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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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泰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泰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泰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020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并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指导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经营者协商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商务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商务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商务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精品文档XX分行项目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为加强分公司项目商务管理,使项目商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的根据总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及公司项目达标管理文件、成本管理制度等文件要求,以项目管理为中心、项目商务成本管理为主线原则,特对分公司项目商务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入学准备第一阶段。

项目业务人员的分配项目合同额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配备项目商务经理和专(兼)职商务员,项目合同额小于3000万的项目必须配备项目专(兼)职商务员。

2.项目招标文件的披露项目管理机构组建后,由分公司商务部门将招标文件(招标书、招标图纸、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等)等文件向项目管理团队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3.在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一个月内(有图纸的项目,在收到图纸后一个月内),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成本预测和施工成本计划(1),必须完成项目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如果投标时已编制了施工图预算,则施工图预算可参考投标时的施工图预算)以及成本预测和施工成本计划。

由于分公司商务部力量不足,分公司设各专业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抽调或随机抽取专家参与专业成本测算核对。

(2)在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前,商务部应组织分析规划会议,确定编制人员。

为提高两个预算的准确性,将由两部分人员同时进行:一是项目部,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核算;第二个是分支机构,商务部组织专家委员会或会计专家数据库的人员调动。

商务部编制编制基础资料,明确分工,统一编制思路,确定编制方法、内容和时间节点要求。

两部分人员完成两次计算书初稿后,商务部应组织双方人员分别对两次计算书进行核对,找出偏差项目,重新计算并完成最终预算。

(3)施工成本计划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签订项目部在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数据,对本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管理、利润、税费等费用进行预测和分析,建筑工程精品文档计算盈亏点,填写《成本计划表》(中建-cm-cscec-cm-0302a~F),预测项目单位成本或总成本,报分公司和公司商务部审核,报分公司领导批准,确定项目总成本目标,与项目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01月0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中建四局样板项目实施细则

中建四局样板项目实施细则

中建四局样板工程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前言为了加快推进中建四局样板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样板工程管理目标,依据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中建总公司及四局对工程管理企业标准要求等内容,特制定中建四局样板工程实施细则(修订版),对样板工程实施要求进行明确细化,指导落实。

第二章质量管理2.1 混凝土楼面第一条楼地面质量控制作为质量管理重中之重,严抓不懈。

混凝土楼板浇捣一次成型,及时抹平收光,终凝前打磨压实,拉毛顺直清晰,无脚印、压痕等,标高、平整度、楼板厚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二条混凝土浇捣的旁站记录以及对楼板的实测实量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无误。

2.2 楼梯踏步成型第一条踏步应成型方正,专人压光收面,拆模时注意成品保护,不缺棱掉角,楼梯成型几何尺寸偏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3 楼层降板第一条降板处必须使用定型化标准模具进行支模浇筑,在每次浇筑完拆除模具后进行清理养护。

第二条模具必须加固到位,不得变形移位,在混凝土初凝时拆除模具,立即安排专人对缺棱掉角部位进行二次成型修复,确保降板成型方正顺直,棱角分明;降板处混凝土标高、平整度必须控制到位。

2.4 其他混凝土构件第一条混凝土结构表面不得存在较明显质量缺陷;混凝土结构应达到内实外光、面层平整,棱角分明;无蜂窝、麻面,无漏浆、胀模、烂根;施工缝结合严密平整、无夹杂物。

第二条混凝土构件几何尺寸偏差符合国家规范验收要求。

实测实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上墙。

2.5 模板安装加固第一条墙柱接茬部位模板加固应使用锁脚螺杆,确保无漏浆、胀模。

第二条现场模板拼装严禁使用破烂模板,做好破旧模板的回收及二次利用。

第三条模板拼缝、平整度、标高、尺寸偏差应符合国家规范验收要求,要进行实测实量,做好相关检查记录,数据完整真实。

2.6 砌体施工第一条加气块不得随意砍割,必须使用专业工具进行有效切割。

第二条在外观上,砌体组砌合理,不得存在较明显质量缺陷;灰缝密实饱满,横平竖直。

2.7 抹灰、涂料工程第一条抺灰按规范分层压实,应达到无空鼓、裂纹、起砂,线面顺直清晰;第二条墙面垂直度、平整度、门洞尺寸、方正偏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中期计量结算支付实施细则(修订)

中期计量结算支付实施细则(修订)

中期计量结算支付实施细则(修订)目录1 前言 (1)2 工程中期结算支付细则 (1)3 工程计量 (1)4 工程中期结算支付 (5)5 关于《工程计量签证单》的审核 (7)6 关于工程计量签证结算的其他要求 (7)附件1:工程中期计量支付流程图 (9)附件2:工程中期计量签证单 (10)附件3:计日工通知单及签证单 (15)附件4:暂停施工项目签证单 (21)附件5:中期结算支付申请报告 (24)附件6:中期支付证书 (29)附件7:合同价款结算单 (39)附件8: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39)1前言1.1为规范合同工程计量支付的步骤和方法,提高工程中期计量结算支付的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库区复建道路工程及对外交通改建公路工程中所监理各标段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和施工时段对工程中期计量结算支付的管理。

1.3本细则依据已执行的业主相关管理办法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权力和范围制定。

1.4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合同、规范及业主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等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则以合同、规范及业主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准。

本细则将在执行过程中逐步补充、完善。

2工程中期计量结算支付流程图库区复建道路工程及上游水电站对外交通改建公路工程所属标段的中期计量结算支付流程图如附件1图示。

3工程计量3.1计量时段(1)1月份:1月1日~1月25日;(2)2月份至11月份:上月26日~当月25日;(3)12月份:11月26日~12月31日。

3.2计量依据(1)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通用条款;(3)技术规范;(4)设计图纸;(5)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包括修订的工程量清单;(6)工程补充协议以及变更、索赔审批表;(7)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表等;(8)其他。

3.3计量签证细则各标段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完成已完工工程的施工质量报验及工程量签证工作,于每月21日(12月份为29日)18:00点前完成当月可计量结算项目的汇总工作,填写并向监理中心报送2份《工程计量签证单》(见附件2)附“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工程计量支撑材料”,由相应驻地办公室签收并审核。

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知识一、修订后的《细则》有何特点?答:一是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

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从法律上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解决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问题,将执法主体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工四是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装修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五是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卫生许可有效期。

六是加大了执法力度,能够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何意义?答:修订后的《细则》对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有以下意义:一是实现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由被管理者向自身管理的角色转换,将经营者置于主动地位,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使经营者明白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够更好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

三是用新的监管机制搭建了工作平台,达到节省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果的目的。

四是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实施信息公示制度,能够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保障,在选择公共场所时,避免了盲目性。

消费者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奖”与“罚”,又促进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什么责任?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一是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是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三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水、采光照明、噪声及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是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认真落实,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按照规定处置并报告。

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各部门:为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和创建良好学风、班风、校风,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并细化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执行。

一、处分种类(级别)(一)通报批评;(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或责令退学)。

二、给予学生处分(级别)及具体情形(条件)(一)通报批评有下列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或认错态度较好的:1、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课达20节。

2、每周迟到三次以上;或晚修缺课两次以上;晚归一次以上。

3、男女生在校园内有一次搂抱亲吻行为的。

4、在校园内公开场所有一次抽烟行为的。

5、有一次被抓获擅爬围墙栏杆进出学校或宿舍,硬冲校门或宿舍大门的。

6、有一次单独或聚众酗酒且产生不良影响的。

7、有一次仪容仪表不合格且不按规定纠正的。

8、有一次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营的9、有其他一些轻微违纪行为的。

(二)记过有下列较为严重违纪行为,但认错态度较好的:10、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课达40节。

11、每周迟到六次以上,有三次不参加晚修,晚归两次以上。

12、男女生在校园内有两次以上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的。

13、在校园公开场合或教学时间内有两次抽烟行为的。

14、在校园内参与赌博的。

15、故意损毁学校和他人财物的。

16、偷盗学校或他人财物的。

17、有两次被抓获擅爬围墙栏杆进出学校或宿舍,硬冲校门或宿舍大门的;一次夜不归宿的。

18、有两次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19、在考试考核中有一次作弊或作假行为的。

20、有一次仪容仪表不合格且不按时整改的。

21、有一次高空抛掷杂物和垃圾的。

22、有打架斗殴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23、第二次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营的。

24、受通报批评处分后仍不整改的。

(三)留校察看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但经教育有悔改决心、仍可教育挽救的:25、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课达70节以上,晚归三次以上。

26、男女生在校园内有三次以上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的。

27、在校园公开场合或教学时间内有三次以上抽烟行为的。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修订版)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修订版)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各县(市、大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3旧区范围与停车限制供应区①范围一致,新区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旧区以外的范围。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应开敞式布局。

2.2.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附近。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版)一、总则:为了提高本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及保护,公司决定确立经济责任制,使用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加强各类业务管理。

公司营销策略,采取设立经销点的经销制,同时为加强经销网络的保护,致力开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及包干制业务,应定期走访各经销点,每月对所有经销商的业绩审评,对销售业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并随时做好所有客户的销前、后服务工作。

加强市场信息的反馈,协助品研室做好新品开发工作,公司新开发产品及现有产品采取稳固价,不随市场下浮而下调,如特殊产品确需价格下浮调整时,销售部应主动报分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

如为重大调整,应报至董事会各董事通过后方可决定。

二、岗位职责:2.1销售副总:a.负责总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

b.组织并参与市场调查与预测,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客户要求。

c.会同销售部经理制定与完善销售承包责任制,制定年销售计划,各时期营销策略。

d.对营销网络的保护建立,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司总经理。

e.负责资金回笼工作,主持解决所有经济合同的纠纷事务。

f.会同分公司总经理,技术部主管制订订货排产计划。

2.2销售部: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

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

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

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

并对其经营负责。

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

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

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

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3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

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市建市[2002]46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区各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对《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监理工程项目一律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工[1997]218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宁波市工程建设监理报表表式》(市建工[1999]444号)继续施行,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附件:《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二○○二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康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其若干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必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康内部的组织体系及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倡采用优秀技术、优秀设备和现代管理方式,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公平、公开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中铁四局商合杭铁路站前xx标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为了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结合项目施工实际情况,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 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 号)以及京福客专安徽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福安质〔20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项目部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上级文件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各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项目部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指挥长任组长,分管质量安全的副指挥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分部和梁场(厂)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标段内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日常工作。

项目部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1.现场质量安全红线检查组:组长:xxx副组长:xxx组员:xxx每月负责组织对各分部(梁场)施工项目(工点)进行定期检查,重点针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及临近营业线施工质量安全;桥涵、连续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责对工程实体方面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日常检查。

2.建设行为红线管理检查组:组长:xxx副组长:xxx组员:xxx每月负责对各分部(厂)的安全风险工点施工方案、安全方案、作业指导书等进行梳理审查;对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原材料、试验检测、检验批、沉降观测、工程日志等内业资料检查、对工程分包、转包等进行排查治理。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更新日期:2008-8-26 10:25:26索引号:530522-007509-20080826-0056名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说明为方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我们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222号)等文件精神,对《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保护处财务处土规划整理中心二00七年九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4]5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细则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制 2004 5月18日打印:肖丽云校对:郭斌共印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7]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等工作,适应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自2008年起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一律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设,今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

实施细则(修订版)

实施细则(修订版)

项目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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