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志——水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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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水利志系列之一
水政篇
200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政策法规 (1)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
第二节地方性法规、规章 (2)
第三节历代水规 (8)
第二章管理 (10)
第一节水利管理 (10)
第二节水政管理 (11)
第三节水行政职权 (13)
第三章队伍建设 (15)
第一节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体系 (15)
第二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 (34)
第三节制度建设 (35)
第四章执法 (37)
第一节水利执法 (37)
第二节水政合议庭 (38)
第三节水利公安 (39)
第四节执法监督 (41)
第五章水利法制建设 (44)
第一节水法规贯彻实施 (47)
第二节水利普法教育 (47)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 (57)
第六章行政性事业收费 (60)
第一节征收 (60)
第二节规费使用 (65)
第一章政策法规
武安市水政管理法律依据史书上少有记载,直至建国前一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建国后,特别是1988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国家逐步形成了水利法律体系框架。

武安市水政管理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建设轨道。

截止2008年武安市水政管理执行的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共133部。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988年1月21日国家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水法修订案,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991年6月29日国家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2日国国务院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颁布实施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颁布实施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自1988年至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水法律、行政法规共有20部。

第二节地方性法规、规章
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资源匮乏、浪费严重和工农业用水日益增长的实际情况,制订颁布了《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颁布实施了《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颁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日邯郸市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颁布实施了《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日邯郸市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颁布实施了《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日邯郸市为加强防洪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颁布实施了《邯郸市防洪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3日邯郸市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生态与环境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颁布实施了《邯郸市水资源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河北省人民政府、邯郸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及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截止2008年共颁布了88部。

附表:
武安市水利局水政执法依据
表一:专业执法主要依据一览表
类别序号规章名称制定或者批准机关施行日期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0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11.01
行 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国务院2006.04.15
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
条例
国务院1993.08.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06.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1991.07.0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
施细则
国务院2000.03.20
6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03.22
7 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国发1997.10.28 8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1991.02.15 9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
理办法
国务院国办发2005.01.01
10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2000.05.27
11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
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2000.11.07 12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国务院国发1997.01.01
13 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务院国发1988.10.27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
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务院国办发2004.04.19 15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调委发2004.09.30
地方性法规1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
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
2003.01.01 2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
1999.01.01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办法
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
1993.02.27 4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办法
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
2001.01.01 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

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
1995.11.15 6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发展节水和旱作农业的
决议
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
2000.11.27 7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
人大常委会
1985.12.21 8 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
邯郸市
人大常委会
1994.11.15
9 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邯郸市
人大常委会
1996.10.01
10 邯郸市防洪条例
邯郸市
人大常委会
2006.07.01
11 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邯郸市
人大常委会
2008.01.01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1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1994.06.09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1995.05.30
3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1996.07.29
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997.12.21
5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1997.12.26
6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03.04
7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1999.09.24
8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1999.12.07 9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
办法
水利部2000.01.31 1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规定
水利部2002.01.01 1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
2002.05.01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2.12.01 13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
水利部2003.05.01
14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2003.07.01
15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
程》的决定
水利部2004.10.21
1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005.01.01
17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
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2005.07.08 18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4.01.01
1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建设部、铁道
部、交通部、信息产
业部、水利部、民用
航空总局、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
2003.08.01
20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建设部、铁
道部、交通部、信息
产业部、水利部
2001.07.05
政府规章1
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
源费暂行规定
冀政[1988]87号1988.07.27
2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1989.8.24
3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1997.3.31
4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1998.9.22
5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1999.10.18 6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
保持办法
省政府令第175号1997.1.1 7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征收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03号1994.6.13 8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省政府令第183号1997.3.31 9
河北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
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5]59号2005.7.5 10
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
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5]41号2005.8.2 11
河北省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
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

冀政[2005]66号2005.8.8
表二:共同行为主要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规章名称制定或者批准机关施行日期
法律1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0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01
行政1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
国务院2001.07.09 2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国务院2000.02.12
法规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

3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
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1998.01.01 4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01.25
规章
1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

省政府2003.11.28 2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
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1994.01.01
3 邯郸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邯郸市政府1998.06.06
第三节历代水规
武安境内名河上、下游的各水渠,历代均有规约。

据旧县志
记载:“每因水不敷用,引起争端,涉讼斗殴,层见叠出,乡人忧之。

爰于民国十四年(1925年),邑人焦卿云,联合有渠村庄,组织水渠联合会,公订章程,共同遵守,以解纠纷而息讼端,斗争稍戢。

”当时礼区水渠联合会曾定规约10条。

(1)立案(2)绘图(3)订册(4)保旧(5)增新(6)变动(7)罚金(8)任期(9)经费(10)权变。

第7条规定:“各渠如遇水不足用,尽可呈请本会设法维持。

若有偷毁上坝、侵占上坑、籍图利己者,一经查出,就该渠共浇之地亩,每亩罚洋1元,不服者送县究治。

但上渠如有因挟嫌行为尽力壅闭或抛水无用时,亦得以上罚科之。


建国初,川汇渠、名汇渠、川管渠均有水利法规。

1960年
阳邑川管渠旁立有石碑,上刻用水规章制度。

1977年武安县革命委员会颁发了《关于灌溉用水管理制度的公告》,禁止任意拦渠挡坝、扒口乱水、私开闸门或渠内炸鱼、渠堤放牧和险段取土,并规定在主渠道50米以内不准放炮采石。

若发现上述行为,人人有权制止,不听劝告者,报上级机关处理。

水量分配和水费征收实行“以亩配水,以水计征,多浇地不多征费”的方法,用水单位要按分配水量组织浇地专业队,实行昼夜不停,小畦灌溉,小水细浇,严禁大水漫灌,若延误灌水期则过后不补。

如有不执行计划,决口跑水,造成淹地漫路者,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以上记载的是1988年之前水规民约及县(市)政府规章,1988年以后的规范性文件另章叙述。

第二章管理
第一节水利管理
武安市水利管理工作在民国年间,县署设立水利支局,主管全县水利,民国十四年(1925年)各有渠村庄设立水渠联合会。

解放后于1946年县政府设建设科,主管工业、农业、水利等。

1949年县建设科下设水利推进社,主管水利推广应用。

1955年设清化、阳邑、四里岩三个水利分会和贺进水土保持工作站。

1957年县设水利建设委员会,1965年设水利局,同年10月设根治海
河指挥部,主管修筑黑龙港流域巨鹿县老漳河段洗口至苏家口河堤、河道。

1966年县设口上水库施工指挥部,1968年水利局与农电局合并为水电局,1969年县设东风(即车谷)水库施工指挥部。

1974年分设水利局。

1975年县设水利骨干工程指挥部,主管全县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同时抓水利工业生产,为水利建设筹措资金,解决原材料问题。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从法制体系上为武安市依法治水、管水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武安水利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同年10月武安撤县建市,县水利局更名为武安市水利局。

1996年武安市撤销水利骨干工程指挥部,其管理职能一并归入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作。

1998年10月撤销武安市水利局,成立武安市水务局,全市水利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了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2002年政府机构改革,市水务局更名为水利局。

武安水利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并随着社会和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与经济体制和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了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河道、防汛抗旱、山区人畜饮水、排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基础工作等管理机构,充实了管理队伍,制定和完善了管理制度,从组织体系上强化了管理功能。

实行有偿服务,依法合理征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从而积累资金,使水利经济不断壮大,满足部分管理资金需要,使水利工程逐步走上以水养水,自我维护和自我更新的良性循环道路,从资金来源上保证实施管理的可能。

武安的水利管理正与整个水利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节水政管理
武安水政管理工作历史上罕见记载,直至建国前也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实施水政工作,建国后至1965年水政管理主要分散在各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中进行。

1965年武安县政府组建水利局后,水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加强。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

同年,县政府即确定武安县水利局为武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990年10月,市水利局建立水政筹备组,着手开展水行政综合管理工作。

1991年6月,经市编委批准,市水利局设立水政科,编制3人,由冯龙生同志任副科长,着重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1995年郭会治同志任水政科副科长,水政科增至5人。

2006年尹增成同志任水政科科长。

水政科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
传、贯彻和实施;
二、制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协调水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有关科室组织其他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
四、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对全市范围内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属市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市管河道、市管水利工程的水事纠纷,组织水事违法案件的听证工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案件进行把关审批,经领导签字后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负责处理水利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公务,参与水利行政诉讼;
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
七、负责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八、制定本局执法制度,规范各类法律文书,督导本局各项执法制度的实施,负责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的受理、调查、审报等工作。

水政管理机构的建立,从组织上保证了水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标志着武安市的水利建设和水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水、管水、保护水的道路。

1988~2008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多起,征稽水利规费万
元,同时维护了水土保持、河道和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完整与安全,为发展壮大水利基础产业和保障城乡防汛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水行政职权
武安水行政管理职权,从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后,逐步得到了加强和发展,1996~2006年是水行政职权在法制体系上得到确认发展的重要时期。

武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随着国家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多次对水行政职权进行清理和确认,水行政职权也随着行政执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止2008年市水利局行政职权共有61项(见表三),即行政许可21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4项;监督检查5项;行政确认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4项;内部管理权10项;其他6项。

这些职权由武安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第5~7号予以公布,也经武安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于2006年网上公布运行。

附表: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一节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体系
按照水利部的规定,水政建设要建立三个“体系”:一是建立比较科学、结构完整、内容协调的水利法规体系;二是建立上下左右关系协调的水管理体系;三是建立机制健全、运行有力的执法、监督、检查组织体系。

武安市水政管理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立与完善,正是以此作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最基本保证,也是水政工作走上新台阶的一项中心任务。

1991年7月,武安市政府按照水利部水政[1989]13号文件要求,成立了“武安市水利执法领导小组”,即组长:尹大岫(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贾保仓(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付天顺(市水利局局长)、郭永(市农委主任)、张峰(市公安局长)、韩吉祥(市司法局局长);成员:王成有(市计委主任)、郭林太(市财政局局长)、白新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法库(李法院副院长)、张鸿昭(市环保局局长)、郭子荣(市土地局局长)、张午时(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付天顺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负责领导全市水利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水利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各办事处、各乡镇也相应地成立了水利执法领导组织,市水利局设置了专职水利执法机构“水政科”。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工作,于1991年11月,建立了一支50人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水政监察队伍,
经武安市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批准,正式任命上岗,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

1991年武安市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体系如下:
武安市水利局:
专职水政监察员:
水政科:冯龙生车谷水库管理处:杨庆峰口上水库管理处:王协会车谷灌区管理所:王柱旗口上灌区管理所:穆栓庆城关水利站:刘炳忠午汲水利站:庞计生大同水利站:李喜魁贺进水利站:王爱增
兼职水政监察员: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李增生局办公室:李永棣
工管科:张林安裴振军财务科:杨平安
监察室:黄秋生跃峰渠管理所:司随昌
专职助理水政监察员:水政科:高庆余陈计栓张振国
兼职助理水政监察员:
口上水库管理处:魏存山张文元
车谷水库管理处:范何昌龙济云
口上灌区管理所:高密台宋西山
车谷灌区管理所:郭明要来柱
四里岩水库:刘长江常王庄水文站:王英才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田保云王加荣李良田王永生
防汛办公室:王如存城关水利站:王爱军
伯延水利站:盖保如午汲水利站:张志兴
矿山水利站:郝生香阳邑水利站:李保平
徘徊水利站:申林全
1992年武安市水利执法组织组建完毕,各乡镇副乡镇长为水政监察员、村级干部均为水政联络员,名单如下:城关办事处:
城关镇高修勤副镇长东关街李同生街长
南关街王玉周街长西关街张香元街长
北关街韩豆的街长古楼街韩子的街长
白鹤观街贾天成街长庄子营刘子旺街长
清化乡王草元副乡长招贤王相田村主任五湖闫文斌村主任清化侯增栓村主任洞上王合文村主任永和闫六金村主任紫泉刘四海村主任临泉李密科村主任大旺村冯正昌村主任安二庄张栓会村主任曹公泉曲虎成村主任泉上安增平村主任骈山乡苗本章副乡长骈山张海方村主任东湖申天方村主任西湖郭小三村主任杜庄马人庆村主任东马庄张新春村主任
西马庄魏随增村主任河渠陈连科村主任
儒山长秋勤村主任
康城镇郭利明副镇长康东康存良书记
康西李三田村主任南新庄许来柱村主任
北新庄张兴旺村主任车辋口王秋成村主任
兴盛庄张台村主任
宋二庄乡孟天增副乡长东洞韩满义村主任
东长远房用良村主任西长远孙魁何村主任
东竹昌刁兴太村主任西竹昌范金枝(女)村主任三小河任双喜村主任南小河王双义村主任
高坡牛起方村主任店子郝偏昌村主任
宋二庄李豆的村主任东名远刘吉栓村主任
伯延镇武玉岐副镇长龙泉武幸福村主任
北文章温保林支委南文章王随方村委
先进街张丙的治保主任先锋街孔艮山支委
和平街申清所治保主任胜利街李扎根村主任
仁义村田文科治保主任
庄晏乡赵彦平副乡长庄晏宋成弟治保主任罗峪温来山治保主任杨二庄霍存喜治保主任仙庄顾入昌民兵连长双玉泉温顺良民兵连长东万年程秀明治保主任
安庄乡张喜何副乡长同会乔双明民兵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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