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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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
你怎么看待米兰达权利?
权利之争
支持方理由
1: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嫌疑人被捕后被指
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 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2: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 利。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
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 找哪些证据。
反对方理由 1 提出合理问话不同于拷问逼供。得到证词和证据,
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更重要。
2 增加破案难度。犯罪嫌疑人的极度不配合增加了破案的
困难度,很多审讯浪费时间精力却没结果。

“ 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是基于这 样一种理论:每一种权力的诞生,都会产 生如影随形的权力腐败。为了防止此种权 力腐败,必须建立对此种权力的制约。 而“米兰达警告”的出现,恰恰就是为 了防止警察滥用权力,造成对公民人身权 利的伤害。
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 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 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 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 然归来。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 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 狱,被准许取保候审。4月13日,京山县人民 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 罪。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 赵振晌因琐事打架后,赵振晌失踪。随后,赵振晌的亲属报案, 称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赵作海杀害。2002年12月5日 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 5月9日,“杀 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 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 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赵作海前妻赵小齐表示,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经被警方 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用棍子打我, 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她说,民警一直问她 是不是知道赵作海杀人。“我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 一直被打。她说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还经常几天不让睡 觉。 而被称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表示,她也曾被警方审 问,被棍子打过,让她直起腰,屁股不挨地地长期跪着,致 两个膝盖直不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实行刑讯逼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 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012年3月召开的“两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草案》,“米兰达警 告”进入《刑法》。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 具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 有故意杀人嫌疑。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 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11年间,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但冤情依旧 。 自佘祥林出事后,杨五香(佘母)就开始了为儿子辩污的艰辛 之路。几月后,杨五香因为反复上访和申诉被抓了起来,抓起来 的原因是"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九个月后,看守所通知佘 家带上3000元钱去领人。"她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佘树 生说,老伴只是哭,也说不出在看守所里的遭遇,只是说里面" 待遇不好"。在病痛中捱了三个月后,杨五香去世。

权利由来
1963年春,美国某剧场一个18岁女服务员下班后被人强 奸。一星期后,警察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欧内斯多· 米兰达并带 回警局。在审讯中他从头到尾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书面 供认书签了字。其后米兰达辩护律师以警察没有事先告知犯 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向法庭说明,米兰达的供词不能作为证 明他有罪的证据。但是,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 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驳回了这一上诉。法庭宣 判米兰达两项罪名:强奸罪和绑架罪成立,并判处他双重20 年到30年有期徒刑。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推翻了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最高 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 做出解释,指出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聘 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告知这些 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无效。 1967年,米兰达同伴出庭作证,米兰达再次受审判并最终获 罪。
பைடு நூலகம்Page 3
米兰达权利 - 内容
米兰达权利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 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 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 (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 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 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 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 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Thank you !

米兰达权利在中国
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就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约》,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有罪。” 按照这一原则,中国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均享有合法的“沉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原则,公检法三方是互相 制约的,如果公安部门有刑迅逼供行为,检察 院和法院完全可以进行纠正,但如果检察院和 法院不认真把关,嫌疑人的权利依然无法得到 有效保护。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可行的实际措施有两项:一是实行审监分离, 犯罪嫌疑人由公安以外的第三方监管,公安机 关只能在监管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而不 能带回公安局,以防止刑讯逼供快速破案的冲 动;二是建立提审时律师在场制度,并全程进 行监控录像。这样才可能真正杜绝刑讯逼供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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