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以及维护生态平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其中,“三同时”管理办法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背景“三同时”是指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中,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扩建必须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具备同步性、一致性和同时性。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够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设计阶段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应考虑环境保护设施的布置和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确定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规模和位置;确定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配套关系;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效果。
2. 施工阶段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步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质量和进度;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运行阶段在工程项目投产后的运行阶段,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其运行效果;监测和记录环境指标,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1. 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通过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减少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2.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能够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3. 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通过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从而提高其环境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责任感。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强化环境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控制环境风险,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三同时责任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建设同时,生产经营同时,关闭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三同时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建设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并设立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质量标准。
第五条:生产经营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治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六条:关闭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关闭、停产、撤场时,要及时清理、处理环境污染物。
如实填写停产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控与检测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落实环境污染排放和收集处理监测系统,对排放、收集、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准确的监测、检测、测量和分析,确保污染物排放、收集、处理达标并有效控制排放量。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控和检测,准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紧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环保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惩戒、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设项目、农林渔业项目等。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1)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2)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项目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2. 施工单位责任:(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施。
(3)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3. 监管部门责任:(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责令整改。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1. 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满足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即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不得超过当地环境容量,不得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3.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保证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运输项目、能源项目等。
2. 三同时管理原则2.1 时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与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相一致。
2.2 空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布局,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必须与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2.3 条件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备的使用情况。
同时,还要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3. 管理要求3.1 时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的工期。
在工期内,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3.2 空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土壤、水源和空气污染。
3.3 条件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
4. 监督检查4.1 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和资质。
4.2 监督范围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等环节。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控制职业危害源头最重要的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4.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
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项目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特征、程度及影响扩散、治理措施、环境风险源排查和评估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工作,评价报告要真实、全面、可行,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环境管理规划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划,规划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及运营期各阶段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要求合理确定环境管理规划的内容和措施,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管理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效果。
第四章环境排污控制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环境排污达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先进、能效高的环境保护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要求进行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合理规划应急资源和应急处置设施,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响应和处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处置。
官方权威解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官方权威解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是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规程。
该规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该规程明确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即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要与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同时进行。
根据这一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研究中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确保该评价的结果能够及时反映到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过程中。
同时,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此外,建设单位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确保项目建成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该规程还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及时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时,要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相关的验收资料和报告,证明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了验收要求。
通过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该规程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的一项综合管理措施。
该规程强调了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监督。
通过实施该规程,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一些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研究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无法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其次,一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得到充分监督和控制。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进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环评报告提交与审批: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时,需同时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同步进行审批程序。
2. 环保设施设计与建设: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步设计和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备等。
3. 环保设施验收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需同步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设施顺利交付使用: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知环保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同步配备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
2. 运行参数监测与数据记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记录运行参数,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改造,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四、环境监测设施运行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监测设施建设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监测设施,并确保设施建设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
2.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送:监测设施运行期间,监测人员应监测各项指标,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监测数据,以便环保部门进行监管。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应对监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1. 环评报告模板2. 监测数据报告表格3. 环保设施设计规范4. 监测设施建设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引言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迫切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环保措施。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作为一种综合管理手段,在环保事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包括其定义、实施路径、案例分析以及前景展望。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定义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简称“三同时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及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同时分别指“开发与保护同时进行、建设与保护同时进行、利用与保护同时进行”。
三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在进行开发建设的同时,保护好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路径(一)合理规划合理规划是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关键。
首先,要制定科学的规划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其次,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问题,将环境保护纳入规划内容,确保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最后,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管和评估,及时调整规划,使其适应经济和环境的变化。
(二)科学建设科学建设是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重要环节。
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采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管理,严禁超标排放,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三)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要通过科学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在利用过程中,要注重生态补偿,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案例分析以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为例,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果。
中国通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例如,中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加强环保措施,限制传统污染产业的发展,并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
这些措施使得中国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五、前景展望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前景广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筹建、设计、施工、试运行和交付使用等过程,完成一个固定的工程任务的系统工程。
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指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指的是在建设项目的筹备、建设和运营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环境保护达标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来进行。
这三个同时指的是: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同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在项目筹备阶段,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项目的设计应该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
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项目在设计完成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项目建设阶段,施工过程中也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来进行。
施工现场要合理规划,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采用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防止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污染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监测施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在项目运营阶段,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方案,并进行监测和评估。
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
同时,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和紧急情况。
为了有效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需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的环境监测、评估和管理工作。
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对于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凸显,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该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同步推进,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时达到、同时实施、同时质量保证,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具体内容1. 同时达到: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应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投产运营等各个阶段的要求同步达到。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许可审批的要求应与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同步进行。
2. 同时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在项目各个阶段同时实施,确保在建设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依法配套进行。
3. 同时质量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质量应与工程建设质量同步保证。
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应与相应的工程验收同步进行,确保项目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责任分工1. 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各方面资源,推动制度的实施。
2. 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制度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等各个环节,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时达到、同时实施、同时质量保证。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监督和评估1. 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2. 建设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制度宣传和培训1. 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认知,推动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2. 建设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各方面人员了解制度要求,并能正确认识和履行自己的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然而,这些项目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运而生。
二、“三同时”制度的定义和内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从源头到终端都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设计,要求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就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纳入其中,使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同步进行,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求和要求。
同时施工,意味着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要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步展开,保证其建设进度与主体工程相匹配,避免出现主体工程完工而环保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
同时投产使用,则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同时,也能够正常运行,发挥其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
三、“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意义(一)保障环境质量通过“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使建设项目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遵守“三同时”制度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保责任,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四、“三同时”管理的主要环节(一)项目前期阶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二)设计阶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设计单位要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同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污染源排放的控制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本文档旨在制定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2. 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污染物的排放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管理污染源的“三同时”,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是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效率的关键措施。
3. 管理要求为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效实施,各相关方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3.1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主体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保设施的设置和布局,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结构和布局相互匹配。
环保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环保设施的设计方案应提前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其设计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2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时进行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保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环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施工现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泄或扩散。
3.3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投产同时进行主体工程投产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并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投产后,应进行环保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管理责任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各相关方应承担以下责任:4.1 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的协调工作,确保两者的同时进行。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对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
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说明,配合运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目的为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建立此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及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一切建设项目及工艺变动的技术改造项目。
3.规范性引用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术语和定义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统称为建设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部门及人员职责5.1.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建设工程“三同时”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5.2.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保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工作。
5.3.工程项目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5.4.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资料包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具体内容6.1.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精品文档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表,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提供工程中的物料平衡、水平衡及相关资料。
6.3.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要组织环保设施的实施,并在污染治理上体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使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6.4.环境保护部对严峻违背“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分子公司,有权提出停产或限制管理要求,并报请主管经理批准下达整改通知。
对有关污染各分子公司在限期内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继续造成污染风险时,环境保护部有权向主管经理发起停产管理,并下达停产通知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第一条定义和目的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三”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做到以下“三”要求:1.设计、施工、投产或者扩建项目与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或者扩建进行,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步进行。
2.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决策进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项目决策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与项目决策进行,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决策的有效参与和指导作用。
3.环境管理与生产经营进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环境管理进行,通过加强环境监测、排污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管理措施为了保证“三”要求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确保“三”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2.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三”要求。
3.加强监督和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三”要求,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4.建立督查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三”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督查和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推进。
第五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将依法进行。
以上为环境保护“三”管理办法的内容,望各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并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和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同时,为保护环境,保障建设项目与当地环境的和谐共处,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三同时”管理办法是一种较为广泛应用的管理模式。
“三同时”指的是:一是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时进行;二是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要达到同一时间;三是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要达到同一等级。
其核心理念是,在建设项目的同时,要保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在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前,建设单位必须了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并在项目设计、审批、施工、投产、运营等阶段,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环保措施的制定、审批、执行和监督。
以下是“三同时”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实施步骤:一、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规划初期,必须对环境进行评估,明确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其中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环保手续,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周围的垃圾是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垃圾。
建设单位应制定地块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避免垃圾的堆放和乱倒。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要设立垃圾箱,并制定相应的垃圾收集和处理计划。
三、大气污染控制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大气污染。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如减少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源的排放等,同时还需要考虑针对季节变化(如秋冬季节的燃煤污染)等的特殊控制措施。
四、环保设施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
对于多数的建设项目而言,必须建造污水处理设施、烟气净化设备、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其作用是可以有效地降低环境污染,保障建设项目的和谐发展。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由环境保护部派出的监察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和投产运营三个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进行,坚决防止环境负荷过重,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目的是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监察,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法规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部依据职责范围,组织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通过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督计划,明确检查项目、范围和内容,制定时间计划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质量。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决定,并将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做到及时、全面。
监察人员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监督计划执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监测、污染预防控制措施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察人员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竣工环保验收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对项目的全面评估和监察。
验收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包括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图设计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报告等。
资料审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实地检查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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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惠州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要求执行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领取环保批复后十五天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五)污染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每月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责任处(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竣工检查第十六条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责任处(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竣工检查申请;(二)环保设计说明书;(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本局责任处(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参加竣工检查的单位包括:审批处、监督处、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监测站、建设单位、治理单位、核查单位。
第二十条本局在受理申请后十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四)讨论;(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试运转期管理第二十二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责任处(所)在三天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九十天。
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章验收监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并将委托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试运转期满后三十天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七条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排污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应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六)《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十五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四条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三)《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五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十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