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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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
2003-08-15 09:30:00
目录
一、水政监察员誓词 (1)
二、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2)
三、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3)
四、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
五、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6)
六、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8)
七、执法办案制度 (10)
八、大案要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 (11)
九、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2)
十、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15)
十一、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17)
十二、水政监察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 (20)
水政监察员誓词
我是一名水政监察员,现在我宣誓:
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坚持原则秉公办案
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水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提高业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依法维护黄河水事秩序。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五、服从领导,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守秘密。
六、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水事
七、查处水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程序合法,处罚公正。
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水政监察人员是各级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
开展水政监察工作。
二、全面了解水政工作的任务和职责,积极参加水政监察业务培训,熟练掌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四、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保守工作秘密。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准确、详细、真实,不关材料。
六、工作认真负责,按照执法办案规定及时处理案件。
七、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八、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
九、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聘任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前培训工作由本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水政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水政监察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培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二)水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行政管理、包括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四)水资源管理及水保监督基础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职业道德规范;
(六)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总队负责支队、大队负队成员及大队骨干的培训;大队负责本大队成员的培训。
第七条鼓励水政监察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自学考学习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条件之一。
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树立良范。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规范含政治行为、执法行为和举止等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由水政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监督。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的政治行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规范执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持有《水政监察第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注意礼节礼貌,在上下级时以敬礼的形式表示。敬礼分为立正举手礼、行进中举手礼和注目礼三种。
第七条立正举手礼适合着装时参加升国旗、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执行公务进中遇见上级领导及行进间队列相遇时等;立正注目礼适合受阅、参加升旗仪式,以第八条水政监察人员应保持姿态端正,精神振作,仪容仪表整洁、大方、第九条水政监察人员着装参加会议时,应当脱帽,帽子放置在桌面前方,前胸距桌边保持10公分左右的距离。
第十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水政监察人员,水政监察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政处分。
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充河和维护黄河部门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应模范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水资源管理、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黄河部成效显著的;
(五)在依法收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给予(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或越权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散漫,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水政监察或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六)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八条单位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合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应及职资格,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及标志。
执法办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