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
最高院未成年案件规定
(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第一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定义和特点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未成年犯罪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智力和认知能力尚未完全发育,其法律责任能力较成年人较低。
2.心理特点:未成年人通常心理较为单纯,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往往对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1.立案阶段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警方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警方需全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同时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犯罪动机、手段和社会背景等。
2.司法审查一旦案件立案后,司法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庭将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和社会调查,全面评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同时了解其家庭、学校情况及社会关系,为后续的处理程序提供必要的信息。
3.教育矫正对于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纳入教育矫正体系中进行矫正和教育。
教育矫正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规范培训等,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重新融入社会。
4.家庭调解对于一些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会采取家庭调解的方式。
家庭调解主要是通过法官或专业人士对家庭进行全面调查和协调,帮助家庭解决内部矛盾,化解犯罪行为的根源。
5.保护措施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
必要时,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措施,确保其在监管过程中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服务。
第三部分: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保障1.法定法庭依法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法庭应当是民事依据普通审判程序的传统法院。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仍然可以依法对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管教、管制等。
2.受害人保护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保护问题更为重要。
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审 查 起诉 阶段 介 入诉 讼 。 笔者 认
为 随着 条件 的成 熟 , 当把合 适 应
成年 人参 与诉 讼提前至 侦查 阶段 ,
在 警察 第 一 次讯 问 时就 应 当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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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 圆桌审判 ” 式 模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未 最
成 年 人 开 事 案 件 的若 干 规 定 》 0 第 2 7条规 定 :法庭 审理 时 ,审 判人 “ 员应 当注意 未 成年 被 告 人 的智 力
发育 程 度 和 心理 状 态 ,要 态度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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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人司 法 制度 是 一 个 国 家司 法 制度 中 不可缺 少 的有机 组 成 部 分 ,是 衡量 一 个 国家 司法 制
法理 念 、一 种适 合 未成 年 人 身 心
特 点 的审 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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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合 适成 年 人参 与 制
议 , 后修 改 《 事诉 讼 法 》 , 今 刑 时 应
对 未成 年人 刑 事 审 判程 序 作 出 明 确、 系统 的规 定 , 确定 少年 法庭 的 地 位和 作用 ,切 实维 护 未成 年 人 的合 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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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龄年轻化。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们犯罪的话会通过组建未成年人法庭来进行审理,既要对他们进行保护,又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2、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信仰、社会责任以及文明程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理念和基本准则。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理念和准则。
一、司法理念1.1 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大多数时候是因为年龄太小,自我控制能力弱,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要的首要原则是人性化审理。
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健康,采用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等手段来帮助其恢复正常状态。
同时也要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其他负面影响。
1.2 照顾社会效益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问题。
既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也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执行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其未来的社会角色,以及未来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在制定判决时,应当从维护公正、保密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1.3 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行为,还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来看待。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未成年人进行认真的教育,并给予其及家长相应的建议、警告和指导。
比如,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进行道歉、赔偿等行为,并加以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行为。
二、基本准则2.1 遵循法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重要的是清晰明确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确保公正裁决。
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诚实的原则,绝不能受到利益、非法诱惑或残酷的批判影响。
2.2 依据事实、理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理智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判决能够合理、合法,并具有有关尺度的公正性。
2.3 尽可能地避免暴力和刑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避免使用暴力和刑罚的方式。
最大程度上采用教育、引导、纠正行为等方式,以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摘要:在法官的执法理念中要有清晰的司法保护意识,不管审理哪一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管是什么样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都必须把司法保护放在重要地位,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司法保护与审判活动同时存在,司法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过程。
法官一方面要及时处理案件,用特殊的审理方法教育失足少年;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的运用,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两者都不能偏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众所周知,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保护,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它必须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亲眼看得见亲身体会得到的。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概况长期以来,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导,大胆探索,并吸收国外司法制度中的科学做法,取得了一些公认的成功经验。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判少年刑事案件。
截至1994年底,全国已有3 369个少年法庭,少年审判人员达万余人,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
在组织形式上实现多样化,包括在刑庭内建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级审判的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全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少年违法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法庭。
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和做法,如特邀陪审员制度、寓教于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经实践证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但长期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往往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不够,因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二进宫”的比例不断增高,惯犯、累犯持续上升。
其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改造。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社会中日益突出,给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深入探讨其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司法实践情况。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揭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未来的研究应该在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的注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为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提供启示,推动相关领域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司法实践、现状、影响、目的、意义、挑战、应对策略、展望。
1. 引言1.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严重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转变,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出年轻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不仅有传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案件,还出现了新型的网络诈骗、暴力行为等涉案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还表现在犯罪的发生频率高、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广泛等方面。
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教育缺失或家庭环境不良等原因,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而滑入犯罪的深渊。
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也给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强预防和治理。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科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找到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1.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个人及其家庭可能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惩罚和法律制裁,会对其未来的发展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刑诉法第270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高法解释》第463条)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67条)★★★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高法解释》第477条)
强制措施适用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承办人员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是指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发展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他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对其后续发展的影响,关注其改造教育的需要,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审判程序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成年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指定辩护人、允许家长或监护人陪同等。
同时,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保持严肃公正的态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做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教育工作。
2.司法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应更多地从教育、保护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等因素,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成长环境、身体状况、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为未成年人提供改造教育措施。
同时,法院需侧重于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教育改造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积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和改造工作。
主要包括针对罪犯的心理咨询、行为矫正、法律教育等。
通过专业团队的辅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可以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进行心理疏导。
同时,法院也可以采取社区服务、社会实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尽快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在未成年审判工作中,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家庭的支持和关爱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成功至关重要。
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法院需要积极与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情况,充分听取家庭的意见并加以考虑。
同时,法院还需要通过社会机构的参与,提供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和法律援助。
总之,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应当立足于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更注重对其发展的关注和保护。
通过特殊的审判程序、司法保护、教育改造以及家庭、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及时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再次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电子教案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 法律地位
1、其在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的到场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出席。
2、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关事项作出说 明,提出要求,并对将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在其必须作为证人被询问时,法定代理 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
4、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 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该未成年人发问。
2、实践中的做法
(1)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者16岁 以上但被认为是智力落后的未成年时,侦查机关认为必要,传唤、讯 问未成年人时,一般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
(2)当其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侦查中讯问未成年人时,一 般不通知他的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3)如果有材料说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是 犯罪的教唆犯,或者会妨碍诉讼或搜集证据,则一律不通知法定代理 20人20/到10/1场5 。
权益
2020/10/15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全面调查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全过程 中,既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调查, 也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调查。
分别处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犯罪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 待、分别羁押和分别执行。
迅速简易
在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中,它要求迅速
一 二 三 四
执行
五
2020/10/15
一、立案前的程序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调查
(二)立案前的处理
立案前处理
劳动教养
帮助教育
2020/10/传讯未成年人的程序
1、原则规定 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 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这几项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不公开审理;记录封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要有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这些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更多诉讼的权利。
一、人性化指导思想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更加注重人性化是此次指导思想的特点,有许多措施体现出了人性化,主要方面如下: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些人员要从心理学角度能够懂得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还要保障他们能够使诉讼权利得到应有的实现。
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其他司法机关的通知,尤其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办理援助。
三是听取建议权,这里准确地说其实就是要让律师参加进来,当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时,应当提前告知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听取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护;综上而言,上述规定是在我国实务工作试点中得到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如果这些好的规定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未成年的保护就会加大许多,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必须深入理解,只有从这种指导思想出发才可以真正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才能够挽救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才能够使法制化得以更好实施。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般就是按一般规定、开庭准备、审判、执行这四个流程来走的,考虑到嫌疑人的年龄问题,对案件处理环境会认真考虑。
在如今这个社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常常会误入歧途。
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下。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04•【文号】法释[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涉及到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也是相对复杂的。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多个环节,例如逮捕、审判、教育改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逮捕和取保候审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是由警察机关负责进行逮捕和取保候审。
当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时,警察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展开调查,并在必要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在逮捕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意味着他们暂时可以获得自由,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审判程序未成年犯罪的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
在立案阶段,警察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阶段,警察机关会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旦提起公诉,就会进入开庭审理的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三、教育改造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中,教育改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法院有权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少年管教所、少年收容教育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最终重新回到社会。
四、帮教程序除了法律程序外,帮教程序也是未成年犯罪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帮教的方式,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正错误。
帮教团队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帮助计划,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
五、社会监护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过程中,社会监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均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和帮助。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六、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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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时,有几方面需要注意:(一)审判组织的专业化。
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组织应专门化的道路。
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院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取了设立少年审判庭的作法是比较好的选择。
对审判组织而言,也应采取专业化的方法,应挑选素质高,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判。
对合议庭的组成中,一般应有女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以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法庭审理中要注意审判的技术和方法。
审判人员要恰当运用审判语言,以调节气氛,缓和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在未成年案件审判中,要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如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到庭、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等权利。
(四)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要坚持直接审理原则。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不能书面审理代替直接开庭审理。
直接审理,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