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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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2.08

•【字号】惠市环[2007]40号

•【施行日期】2007.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40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环保局会同县、区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5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工业废气达标排放;

2、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4、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

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12、没有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的;

13、没有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的。

(三)公众监督情况

14、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5、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l5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15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20%,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

纳排污费的;

4、查实有1次拒报或2次以下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5、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行政处罚(不含警告)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4、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查实有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

6、查实有2次以上拒报或3次以上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相关环保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市环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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