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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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六)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
(八)不合理的住院医疗;
(九)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越来越重视。

但是,生活中总是无法避免种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如突然出现的疾病、车祸、火灾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给人身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因此,在人身保险领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之一。

一、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的一项针对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所需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保险。

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而遭受经济困难时,可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既有效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又减轻了其医疗费用的负担。

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于以下场合:1、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手术的情况;2、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购买药品或进行理疗等治疗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了解保险条款,以免遗漏重要细节。

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与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相同,一般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工作性质等因素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模型计算得出。

在购买时,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方案,因此每个人的保费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理赔医疗费用的规定,避免遗漏重要细节。

2、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应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保障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3、保险时间和范围:应清楚了解保险保障时间和保险范围,以免因误解而导致理赔失败。

4、不可强求理赔:在理赔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不能对保险公司进行强制要求。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意外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伤残补偿金。

第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死亡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向保险人支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第四章免赔额和免赔期第十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免赔额范围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还约定了免赔期,即在免赔期内,保险人对意外伤害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认定索赔有效后支付赔偿金。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七章其他条款第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的变更、解释、履行等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内容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自然意外、突发的非人为意外伤害,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或残疾。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方式确定,并且必须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期限可以是短期、中长期或者长期。

四、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醉酒、吸毒、自残或精神异常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被禁止或非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抢劫、故意伤害等)•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危险职业或者参加危险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过的疾病。

五、保险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被保险人须提供该意外伤害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尽可能描述该意外伤害的经过和情况。

•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审核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通过并确定保险金额之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时,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受伤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被保险人主动取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

七、附则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投保成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参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了解以上内容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后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他人处获得赔偿,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四、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三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十)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十一)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二)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四)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五)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1.1 本附加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三、保险金额3.1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4.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保险费5.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7.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7.1.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7.1.3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八、争议解决8.1 本附加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其他9.1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9.2 本附加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十、附则10.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720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的订立,旨在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条本附加条款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附加保险。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所有投保主险的被保险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风险和经验数据制定,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报案第十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报案后,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保险合同编号:____保险公司〔甲方〕:____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被保险人〔乙方〕:____地址:____:____身份证号码/团体注册号码:____鉴于乙方希望通过甲方提供的保险效劳,为其自身或团体成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偿。

甲方同意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附加条款。

第一章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承当保险责任。

详细保险责任范围及限制条件如下:____第二章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为:____元。

团体保险总金额根据团体成员人数乘以每人保险金额确定。

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间的延长或缩短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四章保险费及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计算,详细金额为:____元。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保险费支付期限为:____。

第五章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甲方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受益人的成心行为;被保险人成心自伤、醉酒、吸毒等;战争、军事行动、____或武装叛乱;其他约定情形:____。

第六章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

甲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赔付决定。

第七章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附加条款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本附加条款一经双方确认,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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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 •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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