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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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考古项目需要协调各类资源,其中经费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制定一份合理、可靠的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项目经费需求在制定考古项目经费方案之前,需要先确定该项目各方面的经费需求。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力资源费用考古项目需要聘请实验室技术人员、考古专家、翻译等人员。

他们的工资、社保等开支需要计算。

2. 设备费考古项目中需要采购、租赁各种设备,如地理信息系统(GIS)、激光扫描设备等,这些设备的费用也需要纳入经费方案。

3. 化验检测费用考古发掘后,需要对采集的文物和样品进行化验和检测,包括碳十四测年、化学分析等,这些检测费用也需要列入经费计划。

4. 出行费用考古项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勘察、发掘等工作,出现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也需要进行预算。

制定经费方案之前,需要考虑经费的来源。

一般来说,考古项目的经费来源包括:1. 政府拨款政府是考古项目最主要的经费支持单位,可以通过预算拨款等手段提供经费支持,政府部门的拨款也是考古研究项目申请获批的重要前提。

2. 科研基金科研基金也可以提供重要的经费支持,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需要考古研究相关专业人员阐述研究的学术价值、创新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获得专家和部门的批准。

3. 捐赠考古项目中的文物有较高的价值,在募集资金方面得到关注和支持。

考古单位可以开展募捐活动,发起捐赠征集,向社会公众普及项目信息并邀请他们参与项目。

4. 合作与交流考古单位可以通过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合作和交流,在经费等方面得到一定支持。

考古项目经费分为预算和实际执行两个阶段,制定一个经费计划是计划整个项目的重要策略。

1. 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期是对项目经费中的各项支出进行预测和计划的执行阶段,它需要考虑设备、人员、行政费和间接成本等一系列因素,并明确在各种情况下不同支出目录的权重。

此时间段的分摊是根据项目时间和任务节点来进行的。

2. 项目执行项目执行期是项目实际运行的时间段。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是国家文物局为促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规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上报预算定额的标准、内容、流程及对预算定额处理和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预算定额标准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际情况,从项目的可行性、地质条件、科技水平及经济投入等方面,制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包括人工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二、预算定额内容1. 人工费:包括勘探发掘现场骨干管理、勘探发掘技术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司机、护卫、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图书馆文献检索人员等支出费用。

2. 设备费:包括勘探发掘施工设备、测量设备、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科学仪器、文物保护设备等。

3. 材料费:包括勘探发掘施工材料、科技实验材料、文物保护材料、研究资料材料等。

4. 其他费用:包括精神文明活动费、绩效奖励费、会议费、国际往来费、宣传费用等。

三、预算定额上报流程1.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上报本省文物厅和市县文物管理部门,报省文物厅审批,经省文物厅审批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3. 经国家文物局审批通过后,文物厅和市县文物管理部门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下发各地。

四、预算定额处理和执行1. 预算定额处理: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进行处理。

2. 预算定额执行: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的要求,按时、按量、按质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精神,为加强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日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的补助范围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是省政府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包括省文物维修保护补助经费和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共同解决。

第四条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统一领导、确保重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的补助范围第五条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抢险、维修、安全和消防;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三、非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的移交和奖励;四、重要馆藏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五、经专家组评审认可的文物保护科研项目;六、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安全、消防;七、经省文化厅、财政厅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 -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考古勘探收费

考古勘探收费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1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 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标准

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标准

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标准一、背景与目的扬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

为确保基本建设顺利进行,避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扬州市政府对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预算标准旨在明确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预算标准,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

二、预算标准1. 经费来源考古调查勘探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等。

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预算范围考古调查勘探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专家咨询、资料整理与分析等费用。

3. 预算额度根据扬州市近年来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实际情况,建议如下预算额度:小型项目经费不低于5万元,中型项目经费不低于10万元,大型项目经费不低于20万元。

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算额度。

4. 分配原则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透明,优先考虑重点项目,兼顾一般项目,避免浪费和重复。

同时,应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经费。

三、执行与监督1. 执行部门扬州市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考古研究院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协作,确保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合理使用。

2. 监督机制为确保考古调查勘探经费的合理使用,扬州市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参与监督,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四、结语扬州市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对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预算标准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扬州市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措施之一,它有助于了解和研究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然而,考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需要经费支持,这些经费的使用应该合理、透明,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持续进行。

为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管理办法被用于指导并规范考古工作中的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性:经费预算应该合理反映考古工作的实际需求,既不能过分浪费,也不能过分紧缺。

同时,预算应该有弹性,以满足突发情况和变化需求。

2. 透明性:经费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应该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说明。

这有助于确保经费使用的公正和合法性。

3. 效益性:经费使用应该能够取得有效的研究成果和文化遗产保护效果。

同时,预算制定应注重经验总结和效果评估,以不断改进经费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经费预算范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包括调查阶段、勘探阶段和发掘阶段的经费支出。

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和维护、场地租赁、材料采购以及研究和出版等方面。

2. 经费预算程序:考古工作的经费预算应经过科学的程序编制,包括项目申报、评估、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作的实际需求和预期效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3. 经费使用管理:经费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安排进行,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经费支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经费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好各项审计和监督工作,以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4. 经费监督和评估:经费使用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江苏地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地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19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四条 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 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二十五条 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 形制特殊;
2. 规模巨大;
3. 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
4. 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二十六条 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
第二十七条 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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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经费每三年可在原有基础上作5-10%的调整。

第七条考古勘探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考古勘探分普通勘探和重点勘探。

第八条普通勘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之内的普通勘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技术工人数量为6至8工/日计算。

第九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技术工人数量为80至120工/日计算。

第十条考古勘探技术工人日工资参照考古发掘经费预算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可最多核减25%。

较硬土质、特硬土质或带水作业的,在上述定额标准基础上需增加50%至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十二条普通勘探、重点勘探的范围和面积根据考古调查的结果划定。

普通勘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十三条考古发掘指为深入了解地下、水下古代文化遗存的结构、布局、性质、文化面貌及内涵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发掘工作。

主要采用探方(沟)为基本工作面,对遗址进行分区管理,逐层向下发掘,进而解剖、探明遗存的堆积层位关系,了解遗存的文化内涵和性质。

第十四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1、普通工人费2、技术工人费3、专业人员补贴费(二)其他考古发掘费: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资料记录费4、交通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文物标本测试鉴定及多学科合作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五)资料整理及报告出版费(六)不可预见费第十五条普通工人费:日工资标准参照江苏省日平均社会工资计算,用工数量标准为每平方米8-12工/日。

第十六条技术工人费: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普通工人日工资额的150%至250%。

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普通工人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七条专业人员补贴费:考古发掘属特殊行业,其补贴费标准与技术工人相同,为当时当地普通工人日工资额的150%至250%。

专业人员用工数量应根据考古现场的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八条消耗材料费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修复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考古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器材、测绘仪器、机电设备、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像、摄影、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

补偿面积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

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

包括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文物标本测试鉴定及多学科合作费是指为更好地保护出土文物,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采用多种科学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及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考古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是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或聘请的专门保卫人员、公安人员或武警,维护发掘现场安全和临时存放文物场所安全而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和设施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资料整理及报告出版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结束后,需及时进行室内资料整理、完成考古发掘报告编写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不可预见费主要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上述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

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

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三十条考古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的遗址,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计,需另行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

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三十一条一般考古发掘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三十二条普通工人日工资标准参照考古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参照“江苏全社会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附录一)执行,设区的市可套用当地上年统计数据计算。

第三十三条依据当时当地普通工人费总额,其他考古第三十四条考古发掘占地补偿费定额标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发掘工作管理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仅指普通工人费和技术工人费两项)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2%;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仅指普通工人费和技术工人费两项)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资料整理及报告出版费为人工费用(仅指普通工人费和技术工人费两项)及其他考古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仅指普通工人费和技术工人费两项)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

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第三十五条考古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一)位置及形制特殊,如山地丘陵地区的石室土墩墓;(二)埋藏深度超过8米的大型竖穴墓葬;(三)其他如洞穴、崖壁、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三十六条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经费总额15%的文物保护费:(一)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二)发掘总数在3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群;(三)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第三十七条考古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或需要排水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和排水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

第三十八条考古发掘中发现特别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程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的,由考古发掘单位委托具有文物保护资质的单位另行编制预算、实施保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考古发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编制考古项目经费预算,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并严格按编制的预算执行;考古经费须专款专用,按要求进行专项核算,确保会计财务资料完整;年终应当据实搞好经费使用决算,并进行必要的审计。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后30天执行。

附录一:江苏考古工地普通工人日工资计算方法江苏全社会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江苏城市化率+农民人均纯收入×(1-江苏城市化率)]÷全年工作日。

江苏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118元,城市化率达到60.6%,减去法定假日,一年工作日约为251天。

2010年江苏全社会日平均工资为:(22944×60.6%+9118×39.4%)÷251=69.7元(约等于70元)。

江苏考古工地普通工人日工资原则上不低于70元。

附录二:案例案例一旧石器遗址考古旧石器时代遗址面积为500平方米,文化层堆积厚度平均在1-2米以内,计划发掘面积100平方米。

由于旧石器遗址的发掘方法区别于以后各个时期考古发掘,预算取值有浮动的,取最高值。

按照《办法》,考古发掘费用包含如下内容:(一)人工费:1、普通工人费2、技术工人费3、专业人员补贴费。

(二)其他考古发掘费: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资料记录费4、交通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文物标本测试鉴定及多学科合作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

(五)资料整理及报告出版费。

(六)不可预见费。

预算如下:(一)人工费1、普通工人费:按照预算办法,日工资标准取70元/人,用工数量取高值12个工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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