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犯罪起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首先,我谨向法院表示真诚的敬意,并感谢法院对我起诉意见书的审阅。
本意见书旨在针对一位被指控职务犯罪的被告,就其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起诉意见。
一、案件背景和犯罪事实被告,姓刘,男,1978年出生,在XX国某市政府工作。
该市政府从2005年至2019年间,对外与多个企业签订了土地开发协议。
根据我部门侦查结果,被告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手段,对部分企业在该市进行土地开发的事项进行干预,实施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根据调查,被告刘在其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企业A、B、C等三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贿赂款项,总计数额超过500万元。
他们向被告提供财物,以换取特定的批准、批复及行政审批等办事便利。
2. 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刘利用其职务之便,将企业D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一家私人企业,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交易,致使国家损失了500万元。
3. 以权谋私,违法进行土地开发。
被告刘在其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某个地块企业F进行土地开发,并为该企业提供非法批文、不合格建筑许可证等,给该市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二、证据分析和调查材料为了证明被告刘的上述罪行,我部门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主要证据如下:1. 财产调查。
通过对被告刘的财产调查,我们发现了大量数额巨大的不正当财产。
其中包括多处房产、豪车以及保存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中的巨额存款等。
2. 电子邮件和通讯记录。
我们查获了被告与企业负责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和短信记录,这些通讯内容明确详细地说明了贿赂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的事实。
3. 目击证人的证言。
我们成功联系到多名目击证人,他们对被告刘收受贿赂以及徇私舞弊行为提供了关键证言。
4. 涉案企业的账目调查。
我们对涉案企事业单位的账目进行调查,发现了一系列与被告刘相关的资金往来,证明了他收受贿赂的事实。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3•【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
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
杭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杭州实践。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和最严密法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伪造资质,违法回收并露天焚烧装修废物,触犯三罪被告人郑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危险废物且没有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采取私刻公章,编造危险废物处置联单等虚假资料的方式,以每吨3000-3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回收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布业公司的废胶水、沾染过废胶水的布料、包装桶、装有废胶水的塑料桶、铁桶等废物,并运至淳安县临岐镇夏中村瑶源自然村等地,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进行露天焚烧,非法处置共35余吨,涉案金额达11.04万元。
焚烧期间被人发现,后郑某某将剩余废胶水桶运走并丢弃在淳安县老潭唐线文昌垃圾填埋场山脚下。
淳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计35余吨,涉案金额达 11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
宣判后,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因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求、成本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获利,舍身犯险,通过私刻公章,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假冒有处置资质者,向生产企业收取较高处置费用,回收危险废物后,却不按规定处置,随意焚烧、丢弃,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境法概述(发给11级同学)
• 第一阶段:民刑法沿用阶段
• 环境问题发生之始,环境问题大都由法院针对个 案,引用传统的民刑事法律原则处理。在民事问 题上,英美法国家大都依赖普通法上的妨扰法 (nuisance )的损害赔偿(damages),或核发 禁制令(injunction)。大陆法系国家引用民法典 有关相邻关系或损害赔偿的法则处理。有关刑事 制裁,也都尝试以既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和构成 要件,套用至环境污染行为。
但严格地说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都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两者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且具有复合效应不能截然分开过量地摄取自然资源会造成自然环境破坏同时降低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如大量砍伐森林会降低森林碳汇的储存量加重大气污染而将过量的物质和能量排入环境会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还可能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自然环境破上一页左边的各类学说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够全面深刻
• 3、个体的受害人往往不能支持长期的诉讼,对健 康或环境的损害可能发生在污染排放之后很长的 时间,很难就其中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进行证明; • 4、普通法的救济手段多是消极防范或补救,缺乏 预防性功能,这就催生了环境行政法的产生。
• 第二阶段、行政管制主导阶段(20世纪60、70年 代到90年代) • 各国行政立法逐渐建立完备。行政管制立法大都 设定机关、订立标准,设定禁限规定,要求行为 义务,并对违反者施以各种制裁。如1967年日本 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1969年联邦环境政策法, 及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 源保持与回收法》等
• 生态学对环境法的影响:
• 1、对环境立法的影响(如环境标准制度) • 2、法律观的更新(自然主体论、法律关系 调整论)
三、环境法的历史沿革
三个阶段 • 民刑法的沿用阶段(18世纪中——20世纪中叶) • 行政性的立法阶段(20世纪60年代——90年代) • 法律生态化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30题)1、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B.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D.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 C2、某省下辖的一个县由于国外势力挑拨,一些武装分子发动分裂国家的武装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骚动,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正确?()A.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该县进入紧急状态B.国务院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C.该省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D.公安部决定该省进入紧急状态【答案】 B3、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答案】 B4、清廷1908年8月27日公布的《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预备立宪”的期限为、()A.10年B.9年C.7年D.8年【答案】 B5、近期,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公众围绕其是否违法、事故后是否担责、如何加强立法进行规制展开讨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引发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得裁判。
B.科技发展引发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解决。
C.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这反应了法律的局限性。
D.只有当科技发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答案】 C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
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
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
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
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环境污染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致:[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日期:[日期]尊敬的[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我单位接受[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委托,就[环境污染案件名称]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案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受害者情况等。
]二、案件事实1. 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间]。
2. 污染事故发生的地点:[具体地点]。
3. 污染源:[具体污染源,如化工厂、污水处理厂等]。
4. 污染物种类:[具体污染物种类,如重金属、化学物质等]。
5. 污染程度:[根据监测数据,说明污染程度,如超标倍数、影响范围等]。
6. 受害者情况:[说明受害者的人数、受害程度等]。
三、法律责任分析1. 污染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污染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污染单位有义务对污染源进行监管,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污染单位有义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污染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
(3)污染单位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害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受害者在污染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有权要求污染者赔偿。
(2)受害者在污染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有权要求污染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3)受害者在污染事故中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要求污染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法律意见1. 污染单位应承担的责任:(1)污染单位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
(2)污染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查明污染原因和污染程度。
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青司发〔2020〕144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20〕144号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8〕40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9〕58号)等有关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12月25日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8〕40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9〕5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本省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检察意见书与检察建议书的区别
检察意见书与检察建议书的区别检察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的两种文件。
虽然它们都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形式,但它们在内容、性质和目的上存在一些差别。
一、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提供的证据,对案件的定性、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的专门意见。
它是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主体根据法定程序独立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一种体现。
1. 内容详尽检察意见书的内容通常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判断、对证据的审查和论证、对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它在法律援引、事实陈述、理由说明和结论提出等方面都要求详尽准确,以便提供给法院进行判决的依据。
2. 法律性强检察意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性质,它是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全面研究和分析得出的结论,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法律判断和法律适用。
因此,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应当严谨合法,在合理依法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3. 诉讼程序检察意见书是在侦查阶段的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阶段进行准备的。
经过侦查机关审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然后拟定检察意见书,最后通过法定流程提交给法院。
二、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社会管理领域存在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具体建议。
它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
1. 关注社会问题检察建议书主要关注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职务犯罪等。
它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旨在通过建议和推动,促使相关部门加大改进力度,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和公正性。
2. 内容具体可操作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当是具体可操作的,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发现,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它通常包括对问题的描述、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力求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改进方向。
3. 监督机构回复对于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相关的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进行回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9年1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高检会[2019]1号);2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 3号),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和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认真研究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流程、标准适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依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资源,尽快组建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顾问团队,为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提供“手把手”、“点对点”式的专业指导和服务,帮助机构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和质量。
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机构“走出去”,向大型综合性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优秀鉴定人学习经验。
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要求对每一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每年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鉴定人能力素质。
要加强典型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依法规范执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环境污染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污染罪不予批捕的情况下法律意见书的作用就是陈述对于当事人有益的辩护意见。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罪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并且损害公众的利益,国家是严打此类的犯罪行为,但有时候容易量刑过猛,所以此时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环境污染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什么作用
通过环境污染罪辩护意见书,可陈述对当事人有益的辩护意见。
但是在环境污染罪定罪的过程中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其他的都可以定性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大意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此时行为人也要对造成的结果负责,这个时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的状态是间接性故意伤害环境的。
(一)过失和故意的判断的重要性过失和故意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司法实践中判断难度较大。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时,对于行为所持的心态是故意,那么关键就在于判断其对环境污染危,如果是放任(在实践中很少见“希望”态度),则构成故意,那么就不能作为污染环境罪处理,而一般会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处理。上述判断过程,在实践中不是很好把握,导致很多环境污染的犯罪倾向于采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为的危害结果很严重,就不按过失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便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最后判决行为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达到提高刑罚的目的。
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属于故意
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责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在对污染结果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过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虽然行为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形态难以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是能够预见的,于此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
环保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在此背景下,某环保案件应运而生。
本案涉及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排放大量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为维护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二、案件事实1. 某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某化工产品的生产。
企业位于某市某区,占地面积约10亩。
2. 被申请人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于2015年开始排放大量污染物。
3. 被申请人的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4. 2019年,某环保组织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举报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此进行调查。
5. 2020年,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审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缴纳排污费等环境保护费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法律意见1.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挖矿非法占用林地起诉意见书
挖矿非法占用林地起诉意见书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因而,成立该罪需满足两个要件,即主观上系明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故意占用农用地,以及客观上非法占用数量较大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后果,二者缺一不可。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魏XX的行为均不具备上述两种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罪,理由分以下几点具体阐述:一、嫌疑人魏XX涉嫌占用58.955亩土地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互不协调,相互矛盾,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2014年12月中旬,嫌疑人魏XX所在的宁国XX有限公司为响应XX市政府号召,中标由XX市政府公开挂牌招标的河道清淤工程。
众所周知河道清淤将会产生大量清出的淤泥砂石需要就近堆放,因此工程的展开必须要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而该工程所在地附近并没有除农用地、林地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土地可供使用,那么势必需要临时占用部分农用地或者林地进行。
故在2014年5月10日,XX公司与XX镇XX村委会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该村委会将村集体的部分林地租给XX公司用于堆放砂石,即XX坑加工点,期限2014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
XX市林业局文件对上述临时占用林地堆放砂石的行为予以批准,并明确说明:“...需继续占用或扩大范围占用林地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随后XX镇政府、市水务局、XX市采砂专项领导小组对该加工点审批通过。
可见,市政府各部门对使用林地堆放加工砂石的行为,不仅没有一律禁止,而且应当对申报材料据实审查,合理给予便利,从而促进清淤项目顺能进行。
2015年8月份,XX公司在清淤过程中发现,该河道的实际施工期限预计要远远长于原计划,加之当年砂石市场行情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XX公司主要负责河道清淤工作,对于砂石销售并非能够控制),在原定的一年工期内,根本无法完成竣工,而原批复的加工场地无论面积还是期限上也都无法保证继续施工。
单位犯罪的起诉意见书
单位犯罪的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是检察院人民检察官,代表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起起诉,请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
被告单位XXXX公司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其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发展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
然而,根据我调查取证的结果,该公司存在以下犯罪事实:首先,该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人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给予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
据我了解,被告单位从XXXX年起至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拒不缴纳已届日期的最高数额罚款。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该公司采取强迫劳动的手段,多次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我调查取证的证据表明,被告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员工进行超时加班,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该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和节约资源,防止和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但是根据我调查所得证据表明,被告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排放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整改,严重损害了环境资源,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所述仅为我转达的初步证据,更详细的证据将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我认为被告单位XX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单位XXXX公司提起公诉,并请法庭依法判处合适的刑罚。
希望贵院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处被告单位XXXX公司应当受到的刑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单位犯罪 起诉意见书
单位犯罪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就某单位涉嫌犯罪一案,现委托本起诉意见书提供起诉建议,以正义的法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一、案情简介某单位作为一家以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为主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如下: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牺牲环境质量和公众安全为代价,大肆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危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同时,该单位还存在虚报利润、偷逃税款、侵害员工权益等一系列经济违法行为。
二、证据充分1.环境污染:通过相关环保部门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可以明确证明该单位存在废气、废水、废物的非法排放行为,相关监测数据也能证明其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2.经济违法行为:通过财务审计和税务调查等手段,可以证实该单位存在虚报利润、偷逃税款等经济违法行为,相关凭证和账目证据也都可以予以证明。
3.员工权益侵害:通过员工举报、证人证言等方式,可以证明该单位存在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如违法解雇、拖欠工资、不提供合理工作环境等。
三、违法法律规定1.环境保护法:依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该单位的非法排放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刑法: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该单位涉嫌虚报利润、偷逃税款等经济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合同法: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该单位涉嫌侵害员工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经济损失等。
四、建议控告和量刑建议1.环境污染: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建议控告其违反环境保护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
2.经济违法行为:对该单位的经济违法行为,建议控告其违反刑法和税务法,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的罚金或刑罚。
3.员工权益侵害:对该单位的员工权益侵害行为,建议控告其侵犯劳动合同法,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根据以上所述,该单位涉嫌犯罪的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涉及环境污染、经济违法和员工权益侵害等多方面。
法律反馈意见书
法律反馈意见书尊敬的法律部门,我以市民的身份向贵部门提出以下反馈意见,希望能对我国相关法律的修订和执行提供有益参考。
首先,我认为我们的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例如,关于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严厉,针对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相对滞后。
在网络时代,网络犯罪形式多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建议针对此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相应的刑罚,以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注意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我们在知识产权法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实际上的执行仍然存在困难。
对侵权行为给予合理的判罚以及提高赔偿标准,不仅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也能鼓励创新,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另外,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我们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禁污染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我认为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我们还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例如,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个人信息遭受泄露、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我建议加强信息保护立法,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打击力度,提高赔偿标准,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最后,我希望法律部门能够注重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增进对法律的信任。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我们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总之,法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法律,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我对贵部门在法律修订和执行方面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予以认真考虑和采纳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敬礼一位关注法律问题的市民。
审议意见书人大
审议意见书人大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人大代表,特此向大会提交一份审议意见书,以期对即将审议的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和建议。
针对本次审议的议题,我认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职务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每个人都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不可触碰性。
其次,我们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同时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人民的环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教育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个人的未来。
但目前我国的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同地区的人民享受到的教育资源差距较大。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均衡性和覆盖率,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接受到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最后,我们也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个人的权益保障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目前,一些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
我们应该加大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减少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总而言之,本次审议的议题涉及到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教育投入和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入手,推动我国在各个领域做出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这些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共同促进我国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富强。
谢谢!人大代表 xxxx。
生态环保类案件知识体系认定标准-2023标准
生态环保类案件知识体系认定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保类案件知识体系认定的一般性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污染环境罪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非法采矿罪案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盗伐林木罪案件;滥伐林木罪案件;走私废物罪案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人身损害 personal injury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3.2财产损失 property loss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为修复被破环的环境生态而支出的费用。
3.3生态环境损害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
3.4证据指引 evidence guide通过统计同一种类罪名或案由的已判决案件中所采用的证据,分析出该类罪名或案由的案件中所共同适用的证据,为今后该类罪名或案由的案件的判决提供证据收集与适用的指引。
4 生态环保类民事案件责任界定规则相关要素4.1 污染行为包括以下内容:a)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或种类;b)排放浓度、排放量;c)排放方式;d)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e)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4.2 污染结果包括以下内容:a)财产损失;b)人身损害;c)生态环境损害: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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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是一名律师,受您的委托,根据您关于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咨询,我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法律背景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我国对于环境污染实行了严格的惩罚制度。
二、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
2. 导致环境质量超过规定标准;
3. 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引起他人严重损害。
三、如何提起环境污染罪的刑事诉讼
1. 收集证据:要提起环境污染罪的刑事诉讼,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环境检测报告、污染源监测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
2. 提起公诉: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由他们来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受理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认为证据足够,将会提起公诉,案件将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
4. 审理判决:法院将根据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证据的有效性作出
判决,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四、建议
1. 合理维权:作为受影响的人员,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起诉相关责任人。
2. 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调查:在调查中,您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配合他们的工作。
3. 寻找律师援助:请寻找一位有经验的环境污染领域的律师,他们可以根据您的情况提供更具体和专业的法律建议,协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意见书只能作为对法律问题的一般性指导,并不能替代具体案情和律师实际应用法律的判断结果。
因此,若存在具体的案情和实际问题,您应当咨询有关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若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此致
敬礼
【注】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如有需要,请咨询相关权威的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