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文件号】环发[2001]56号【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1年04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04月27日【正文】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扬尘污染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因地面裸露产生的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条例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垃圾、渣土等易产生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政府及其他组织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测和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建筑物料堆场、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裸地停车场使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惠市环[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惠市环〔2007〕40号)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惠府[2009]4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环卫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市区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四条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会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或住宅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扩大市区绿化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为稳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全面稳定达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7〕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惠府〔2014〕61号)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污染天气防控措施,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实施《惠州市应对污染天气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污染天气,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
二、打好扬尘和臭氧防治攻坚战,擦亮“惠州蓝”品牌(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惠州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强化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有效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障市区空气质量。
(二)强化臭氧污染防控。
实施《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臭氧污染防控,开展臭氧形成机理及控制对策研究,重点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管理及减排,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开展臭氧削峰行动,降低臭氧超标天数。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惠府〔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HFGS-2014-30惠府〔2014〕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业经十一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平合理承担环境责任,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及推广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低碳技术,倡导绿色消费,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环境保护和大气、水、土地、海洋、山体、森林、植被、野生生物等各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惠市环〔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惠市环〔2015〕144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我局重新修订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17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一、适用规则(一)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惠州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类别:环境类 (最后修改时间: 2002-04-30)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惠州市下列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1、废水、废敢、废渣、粉尘、烟尘、恶臭、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幅射和其他污染防治设施;2、污染排放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3、各类环境保护标志。
第三条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能通过管理措施和综合利用消除污染的,均应采取工程措施治理污染,污染排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按规定须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可排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属排放废水的,应设置废水的采样口,并安装污水流量计;属排放废气的,应设置废水的采样口,并安装污水流量计;属排放废气的,应设置废气的监测采样口和有关装置。
排放污染物应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
排污者不具备监测资格的,应委托有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监测。
第五条污水流量计安装位置的选择、废水采样口的设置、废气采样口及有关监测装置的设置,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污水流量计安装竣工后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加封。
第六条对安装的污水流量计,应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运行和管理,建立污水流量计运行值班记录制度,每小时记录一次流量。
流量计配备打印装置的,应每间隔四小时打印一次流量。
第七条污染防治设施应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建立运行记录制度,对污染物处理效果定期检测,按月向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报告运行情况。
第八条污染防治设施应按下列要求使用和管理:1、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机构和操作人员,操作人员经培训后持环境保护部门的合格证上岗;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3、将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提取大修和设备折旧费,落实维修、更亲、改造资金;4、处理后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惠府办函[2014]52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9【实施日期】2014.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业经十一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9日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进一步规范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提高防范、应对大气重污染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第1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5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区域大气重污染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
加强对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区域统筹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本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根据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惠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惠州市2023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改善都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和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转发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有关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工作方案旳告知》(粤建质函﹝2023﹞927号)规定,本局决定2023年在全市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旳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原则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期有效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旳扬尘污染治理机制,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都市空气质量旳影响。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题治理工作旳组织领导,成立惠州市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甘少权副组长:陈训政、李畅舟组员:李建军、郑清高、颜昌荣、侯瑜、胡伟军三、重要工作各县、区住建局按照“防止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采用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重要责任贯彻状况。
1.建设单位旳重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协议中明确有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旳重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旳施工扬尘治理实行方案,并严格实行。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告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负责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贯彻状况。
3.渣土运送单位旳重要责任。
渣土运送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有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送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贯彻状况。
1.施工场地。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用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200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
通知(200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0.28
•【字号】惠府[2002]146号
•【施行日期】200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2〕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惠府〔1999〕2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证》”。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
施工期间,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监督与管理。
”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用的机动车辆,经检测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
”
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7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函〔2015〕4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业经十一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期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实施我市绿色发展战略,以更高水平、更好质量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建设惠民之州,开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惠民之州”和“生态惠州”而奋斗。
(二)编制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国务院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4.省人民政府与惠州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5.《广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6.《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7.《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8.《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9.《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10.《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1.《惠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12.《惠州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工作方案》;13.《惠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工作方案》;14.《淡水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15.《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及《水十条》配套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惠府办[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办理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的办理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议案的办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做好2006年9月27日惠州市政协九届十五次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方案。
一、加强我市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绿色生态惠州的意见》(惠市委发〔2005〕25号)精神,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及建设新村镇、新风貌、新生活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城镇生态和生活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镇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城镇在编制城镇环保规划或在城镇总体规划中应编写环境保护内容;加强城镇环境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城镇要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以及加强城镇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广东省生态示范村(社区、镇、街道、场、园)和惠州市生态示范村(镇、园)等。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控制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控制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惠府办[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控制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意见(惠府办〔2008〕21号)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为迎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评,巩固我市环保模范城的创建成果,切实有效控制影响我市市区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的产生,进一步提高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达到年优良率≥85%的环保模范城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污染控制,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优良的空气质量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和谐惠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性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切实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从监测数据来看,目前影响我市市区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是可吸入颗粒物。
为防止扬尘污染,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产生,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各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快市区道路(公路)建设,完善地面铺装、绿化等配套工程,减少路面长期地表裸露现象。
(二)加大市区道路清洗保洁和堆放物防尘管理工作,定期洒水降尘,抑制二次扬尘产生。
(三)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的扬尘和余泥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降尘污染。
(四)严控超标准排放废气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五)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地区,列为重点控制区域。
各责任单位(详见附件)应优先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监测不受干扰。
(六)开展市区环境空气污染的专项研究,制定地区性环境空气污染控制政策,形成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长效机制。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扬尘污染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因地面裸露产生的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条例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垃圾、渣土等易产生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政府及其他组织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测和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建筑物料堆场、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裸地停车场使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
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
1 2
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定期公布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环境数据共享
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方便政府机构、企业和 公众查询和利用环境数据。
3
环境影响评价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提供意见和建 议。
07
未来展望与建议
完善环保法规与政策
制定严格的环保法规
针对环境污染等行为,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惩罚措施,以 增加违法成本。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壤质量监测,了解土壤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水 平,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土壤污染源监测
加强对农业用药、工业废水等土壤污染源的监管,减少污染物进入 土壤。
风险评估与预警
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预警机制,当出现土壤污染 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04
环境污染防治
空气污染防治
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
2023-11-11
目录
• 引言 • 环境保护法规与政策 • 环境监测与评估 • 环境污染防治 • 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 • 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惠州市位于广东省东部,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底蕴的城市。然而,随着城市发 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 成了严重影响。
水环境监测
水质监测
定期对全市主要河流、湖泊和饮 用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了解水 体的污染状况,确保水质满足相
关标准。
污水排放监管
加强对工业企业、生活污水等排 放源的监管,严格控制污水排放
标准,防止水体污染。
水生态保护
加强对水生生物和河岸植被的监 测与保护,防止水生态系统遭受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等专项管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惠府办[2006]31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4【实施日期】2006.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惠府办〔2006〕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针对我市一些地区如博罗县在重污染源监管、整治工作中,存在底数不清、越权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摸清家底,坚决清理越权审批行为(一)进一步摸清底数。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全市重污染行业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时限保证,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类造册,一源一档,逐步建立重点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库。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根据2006年初我市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及重污染行业整改工作会议上省环保局李清局长的八点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清查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坚决清理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项目。
对在污染源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做到发现一宗,抓住一宗,处理一宗,从严从速,绝不姑息。
处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项目,一律依法取缔。
二是已经环保审批但尚未动工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三是已经环保审批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对不符合区域环保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虽不违反区域环保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但环保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或关闭;环保设施完善能稳定达标排污的,在有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可予以补办手续;对规模较小、污染较重的企业,要通过严格监管,加大查处力度,逐步使企业转产、合并、搬迁、停产,直至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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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F G S—2013—24惠府办〔2013〕6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9日- 1 -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混凝土搅拌、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及混凝土搅拌站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 2 -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县为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城管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管理,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主要公共场所及道路的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 3 -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等实施裸地绿化工作及其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建设部门备案,方案编制必须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相关要求。
第八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在市区、- 4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每10cm×10cm=100cm2的面积上有2000个以上网目),确保达到防尘效果。
设置保洁责任区(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对保洁责任区周围环境进行保洁。
(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机器设备清理车辆和物料的尘埃。
(四)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五)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
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建筑垃圾等在产生后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 5 -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八)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
- 6 -第十二条采石取土场作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废石、废渣、剥离的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覆盖防尘网等措施。
(二)对于遭破坏的植被、生态环境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恢复。
第十三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 7 -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改造、完善,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砂石、灰土、城市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保证车厢密闭完整、不留缝隙。
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应当持环卫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如需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禁行路段通行的,还应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环卫、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运输车辆应按环卫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 8 -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必须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起到收尘作用。
(三)必须对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
(四)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必须硬化,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确保不产生扬尘。
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轮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出入不带泥沙上路。
(五)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必须设置喷淋装置,确保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六)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
- 9 -(七)罐车应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净车上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