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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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清发改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8〕19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通知》(清委农委〔201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8〕6699号)的精神要求,现就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依法承接小型工程项目,并结合清远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范围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单项1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外),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积极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禁止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使用资金分割工程。
第三条项目类别包括按照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要求完成的
“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环境整治小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含村道、机耕路、巷道)、小型农田水利、农村沼气、危旧房改造、分散化污水处理、移民后期扶持、垃圾处理等小型工程项目。不包括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第三章工程立项、申报、审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规划,优先进行立项,合理确定和布局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投票确定。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50%以上的村民赞同的项目方能逐级申报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重点就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路线、投资概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村民自建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如需勘察设计的,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计文件的签字、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向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做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实施主体及责任
第七条以行政村为单位,可由村委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在自然村,自愿成立由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建设理事会。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选举和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财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原则上包括理事长、施工员、质管员、会计等,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等。村内若无合适条件人选时,可由乡镇协助选派。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
第八条项目实施可由自然村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优先选择本行政村内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申请承接人超过实际承接需求时,可综合考虑经验能力、民主投票、排队轮流、随机抽取、通过农村“三资”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开确定承接方。
第九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要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工程管理,建设健全经费支付程序,根据进度,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应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金额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减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增减的,应编写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等,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由发展改革局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第十一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违反工程设计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必须向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三条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接受项目建设理事会和村委会、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曾有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及通过贿赂承揽工程等不良行为的农民工匠,取消其承接工程资格。
第五章保障监管
第十四条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项目进展、支出明细、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镇(乡、街道办)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自建方式确定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建后管护等进行全流程监督,建立完善审计、稽察、监督评估等制度,跟踪问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工程效益。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项目结算
第十七条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可实行报账制,也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
(一)实行报账制的,须经村委会、镇政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应不突破投资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