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规范
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
产品认证的八种模式产品认证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确认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并获得认证证书的过程。
产品认证对于提高产品品质、确保产品安全、拓展市场和增强消费者信心都非常重要。
产品认证的模式可以根据认证方和认证机构的不同划分为八种模式。
1.产品自证模式产品自证模式指的是由生产厂家自行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并发布自己的认证证书。
这种模式适用于一些中小型企业,相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认证来说费用更低,但可信度可能相对较低。
2.第三方机构认证模式第三方机构认证模式是指企业委托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并由认证机构发布认证证书。
这种模式可信度高,适用于对产品合规性及质量有高要求的企业。
3.政府认证模式政府认证模式是指产品认证由政府部门负责进行,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等。
政府认证通常覆盖全国范围,涉及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行业自律认证模式行业自律认证模式是指其中一行业建立自己的认证标准和认证机构,对行业内的产品进行认证。
这种模式有利于行业内企业的合作和竞争,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形象。
5.国际认证模式国际认证模式是指产品认证由跨国认证机构或多个国家机构共同进行。
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需要在多个国家销售产品的企业,通过获得国际认证证书,使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高度的可信度和认可。
6.标识认证模式标识认证模式是指通过在产品上贴上特定的认证标识或标志,以表示产品已经通过认证。
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行业内存在多个认证机构和多个认证标准的情况,通过标志可以方便消费者和相关方了解产品的认证信息。
7.组织认证模式组织认证模式是指认证机构对整个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认证,而不仅仅是针对一些产品。
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注重整个组织运营质量的企业,通过获得组织认证证书,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8.产品批准模式产品批准模式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审核和评估,但没有颁发认证证书,而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使用。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
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八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依法必须取得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认可准则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从事认证活动。
第九条(设立条件)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并能够符合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文件;属于认证新领域的,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认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相关合格评定现状等;(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属于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还应当具有认证认可或者相关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并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和相当的管理人员;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每类管理体系认证至少具有10名专职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产品、服务认证的,每个专业至少具有2名相应的经国家注册或者确认的专职认证检查员;属于新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应该符合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规则中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和管理的要求.(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2018年11月12日发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强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信用管理,推动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执业信用建设,持续提升认证质量,树立认证公信力,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所发生的失信行为依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行为,是指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认证认可标准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正式确认的失信行为。
包括:(一)信用管理部门确认的失信行为;
(二)受到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失信行为;(三)受到认可机构处理的失信行为;
(四)受到行业协会处理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协会负责汇集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
第六条协会主动查询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有关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信息,至少每季度查询汇集一次。
第七条协会对汇集到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复核、编校,保证录入信息准确。
第八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录入平台后原则上不能修改或删除。
如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或删除,协会应当建立程序进行管理,全程记录、留痕、可追溯。
第九条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统一公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名录。
认证机构失信名录信息包括:认证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失信行为事实。
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信息包括:认证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所在认证机构名称、失信行为事实。
认证人员自律规范
中认协监 〔2014〕85号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你们贯彻执行。
《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是认证认可工作重要的基础性行为规范。
现就《规范》的贯彻执行要求如下:一、各认证从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学习《规范》内容,了解《规范》要求。
二、各认证从业机构应当将《规范》要求纳入本机构有关认证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并作为认证人员培训的要求内容之一。
三、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将《规范》内容作为认证人员入门培训的行为规范,在认证人员培训课程中加以落实。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认可评审人员可以参照执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五、协会将结合注册工作、认证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陆续提出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
附件:《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14年4月22日附件自愿性认证人员自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自愿性认证人员是认证/检查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是认证证据的重要收集者,是认证发现的重要提出者,是认证结论形成的首要环节。
自愿性认证人员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技术能力直接关系着认证工作的形象,也决定着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为使自愿性认证人员行为更加规范,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形成从注册机构到认证机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约束机制,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注册的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
同时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管理,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自愿性认证人员的行为约束。
2024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2024年认证认可工作要点
一、完善认证认可体系
1. 完善认证认可制度体系,制定修订认证认可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完善认证认可技术体系,制定修订认证认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二、提升认证认可有效性
1. 强化认证认可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的作用,推动认证认可服务国家战略。
2. 深化认证认可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动认证认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认证认可监管
1. 完善认证监管机制,加强认证监管体系建设。
2. 加大认证监管力度,加强认证监管执法。
四、促进认证认可国际化
1. 推动中国认证认可走向世界,提升中国认证认可的国际影响力。
2.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合格评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五、加强认证认可技术研发
1. 加强认证认可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新技术在认证认可领域的应用。
2. 提升认证认可技术创新能力,加强认证认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六、推动认证认可行业创新
1. 鼓励认证认可机构创新发展,推动认证认可服务模式创新。
2. 加强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推动认证认可行业健康发展。
七、优化认证认可服务
1. 提高认证认可服务效率,优化认证认可服务流程。
2. 加强认证认可服务质量管理,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质量水平。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
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等三个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现发布《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义《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详见附件)。
以上全部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自律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我会将陆续公布。
各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监督三个自律规范文件的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附件 2: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附件 3: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附件 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一、关于《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协调据了解,《条例》的起草和制定阶段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
国务院将认证认可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中必须完成的项目。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以及公安部等相关部委都为《条例》的制定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使《条例》制定过程中碰到的技术性问题、体制性问题,乃至于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争议都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
认证认可涉及的专业领域十分广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非常密切。
这个《条例》涉及部门之多、遇到的问题之尖锐、复杂,都是比较突出的。
在起草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还邀请公安部等有关部委、认证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最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就《条例》的重大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条例》制定的协调过程,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的精神。
该文件提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据此,《条例》确立了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认证认可工作机制,在制度上把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固定了下来,比较科学、合理地解决了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依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认证认可机构等各有关方面的通力合作。
《条例》的内容体现了各有关方面协调一致、通力合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认证机构的设立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制定调整与实施、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等方面积极配合;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上确保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并注意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廉洁高效、确保依法行政。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5•【文号】中认协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认协监[2008]86号)会员单位、相关认证咨询机构:《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经过3次向认证认可行业内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征求意见,已经修改完善,现予发布。
为促进认证咨询行业认真执行《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协会将在适当时机采取同行评审的方式,向社会推荐一批执行《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的优秀咨询机构,引导市场自觉选择优秀咨询机构,引导咨询机构普遍执行《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
协会希望各地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或其他组织积极使用《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对咨询机构进行评价、监督,推动认证咨询行业走向规范,为提高认证有效性打好基础。
附件: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二○○八年六月五日附件: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高认证咨询工作的有效性。
引导认证咨询机构建立自律机制,提供规范的咨询服务;引导接受咨询服务的组织合理选择认证咨询机构,监督咨询服务质量。
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提供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服务的认证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
也为需要接受管理体系咨询服务的组织提供选择认证咨询机构、咨询人员的指导,以及相关方监督咨询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三条从事管理体系咨询业务的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应当执行本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可以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咨询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CCAA认证价格自律规定》2013年5月发布7月1日实施
0 分/项目 -5 分/项目
发票真伪
发票真实
0 分/项目
—4—
发现一张发票虚假,无论其它所有单项认证收费价 /
格高低,认证机构整体直接评价为最低级别
第九条 认证项目价格规范等级的评价结论 (一)评价内容总分等于 0 到-5 分,则该认证项目确定为价 格规范等级 1 级; (二)评价内容总分-10 分到-20 分,则该认证项目确定为价 格规范等级 2 级; (三)评价内容总分-25 分以下,则该认证项目确定为价格规 范等级 3 级。 第十条 认证机构执行价格自律要求的评价方法 认证机构执行价格自律的情况由协会依据检查结果作出客观 评价。评价方法见表 2
例如:就建筑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言,审核依据增加了 GB/T50430 标准的要求; 2)同等人数规模,但组织内部机构复杂程度不同。例如:一个集团性公司下属若干
表 2 认证机构执行价格自律情况的评价方法
整体表现等级 级别含义
评价方法
1 级价格占抽查项目的 80%以上,2 级价格占抽查项目的 20%
A级
行业标杆
以内,且无 3 级价格的项目
B级
良好执行
1 级和 2 级价格合计占抽查项目的 80%以上
C级
急待改进
3 级价格占抽查项目的 30%到 60%
D级
行业最劣 3 级价格占抽查项目的 60%以上;或抽查项目中发现虚假发票
注:协会对认证机构执行价格自律符合性等级的判定,既可包括对认证机构整体的判
定,也可包括对其分支机构的单独判定。对分支机构的评价将对总部的评价产生影响。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项目和行为进行调查
—5—
和处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将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通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3•【文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检测检查机构,各部室、下属单位:2013年,全国认证认可战线认真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总局党组“十二字方针”和支树平局长提出的“完善制度,凸显作用”的工作要求,制定了“完善五个机制、实现五个提升”的年度工作思路,以转变作风和转变职能为落脚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全面深入地反映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请各单位在总结2013年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4)》(以下简称《年鉴》)的编纂工作。
一、请各单位按照《年鉴》编写要求(见附件),指定人员撰写文稿并提供资料,按时完成供稿任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认真撰写2013年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提供1~2幅反映2013年度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彩色新闻图片(配相应的文字说明)。
以上稿件和资料请于4月20日前报《年鉴》编辑部,并注明撰稿人和审稿人姓名。
二、撰写的条目及提供的资料应严格把关,既要翔实丰富,又要遵守保密规定;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符合写作规范。
各有关单位担任《年鉴》编委的领导及撰稿人名单如有调整,请将调整后的名单同时上报。
三、年鉴的编纂与出版是一项公益事业,对我国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请各单位对《年鉴》出版、发行以及宣传专版征集方面予以支持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2.11•【文号】国办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02年2月11日国办发〔2002〕11号)质量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探索,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督不力等问题。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认证认可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认证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可是对从事认证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和审核人员资质条件与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
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产品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加强认证认可工作,既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既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以及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从发展经济、促进贸易、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建立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积极推进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的改革,逐步实现认证机构的社会化。
行业自律:监督与引导并举——访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自律监管部主任董德山
开 展 培 训 。但 自 律 问 题 并 非 仅 依 靠 培 训 能 够 解 决 , 因 此 , 我 们 在 这个 过 程 中也遇 到 了一 些 困难 。 这 就需 要找 出问题 ,解 决 问题 ,
主 体 。 在 自律 工 作 中 ,我 们 十 分
重 视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自律 和 规 范 , 而且 正在 进 行一 些 实质性 工作 。 比如 ,我 们 将 对 认 证 人 员 的 职 业
对 于 行 业 自律 ,我 们 始 终 坚 定 信 I 把 行 业 自律 这件 事 抓 好 、抓 ,
编 郝 娟 辑/ 丽
U l ei pCo 高端 s
立 志 言 为 本 ,修 身 行 乃 先 。
象 。 事 实 上 ,CCAA的 行 业 自 律
工 作 早在 6 前 就 已开 展 。这 6 年 年 来 ,ccAA充 分 调 动 行 业 机 构 和
的 三 个 工 作 文 件 ,讨 论 并 通 过 了 中 国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关 注 ,但 至 今 有 些人 仍持
观 望 态 度 。 为 什 么 会 出 现 这 种 “ 盾 ” 的现 象 ? 矛
律 项 目中 将 会 有 2 3 工 作 取 得 ~ 项 成 果 。 目前 正 准 备 在 全 行 业 内进 行 意见 征 集 ,以期 按计 划通 过 。 我 们 预 计 2 1 年 底 完 成 对 新 工 作 03
导 。 认 证 认 可 从 业 人 员 是 行 业 的
办 法 的 效 果 、 利 弊 、 成 本 进 行
对 比 分 析 ;确 定 措 施 , 形 成 解 决 问题 的 主 要 办 法 和 思 路 ;形 成 规 则 ,将 主 要 的 办 法 思 路 以规 则 形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公布日期】2006.12.05•【文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 为落实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件,更加有效地对自律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2. 协会设立专人处理投诉举报的有关信息,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3. 协会接受投诉举报的范围是:会员违反自律规范文件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4.协会接受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及来访等各类方式的投诉举报。
5.电话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见附表),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6.电子邮件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实施加密管理。
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保存到专用加密文件中,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7.信函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信函处理人员,两人以上在场时拆阅信函实施加密管理,投诉举报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8.来访投诉举报的接待及信息处理:对于来访的投诉举报人员,协会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单独房间接待,并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由投诉举报人在记录完毕后签字确认,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9.无论处理何种形式的投诉举报,经办人在整理投诉举报信息、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时,均应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CCAA继续教育认证人员考试试卷答案(100分)
CCAA继续教育认证人员考试试卷答案(100分)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CCAA继续教育认证人员考试试卷答案(100分))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CCAA继续教育认证人员考试试卷答案(100分)的全部内容。
1、对于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证明():认证机构能够开展认证活动其在特定范围内按国际公认标准具有从事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认证机构的每张认证证书都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具有从事相应认证活动的能力B2、《》规定了产品认证的性质、组织管理、认证条件和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A3、“合格评定" 包括了()等合格评定活动检查检测认可以上都是D4、根据专业判断确定过程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的活动是()检查检测认可以上都是A5、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
检查检测认可以上都是B6、实施合格评定的规则、程序和对实施合格评定的管理。
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方案合格评定制度以上都是c7、合格评定机构从事的合格评定活动包括:认证校准检测以上都是8、认可机构是()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是合格评定机构是合格评定管理机构以上都不是a9、如果认证证书带有认可标识,表明()认证证书有效认可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任认证的结果有效认证的结果更加可信,可以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d10、“合格评定”这一概念关注的是()符合要求合格满足要求满足规定要求d第三、四章习题1、合格评定由()功能有序组成,它们可以满足对证实规定要求得到实现的需求或需要:选取确定复核与证明以上都是d2、2004年合格评定功能法在()提出ISO/IEC 17000ISO/IEC 17020ISO/IEC 17021ISO/IEC17011a3、需要确定拟评定的特性、要求以及对评定和抽样适用的程序检查确定审核选取d4、按照程序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样品的活动是()取样选取检测b5、()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27—2008GB/T 27025-2008/ISO/IEC 17025ISO/IEC 17000:2004GB/T19017—2008/ISO10007:2003c6、针对合格评定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对选取和确定活动及其结果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验证是()证明确定复核检查c7、作为保持符合性说明有效性的基础的对合格评定活动的系统性重复监督确定证明复核a8、()标准规定了如何撰写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和指南ISO/IEC导则2ISO17021ISO17000ISO17007d9、合格评定的“功能法" 是指()合格评定的使用合格评定的作用按功能划分合格评定活动的方法合格评定的结果c10、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组织采纳的并且可向公众提供的标准是()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其他国家标准标准第五章习题1、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是 ()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上都是d2、非例行价格检查主要针对()情况进行:根据价格信息通报,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根据例行价格检查结果,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根据行业自律投诉举报情况,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以上都是d3、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是()的宗旨认监委认可委认证认可协会认证机构b4、自觉信守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包括: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相互监督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以上都是d5、()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的认证行业内任何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获证组织消费者或社会监督员b6、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是()的职责认监委认可委认证认可协会认证机构7、中国认证认可监管制度包括()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统一的认可制度符合认证认可行业特点的法律责任制度以上都是d8、注册认证人员在未取得《机构转换证明》之前()仍属于原认证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从业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属于中立人,可以代表其他认证从业机构从事认证活动需要时,可以代表待转入认证从业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不可以代表任何认证从业机构从事认证活动a9、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负责该证书的监督社会及监管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该发证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以上都可以c10、注册认证人员转换认证从业机构,转换申请 ()提出必须由注册认证人员本人可由注册认证人员所在从业机构需要时,可以由中间人以上都可以a。
自律规范文件
附件 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味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监督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体味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与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视不同情况赋予处置,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发布。
第四章附则本公约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开展注册认证人员资格挂靠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开展注册认证人员资格挂靠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中认协综〔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开展注册认证人员资格挂靠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中认协综〔2021〕26号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注册认证人员违规行为资格处置过程中发现,一些注册认证人员存在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下文简称“挂证”行为),人证分离。
将注册资格交给认证机构报认证工作信息,不实际在认证机构工作,不实际进驻审核现场;也有一些认证机构,将认证人员信息作为认证工作信息填报上传,但并未通知认证人员本人,认证人员本人不知情、未参加现场审核、未领取工作报酬。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认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协会决定开展认证人员“挂证”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同时,专项治理行动也是配合《认监委关于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国认监〔2021〕3 号)的实施,对存量和增量进行两端管控,形成对违规行为的震慑效应,为行业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现就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核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认证活动是否为认证人员本人实际参加,如本人未实际参加,则认定为“挂证”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专项整治重点工作由协会组织力量集中实施,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配合。
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相关人员可登陆CCAA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V3.0(网址:/ccaa/)中的认证项目模块查询过往认证经历(示例详见附件1)。
1.自查自纠工作由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配合;各认证机构应确保将此次专项行动信息传达到每一个认证人员。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中认协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认协监[2010]120号)各相关认证机构:2010年3月召开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工作会议,对实施《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的工作进行了研究讨论,多数认证机构针对实施过程提出了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
会议认为该规范的实施对维护认证市场秩序起到了明显作用,同时要求深入认真研究,完善规范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
会议之后,协会组织部分认证机构座谈会,研究需要修订完善的问题。
在充分调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对认证证书转换备案的工作环节进行调整。
发布实施《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附件: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认证证书转换过程,遏制由于认证证书转换造成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其它机构以初审、再认证、监督等形式进行转换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要求第四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出具书面声明,可以对证书以进行转换,换发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尤其要: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九条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监督第十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体会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与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臵,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公约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2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
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第四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5000元;员工人数在4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2000元、20000元、13000元;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3000元、26000元、20000元;员工人数在101-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8000元、38000元、29000元;员工人数在50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8000元、55000元、40000元;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五)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复评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
(六)考虑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六条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执行情况上报协会。
报送内容包括:季度发证总量、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其中未执行的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及行业风险等级、认证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
第七条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
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二条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
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3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认证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审核员和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机构对审核员的培养、管理和平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根本依据。
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事业和个人发展、平等互利,有利于调动审核员和培养机构积极性和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
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认证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审核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第五条审核员只能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认证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机构执业的审核员。
第六条审核员在认证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无论何种形式,审核员都应与认证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工作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