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追踪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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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疫情追踪

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结核病疫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为发现、报告活动性肺结核及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或疑诊为肺结核的病人,包括住院病人均要向我院防疫科报告,我院同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归口治疗。

二、凡收到辖区内医疗单位肺结核疫情报告后,我院要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核对《初诊病人登记本》,避免出现重复登记情况,确定病人是否到县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对未就诊者予以登记,填写病人追踪通知单,进行追踪。追踪方法:

1、电话追踪:对有电话的病人,我院防疫人员直接用电话与病人进行联系,说明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意义,劝导病人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检查。

2、乡、村医生追踪:无法用电话联系的病人,我院通过电话与各乡村医生联系,告知病人的详细情况,由村级医生通知,再由村级医生与病人进行联系,督促病人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

3、对未到位病人再追踪:通过电话和村医追踪的病人,若5天内未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乡村医生应主动到病人家中,了解具体的情况,劝导病人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检查。

大富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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