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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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曾有一个劳动合同的引言是这样写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这则引言写得是否正确?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人认为上述合同引言的写法是错误的,因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是弱者和强者、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作者认为:劳动法固然适用于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适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主耍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虽有其特性,但归根结底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根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冈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 条关于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
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这些条款。
作者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其论述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时认为:“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中,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闰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闰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当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因而仍需要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调整。”虽然,作者对于该段论述中将劳动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雇主)性质的不同来确定是否适用民法不敢苟同,将按劳分配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相对立不敢苟同,但该段论述至少承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可由民法来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通过向用工单位(雇主)提供劳动换取报酬;用工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换取劳动者的劳动结晶—商品或者非商品的价值,显然属于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遵守法律等墓本原则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在内的民法的约束。
第二,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用工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可见劳动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签定不公平合同。强者弱者是相对的,很多时候,用工单位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但有的时候则相反,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学有所长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往往处于缔约优势地位,受到很多用工单位、猎头公司的追捧,因此个案缔约主体的强弱并不影响平等主体的认定。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冈合同法)第二条则明确规定了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的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就合同主体而言,合同法完全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
第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章第三到第七条确立了合同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第四条)、“公平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该五项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本身提供了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体现了伦理和道德的要求,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这些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一种个性特征明显的合同但劳动合同就是再特殊,在合同的订立、效力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仍必须遵守以上五项原则。
第四,劳动法和合同法各有侧重,对于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不是《合同法》所列举“有名合同”型合同”),合同法分则总共规定了巧种有名合: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口,峭与合;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是同同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合同。其中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也不属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劳动合同”一词的出现达51次之多,因此劳于劳动法有规定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但仅仅依靠劳动法来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不够的。劳动法和合同法各有侧重,劳动法属于专门调整包括劳动合
同关系在内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别法,整劳动合同的其体内容,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劳动关系这一特定领城的特性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则属于普谊适用于各种合同的普通法,侧重于对所有类型合同的订立、效力、版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释、争议的解决等各普追性规定,旨在解决各类民事合同所涉及的共性问题1999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第一,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包括无名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第二,如果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同于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对于合同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则适用该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这一典型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方面,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今服《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综上所述,过分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进而排除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适用是错误的,对于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