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实施细则新增修订标准实施要求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1. 绪论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招投标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招投标范围、投标主体、招标方式、投标文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接受招标邀请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竞争。
(2)公正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诚信,竞争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平等保护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4)独立自主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独立自主进行,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干扰。
3. 招投标范围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招投标活动。
4. 投标主体(1)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良好的信誉记录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2)禁止性质: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多个身份投标。
(3)联合体投标: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当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5. 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公开邀请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向特定的投标人发送邀请函,并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
(3)竞争性谈判:在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中标人。
竞争性谈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记录所有的谈判内容。
(4)询价:询价适用于货物或服务价格较低的情况,招标人可以直接向若干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询价,并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报价。
6. 投标文件(1)内容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和资质证明等材料。
投标书应当填写完整、真实,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报名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按时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将被视为无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卫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川卫发〔2017〕1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为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思路,强化监管提高评审效率,更好地做好“放、管、服”工作,我们结合实际对《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25日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社会监督员和有关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医院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统一规范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评审评价准备指南(2015版)》等,结合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各类医院(不含军队、武警部队医院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民族医医院,下同。
)按规定遵照本实施细则参加评审。
第三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查阅评审周期相关资料, 并抽查 2 项具体措施的落 实情况。
不符合,不得分。 1
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
划中无具体措施,不得分;工作计划 未落实,扣 1 分;未提供工作记录、 2
相关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实施过程
的原始资料,扣 1 分。
无具体措施,每项扣 1 分;无资金投
入,每项扣 1 分;措施未落实,每项
未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扣 1 分;未 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扣 1 分;无 确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扣 1 分;无鼓 2 励措施,扣 0.5 分;措施未落实,扣 0.5 分。
人事 医务 药剂 护理
医务 牵头 (财务 人事 药剂 护理 临床)
医务 (财务 院办 临床)
财务牵 头
(人事 医务 院办)
医务 临床
5 每低于标准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5
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 1 分。 7
每低于标准 10 个百分点,扣 1 分。 2
院长不符合要求,扣 2 分;其他人员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 1 分 。
4
责任 科室 人事
5
人事
人事
人事 护理
人事 医务
人事
人事 医务 护理 药剂 科教
6
2.1.8 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 每低于标准 5 个百分点,扣 1 分。
★2.1.1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 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
2.1.2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 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临床科 室(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不得招聘非中 医类别执业医师。 2.1.3 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总数的比例≥60%。 2.1.4 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 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 学时)的比例 ≥70%。 2.1.5 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麻醉科除 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 例≥60%,同时应符合《临床科室建设与管 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2.1.6 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 比例≥60%。 2.1.7 医院院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 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过省级以上 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 统培训。院长应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 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科主任 经过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第三条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由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是指,以海绵钛、钛残料或其添加其他合金 元素为原料,经真空熔炼得到钛及钛合金铸锭,及通过压力加工,形成钛及钛合金板、 带、箔、管、棒、丝材产品的总称。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按照加工工艺与产品用途,共 划分为 5 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 1。
3
钛及钛合金管
挤压管
GB/T 26058-2010 钛及钛合金挤压管
焊接管
GB/T 26057-2010 钛及钛合金焊接管
4
换热器及冷凝器 无缝管、焊接管、 GB/T 3625-2007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
用钛及钛合金管
焊接-轧制管
管
钛及钛合金棒、丝
5
材
棒材 丝材
GB/T 2965-2007 钛及钛合金棒材 GB/T 3623-2007 钛及钛合金丝
标志、运输和贮存
换热器及 无缝管、 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1 GB/T 2524-2010 海绵钛..........................................................................................................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6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13 第五章 产品检验.................................................................................................................. 13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23 第七章 附则.......................................................................................................................... 24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26 附件 1-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27 附件 1-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28 附件 1-3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29 附件 1-4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设备表.......................................................... 30 附件 1-5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检验设备表.......................................................... 31 附件 1-6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32 附件 1-7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33 附件 1-8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34 附件 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43 附件 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4 附件 5 检验报告...................................................................................................................... 45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9
2017版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6-10医学装备管理
查阅资料、台帐、培 记录,现场查看,人 任何一项指标未 员访谈 达到,不得“C”
查阅资料、台帐、培 训记录,人员访谈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查阅资料、台帐、培 训记录,人员访谈 5 分,未达到不 得分 查阅资料、台帐,现 场查看,人员访谈 任何一项指标未 达到,不得“C”
查阅资料、台帐,人 员访谈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查阅资料,台帐 5 分,未达到不 查阅资料、台帐,现 得分 场考核两名相关人员 任何一项指标未 达到,不得“C”
查阅资料、台帐,人 员访谈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查阅资料,台帐 5 分,未达到不 得分
查阅资料、台帐、人 员资质;现场考核两 5 分,未达到不 得分 查阅资料,台帐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2.5 分,未达到 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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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根据医院 功能定位和发展规 划,有大型医用设 备使用、功能开发 、社会效益、成本 效益等分析评价。
6-10-2-1 有大 型医用设备使用 、功能开发、社 会效益、成本效 益等分析评价。
主要内容和评审要点 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档次 评审方法 评档标准 查阅资料、台帐,现 C 场考核两名相关人员 任何一项指标未 达到,不得“C”
1、建立医学装备三级管理体系,成立院级领导、医学装备 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医学装备 委员会,负责对医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 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有记录。 2、医学装备管理部门根据医院功能和任务需求,配备专人 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3、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原 则,制定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并 符合“C”,并: B 1、职能部门对医学装备委员会工作计划进展和人员管理有 检查、分析、反馈。 符合“B”,并: A 1、持续改进有成效,医学装备发展规划落实到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
总体说明:
一、本细则适用于三级公立中医医院,民营中医医院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以★标示),具备否决作用。
三、本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00分)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30分)
第二章队伍建设(85分)
5
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165分)
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110分)
第五章中药药事管理(80分)
第六章中医护理(60分)
第七章文化建设(30分)
第八章“治未病”服务(40分)
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400分)
第一章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40分)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二、医院服务(15分)
三、应急管理(8分)
四、临床医学教育(6分)
五、科研管理(6分)
第二章患者安全(30分)。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正文:----------------------------------------------------------------------------------------------------------------------------------------------------《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精神细化 参考使用版)
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税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单位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下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部门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政法系统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13018)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在质量管理中应用信息管理技术,实现全市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经营环节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推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及经营企业跨辖区设库备案工作,监督辖区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辖区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并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划分实施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批发)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新修订版《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门将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
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最新农药管理条例细则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3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
下文是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2017修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
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贯彻《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卫科教发〔2015〕153号)文件要求,依据《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西交一院[2015]5号)要求,规范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保障措施第一条人员管理与待遇一、人员管理培训对象即住培医师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住培医师的人事管理归我院人力资源部。
单位委派的住培医师,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住培医师、我院、委派单位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医师与我院签订培训协议,其人事档案由住培医师委托第三方保管。
二、人员待遇住培医师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分别按照培训第一年3000元/月、第二年4000元/月、第三年5000元/月标准发放。
生活补助分为中央生活补助和医院考核补贴两部分。
其中中央生活补助1700元/人/月,按考勤情况发放,详见考勤结果处理。
医院考核补贴第一年1300元/人/月,第二年2300元/人/月,第三年3300元/人/月,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标准发放,详见考核结果处理。
具有研究生身份的住培医师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分别按照培训第一年600元/月、第二年800元/月、第三年1000元/月标准发放,根据考勤、考核结果对应标准发放,详见考勤、考核结果处理。
对按照规定完成住培医师带教任务的规培教员,医院根据实际带教情况给予带教补贴,标准为300元/住培医师/月。
对带教质量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酌情降低发放标准。
每位规培教员同时指导的住培医师不能超过3名。
对按照规定完成专业基地或培训科室住培医师管理任务的规培秘书或规培联络人,医院根据实际带教情况给予带教补贴,标准为300元/月。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中医医院作为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阵地,其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中医药的声誉。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中医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2017 年版。
这一实施细则涵盖了众多方面,旨在对三级中医医院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价。
首先,在医院功能与任务方面,明确了三级中医医院应当承担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及科研等任务,成为中医药服务的引领者和示范者。
医疗服务方面,强调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要求医院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患者提供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从患者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到出院,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规范、有序、高效。
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是评审的重点内容。
细则对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体系,对医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在医疗安全方面,加强医疗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操作,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中医特色优势的发挥方面,要求医院注重中医诊疗技术的应用和传承创新。
加强中医临床科室建设,提高中医治疗率和中医参与率。
积极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服务,如针灸、推拿、中药熏蒸等。
同时,加强中医人才培养,提高中医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中医特色优势的发挥提供人才保障。
医院管理方面,涵盖了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信息管理等多个领域。
要求医院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院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
复合式中型 GB/T 19161-2016 包装容器 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散装容器 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
5 复合包装
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 19434.6-2004 危险货物复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
第六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
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 3-1 至表 3-2。
表 3-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GB/T 325.2-2010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2 部分:最小总容量 208L、 210L 和 216.5L 全开口钢桶 GB/T 325.3-2010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3 部分:最小总容量 212L、 216.5L 和 230L 闭口钢桶 GB/T 325.4-2015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4 部分:200L 及以下全开 口钢桶 GB/T 325.5-2015 包装容器 钢 桶 第 5 部分:200L 及以下闭口 钢桶 GB/T 4857.3-2008 包装 运输 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 部分:静 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 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 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T 13251-2008 包 装 钢 桶 嵌入式法兰封闭器 GB/T 4857.3-2008 包装 运输 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 3 部分:静 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
4
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版
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版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版)江苏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1月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至第六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1第一章医院功能与任务21-1依据医院的功能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21-2医院有承担符合医院功能和任务的基本规模、设施、设备31-3坚持医院公益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社会职责义务61-4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与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111-5临床教育、科研及成果推广12第二章医院服务142-1门诊服务管理142-2预约诊疗服务172-3入院、出院、转科、转院服务流程管理182-4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202-5医患合法权益212-6投诉与医疗纠纷管理232-7就诊环境管理25第三章医疗技术应用及管理273-1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技术2713-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283-3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30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464-1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464-2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484-3临床路径与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514-4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534-5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604-6麻醉管理与持续改进684-7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754-8重症医学科管理与持续改进814-9感染性疾病管理与持续改进834-10中医管理与持续改进874-11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894-12疼痛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924-13精神类疾病的管理与持续改进(可选)934-14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与持续改进954-15临床检验管理与持续改进1074-16病理管理与持续改进1174-17医学影像管理与持续改进1264-18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1314-19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13824-20介入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1464-21血液净化管理与持续改进1514-22临床营养管理与持续改进1564-23医用氧舱管理与持续改进(可选)1584-24放射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可选)1624-25其他特殊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本标准用于脑电图检查室、肌电图检查室、呼吸功能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内镜检查室、诊断核医学(放射性分析、体内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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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汽车标准
1
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修订
代替GB18352.5-2013
2016-12-23
2020-7-1
按标准要求实施。
应补做Ⅰ、Ⅱ、Ⅵ、Ⅶ型试验
2
GB11562-2014驾驶员前方视野
修订
代替GB11562-1994
2014-12-31
2012-12-28
2013-6-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7
GB9743-2015轿车轮胎
修订
新增
5.7可靠性试验暂不执行;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18387电磁兼容考核;附录A暂不执行。
2015-2-4
2015-9-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9
GB/T 18488.2—2015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2部分:试验方法
新增
-
2015-12-28
2016-1-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14
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新增
-
2015-12-28
2016-1-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新增
6.3.7电池模块的挤压试验暂不执行;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015-5-15
2015-5-15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4
GB/T 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2
GB/T 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工况循环暂不执行。
2015-5-15
2015-5-15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3
GB/T 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不需要补做
5
GB19151-2003三角警告牌
新增
-
2003-5-23
2003-11-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6
QC/T 932-201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
新增
2014版实施细则已纳入(项目号:06-04),本次公告纳入
-
16
GB/T 18384.2—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新增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2015-5-15
2015-10-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17
GB/T 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新增
2015-5-15
2015-5-15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5
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新增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005-7-13
2006-2-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22
GB/T 24552—2009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新增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2009-10-30
2010-7-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23
GB/T 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新增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2015-5-15
2015-10-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附件:
2017版实施细则新增/修订标准实施要求
一、电动汽车标准
序号
标准号及名称
新增/修订/取消
标准实施说明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认证执行日期
换版差异补测建议
1
QC/T 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新增
-
2006-3-7
2006-8-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2010-11-22
2011-3-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32
GB/T 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取消
-
-
-
-
-
33
QC/T 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取消
-
-
-
-
-
34
QC/T 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
15
GB/T 18384.1—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新增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2015-5-15
2015-10-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2015-5-15
2015-5-15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6
QC/T 741-2014车用超级电容器
新增
6.2.11、6.3.8循环寿命暂不执行。
2014-10-14
2015-4-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新增
9.4.3中对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的随机振动试验可按照车身安装位置的振动要求执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10可靠性试验暂不执行;
2015-2-4
2015-9-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10
GB/T 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新增
-
2015-5-15
2015-10-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26
GB 19755-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新增
-
2016-8-22
2016-9-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新增
6.3.3电容耦合暂不执行;7.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2015-5-15
2015-10-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18
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
7
GB/T 18333.2—2015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新增
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6.2.4、6.3.4暂不执行。
2015-2-4
2015-9-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8
GB/T 18488.1—2015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29
GB/T 26990—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
新增
-
2011-9-29
2012-3-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自认监委2017年第1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获证产品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
12
GB/T 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