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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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3.10.07【实施日期】1983.10.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0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日)废止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称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郊县农村村庄、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和乡(或公社)以下的集镇。

第三条郊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归集体所有,国营农场、林场、牧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员有按照规定用途对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在这些土地上,未经批准,严禁建房。

第四条本市人多地少,村镇稠密,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尽量利用空地、宅基地。

农村建房原则上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严禁乱占、滥用以及出租和变相出租土地。

第五条村镇建房用地,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乡人民政府和市农场管理局、国营农场都必须加强对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统一规划第六条村镇建房应在村镇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

村镇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原则制订。

第七条村庄规划要尊重历史习惯和群众意愿,合理制订。

原来自然村很小,住房分散的村庄,应逐步进行调整,做到相对集中。

对拆并村庄的老宅基地,必须还耕,使耕地面积不减少或者能有所增加。

在村庄规划尚未制订和批准之前,社员建房一律不得动用耕地。

第八条集镇规划要和村庄规划协调一致。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镇,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规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青府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2〕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关于《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青浦区村庄改造长效管理意见村庄改造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载体。

为切实巩固和维护村庄改造的成果,把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美好家园,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村庄改造长效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城乡一体、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区特点的村级公益设施和环境管理养护有效机制,不断提高村级公益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水平,发挥村庄改造持久效益,努力提升农民居住环境的质量,确保农村居民长期受益。

(二)总体目标。

理顺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内容,建立健全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村庄改造的长效管理,保持“路平、桥稳、水清、宅洁、村美”和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三)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村民主体。

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

在政府加强公共服务、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扶持等功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作用。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本)(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设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房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04
•【字号】青府发〔2015〕27号
•【施行日期】2015.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需修改、失效和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府发〔2015〕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作有效、修改、失效和废止处理,请按照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2.《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青府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9月1日青西三镇无地农民(渔民)集中安置总体方案(试行)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及《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积极推进无地农民居住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切实解决现阶段无地农民建房突出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青西三镇排摸的具体情况,拟定本方案。

(一)住房解困原则。

青西地区无地农民现状住房大多年代久远,不但居住面积严重不足,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目前经认定有73户属于低收入困难家庭。

此次无地农民集中安置基地的建设旨在解决无地农民居住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二)引导集中居住原则。

针对现有居住面积大于上海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或收入情况高于低收入户标准的一般家庭,通过安置基地的建设并给予安置的优惠政策,鼓励集中居住,腾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

(三)无地农民自愿原则。

遵循无地农民自愿原则,采取分档的方式使方案更具备可操作性,同时鼓励无地农民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少拿房屋,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货币安置,节约利用土地。

(四)资金安排“三个一点”原则。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8•【字号】青府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规划土地局《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方案(试行)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渔民住房建设管理,维护渔民的基本居住权益、解决日益突出的渔民建房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并隶属于定居点村级经济组织成员的渔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管理。

定居点属规划集中建设区的除外。

三、管理部门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渔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街道)规土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本辖区内渔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渔民建房的管理。

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本区渔民建房涉及的相关问题。

区发展改革、环保、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

“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建交委、区监委、区新农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会审。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由其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及附件3中的部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及时开展梳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

1.对经评估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

2.一件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时的牵头部门汇总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

3.对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施的,宣布失效或废止(二)对2010年5月1日后至2014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梳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6.21
•【字号】青府办发〔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3〕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7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5月5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的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并负责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青府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关于《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制订的《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5月8日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优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本区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状和基础条件,制定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

一、基础条件2018年,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本区制定了《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经过三年努力,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184个行政村生产、生活设施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一是“三大整治”及村庄清洁行动有力推进,青浦乡村“底色”全面展现。

通过有力的组织领导、有效的推进机制,连续两年的“三大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深入推进,成效显著,乡村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和美”的青浦宜居乡村底色全面展现。

二是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区建设任务,青浦乡村“成色”普遍呈现。

2018年,本区列入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区。

全区11个街镇184个行政村“全区域、全要素”整镇推进、成片实施。

至2020年底,11大类34项重点任务全面完成,村容村貌显著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健全,民主管理能力和乡村治理水平明显加强,乡村成色普遍呈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青府发[2007]93号【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07.07.12【实施日期】2007.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发[2007]9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6月25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区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列318件规范性文件分别作有效、失效和废止处理。

附件:1. 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附件1: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清理部门1批转县档案局《关于青浦县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请示的通知青府发[1986]92号1986.9.20档案局2批转县教育局《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报告》的通知青府发[1988]81号1988.5.11教育局3批转县广播电台关于青浦有线电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0]166号1990.12.18文广局4转发县计委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青府办发[1991]37号1991.5.29发改委5批转县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1]98号1991.9.11农委、工商局、卫生局、税务局6批转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县对国内人员私改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1]105号1991.9.277转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1992]9号1992.3.11民政局8转发县水利局等三部门关于青浦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发[1992]141号1992.9.19水务局9转发县计委、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青府办发[1993]52号1993.7.23经委、公安局、工商局10关于继续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府发[1994]13号1994.1.28水务局11关于印发《青浦县外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浦县外来人口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4]101号1994.6.24公安分局12关于批转县外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4]125号1994.8.513批转县城镇职工社会帮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青浦县城镇职工帮困基金社会集资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4]231号1994.12.28民政局14关于批转县水利局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1995]38号1995.3.22水务局15关于批转《青浦县住宅售后管理维修基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5]64号1995.4.26房管局16关于批转县财政局关于贯彻农村“以工补农”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5]154号1995.9.20财政局17关于县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批转实施扩大手扶拖拉机城区禁行范围交通管理措施的请示的批复青府发[1995]169号1995.10.25公安局18关于我县福利企业减免税金使用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青府发[1996]28号1996.2.1219关于批转青浦城镇管办关于禁止拖拉机进入青浦镇中心城区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1996]83号1996.11.19公安局20关于印发《青浦县镇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6]96号1996.5.13审计局21批转县劳动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县乡、镇办企业中原居民户口职工退休养老待遇发放标准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1996]150号1996.9.4人保局、财政局22批转县残工委关于青浦县农村地区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1996]196号1996.12.3残联23关于印发《青浦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7]13号1997.2.12水务局24关于转发青浦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明确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1997]50号公安局25关于批转县建委关于重申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办理道路桥梁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办发[1997]92号1997.11.10规土局26关于批转县外经委关于做好本县外派劳务(研修)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府发[1997]112号1997.9.8经委27批转县国资办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7]114号1997.9.8国资委28关于批转县卫生局在全县开展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工作请示的通知青府发[1997]121号1997.10.14卫生局29关于颁发《青浦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7]123号1997.10.15国资委30关于批转县农委、县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渔用药销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7]168号农委、工商局31关于颁发《青浦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7]176号1997.12.24农委32关于批转本县国有企业转制前有关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1997]183号1997.12.24财政局33关于县财政局关于财政信用资金对企业呆、坏、死帐处理请示的批复青府办发[1998]12号1998.2.24财政局34关于扶持发展私营科技型、实业型重点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青府发[1998]32号1998.4.16发改委35关于转发县科委、农委关于高优高农业科技示范点争创活动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1998]58号1998.10.7科委36关于印发青浦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8]61号财政局37关于印发《青浦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8]99号1998.8.3国资委38关于批转实施劳动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8]115号1998.8.31人保局39批转县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关于青浦县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发[1999]10号1999.1.18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40批转县房地局关于加强我县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1999]22号1999.3.9房管局41批转县国资办关于青浦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9]38号1999.4.17财政局42关于批转县财政局关于青浦县水利建设基金筹建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9]52号1999.4.26财政局43批转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青浦县农村集体经济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9]65号1999.5.12农委44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9]128号1999.9.29财政局45关于发布《青浦县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9]134号1999.12.6国资委46批转区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对私营企业收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0]5号2000.1.24发改委47转发区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渔用药经营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0]29号2000.7.25农委48关于转发青浦区建筑行业外来人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00]31号2000.8.16建委49批转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员会关于青浦区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0]39号2000.4.19财政局、监察局50转发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对擅自入户行为查处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办发[2000]57号2000.12.14房管局51批转区房地局关于开征土地闲置费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0]61号2000.6.16规土局52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0]69号2000.7.20人保局5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做好人事人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0]82号2000.8.23人保局54印发《关于扶持工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0]99号2000.10.20经委、财政局55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府发[2000]73号2000.7.24科委56关于实施青浦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0]111号2000.11.9规土局57批转区委区政府政研室、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区级公司行业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1]51号2001.5.16政研室、财政局58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府发[2001]78号2001.8.8规土局59转发区档案局关于我区在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1]3号2001.2.1档案局60转发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在区域范围内征收住宅公建配套费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办发[2001]27号2001.7.31房管局61关于转发青浦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01]28号2001.7.3规土局62转发区体委关于实施青浦区健身苑(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青府办发[2001]39号2001.4.13体育局63关于同意华新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入股方式的批复青府办发[2001]44号2001.9.4华新镇、政研室64关于印发《青浦区保障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府发[2001]49号2001.5.21残联65批转区房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1]56号2001.5.22规土局66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实地型私营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01]66号2001.6.11研究室67关于印发《青浦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1]67号2001.6.8规土局68批转卫生局关于发展青浦区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1]71号2001.6.18卫生局69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2]10号2002.2.8财政局70批转区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产品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2]38号2002.4.2经委71批转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2]66号2002.6.6农委、财政局72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青府发[2002]99号2002.8.16财政局73关于进一步加大引进外资突出贡献奖奖励力度的意见青府发[2002]103号2002.8.21经委74关于批转本区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2]109号2002.9.26教育局75关于青浦区区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意见(试行)青府发[2002]140号2002.3.20国资委76批转区国资办、区监委关于青浦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2]143号2002.12.23国资委、区监察局77批转区知识产权局关于青浦区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2]51号2002.4.24科委78批转区建委、区监委关于我区1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3]4号2003.1.10建委、监察局79转发区地方志办公室关于青浦区地方志编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2号2003.1.8区志办80关于印发区级公司深化改革转化机制的有关配套措施(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03]13号2003.2.25国资委81批转区建委关于青浦区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3]21号2003.3.14建委82批转区合作医疗保险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完善青浦区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3]26号2003.3.27卫生局83关于印发规范工业建设用地准入及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36号2003.6.18规土局84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3]39号2003.4.17监察局85转发区监委关于加强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48号2003.7.11监察局86转发区残联等四部门关于青浦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65号2003.10.29残联87关于批转《青浦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66号2003.5.30行政服务中心88关于建立青浦区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03]81号2003.6.18规土局89批转区人口计生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3]97号2003.7.4计生委批转区建委关于青浦区乡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发[2003]98号2003.7.4建委91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府发[2003]131号2003.9.25科委92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3]175号2003.12.8经委93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加快林业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3]176号2003.12.8农委94关于印发青浦区林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3]180号2003.12.5农委95关于印发《青浦区城镇绿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府发[2003]185号2003.12.15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4]48号2004.3.18科委97批转关于对我区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奖励和补贴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66号2004.4.16人保局98关于印发青浦区行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67号2004.04.22法制办99关于青浦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奖励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14号2004.06.30农委100关于加强城区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34号2004.07.26房管局101关于青浦区建立社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35号2004.07.30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建立环淀山湖地区开发专项资金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36号2004.07.30财政局103关于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实行集中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46号2004.09.07规土、财政局、监委104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66号2004.10.09经委105关于本区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78号2004.11.01民政局106关于青浦区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91号2004.11.22科委107关于青浦区发明创造专利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92号2004.11.22科委关于加强本区来沪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202号2004.12.20公安分局109关于青浦区二四年度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扶持办发的通知青府办发[2004]14号2004.04.13农委、财政局110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青府办发[2004]17号2004.04.22法制办111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青府办发[2004]47号2004.11.01人保局112关于实施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09.24房管局113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5]20号2005.03.21经委114批转区农委等部门《关于青浦区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5]22号2005.03.22农委115关于印发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05]29号2005.03.18卫生局116批转区农委关于淀山湖水域整治方案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5]40号2005.05.11农委117批转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2005年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5]51号2005.06.09农委、财政局118关于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开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府发[2005]68号2005.07.14规土局119关于同意调整本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最高标准的批复青府发[2005]88号2005.09.22120关于同意全面开征排水费及调整征收标准的批复青府发[2005]132号2005.12.05发改委121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5]135号2005.12.05规土局122关于印发2006年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5]140号2005.12.19卫生局123转发青浦区2005年深化镇(街道)村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5]8号2005.03.17农委124转发区农委《青浦区关于延长枇杷种植土地流转费补贴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5]26号2005.05.27农委125批转区计委等三部门关于青浦区地方储备粮价格、补贴及轮换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5]28号2005.06.13126转发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5]61号2005.10.25安全生产局127批转区研究室等部门关于本区调整老年农民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52号2006.04.30区研究室128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06]66号2006.06.08房管局129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区属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6]89号2006.08.15财政局130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103号2006.09.13人保局131关于印发《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争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6]113号科委132关于印发《青浦区科学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府发[2006]115号2006.10.11科委133关于印发青浦区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146号2006.12.29卫生局134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对本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16号2006.03.21人保局、财政局135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对企业吸纳失地镇保无业人员奖励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17号2006.03.21人保局、财政局136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18号2006.03.21人保局、财政局137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招录“双困”人员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19号人保局、财政局138关于印发《青浦区乡村公路建设和危桥改建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28号2006.04.11建委139转发区房地局、区监委关于对部分工业用地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52号2006.09.18规土局、监察局140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实行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6]77号2006.12.21人保局141关于批转区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建设项目实施“一口受理”审批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07]50号2007.04.19行政服务中心142批转区建交委关于青浦区乡村公路建设补贴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7]90号2007.07.03建委143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7]103号人保局144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农保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7]115号2007.09.26人保局145批转区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金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7]137号2007.12.05研究室146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农保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7]143号2007.12.29人保局147转发区市政局关于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7]19号2007.03.27绿化市容局148关于转发区整规办等部门关于整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娱乐、服务行业经营场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7]20号2007.03.28经委、房管局149转发区综治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青浦区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7]22号公安分局150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青年职业见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7]50号2007.08.08人保局151转发区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将中职校学生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7]51号2007.08.08人保局152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8]11号2008.01.31人保局153批转区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8]24号2008.03.10研究室154批转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工业节能降耗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8]42号2008.04.29经委155批转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青浦区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8]43号计生委156批转区委区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实施养老补贴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8]86号2008.09.18研究室157批转区委办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关于对本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实施养老补贴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8]87号2008.09.18研究室158转发区市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22号2008.04.02绿化市容局159转发区信息委关于组织集中开展社会保障卡(敬老服务专用)申领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25号2008.04.03科委160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和压缩公用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37号2008.05.29财政局161转发区房地局、财政局关于2008年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方法(暂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51号规土局、财政局162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71号2008.11.11人保局163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72号2008.11.11人保局164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区非正规就业(经营型)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8]73号2008.11.16人保局165批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9]8号2009.02.19人保局166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9]26号2009.04.13人保局167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9]29号2009.04.14人保局168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使用原农村特困、“双困”人员继续给予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9]72号2009.09.07人保局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清理部门1批转县水利局、县土地局关于我县境内市、县级河道(湖泊)及岸线权属及管理范围确定的通知青府发[1994]103号1994.6.22水务局规土局2关于批转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青浦县工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5]196号科委3关于转发县档案局关于青浦县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1995]39号1995.8.8档案局4青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1997]179号1997.12.24卫生局5关于加强青浦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0]51号2000.1.20卫生局6转发区商委等八部门关于本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00]23号2000.7.5技监局7转发区教育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推进青浦区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37号2000.8.28教育局8转发区信息委、计委、财政局关于制定青浦区政务和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03]10号2003.3.13科委计委财政局9关于印发青浦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4]15号2004.3.26规土局10批转区房地局关于青浦区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2]7号2002.1.11房管局11关于加强消防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4]197号2004.12.0312批转区计委、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5]53号2005.06.10发改委财政局13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6]20号2006.02.27农委14批转区农委关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试行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105号2006.09.18农委15关于印发《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6]112号2006.10.11科委财政局16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失地、失水镇保人员就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浦府[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赵巷镇加强农村村民

赵巷镇加强农村村民

赵巷镇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严格遵照《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青府办发[2013]98号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监管,坚决遏制超面积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为依法依规从严实施建房监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主体建房工作在镇建房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下实施。

成立镇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常务副组长,镇规保办、规土所、拆违办、大联勤负责人、村、居委会主任任组员。

下设建房会审小组,分管副镇长任组长,规保办、规土所、信访办、监察室负责人任组员。

各村居主任为所管辖区域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人负责村民建房全过程的监管。

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并在第一时间联合拆违办共同消除违建。

镇规保办、规土所负责建房审核、报批及违规建房的认定。

大联勤协助村居对建房户进行现场巡查。

二、申报要求1、各村居要按照《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青府办发[2013]98号)的要求,对申请户进行建房宣传,明确告知新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面积建造。

2、各村居上报原宅翻建,应实地查看申请户情况(房屋位置、拟建高度,前后间距),并处理好邻里关系,减少建房矛盾。

3、对易地建房,扩建的申请户,在规划房位时应报规土所对新建房位的土地性质进行核实,确定非耕地性质后才可报送。

所选房位涉及耕地的,则必须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报批。

4、各村居对资料齐全的申请户应及时公示并上报。

镇建房会审小组应每月组织一次联席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按建房程序报批。

5、办理建房手续时,建房户需提供建房图纸报镇规保办。

图纸必须标注占地面积、每层建筑面积、每层层高及总高度。

经审核确认符合建房规定后加盖科室公章并做好备案,建房户方可按要求拆房,今后以图纸为依据进行过程监管。

6、图纸审核通过后,建房户须立具建房承诺书,并收取建房保证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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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

“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建交委、区监委、区新农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会审。

区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本区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中心村集中。

如果所在区域属于整体改造类型的村庄并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同时公布区、镇(街道)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街道)房地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第十一条(建房规划)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做到不跨村、少跨队,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整体改造点集中:(一)规划近期控制区内的地区,村民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

(二)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整体改造点,在原来70个中心村的基础上增加选点数量,确保规划近期控制区外每个行政村有一个集中居住点,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新建住房。

(三)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环境改造点,进一步扩充环境改造点布点至规划近期控制区外,可以翻建、扩建和使用非耕地新建住房。

(四)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保护改造点,在严格审批、保护风貌基础上,可以在原址翻建、扩建或使用非耕地新建住房。

(五)规划近期控制区外的整治改造点,允许修缮,但严禁新建住房。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三)按照村镇规划自愿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七)该户因土地被征用而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但转非农户籍之日符合本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的;(八)在2002 年4 月(本区停止审批农民建房)至2007年8 月15 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期间申请建房的村民,其申请条件均符合《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 年10 月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 号)规定的;(九)离婚户符合上述农民建房条件,且离婚满5年或离婚双方有一方再婚的。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 级或D 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提出的分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一)本人已转为非农户籍的,并在转为非农户籍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二)本人由于结婚或其他原因已享受分户用地政策的;(三)本人已享受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有变化,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四)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五)老人本人已享受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六)户内服刑或劳教人员已随本户享受过国家建房用地政策,在服刑和劳教期满后因受家庭歧视不愿合居,并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 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以及户口簿复印件、原房屋建造时的审批资料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程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街道)房地所进行实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在申请建房户所在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会审,会审同意后在申请建房户所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予以批准。

镇(街道)如需用新增耕地指标的,需在区政府下达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内方可上报。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审批结果的公布)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房地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街道)房地所应当在10 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图纸)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区建交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区建交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

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九条(竣工期限)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提前通知镇(街道)房地所,由镇(街道)房地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补建围墙的程序)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查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15 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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