)企业发生的事故案例(类比)分析,采用重大事故模拟分析并结合危险、有害因素及周边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据定性定量分析结果,分析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6.8 建议补充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综合辨识分级结果,(1)从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措施;(2)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问题,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3)事故应急措施;(4)根据国内外实际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以及提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6.9 评估结论从重大危险源判别和确认结果、重大危险源分级结果、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进行描述得出评估结论。
7评估报告格式7.1 评估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7.1.1封面封面第一行文字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封面第二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封面最后三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和报告日期(格式见下页)。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黑体二号字)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黑体一号字)评价机构名称(宋体三号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宋体三号字)报告日期(宋体三号字)7.1.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7.1.3 著录项“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估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评估组长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安全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安全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黑体三号字)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黑体二号字)法定代表人: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宋体四号字)审核定稿:(宋体四号字)评估组长:(宋体四号字)报告完成日期(宋体小四号字)(评价机构公章)(宋体小四号字)评估人员评估组长:* * *(资格证书号:**************)签名评估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签名* * *(资格证书号:**************)签名* * *(资格证书号:**************)签名* * *(资格证书号:**************)签名* * *(资格证书号:**************)签名* * *(资格证书号:**************)签名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签名* * *(资格证书号:**************)签名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签名技术专家(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7.1.4目录7.1.5编制说明7.1.6正文(采用宋体四号字,表格采用宋体五号字)7.1.7附件及附录附件一:营业执照附件二: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件三:消防验收(检查)意见书(尾矿库除外)附件四:企业周边环境图及平面图附件五: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工艺流程图附件六:重大危险源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布控图附件七:防爆区域图附件八:重大危险源安全疏散指示图附件九:重大危险源区域监控分布图附件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告、压力表、安全阀检测、避雷设施检测报告附件十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附件十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附件十三:针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情况附下列资料(1)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2)水文地质类别评审报告结论(3)采掘工程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排水系统图(6)通讯系统图(7)供电系统图(8)瓦斯监控系统图(9)水文地质图注:以上附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附7.2 规格安全评价报告应采用A4幅面,左侧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