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从刑法实然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人主观恶性不大, 有过失存 在的 “ 市场 ” 。行政犯是 相对于 自然犯而言的, 自然犯是 明显违背人伦道德 的传 统型犯罪 , 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 , 行政犯的主观 恶性相对较小 。污染环境罪是立法机 关基于保护环 境的 目的, 为实现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 实现科 学发展
必须被信仰 , 否则 它将形 同虚设 。 法人员应 当恪 ”甸
守罪刑法 定原则 ,从现行 刑法的实然层面正确理解 污染环境 罪的主观 方面,无需过多地从应然层面批
判刑法 。
处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两高也 , ” 已出台司法解释 , 将本条罪 名确定为“ 污染环境罪” 。
有理论根据 的。不妨从立法意 图、刑法用语和保护
的法益等方面来考 察本罪 的主观方面 。
第一 , 从犯罪 的分类看 , 本罪属于行政犯 , 为 行
催化 了行为人不履行 环保义务 的 冒险精神 。因此 , 本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 多是过 于 自信 的过失 。 且
第 四, 从法定刑 的设置上看 , 本罪 的罪过形式应 该是过失。刑法第三三十八条给本罪设置 了两档
… 因此 , 国司法 实务部 门应 当信赖刑法 , 我 因为“ 法律
八条修 改为 “ 违反 国家规 定, 排放 、 倾倒或者处置有 放射性 的废物 、 含传 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 、 有毒物质或 者其他 有害物质 , 重污染环境的, 严 处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 的,
所 以立法的 良恶在原则上是不劳裁判者来批评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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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否定应然论支持实然论 ?因为司法 不同
于立法 , 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 , 不能轻易 “ 拒绝 司法” 。刑法具有安定性和保 守性 , 能朝 夕令 改 。 不 即使存在漏洞 , 在立法机关未修 改之前 , 司法机 关也 应 当在立 法意 图及 其射程 内遵照 执行 。通 说认为 ,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李 梁(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提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
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
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
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
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
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
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择一罪过说;二元罪过形式;责任主义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21)01-0108-08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来,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就成了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先后出现了过失说、故意说、混合罪过说、择一罪过说等不同观点。
各种观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相持不下。
从理论上看,这种学术争议给如何确定个罪的罪过形式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对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影响更值得思考。
理由很清楚,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那么就无法把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会出现处罚漏洞;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故意,那么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同样会出现处罚漏洞。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43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文/黄冠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的相继出台,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也使得适用标准变得明晰和具体化,但始终没有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学界上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增多,使得污染环境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争议被进一步触发。
综合来看,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和严格责任说的四派之争。
1 严格责任说之否定1.1 严格责任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刑法总则条文对刑法分则条文具有统一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刑法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指导着所有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每个罪名,不得违背。
笔者认为,无论犯罪论体系采取三阶层、二阶层亦或是四要件,都应当绝对保证主客观相统一,至少目前在我国,对任何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行为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污染环境罪也不能例外。
1.2 严格责任说不能从根本上突破实践中的困境提倡适用严格责任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在实践中明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是存在障碍的,若坚持罪过责任原则,会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难以定罪,这不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不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立法本身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就“奸淫幼女”确立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领域中,我们同样无法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立法本身及《环境法司法解释》中找到严格责任的存在,若适用严格责任只会导致刑法惩罚范围过大,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修订立法而非违背立法原意加宽刑罚处罚边界。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4.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5.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6.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7.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8.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9.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10.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
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污染犯罪作为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社会中逐渐凸显。
环境污染犯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危害人类健康与生态平衡的行为。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环境污染犯罪类型。
一、水污染犯罪水污染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或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排放工业废水、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对水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常见的水污染犯罪包括非法排污、乱排污、超标排放等。
二、大气污染犯罪大气污染犯罪是指在生产、生活或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排放工业废气、废弃物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导致大气环境恶化的行为。
大气污染犯罪对空气质量造成直接影响,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
常见的大气污染犯罪包括非法燃烧、超标排放、偷排废气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犯罪固体废物污染犯罪是指非法倾倒、运输或处理固体废物,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犯罪常见于非法垃圾处理厂、非法倾倒场所等地。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还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
四、土壤污染犯罪土壤污染犯罪是指通过非法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土壤污染犯罪常见于非法垃圾填埋场、污染土地开发等场所。
土壤污染犯罪不仅导致土壤肥力下降,还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或者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五、生态资源犯罪生态资源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的行为。
生态资源犯罪包括非法采伐森林、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植物、非法捕捞珍贵水产资源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恶化。
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各国法律体系普遍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犯罪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提高环境污染犯罪的查处率和打击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刑法修正案 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达到了一个顶点,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污染环境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为了能够加重污染环境的成本,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污染环境罪得以设立。
以刑法的惩罚去对环境污染者进行威慑,使其不敢去污染环境。
以下我们就对污染环境进行相关了解。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
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
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
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之“处置”行为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处置”行为是指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对环境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活动。
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行为:是否存在实际的排放、转移、处置、储存等行为。
例如,是否存在将废水排放到河流中、将有毒废物转移至他处、将有害固体储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
2. 直接影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直接的污染或破坏。
例如,排放废气导致空气污染、倾倒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污染等。
3. 面向公众:是否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危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要求环境污染行为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危害才构成犯罪。
比如,污染饮用水源地导致居民无法正常获取安全饮用水、大气污染导致居民呼吸系统疾病等。
4. 故意或过失: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考察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
有些犯罪行为要求故意犯罪,有些则可以以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处置”行为的认定需要具体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不同的法规可能对相关行为有不同的定义和要求。
因此,在具体分析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证据法学维度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The Form of Crim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under the Dimension of Evidence LawHAN Rong ,WANG Xiao(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ormative analysis of the form of the crime of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leading toscholars to hold their own views ,do not yield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judicial practice.Instead of getting into endless theoreticaldisputes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lving problems and adopt the evidentiary thinking to determine the form ofliability of this crime.It is difficult to prove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any crime.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evidentiary science ,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the double for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In this crime ,in fact ,intentional crime applies to the statutory punishment of negligent crime ,although it may lead to a misdemeanor sentence ,but will never lead to a misdemeanor sentence.Key words :pollution of the environment ;negligence ;deliberately ;the form of the crime证据法学维度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韩容,王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在规范论的角度下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其结果是相关论者各持己见、互不退让,这于司法实践并无裨益。
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研究[摘要]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严重,其危害后果同时具有渐进性和潜伏性的特征,该种犯罪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危害极大。
文章通过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类型和罪过形式进行分析,使人们对污染环境犯罪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同时也对污染环境犯罪刑罚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完善。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犯罪类型;罪过形式;缺陷一、污染环境犯罪的特征(一)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渐进性和潜伏性污染环境犯罪直接侵犯了大气、水体、土地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给自然环境带来重大危害的同时也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污染环境犯罪一旦发生,将花费十几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是指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形成往往是长期排放污染物的结果。
这是由于环境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短时间少量排放某种有害物质会被这种自净能力而消除影响,但是如果长期排放该种有害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有害物质就会慢慢积聚起来,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危害后果。
污染环境犯罪的潜伏性是指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并不是在污染环境行为实施后立即出现的,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被人们发现。
这主要是由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少量排放的有害物质已经对人体产生危害,但由于症状不明显,并不会被人发觉,随着有害物质不断在人体内积聚,逐渐出现明显症状,严重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结果才最终被发现,这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
(二)污染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
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是指危害环境罪通常以未获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违反行政法规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为前提,危害环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这种危害环境罪的成立对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的依附即是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可能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探讨。
一、水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是一种严重的水污染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行为,环保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停产整顿一段时间,罚款金额根据污染程度大小进行确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超标排放废水企业排放废水时,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如果企业超标排放废水,环保部门可以进行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放的废水,罚款金额不低于污染物减排限额所需投资金额的1倍,且不得超过所降低环境质量的损失金额。
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过度排放污染物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存在过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大气环境。
对于过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过度排放的情况,可以将罚款金额定为企业两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2. 无序焚烧垃圾无序焚烧垃圾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序焚烧垃圾行为进行了明确和严格的处罚。
对于个人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对于企业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对土壤产生污染,还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威胁。
对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超过部门规定处置标准的相关费用。
2. 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造成土壤长期持续污染。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
48决策探索2020.7下行政与法 文/赵子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一、结果犯的犯罪类型认定一种观点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
”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规定只要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规定存在上述行为并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犯罪,明显属于结果犯”。
但是,司法解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入罪类型就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这三种‘行为犯’。
‘结果犯’数量很少”。
即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
于是,刑事司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要解决这个冲突无非两种途径:一是司法解释删除关于行为犯的规定,把污染环境罪重新界定为结果犯;二是再次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
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宜采取后一种立法方式。
该观点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将该罪的损害结果限制在了人类本身,而忽略了环境遭到污染的事实情况。
第二,认为行为犯只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不需要发生相应的损害结果,结果犯则不仅要求有行为还必须有相应的结果。
首先,从以人类中心的生态学法益理论来看,将排污行为对于环境的损害排除在该罪的认定损害结果的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
随着该罪所记载和涉及的危险物质进入自然环境中,就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并且该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是同时发生的,并不像这种说法中的损害结果那样具有时间间隔性。
同时,污染环境的行为也符合201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
其次,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定义来看,该观点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进行一定的行为而不要求一定的结果的看法是存在疑问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故意毁坏、破坏或者污染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后果可能对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将此类行为视为犯罪,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法律定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律定义在各国可能有所不同,但核心概念是一致的。
例如,在中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定义为故意毁坏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受国家保护的自然景观、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行为和后果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以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行为,如非法采矿、乱伐乱烧、非法捕捞、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这些行为的后果可能包括大面积的土壤侵蚀和退化、水源污染、气候变化、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崩溃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环境恶化会导致自然灾害频发,疾病传播加剧,粮食和水资源短缺,经济发展受阻,社会稳定性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惩罚和法律制裁为了解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进行惩罚和法律制裁。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通常规定了行为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款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法规,并设立了相关部门和机构来监督和执行这些法律。
这些举措旨在提高环境监管的效力,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社会责任和个人行动除了法律制裁,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也应该落实到每一个人。
个人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个人可以从小事做起,如减少用水、垃圾分类、尽量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
此外,参预环境保护组织、参预环境教育和意识提高活动也是对环境负责的表现。
结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各国都应该采取行动,加强法律制裁,并推动个人和社会的参预。
水气声渣四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类型分析
水气声渣四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类型分析本文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天乐。
作者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分类,并对常见污染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环境污染犯罪提供参考、借鉴。
目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类型大致可分为四类:直接排放污染物罪、间接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罪和环境污染、环境犯罪的共犯。
其中仅直接排放污染物罪是最严厉的污染环境罪类型。
直接排放污染物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倾倒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行为。
一、直接排放污染物罪直接排放污染物罪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即“国家规定的排放污染物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直接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水”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排放污染物。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等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以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排放污染物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或地方大气、水等环境质量标准。
因此实践中司法解释对直接排放污染物罪所侵害的客体范围进行了限定与规定,即包括国家或地方大气、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直接约束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类型、污染物危害性以及行为方式等。
另外实践中直接排放污染物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处理擅自排放;二是倾倒或者填埋;三是排放污染物数量大、种类多且严重超标。
这一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不容易被忽视、难以准确把握;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少数行为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拒不纠正或者长期存在违法排污甚至犯罪嫌疑的情形;还有一些是不具有相应处理经验和能力而采取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进行判断的。
二、间接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罪在司法解释中,间接排放污染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非特殊主体。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探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J a n. 2 0l 4
第1 期 总第 1 4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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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失 。如 果行 为人对严 重污染 后果的发生持 希望
或者放任( 3 ) 故意与过 失说。本罪罪过形式 既包括 故意 , 也包 括过 失o [ 5 ] [ 6 1 但持故意与过 失说 的论者 同时作出保 留, 对 同一罪名 有两种 罪过形式的立 法并不认同,理 由 有二 : 其 一, 有违刑 法理论与立法 惯例 。故意犯罪与 过失犯罪之 间有着不 可也不应逾越 的鸿沟 ,所 以刑 事立法一般将故意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作为一项罪
法益 , 间接侵害人 的生命 、 健康和财产权益 , 其对人 的生命 、健康和财产权益的侵害是通过被 污染了的 环境而起作用 的。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 害
公共安全罪 , 直接侵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
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一般是将 毒害性 、 放射性 、 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过失投 放于供 不特 定或者 多数 人饮食 的食 品或者饮料 中, 供人畜等 使用 的河流 、 池 塘、 水井 中或者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通行 的场所 。 污 染环境罪 的人身财产重大损失通常是污染物长期 富 集破坏环境、 为人体摄入造成 的, 而过 失投放危 险物 质罪则是危险物质本身作用 于人体 短时间内造成重 大人员伤亡后果 ,后 者所使用物质 的危 险性一般大
是过失, 反映出不同的主观恶性 , 刑法规定 同样 的法 定刑 , 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 的基本原则 。” 笔者 赞同故意与过 失说,但对前述论者 的保留 意见持不 同观 点。本文拟分别对故意说和过失说作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刑法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各国均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并惩治环境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也有规定了涉及破坏环境保护的罪行,这些罪行的设立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法中破坏环境保护罪的规定。
一、环境污染罪环境污染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以生产、经营等方式将有毒、有害的废物排放入地球、空气、水源等自然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罪行一般由个别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进行,其后果对于社会和环境的破坏性非常大,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犯罪分子擅自采掘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重大生态灾害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行为一般与非法经营相结合,一些无证采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采矿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私利而采取了违法的手段。
这类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转的,给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三、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罪是指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的行为,如非法使用禁网、禁渔区、非法养殖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域生态资源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对水域生态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还影响了渔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四、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占用、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损害和影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 故意犯罪的内涵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污染环境罪故意犯罪的内涵污染环境罪故意犯罪的内涵即犯罪的心理状态是故意的,但污染环境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是无意的。
这样的规范使得环境得到了更好,更全面的保护。
现在,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罪有三种判定形式,分别是“故意犯罪”、“无意犯罪”、“复杂犯罪”。
不过,这三种判定都各有各自的局限之处,因为它们只坚持规范的理论犯罪形式的判断标准。
而这其中之一的污染环境罪故意犯罪的内涵,是下面将要浅析的。
该故意有两种形式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
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责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在对污染结果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过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虽然行为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形态难以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是能够预见的,于此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
此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也是设立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所要防止的状态,从这个层面上说,行为人对环境造成的这种危险状态就是对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破坏,其主观罪过针对的对象或者侵犯的法益就应当是环境管理制度,这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非“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法初衷是相吻合的。
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罪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罪(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为了避免环境污染进一步的扩大化,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用法律手段制止环境污染的行为。
只要厂商们不良的生产行为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损害且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就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被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罪适用的情形都有些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详细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1、具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主观证明有什么?
Sweat is the lubricant of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污染环境罪主观证明有什么?污染环境罪主观证明有:行为人存在过失行为、行为人对事故后果可以预见等,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咨询环境保护部门。
一、污染环境罪主观证明有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有哪些(一)政府责任型主体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主体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
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主体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
在大概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的主体大体分类后,我们在遇到相关的情况而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时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在遇到环境侵权的情况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大概有两种,分别是行政诉讼和到法院上诉,所以我们在遇到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时应该要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财产得到保障。
三、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身负担。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还应当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对此应注意两点:(1)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环境污染表现形式参考
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环境污染表现形式参
考
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行业和领域都会产生不同的环境污染表现形式。
以下是一些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环境污染表现形式参考:
工业行业
- 大气污染:工厂和生产设施排放的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 水体污染:工厂排放的废水和化学物质会污染附近的河流、湖泊和地下水。
- 土壤污染:一些工业过程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可能渗透到土壤中,导致土壤污染。
农业行业
- 农药和化肥污染:使用大量农药和化肥可能会导致农田的土壤和水体污染,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
- 养殖业污染:大规模养殖和畜牧业可能导致大量的废物和污染物排放,污染土壤和水体。
- 农田灌溉污染:使用含有农业化学品的灌溉水可能污染农田和地下水。
建筑行业
- 建筑垃圾:大量建筑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可能会填埋或不当处理,导致土壤和水体污染。
- 建筑粉尘:建筑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可能会对周边环境和空气质量造成污染。
- 能源消耗:建筑使用大量能源,对化石燃料的过度依赖可能导致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
交通运输行业
- 尾气污染:交通工具的尾气中排放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可能会污染大气。
- 噪音污染:交通运输产生的噪音可能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干扰和影响。
- 油漏污染:交通工具使用的石油和润滑剂可能会泄漏并污染土壤和水体。
注意:以上只是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表现形式参考,实际情况会因具体行业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减少环境污染的关键在于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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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能够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本文就相关罪行的内容作相应阐述,帮助您了解有关知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
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
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