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7月5日临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配租、租赁、运营、退出和管理,以及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6个月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三)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基础上,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本地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安置住房。
高邮市2020年市区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情况公告【模板】
中共高邮市委组织部
未婚
4
李浩祥
本科
2017.6.30
**大学
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高邮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心
未婚
5
卢锦超
本科
2018.6.30
**大学
高邮市三垛镇大卢村
高邮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心
未婚
6
蒋满翔
本科
2016.6.20
**学院
兴化市开发区开发村
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邮市2020年市区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情况公告(1)
根据邮政办发[2016]212号文件规定,为确保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落到实处,现将下列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请广大群众给予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反映。
监督电话:********地址:长生路25号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婚
7
杨玉婷
本科
2016.6.30
**大学金陵学院
常州市金坛市金城镇南戴村
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婚
8
韩红梅
本科
2019.6.30
**大学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铜城镇
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婚
2020年6月11日
序号
申请人 姓 名
学历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1
王顺
本科
2016.6.24
**大学
江阴市新桥镇苏墅村苏墅桥
高邮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已婚
2
王钧源
本科
2016.7.1
**大学
昌平区人才公租房配租公告
昌平区人才公租房配租公告一、背景介绍为了满足昌平区人才住房需求,促进人才集聚和发展,昌平区政府决定推出人才公租房项目。
该项目旨在为具备一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他们的居住条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昌平区工作和生活。
二、配租范围本次配租范围为昌平区的人才公租房。
人才公租房位于昌平区的各个社区,总共有1000套房源。
此次配租对象为在昌平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才,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高校教职工、科研院所人员等。
三、配租条件1.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户籍:无户籍限制,但需在昌平区工作满一年以上;3.收入:家庭月均收入不超过昌平区人才公租房配租标准的3倍;4.房产:无住房;5.就业:在昌平区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申请流程1.登记:符合配租条件的人才需前往昌平区房管局进行登记,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2.审核:房管局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符合配租条件的人才;3.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将在昌平区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4.配租:公示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积分制进行配租。
积分由年龄、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综合评定;5.签约:配租成功的申请人需与房管局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
五、配租标准1.房屋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分配不同面积的房源,一般为50-100平方米;2.租金:按照昌平区人才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相对较低,一般为市场租金的70%;3.住房期限: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续租或选择购买。
六、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材料,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配租资格;2.配租结果以公示名单为准,不接受个别申请人的咨询和申诉;3.配租成功后,申请人需按时缴纳租金,严禁转租或违规使用房屋;4.在租期内,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保持房屋整洁,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七、联系方式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人才公租房配租事宜,请联系昌平区房管局:•地址:昌平区政府办公楼•电话:************•邮箱:***************************以上为昌平区人才公租房配租公告,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申请,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为昌平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市南路1207号”房屋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市南路1207号”房屋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市南路1207号”房屋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
上海市虹口公共租赁住房技资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新市南路1207号”房屋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请示》(虹公租房司【2 02 0]1号)收悉。
新市南路1207号房屋产权单位为上海虹口冰箱厂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建筑面积97 3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厂房。
贵单位拟租赁上海虹口冰箱厂有限公司新市南路1207号房屋建筑面积97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 018年10月10日至2 028年12月31日止,并按相关要求对其实施改建、装修,改建后共计42套房屋作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 010】32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以沪房管保【2010】422号)经相关部门共同认定,我局同意将该项目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特此批复。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房屋出租公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房屋概况1. 房屋位置:本房屋位于我国某市中心地段,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
2. 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厨一卫。
3. 房屋结构:精装修,南北通透,采光充足。
4. 房屋设施:家具齐全,家电品牌,网络畅通。
二、租金及押金1. 租金:面议,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
2. 押金: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入住时一次性支付。
三、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一年起租,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期限。
2. 续租: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租。
四、租赁要求1. 租客需为合法成年公民,有稳定收入来源,信用良好。
2. 租客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3. 租客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4. 租客需保持房屋整洁,定期进行清洁。
五、物业管理1. 本房屋位于小区内,物业管理完善,收费标准合理。
2. 业主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六、入住手续1. 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2. 缴纳租金及押金:入住时一次性支付租金及押金。
3. 办理入住手续: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4. 配合物业管理:入住后,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七、联系方式1. 联系人:张先生2. 联系电话:138xxxx56783. 电子邮箱:********************4. 微信:zhangsan123八、其他事项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欢迎有意者来电咨询。
2. 面谈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 面谈地点:房屋所在地4.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出租方所有。
敬请广大有意者相互转告,感谢关注!【房屋出租公告范文结束】注: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尊敬的各位朋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为了满足广大租户的需求,现将位于本市某区域的一套精装修房屋对外出租。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鄂州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0日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和市本级建设、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市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房屋出租通告模板
房屋出租通告模板房屋出租通告范文篇一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号)、《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xx市财政局xx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等相关规定,xx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建设进度组织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
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080套,其中火车北站项目308套,秀水花苑项目547套,保利茉莉公馆项目129套,金水龙泽苑项目96套。
二、配租范围:1、本次配租面向xx区在2016年12月7日之前已取得《xx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
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xx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
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xx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到户籍地的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
配租登记日期截止12月7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公告_行政公文
公共租赁住房公告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还有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一般城市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公共租赁住房公告,供大家参考!公共租赁住房公告范文篇一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
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时间: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年且实际居住满三年以上,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征收安置房和其他住房,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最低补偿等;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6、规定的其他条件。
1 / 12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事业单位性质以上人员担保。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4、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属于我市新就业人员,其父母在本市区域范围也无私有房产且无租住的公房;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广安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城管(综合)执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落实联审工作机制。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5•【字号】淮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23〕2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5日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的运营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管办分开、租补分离,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拟定,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通过淮北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等核查。
公租房出售公告(模板)
公租房出售公告(模板)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公租房,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出售房源
公租房位于XX路,分A、B二栋共X套,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厕,70平方米/套。
二、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规定,出售价格按建设成本价确定。
不考虑楼层调差。
三、申请购买公租房条件
申请购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XX平方米;
3.人均月收入低于XX元;
4.无门面、无价值XX万元以上车辆。
5.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公租房申请书;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7、申请家庭应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查询授权书。
六、申请购买公租房程序
1.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新兴管委、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民政局及县住建局审查合格确定为购房家庭。
2.经审查符合购买公租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公开抽签选房。
3.抽签选房中签家庭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缴纳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租房钥匙。
七、报名时间
时间:
八、报名地点
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名。
特此公告。
房屋出租公告范文
房屋出租公告范文
尊敬的各位业主和租房者:
本公告是为了告知各位关于我们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给您带来方便和帮助。
房屋出租信息如下:
房屋地址:XXX小区X栋X单元X号
房屋类型:两室一厅一卫
房屋面积:80平方米
租金标准:2000元/月
租赁期限:长期租赁,最短租期为一年
房屋详情:
该房屋为精装修房,装修风格简约大方,居住舒适。
房屋内配备了基本的家具和家电,如床、衣柜、餐桌椅、电视、冰箱、洗衣机等,方便您的居住需求。
房屋采光良好,通风透气,居住环境安静舒适。
交通便利:
该房屋位于市中心,周边交通便利,出行方便。
附近有多条公交线路经过,可以快速到达各个商圈和重要地点。
同时,附近还有多个地铁站,方便您的出行。
配套设施:
该小区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有多家大型超市、商场,购物便利。
附近还有多家医院、学校和公园等公共设施,满足您的生活需要。
招租要求:
1. 诚信守约,不违约搬离;
2. 遵守居住公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3. 不允许养宠物,不允许大声喧哗;
4. 押一付三,租金按时支付。
如您对该房屋感兴趣,请提前预约看房。
具体看房时间,请致电以下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谢谢各位业主和租房者的关注与支持!如有其他出租需求或者房屋出租信息,欢迎咨询!
注意事项:
1. 看房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2. 看房期间请爱护房屋设施,勿随意损坏;
3.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了解租房流程和权益保障。
祝愿各位找到满意的居住环境!。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长发改价调〔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23〕118号湖南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各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长房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2〕74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或政府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保障对象,按照“老人老标准、新人新标准”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租金标准,即: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十四五”期间公租房建设管理和准入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号)实施前,已经通过资格审核并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执行原租金标准;在长政办发〔2022〕2号文件实施之后,按新的准入资格收入线标准审核通过的入住保障对象(含原保障对象资格变化重新办理二次入住对象),执行新的租金标准。
分类分档差别化租金标准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通知租金标准范围内提出,商市民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承租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临政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五章使用和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审计、行政审批、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濮政〔2018〕12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濮政〔2018〕12号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15〕66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和租赁市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一、保障对象(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二、保障条件(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常住居民户口,或非本地常住居民户口但为本地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2.申请家庭在市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市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90元(含)以下;3.申请家庭在市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三、保障标准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实物配租。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保障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地段同时期普通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京建法〔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实际生活需求,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
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三、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明确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承担住房出租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
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四、服务平台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
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
房屋出租公告范文(5篇)
房屋出租公告范文(5篇)房屋出租公告范文(精选5篇)房屋出租公告范文篇1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现有位于南路的临街闲置房,现拟对外公开招租。
为确保出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租房屋位置:出租房屋位于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机关院内,临南路房屋3楼15间(通间),面积约700m2。
二、本公告所出租房屋承租人不得用于餐饮、汽车美容、美容美发、食品加工销售、各类加工厂及其他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
除此之外,所经营项目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三、出租期限:租住时间为5年,承租期间不得转租。
四、出租对象:1.个人身份的为具有__户籍的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2.单位身份的为在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报名截止时间:_年1月30日。
六、报名地址: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联系人:陈电话七:本次出租报价截止_年1月30日16时。
八:本次招租按照符合条件、租金报价高优先选定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
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_年1月22日房屋出租公告范文篇2本院拟将位于__市__区__镇原法庭房屋,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租。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招租房屋位于__市__区__镇银__大桥南端,现休闲文化广场西侧,原系法庭,占地2.97亩,办公审判楼建筑面积1188平方米,附房建筑面积245平方米。
二、承租人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三、招租约定1、本招租房屋按现状出租,租赁期二年;不能用于经营餐饮、汽车维修、洗车、化工等涉及污染大、噪音大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能用作危险物品的存储仓库。
2、招租底价为:年租金13万元起。
3、租金收取:采取先收后用原则,一年一次。
即合同签订后,在交付房屋前,必须交清下年度租费。
4、招租方式:公开招租,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现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公租房 公示 范文
公租房公示范文
尊敬的居民:
根据我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示,我司计划对小区内的公租房进行公示。
现将公示内容详细说明如下:
1. 公示范围:本次公示范围为我司所管理的X小区内的公租房。
2. 公示内容:公示房源总数、可入住户数、面积、户型、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
3. 公示时间:公示期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共
计X天。
公示期间为居民了解和申请公租房提供充足的时间。
4. 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将在小区内主要公示栏、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物业官方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届时请居民及时关注。
5. 申请公租房流程:居民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申请公租房。
申请表格可在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站领取或在物业官方网站下载。
材料审核通过后,结果将在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在公示地点公布。
6. 注意事项:请居民在申请公租房前仔细阅读公示内容,确保符合对公租房的相关要求。
同时,请居民提前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以免耽误截止时间。
特此公示,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致电XXXX-XXXXXXX 与我司联系。
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此致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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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公告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还有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一般城市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公共租赁住房公告,供大家参考!公共租赁住房公告范文篇一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
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时间: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五年且实际居住满三年以上,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征收安置房和其他住房,未享受过房屋征收最低补偿等;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事业单位性质以上人员担保。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4、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属于我市新就业人员,其父母在本市区域范围也无私有房产且无租住的公房;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523-876348xx查询网站:xx市房产管理局年5月3日公共租赁住房公告范文篇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告社区各住户:20xx年6月29日到20x年8月28日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从20xx年10月15起将进行公示和入户调查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一类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我区城镇常住户口;(2)二类申报家庭户口性质不限且连续在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标准;具体细则可参考襄区住保办[20xx]002号《襄州区公共租凭住房分配管理细则》。
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主管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初步核定以下住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见附表)。
公示期内如自己所申报信息有错漏应及时与社区或保障办联系核实,逾期不反应的即为认可公示信息。
对以上公示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等现象欢迎举报。
请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反映。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7天。
联系电话: 07102823xxxx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年10月14日公共租赁住房公告范文篇三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xx年度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20xx年9月26日至 20xx年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规定,年满18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2.申请家庭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24元低于17732元;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大学毕业第一次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3. 申请家庭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3. 申请家庭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景宁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1.租赁房源。
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人民南路(金园丽景对面),为59平方米、68平方米小套居型。
2.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两类人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租房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其中一套公租房的退房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
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景建〔20xx〕133号文件及县政府文件阅办单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
今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审核程序(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或畲乡政府网站下载以下表格,并如实填写: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一)》;3、《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表(二)》;3、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提出申请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6)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5)申请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就业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3、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原件;(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5)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聘任证书(文件)复印件;(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