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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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管理文件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前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会签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等级划分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各有关单位餐饮场所的食物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5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

3.1.6轻微伤事故,指只有轻微伤,无轻伤以上伤害的事故,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见附件《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4.事故报告4.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逐级进行报告。

4.1.1微伤事故及一般人身险肇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部。

4.1.2轻伤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安全部。

4.1.3重伤事故。

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部,由安全部报告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电话方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3•【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为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需要得到及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以便规范企业内部的相关行为,并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二、报告制度1. 报告对象任何员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给直接上级。

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以及紧急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

3. 报告渠道员工可以通过直接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通过企业内部的报告平台进行报告。

4. 报告时限员工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5分钟内完成报告。

5. 报告追踪上级部门应建立报告追踪机制,对所有报告进行记录和管理,及时跟进事故处理进展。

三、调查处理制度1. 调查组织上级部门应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2.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现场勘察、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等。

4. 调查报告审核调查报告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5. 调查报告通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提出要求和整改措施。

四、处理制度1. 处理流程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流程,并及时执行。

2. 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整顿、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组织员工进行紧急培训和安全意识的加强等。

3. 处理结果通报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以便监督和改进。

五、落实与监督1. 落实措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转化为具体的措施,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 监督制度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处理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部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进行预防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应对。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对事故发生后统一上报,并建立事故分析、统计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管理第六条事故报告是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分类,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描述,不得有隐瞒虚报等行为。

第九条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逾期未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管理第十条对于发生的事故,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由相关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事故处置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发生的事故,企业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和事故等级,及时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清理。

第十七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责任人、应急措施、报告程序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等,预先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应明确,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审批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演练效果;(四)负责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修订。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并写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领导职责;(二)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三)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计划;(四)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五)应急救援组织和资源的调配与整合;(六)与外部协调和沟通的措施和方式;(七)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应急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预案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后需要重新审批。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明确了事故发生后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2. 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规定了各单位应制定和不定期演练应急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科学、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4.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角色分工,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专门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5.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要求: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有助于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减少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制定和落实一套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阐述一套高效、科学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核心原则包括预防优先、综合管理、全员参与、法律依据、责任倒查、事故追责等。

三、组织责任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各级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制度执行。

四、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与分析。

2.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包括工艺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

3.企业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五、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理1.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计划,以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

2.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3.事故后,企业应及时清理现场、排查隐患,并实施事故调查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六、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生产安全的意识和责任心。

2.针对不同岗位,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对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签字确认。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对生产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安全事故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安全事故影响,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科学的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安全事故责任分工国有企业在安全事故管理中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分工。

公司高层领导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安全管理执行情况;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和安全检查;基层员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安全培训和教育国有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案例等,确保员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和处置方法。

三、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国有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排查涵盖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员工操作行为是否规范等,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四、应急预案制定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流程、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方案等。

应急预案应涵盖火灾、爆炸、泄漏等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响应处置。

五、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发生安全事故时,国有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清楚记录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对于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结语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建立和执行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应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排查隐患,制定应急预案,严肃责任追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的突发事件,它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前预防并及时处理事故,保障生产安全。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处置三个阶段。

在事故预防阶段,企业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在事故应对阶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在事故处置阶段,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和救援,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其次,企业应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是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让他们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对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了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认真落实这些办法,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市国资委统一、高效、科学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应对市属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事项和相关职责,及时有效地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2012〕66号),结合本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市管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组织体系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副组长: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成员:市国资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机构为市国资委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企业事务管理科。

办公室主任:企业事务管理科科长成员: 市国资委各科室负责人、各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3)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是各市管企业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工作职责(1)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市国资委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市国资委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督促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

第三章目的和原则1. 目的:依法及时、准确地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防范未来发生类似事故。

2. 原则:依法公正、科学客观、严格保密、及时、全面。

第四章责任主体及职责1. 公司总经理:(1)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置负总责;(2)审批并签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 安全部门:(1)组织、协调、监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3)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方案。

3. 直接责任人员:(1)负责生产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初步调查;(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部门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2. 安全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并将事故调查情况记录。

3. 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核实事故原因,制定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事故原因、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提出预防措施及改进措施。

5. 调查报告应当经相关责任人员签署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1. 安全部门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将报告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

2. 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安全部门应当将调查报告抄送相关部门,并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汇报会。

3. 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参加事故调查汇报会,接受批评教育,承担相应责任。

4. 安全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汇报会后总结教训,修改和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记入个人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包括安全责任人员、生产经理、职工等。

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再次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停止相关工作,迅速组织救援。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迅速到现场展开调查,如实查明事故原因,并尽快采取措施防范。

第九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

第十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事故涉及的人员,应及时进行伤亡情况核实,并通知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工作。

第三章事故调查和分析第十二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收集证据材料,做到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国家总局88号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总局88号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范。

该办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实施、演练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职权,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2. 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进行了规范,要求制定预案的单位必须依据自身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

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审批和备案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审核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规定了备案的方式和问题。

4.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强调了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也具有指导性作用。

同时,该办法也为相关单位在编制和实施预案过程中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范。

该办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实施、演练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职权,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2. 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进行了规范,要求制定预案的单位必须依据自身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

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国企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及时向国企有关部门汇报。同时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相应安全法律、规定、规程、标准;
(二)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三)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四)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二条单位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二级单位负责人,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二)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二、事故报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地址、类型和上级单位;(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和台帐,妥善保存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相关资料。

三、事故调查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负责,成员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财务等相关人员。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特殊情况下,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国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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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企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 .一般事故A 级,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 人以上轻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 级,是指造成3 人以下重伤,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轻伤,或者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 级,是指造成3 人以下轻伤,或者10 万元以下1000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安全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中交通事故应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七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国企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及时向国企有关部门汇报。

同时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上报二级单位负责人,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 小时。

(二)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 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 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 级、C 级时,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A 级及以上事故时,国企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国企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国企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国企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 级时,国企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

事故发生后,单位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B 级、C 级由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A 级由国企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应由国企安全、规划、设备、人事、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由单位配合,国企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90提出处理意见;(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及时处理, 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 过 180 天。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除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外,国企特作如下处理规定:1、发生一般A 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依据问责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处理,同时追究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A 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

国企严格禁止实施未经批准和备案的海外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问责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直至免职处理。

2、发生一般B 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其所负责任、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B 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同时追究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海外项目履行了审批手续,但未有效执行集团公司防恐安全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生中方员工被绑架或致死事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直至免职处理。

3、发生一般B 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的1/3 。

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5%及新增工资的1/3 ;发生一般A 级生产安全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的2/3, 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业绩分值按0 分计算,班子副职按正职的80% 扣减。

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 及新增工资的2/3,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 及全额新增工资。

外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内部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一)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相应安全法律、规定、规程、标准;(二)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治理事故隐患;(三)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四)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五)设备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八)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或削减安全设施;(九)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十)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十一)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管理不善造成机动车带病行驶。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一)一般事故C 由单位自行审批处理。

(二)一般事故A 、B 由国企审批处理。

(三)较大事故由国企处理,处理意见应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国企与地方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原因;(二)事故的性质;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事故汇报第二十九条单位发生一般C 级事故,单位安全总监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发生一般B 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单位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国企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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