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巩固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政策培训测试题 (2)
巩固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政策培训测试题1. (多选)“两不愁”的正确表述包括()分值A.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主食需求,并补充一定的肉、蛋、奶、豆制品等必要营养食物(正确答案)B. 农户无购买能力靠社会捐赠、接济,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C.农户有能力通过自购或依靠子女赡养,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正确答案)D. 安全饮水有保障2. (单选)“三保障”不包括()分值A. 义务教育B. 基本医疗C. 住房安全D. 高等教育(正确答案)3.(多选)以下哪几类人群,在过渡期内,可享受基本医疗参保全额或定额补助?()分值A. 特困人员(正确答案)B. 低保对象(正确答案)C. 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正确答案)4.(多选)《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在有效防范制度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象调整为()分值A. 农村低保对象(正确答案)B. 特困人员(正确答案)C. 易返贫致贫人口(正确答案)5.(判断)《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和精准帮扶机制。
分值对(正确答案)错6.(多选)《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出重点做好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这四种慢性病包括()分值A. 高血压(正确答案)B. 糖尿病(正确答案)C. 结核病(正确答案)D. 严重精神障碍(正确答案)E. 类风湿性关节炎7. (多选)“十四五”期末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主要指标包括()分值A. 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空白点”动态清零(正确答案)B.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脱贫县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正确答案)C.脱贫地区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完成标准化建设,脱贫地区乡镇卫生院中医馆设置实现全覆盖(正确答案)D.签约家庭医生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的规范管理率达到90%(正确答案)E. 大病专项救治病种≥30种(正确答案)F.以省为单位,脱贫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十四五”期间总上升幅度达到5个百分点(正确答案)8.(判断)《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脱贫地区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清府办函〔2024〕51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清府办函〔2024〕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州对口帮扶协作清远指挥部,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我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成立清远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人员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州对口帮扶协作清远指挥部,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市气象局、通信建设管理办、邮政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局以工作专班办公室名义印发。
二、主要职责统筹谋划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及有关问题,强化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建立实施军地民三方协同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全市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域低空飞行管理机制和运行规则;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链布局和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培育推广低空飞行应用示范场景,强化与广州等周边地区应用场景合作;指导各地低空经济工作开展。
三、分工安排工作专班下设综合管理、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产业招商、场景拓展六个专项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清府函〔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清府函〔2022〕109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业经八届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16日清远市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行动方案(2021—2025)建筑业龙头企业是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排头兵、行业转型升级的主力军、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出一批优势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带动我市建筑业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市委关于推动清远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方案”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创新驱动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起点,大力推进建筑业向新型建筑工业化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业绩佳、效益好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清远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始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通过实施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计划,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带动中小企业以及行业、产业的整体提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清府办〔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21〕34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措并举,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等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所属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残联配合)(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参保职工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村级小型工程监管方案
村级小型工程监管方案一、背景我国农村地区的小型工程建设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小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等,这些小型工程的建设对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农村地域广阔,基层管理相对薄弱,加之一些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问题,使得小型工程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工程”的恶劣情况。
因此,加强对农村小型工程的监管,提高小型工程建设质量和科学性,迫在眉睫。
二、制定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农村小型工程监管职责、规范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该方案还旨在加强对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良好秩序。
三、执行主体1. 村级工作组织: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设立,成员包括技术人员、监察人员、财务人员等,具体任务为监管并协助小型工程建设。
2. 农村小型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任务,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工程。
3. 监督检查部门:主要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村级工作组织的指导下对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进行抽查。
四、具体方案1. 加强村级工作组织建设:村级工作组织应当牵头制定小型工程的项目计划,确定工程的建设内容、工期、经费、质量标准等,并要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村级工作组织还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计划,保障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规范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行为:村级工作组织要加强对农村小型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管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完成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和技术人员的审核,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3. 提高对小型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力度:村级工作组织要加强对小型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实行监管责任的计划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小型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清远市(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清远市(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清府函〔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清远市(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1〕125号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清远(片区)实施方案》已经市委七届第142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及市政府七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清远(片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清远重要讲话精神,积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建设(以下简称广清接合片区),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验目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清远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探索以城带乡、工农互补,城乡互促、融合发展的城乡融合发展模式,取得积极成效,广清接合片区清远(片区)具备较好的发展改革基础。
——到2022年,初步搭建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城中村改造合作、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等平台,并进入实质性运作。
探索制订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等试验任务上取得重大突破,城乡人口迁徙更加有序,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更加完善,农民增收渠道更加多元。
——到2025年,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形成,城乡普惠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基本建立,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显缩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改革措施。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清发[2012]28号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正文:----------------------------------------------------------------------------------------------------------------------------------------------------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2012年9月8日清发〔2012〕2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率先突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和总体目标1.必要性。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区域和城乡之间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转变执政理念,提高执行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根本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
2.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6年,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达到珠三角地区平均水平的80%以上,我市北部地区(指连州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下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达到南部地区(指清城区、清新县、英德市、佛冈县,下同)平均水平的80%以上。
初步建成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间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实现区域和城乡基本相当。
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位居粤东西北地区前列。
二、全面推进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3.以教育创强促教育均衡发展。
以创建省教育强市为抓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2012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英德市要力争创建成省教育强县;2013年,全市8个县(市、区)均建成省教育强县(市、区)、90%以上的建制镇(街)创建为省教育强镇(街);2015年,全市所有的建制镇均创建为省教育强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已经六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以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禽畜养殖业污染、水体污染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传承和凸显岭南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风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
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以“村风整治、村容改善、生活提质、设施完善”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尊重农民意愿,通过“三个重心下移”和“三个整合”,强化政策引导,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人与自然融洽和谐的生态环境。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特制订《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4月23日附件广东省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抓紧补齐“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对已纳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和村内巷路、小型农田水利、种养类设施、农村供排水、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移民后期扶持、古驿道修复、村级社会事业(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等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为主的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二)不适用范围。
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适用简易审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清府[2014]3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清府〔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清远市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扶贫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8日清远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扶贫改革试验区的意见》(国开发〔2013〕1号),清远市被确定为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贫工作的要求,深入推进清远市建设试验区各项工作,探索更有效的扶贫机制和模式,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重要意义。
2009年以来,清远市作为全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策源地,通过推进创新思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形式4个创新,实施党建引领、社会参与、整村推进、自主互助、机制保障5项举措,形成政策保障、产业开发、金融服务、技能培训、社会帮扶、考核激励6大机制,尝试解决“扶谁的贫、谁来扶贫”、“怎么扶”、“稳定脱贫”和扶贫开发长期化、制度化等问题,帮助全市23.8万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清远特色的扶贫开发新路子。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足清远市扶贫开发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清远市扶贫改革试验工作,既有利于激发清远贫困地区发展活力,增强贫困群众自我脱贫动力,进一步消除相对贫困,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通过丰富和完善具有清远特色的经验,进一步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和模式,为全国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七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七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2日清远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7〕242号)文件精神,根据《清远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实施方案(2016-2018年)》和《清远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为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新渠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十九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农综改为统领,因地制宜,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途径,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三个激活: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从而达到激活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的目的。
突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布局、深化农业产业融合、完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链条、创新农业发展模式,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着力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增强供给结构对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促进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协调;着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与新品牌,发展休闲农业、推进三产融合,适应新时期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培育农业中长期发展新动能与新优势;着力优化农业经营结构,加快促进经营方式向适度规模转变,开辟农民增收的新空间与新渠道,构建规模化、效益化、精品化、特色化、休闲化、生态化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清府办[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08〕73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与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和耕地储备指标管理,根据国家补充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土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条项目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勘察测绘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及附属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清府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推动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提高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农业保险服务通则》,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种养业生产特点和风险保障需求,构建完善农业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充分运用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为“三农”提供专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产品供给稳定,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普惠性的强农政策和民生实事。
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政府报告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业保险服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产品承保率,建立完善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工作长效机制。
力争2017年实现:各地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产品(水稻、玉米)承保覆盖率达95%以上、主要农业经济作物、畜禽保险产品(生猪、家禽、奶牛等)承保覆盖率达80%以上。
到2018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组织健全、操作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产品(水稻、玉米)实现全覆盖,其他经济类农作物保险产品承保覆盖率大幅提升。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清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清发〔2011〕28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宣传、文化部门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机制发展”的工作原则,多方联动,多措并举,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
截止2011年6月,全市共建成农家书屋1040家,实现了一村一书屋的目标,并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的检查验收,提前5年实现了覆盖全市行政村农家书屋的目标任务,走在全省山区市的前列。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促进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市委宣传部、英德市人民政府等11个单位为“清远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做出新成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以先进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文化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促进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幸福清远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清远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名单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5日附件:清远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名单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连州市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清新县人民政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城镇化的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
〔2010〕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共享清远市改革发展成果,引导和激励农民工热爱清远、建设清远,吸引更多的优秀农民工融入清远、扎根清远,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快推进清远城市化的建设。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清发[2008]24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09【实施日期】2008.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清发〔2008〕24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关于扶贫开发工作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广东省农村“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清远市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2-2011年)》和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家扶贫开发基本方针,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清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线,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为基本对象,以加快贫困村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稳定增加收入为重点,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战略,着力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奔康步伐,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争当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
二、目标任务从2008年开始,力争用5年时间,通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帮扶措施,使全市现有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村貌得到显著改善,“行路难”、“食水难”等农村“五难”问题得到解决,全面实现通电、通邮、通讯、通电视广播、通网络信息。
农村劳动力广泛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主导产业覆盖贫困村。
被帮扶的贫困户有稳定的增收项目,逐步脱贫。
通过实施扶贫开发,为我市争当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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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清发改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4月15日附件清远市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8〕19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通知》(清委农委〔2018〕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8〕6699号)的精神要求,现就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依法承接小型工程项目,并结合清远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项目范围第二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单项1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外),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积极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
禁止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使用资金分割工程。
第三条项目类别包括按照清远市“美丽乡村2025”行动计划要求完成的“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环境整治小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含村道、机耕路、巷道)、小型农田水利、农村沼气、危旧房改造、分散化污水处理、移民后期扶持、垃圾处理等小型工程项目。
不包括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第三章工程立项、申报、审核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
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规划,优先进行立项,合理确定和布局农村小型工程项目。
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投票确定。
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50%以上的村民赞同的项目方能逐级申报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
经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重点就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路线、投资概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村民自建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如需勘察设计的,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要按照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计文件的签字、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向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做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实施主体及责任第七条以行政村为单位,可由村委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在自然村,自愿成立由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建设理事会。
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选举和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财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
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原则上包括理事长、施工员、质管员、会计等,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等。
村内若无合适条件人选时,可由乡镇协助选派。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
第八条项目实施可由自然村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优先选择本行政村内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
申请承接人超过实际承接需求时,可综合考虑经验能力、民主投票、排队轮流、随机抽取、通过农村“三资”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开确定承接方。
第九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要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工程管理,建设健全经费支付程序,根据进度,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应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金额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减建设内容。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增减的,应编写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及预算等,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审批,同意后由发展改革局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第十一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违反工程设计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必须向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三条项目承接人农民工匠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接受项目建设理事会和村委会、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曾有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及通过贿赂承揽工程等不良行为的农民工匠,取消其承接工程资格。
第五章保障监管第十四条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项目进展、支出明细、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
镇(乡、街道办)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自建方式确定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建后管护等进行全流程监督,建立完善审计、稽察、监督评估等制度,跟踪问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工程效益。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项目结算第十七条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可实行报账制,也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
(一)实行报账制的,须经村委会、镇政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应不突破投资的10%。
(二)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的,应已完成县(市、区)级验收,方可按照补助标准、补助政策兑现补助资金,原则上补助比例不得高于工程造价的80%。
第十八条强化对村民劳务工资的发放监督。
村民劳务工资可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
第十九条对村级项目工程实施前后加强影像资料采集对比,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要严格按工程建设进度,拔付工程建设资金。
同时,要预留10-20%的建设资金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拔付,以防烂尾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出现。
严格资金管理,使财经纪律成为不能碰的“高压线”,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虚假冒领建设资金。
各级政府、村级组织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财政投资的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提供结算材料报镇(区、街道)进行审核,并把审核结果送县(市、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按照下达投资计划全部完成;(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及设计要求;(三)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四)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规定;(五)项目完工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二条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及格后,由村委会逐级上报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市、区)级发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如房屋建筑类住建部门参与;交通公路类交通部门参与等)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程验收组对小型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实行项目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人员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要严肃追责。
第八章建后管护第二十三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一)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
(二)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所有,并由理事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行经营权和管护权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项目资金中计提管护经费。
县(市、区)作为新农村建设责任主体,应将管护经费纳入预算安排。
第九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住建部门、审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开展村民自建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镇(乡、街道办)和村“两委”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