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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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直及各设区市有关部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水工、施工、造价、财会、金结、电气、水机、地质、水保、水文、自动化等专业分类设置。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水利厅会同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省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省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

(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

(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

(五)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选省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专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确认;省直单位专业人员直接向省水工程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水工程招标办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报省水利厅批准同意,并正式入选省专家库,颁发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统一编号管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递交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可从江西水利网(网址:)“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及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证(或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需单位出具证明。

第七条省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且应保持专家总数不少

于500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水利厅审定,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原则上年满65周岁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工作关系已调离我省,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经考核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活动的;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可以连聘。

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

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属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专家库中确定。

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省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经招标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由招标人主持,水工程招标办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但提前抽取

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

评标专家的抽取遵循就近的原则,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必须在省评标专家库中两个及以上地区(含省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中,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随机抽取专家总数的一半。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与招标监督机构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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