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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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1•【字号】豫政[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的通知(豫政〔1998〕56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现将《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遵守、执行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省、市地、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四)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五)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一、概述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水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本章程的实施情况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二、实施情况总览1.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与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市不断完善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水资源监察工作网络,包括监察对象的确定、程序规定、监察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2. 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水政监察工作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检查水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XX起,下达了XX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了XX份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较好的监察工作成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区出现了违法违规用水情况。

一些养殖业、化工企业等行业对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污染问题也亟待解决。

监察力量不足,监察手段不够多样化等问题也制约了水政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的认识与思考从以上汇报可以看出,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对于我市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监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一步需加大监察力量投入,完善监察手段,加强对于水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四、结语本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的汇报有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也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水政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家园。

五、加强监察力量投入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我市需要加大监察力量的投入。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03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30日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管理制度,规范水政监察行为。

水政监察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水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制度。

第六条水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水事治安案件;(四)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政监察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前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污染和浪费,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责任。

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讲课,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二、意义和作用1. 意义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的意义在于加强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通过讲课,可以让相关人员了解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行为举止,促进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2. 作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通过讲课,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其了解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2)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促进科学管理。

通过讲课,可以使相关人员了解水资源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3)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通过讲课,可以引导相关人员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三、讲课内容1.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讲解相关国家和地方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使听众了解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求。

2. 水资源保护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介绍当前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水资源保护的重点任务和措施,包括推进水资源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等。

3. 水资源利用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介绍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水资源的测定和监测技术,水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技术等,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资源的环境。

4. 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强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大家自觉履行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一)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一)本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和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二)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三)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厅水政水资源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本厅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过水政水资源处审查。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厅备案。

第六条本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和水政水资源处备案。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本厅备案。

第七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管理权限内按照以下职能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水土保持处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doc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doc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失效]发文单位:水利部发布日期:1990-8-15执行日期:1990-8-15生效日期:2000-5-25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管水,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水政工作,设置水政机构,建立水政监察队伍。

各级水政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三条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法规;(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职务序列是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专员、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

地区级、县级水行主管部门设置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设置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水利部有关司及七大江河等流域机构的水政监察人员的设置,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护管理、水文管理等机构和单位的兼职或专职水政(含水保监督)监察人员的设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各级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和任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各级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和任免;(二)地区级、县级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考核、任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免;(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免,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报水利部备案。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04]39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04]39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04]39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现将《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发放的水政监察证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更换,换证工作应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政监察证件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

水政监察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政监察人员在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条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统一监制、颁发(样式见附件1)。

水政监察证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代码,后五位为水政监察人员的序号(见附件2)。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经逐级审核后,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一、水政监察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建设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团结拼搏、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为整治泾阳的水环境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肩负起历史的责任,作出新的成绩。

二、执法范围一、直接管辖泾阳县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排污口的设置,查处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配合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调处县与县之间的水事纠纷,直接参与查处特别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三、直接或配合参与对河道采砂、水土监督、水资源管理、渔政监督、水工程保护的管理、监督、执法工作。

四、依法对全县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设施管理等进行监察。

三、巡查制度一、每星期至少应有2天时间,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全县河道、取水企业, 重要水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进行集中巡查。

二、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水工程安全行为的;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水、设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非法填占河道水域的;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施工期的水土流失情况检查;8、“四荒”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况;9、其他应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中有发现违反有关水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作现场勘察记录。

四、各执法单位每次巡查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做好有关情况的综合分类和资料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巡查情况及时整理汇总。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1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利部令第2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牛态环境、防汛抗早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车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厂程等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执法巡查可与水行政征收、水法规宣传、水行政处罚等相结合。

第四条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总队巡查的抽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亡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临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巾、自治区)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上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市(州、盟)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州、盟)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湖泊、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大队巡查的抽查。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区、旗)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死苏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负责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五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一)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各类高杵作物,违章修筑、搭盖各类妨碍行洪的暂时性、永久性建造物、构筑物的行为;(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泵站、水工程建造物,损毁防汛没施、水文监测设施、河片地质监测没施以及通信照明等没施的行为;(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四)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六)未经批准擅门取水的行为;(七)破坏水上保持设施的行为;.(八)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

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

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摘要本报告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通过对相关工作的调研和数据统计,得出了一系列结论和建议,旨在进一步提升水政监察工作的效能和水资源的保护利用。

1. 引言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和水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水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出台了《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并要求各地区积极贯彻执行。

2. 落实情况概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 定期开展培训、讲座和研讨会,提升相关人员的监察工作能力。

检查和处罚 - 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检查和监测力度,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 完善相关的检查和处罚机制,确保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信息化建设 - 推动水政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 提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水平,实现监察工作的快速响应和精准处置。

加强协作与宣传 - 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工作的协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 鼓励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水政监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3. 结论与建议根据对落实情况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结论 - 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展。

- 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如监察工作的执法力度仍待加强等。

建议 - 加大对水政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工作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 突出重点环节,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监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 加强协作与宣传,推动各方合作共进,形成合力。

4. 结束语通过对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领域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我们将按照本报告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工作,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水政监察员守则

水政监察员守则

水政监察员守则
水政监察员守则
水政监察员应该服从命令,严格遵守工作守则,那么,以下是CN 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水政监察员守则,供大家阅读参考。

水政监察员守则【一】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水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依法维护水事秩序。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五、服从领导,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守秘密。

六、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

七、查处水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

水政监察员守则【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三、服从组织领导,密切联系群众,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五、办事认真、负责、迅速、准确,注意质量,讲求效率。

六、认真学习水法规及法律基础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七、生活艰苦朴素,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八、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遵守纪律,严守秘密,维护水政监察人员的形象和荣誉。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兴建各类工程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和水源污染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下罚款
16、对水库坝坡、水工程设施、水域、海水倒灌区域的管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0.5-1元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5、对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处理
委托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设置、改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5






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弃置废碴、煤灰、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水政法〔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8月5日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保障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行政行为中的偏差和失误,保证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廉政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总体工作,局督查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执法科室、水管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3、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4、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1、内部自律制约。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2、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向社会公开举报箱和监督举报电话(88538116),由专人负责记录;二是建立党委成员走访企业制度,主动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映;三是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请有关社会监督员参加,征求群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责令违规违纪者作出检查、调
离执法岗位或其他相应处理。

2、违规违纪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一、制定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1.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和任务。

2.组织制定监察实施方案,明确监察内容、时间、地点等细节。

3.确保监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保障监察工作的高效和有效性。

二、开展水政监察工作:1.进行监察检查,核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违法违规行为。

2.监察涉水项目、工程和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情况,确保其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

3.监察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破坏。

4.检查水利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监察水资源的使用权划拨和转让,确保公平合法,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6.监察水利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收集、整理和分析监察资料:1.收集水政管理、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资料。

2.收集监察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等,形成监察资料档案。

3.分析监察资料,总结监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和决策依据。

四、起草和审核相关文件:1.起草水利管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相关的执法准则、标准等法规性文件。

2.审核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方案,以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

3.审核行政许可和审批文件,确保其法律合规性。

五、协调和处理监察案件:1.协调处置涉水案件,处理水利行政许可和审批争议。

2.协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建议和建议行政处罚措施。

3.协调处理涉及水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案件,促进环境恢复。

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1.组织培训活动,提高水政监察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2.制作宣传资料,普及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3.参与媒体宣传,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七、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协作工作:1.与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3.参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环境监测等工作,确保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完成其他与水政监察相关的工作任务。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0.08.15【实施日期】1990.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管水,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水政工作,设置水政机构,建立水政监察队伍。

各级水政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三条不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法规;(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职务序列是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

地区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设置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水利部有关司及七大江河等流域机构的水政监察人员的设置,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等机构和单位的兼职或专职水政(含水保监督)监察人员的设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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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2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
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 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 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

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

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 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 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 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四章水政监察制度
第十九条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
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

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循私舞弊。

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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