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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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惠市环〔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惠市环〔2013〕50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环保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22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适用规则(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为稳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全面稳定达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7〕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惠府〔2014〕61号)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污染天气防控措施,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实施《惠州市应对污染天气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污染天气,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

二、打好扬尘和臭氧防治攻坚战,擦亮“惠州蓝”品牌(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惠州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强化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有效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障市区空气质量。

(二)强化臭氧污染防控。

实施《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臭氧污染防控,开展臭氧形成机理及控制对策研究,重点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管理及减排,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开展臭氧削峰行动,降低臭氧超标天数。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惠州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实施,并更合理地运用环境管理手段持续改善惠州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以达到落实惠州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发展策略的长远目标,在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制定《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本区划”)。

二、本区划适用范围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

经调查,惠州市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如表1所示。

表1惠州市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所属行政区保护目标类别等级惠城区墩子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古寨水源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莲塘布水源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大石坑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惠阳区金桔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白云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黄巢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大坑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白面石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惠东县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古田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惠东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坪天嶂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十二崆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南木桥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虎竹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白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博罗县象头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太平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黄山洞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罗浮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龙门县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所属行政区保护目标类别等级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寨头水库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合仔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黄草坪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三、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本区划对惠州市进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的划分,一类与二类功能区之间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缓冲带,不设置环境空气质量三类功能区,功能区划分示意图如图1所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的范围信息如表1所示。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1、废水排放情况;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臵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省级层面收集相关信息。

各项相关解释如下:(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出监测报告15天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须作出说明,可以予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2 —量控制的要求。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的公告《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2014]188号),现予以公告。

原划定的惠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4日附件1: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序号保护区所在地保护区名称和级别水域保护范围与水质保护目标陆域保护范围1 惠城区芦洲镇博罗县观音阁镇芦洲-博罗东部六镇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东江富星村磨盘岭取水口上游15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m的陆域范围,有河堤处至河堤近河侧路肩线。

东江槟榔潭取水口上游15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二级东江富星村磨盘岭取水口上游4000m至东江槟榔潭取水口下游300m的河道水域,大岚河入河口上溯1000m的河道水域,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质保护目标:东江为Ⅱ类,大岚河为Ⅲ类。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m,有河堤处至河堤外坡脚50m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

准级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不超过第一重山山脊线,不包括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2 惠城区横沥镇深圳东部供水工程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惠城区廉福地取水点上游300m起至取水点下游200m河段的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m的陆域范围。

二级惠城区廉福地取水点上游300m起上溯700m河段的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m的陆域范围。

号所在地和级别水域保护范围与水质保护目标陆域保护范围3 惠城区水口街办水口下源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东江下源取水口上游15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m的陆域范围,有河堤处至河堤近河侧路肩线。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惠市环〔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17〕148号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30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我局于2014年7月21日制定印发了《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2014〕109号)。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一、实行正、负面清单制度市环保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正、负面清单,以及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见附件1),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项目建成并投运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备案,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2024年环境保护管理规程(二篇)

2024年环境保护管理规程(二篇)

2024年环境保护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环保部门是主要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的建设,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提高环保执法能力。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加强环保预算的编制和拨付,确保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社会各个方面都要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七条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以了解环境变化和环境质量状况。

第八条环境监测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数据应公开透明。

第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篡改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环境评估第十一条环境评估是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第十二条环境评估工作应在项目决策前进行,评估结果应在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

第十三条环境评估应涉及项目对水、大气、土壤、生态等影响的评价。

第十四条对于环境评估中的虚假材料,应吊销环评文件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十五条环境管理是指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减排治理和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十六条环境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进行,对违法环境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实施淘汰退出或整改提升措施。

第十八条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处罚。

第五章环境应急第十九条环境应急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环境应急预案必须制定并定期演练,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附件1为了准确确定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实施标准和规模,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12个,具体如下:1。

废水排放;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5.噪音排放;6.固体废物处置情况;7.支付排污费;8.污染物排放申报;9.非法排污;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境保护、守法和公众监督等方面。

它不仅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范围,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地方以上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二项的信息。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3、5项信息,并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还负责收集省级相关信息。

有关解释如下:(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后15日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

逾期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则必须作出解释,并可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2―量控制的要求。

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分配排放总量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环发[1999]246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日)环发[1999]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

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惠市环[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惠市环〔2007〕102号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污水提升泵、污水管网、除臭装置、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运营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的级别和行业类别承接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不得超出资质证书的规定承接运营。

第五条放开惠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市场,吸收外地优秀运营单位到惠州承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管理业务。

在惠州市辖区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业务的运营单位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规劝其污染治理设施委托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管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一年内受过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二)根据省、市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因污染问题已被环保主管部门列为环保严管的企业;(三)在1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上的企业;(四)在监督检查或常规监测中半年内出现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超标次数在3次以上的企业;(五)有2个以上排污单位同时使用同一个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规劝委托运营的企业。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19)粤13行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个人】王关宝【当事人-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睿睿魏兴英【代理律所】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关宝【被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因此,本院确认一审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关宝是废塑胶造粒厂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以其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适格。

惠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竣工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验收管理工作:1、由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下称市批建设项目);2、由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的排污单位;3、由惠州市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单位;4、使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拨出或贷出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列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工作,由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小组”负责。

第四条市批建设项目验收前的组织、联系、资料准备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规划科负责;其余单位验收前的组织、联系、资料准备工作环境保护局监督科负责;经验收小组组长批准后进行验收。

第五条市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惠州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一式六份;2、由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或受其委托的下一级监测站、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所完成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书》一式六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份;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文件1份;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证》原件;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及审批文件;7、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8、建设项目试运行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原件;第六条除市批建设项目以外的单位,其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广东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1份;2、《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5、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议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收集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监测方案,报市环保局同意后实施。

市环境保护局处罚通告模板

市环境保护局处罚通告模板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号××××××: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第×、×、×条、依据《×××××××》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2.×××××××××3.将行政处罚信息抄送人民银行信用管理系统、在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并抄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印章)二○××年×月×日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告知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20××年×月×日印发(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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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2.08
•【字号】惠市环[2007]40号
•【施行日期】2007.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40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环保局会同县、区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5项指标。

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工业废气达标排放;
2、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4、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
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12、没有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的;
13、没有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的。

(三)公众监督情况
14、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5、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

评价标准为上述l5个指标全部达标。

对上述15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20%,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
纳排污费的;
4、查实有1次拒报或2次以下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5、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行政处罚(不含警告)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4、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查实有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
6、查实有2次以上拒报或3次以上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相关环保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市环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
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市环保局,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

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条市环保局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一)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偷排、漏排、直排)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三)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
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授予“惠州市环保诚信企业”称号;
(二)推荐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三)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减少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按规定的最低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视整改情况确定;
(二)按规定的最低要求适度增加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适度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五)超标或超量排放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对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中不予通过;
(二)按规定的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治理;
(五)超标或超量排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规劝企业将环保设施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

第十七条各县、区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对其中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十八条本市的省重点污染源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评定等级,相应等级的监督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增加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各县、区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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