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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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开展挖潜节地行动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开展挖潜节地行动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开展挖潜节地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杭政函[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开展挖潜节地行动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益,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我市标准厂房建设和开展挖潜节地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开展挖潜节地行动,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促进工业投资平稳增长;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利于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利于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开展挖潜节地行动的重要意义,确立抓标准厂房建设和挖潜节地就是抓项目、抓投入、抓招商引资、抓中小企业发展的理念,在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挖潜节地中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工业兴市”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万家企业挖潜节地行动”的部署,以标准厂房建设为主要载体,以挖潜节地为突破口,按照“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总体要求,鼓励各地以挖潜求发展,向存量要增量,力争“零地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投资平稳合理增长。

(二)主要目标:2007至2009年,全市每年新建、改造、扩建标准厂房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培育扶持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资源利用高效的标准厂房示范区。

每年通过土地整理、产业结构调整、闲置土地开发等方式,盘活土地不少于300万平方米,拓宽工业发展空间。

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政策

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政策

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政策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建设标准化厂房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为了推动工业发展、提升生产效率,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和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

首先,政府提出了一揽子的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规模,政府将给予资金补贴,用于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改造。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厂房的土地购置、建筑施工、设备采购等方面。

此外,对于发展重点产业的企业,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支持,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其次,政府将标准化厂房纳入重要的发展规划中,并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政府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优先供应用于建设标准化厂房的土地,并为企业提供租赁优惠政策。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标准化厂房的规划管理,推行集中建设、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等措施,提高标准化厂房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政府鼓励企业与第三方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标准化厂房建设。

政府将支持建设和发展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与专业的厂房运营商、房地产开发商等合作,通过引进资本和管理经验,提高标准化厂房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政府还将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与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标准化厂房的建设。

总之,建设标准化厂房是当前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任务。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规划管理措施以及促进企业与第三方资本合作等举措,积极支持和推进标准化厂房的建设。

相信在政府的引导下,标准化厂房将在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优化生产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渝办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为促进全市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集聚,有利于集约用地,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进一步加快园区的建设步伐,鼓励开发商参与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园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厂房的建设,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配套政策、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三、制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标准,既要根据入驻企业需求合理确定规模、类型、结构,又要严格遵循容积率、覆盖率、绿化率等有关规定。

原则上标准厂房建设应以楼宇为主,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5〕1号)规定的标准。

四、经市园区办确认的标准厂房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二)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三)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一月内全额返还;(四)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标准化厂房政策

标准化厂房政策

企业建标准化厂房政府每平米补贴15元发表日期:2011年03月29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来源:遂宁新闻网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要求,全市企业要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

按照文件精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三层及以上,市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新建标准化厂房将给予每平方米15元补贴。

市经信委相关人士表示,此举主要为了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同时缓解入园企业自建厂房负担。

什么是标准厂房?市政府相关人士表示,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科学化、规范化、功能化、市场化的要求。

科学化布局——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由园区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还要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特别是建设起步晚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规范化建设——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三层及以上,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功能化配套——除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外,还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市场化运作——除园区自筹资金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多种建设模式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标准厂房建设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以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

据介绍,我市标准化厂房将主要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方式建设标准厂房。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现就我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一)建设目的。

标准厂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能满足从事一般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主要为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一是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入驻企业不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自建厂房宿舍等程序,减少占用经营资金,缩短建设周期,加快项目投产进度;二是提升招商引资成效。

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可直接安装设备,尽快投产,产生效益,产生税收,同时,能够围绕园区的主导产业,进行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三是节约集约用地。

标准厂房是多层厂房,可灵活租赁,可重复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有利于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税收贡献率,有利于破解工业项目“用地难”、“落地难”问题。

(二)建设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

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发展合理确定标准厂房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是选址合理。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连片原则,依托已有开发区、园区开展建设标准厂房,选址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需要。

同时,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驻企业共享的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高新区、广州(XX)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佛(佛冈)产业园)、广德(英德)产业园、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柳政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6日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能力,促进产城融合,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提高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要求,引导工业厂房标准化建设,推动要素优化集中配置,将工业园区打造成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发展的载体。

二、基本原则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原则上在工业园区内实施,并推行“拿地即开工”的审批模式。

通过加快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集聚的有效平台,支持创新创业,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以标准厂房为核心,快速提升我市全产业链承载空间,推动我市“5+5”重点发展产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产业集聚区,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广东省肇庆市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肇庆市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肇庆市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促进我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培养壮大中小企业,解决其用地难用地贵问题,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肇府[2018]1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2018]1号)、《肇庆市工业平台招商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适用范围、标准和开发主体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经四会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四会市辖区内出让时约定销售在规划范围内按要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项目。

(二)该类厂房可出售给符合建设所在地产业规划的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科技研究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打造“产研结合、产融互动、资源共享”的多业态产业载体。

第三条适用标准本文所述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符合下列标准:1、建设用地须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性质用途为工业用地;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3、二层以上并配建工业电梯。

第四条开发主体项目开发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

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

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工业标准厂房是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为了更好地建设、利用和管理标准厂房,推动我区工业园区跨越发展,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覃塘区人民政府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制度》所称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二)标准厂房主要分布在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园区内及目前止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内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购买的标准厂房(包含342.18亩标准厂房用地范围内后续建设的标准厂房);(三)本制度适用对象是指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及园区规划的企业;(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年产值不低于5600元/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米;(三)分别与区人民政府和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和厂房租赁合同。

第三条入驻程序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与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凭交费凭证办理厂房钥匙、水、电等物业交接手续。

第四条扶持政策(一)租赁标房的扶持一般项目签约租用标准厂房三年以上的,视项目对我区贡献情况给予三年以下(含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计算(租金补贴扶持到2020年底止)。

具体补贴办法为: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税收达到150元/m2—210元/m2之间的(不包含210元/m2),补贴一年的租金;项目投产后第二年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招商,促进全市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工业园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

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允许类项目备案。

三、建设要求(一)开发业主。

原则上应为市属产业投资公司、各县(城区)和园区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或招商引资引进的各类企业。

(二)建设规模。

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

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

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和城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县域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建筑密度应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综合物流及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7•【字号】崇政办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7日崇左市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和强化企业入驻工作方案标准厂房建设是加强工业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推进工业园区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吸引产业项目集聚,促进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全市做好“两篇大文章”、打好“四大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按照“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市场化推进”要求,以现有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政策创新为手段,吸引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园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到2018年6月底,在全市新建成标准厂房62万平方米。

其中:2016年建成17万平方米,2017年建成30万平方米,2018年6月底前建成15万平方米。

目标任务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中泰产业园管委会进行分解下达:扶绥县10万平方米(其中,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6万平方米)、大新县3万平方米、天等县3万平方米、宁明县5万平方米、龙州县5万平方米、凭祥市11万平方米(其中,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5万平方米;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6万平方米)、江州区5万平方米、中泰产业园管委会20万平方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温政办[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的意见(温政办〔2008〕182号)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60号),切实规范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管理,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标准厂房入驻企业为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财务制度健全的中小企业。

入驻企业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要求。

优先鼓励产业层次高、产品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支持和引导各地建成区“退二进三”企业、“三合一”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进行设备更新,采用先进工艺与生产设备入驻标准厂房。

二、基本原则(一)产业集聚。

标准厂房应明确主导产业,入驻项目应符合该标准厂房的产业定位或为主导产业相配套的关联产业,以提高入驻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

(二)节约用地。

标准厂房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用房问题,单个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应以层(单元)为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不超过1万平方米。

标准厂房开发管理单位应根据入驻项目的设备投资与单位面积税收产出,从严控制其使用的面积,引导企业节约用地,重点引进单位面积投入大、产出高的项目。

(三)环保节能。

标准厂房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的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入驻。

入驻项目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厂房原设计及批准要求,超标准排放的,必须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积极引导原环保问题大、能源消耗大的企业,改进生产工艺,降低能耗,进入标准厂房实行集中供热与集中排放治污。

(四)安全生产。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

汕头市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和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推动旧工业厂区转型升级,满足中小微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和创业创新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实施意见》等的规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一)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在符合土地、建设规划的条件下,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经区政府批准新建或改建,建成后主要出租、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工业厂房。

(二)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发展规划的原则。

标准厂房建设要在遵循汕头市工业园区专项规划、各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本地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引导产业集聚的原则。

标准厂房的建设要综合考虑各区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实际,立足本地的产业定位,根据不同的产业特性要求统一规划,进行集中连片、适当规模的建设,引导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突出产业特色,逐步形成产业集群。

.坚持建用结合的原则。

依据本地的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等因素,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客观决策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避免建而不用。

(三)标准厂房建设标准。

在符合规划或纳入当地《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方案》用地的前提下,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标准厂房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

.每栋标准厂房原则上应当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

.除因满足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的要求原因外,每栋标准厂房的建筑容积率应为(含)以上或层数应为层(含)以上。

旧厂房改造和纺织印染综合处理中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可以放宽到及以上。

涉及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层数折算应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号)相关规定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渝办发[2007]325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

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三、认定标准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津区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津区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津区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江津府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津区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江津府办发〔202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做好新时期标准厂房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构建江津区标准厂房规划建设管理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江津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工业园区特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渝经信园区〔2021〕13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标准厂房项目行政确认下放有关工作的函》(渝经信函〔2020〕356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1〕5号)等要求,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服务产业与集中集约相结合、科学规划与有序推进相结合,聚焦签约项目落地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存量厂房盘活改造和新增厂房建设,提升配套设施保障、招商入驻运营水平,着力引导标准厂房规模化建设和项目加速集中落地,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要求本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江津工业园区(含江津综保区)和中小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集约用地的形式,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产业定位明晰、以分零租售为主要目的,达到一定建筑规模的通用工业厂房,具有通用、配套、集约的特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总量,积极盘活存量。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关于入驻标准化厂房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关于入驻标准化厂房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关于入驻标准化厂房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深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落地和产业集聚,鼓励和引导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结合双塔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规定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标准化厂房位于朝阳市临山中路与中山大街交汇处西北角。

规划总建筑面积163353.4平方米;标准化厂房计22幢楼,每幢5层,层高4.7米;建筑面积每幢6624.5平方米;研发楼一幢;宿舍2幢。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进入上述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准入条件第二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及规划,以电子电器、高端装备、医疗器械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生产制造企业;第三条经双塔区政府项目研判组审议准入的其他企业项目;第四条在双塔区审批注册登记,并在双塔区统计核算纳税,使用厂房面积不低于13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单层面积),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千平方米;第五条自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投产运营。

三、投资奖励补助第六条对符合准入条件入驻标准化厂房的项目,生产设备投资(新购设备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格为准,搬迁设备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定价值为准)超过2500万元以上的部分,项目竣工投产后按3%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企业生产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配置的无尘室按规定标准的150%予以补助;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00%予以补助;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50%予以补助。

(具体规定标准附后)四、租购厂房优惠第八条现行单层厂房租赁价格分别为:第1层12元/平方米/月、第2-4层10元/平方米/月、第5层8元/平方米/月;整幢厂房租赁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

厂房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价格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条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时,企业应交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水、电、物业管理费按时支付。

宁波标准厂房租赁政策

宁波标准厂房租赁政策

宁波标准厂房租赁政策
宁波标准厂房租赁政策是宁波市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合适的厂房租赁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根据政策,标准厂房是指经过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合格的独立、可独立使用的工业用房。

根据宁波标准厂房租赁政策,政府将提供租金减免和政策扶持等措施。

首先,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可享受一定的租金减免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租金递减的方式,逐年减少租金金额,降低企业成本压力。

此外,政府还将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推动企业发展。

宁波标准厂房租赁政策还规定了标准厂房的使用要求。

企业租用标准厂房需要符合规定的产业定位和使用要求,购买或租用方必须是符合宁波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且使用标准厂房从事与产业定位相符的经营活动。

政府将加强对标准厂房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使用厂房,防止资源浪费和乱象发生。

为了方便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宁波市还将建立标准厂房租赁服务平台,提供租赁信息发布、合同管理、租金支付等服务,简化租赁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总之,宁波标准厂房租赁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优惠的租赁条件和政策扶持,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政府将继续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前来投资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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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的若干规定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的若干规定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意见》(富政〔201X〕11号)精神,现就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制订如下具体规定:第一条标准厂房的界定。

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主要用于租赁、转让,具有一般工业用房的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并由建设业主投资建造的工业性集中生产场所,不包括企业自用的生产用房。

标准厂房分区块标准厂房和企业标准厂房两类:(一)区块标准厂房。

指乡镇、街道及富阳经济开发区按照统一规划选址,统一指标控制,功能设施完善,土地新征用、新报批、用地公开出让,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企业标准厂房是指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建设或对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翻建加层并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厂房(不含业主入股企业租用)。

第二条标准厂房的规划布局。

标准厂房建设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体现相对集中的要求,重点设在具有较强辐射、集聚功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

有工业功能区(小区)的乡镇街道应尽可能设置在工业功能区(小区)规划范围内。

第三条标准厂房的产业定位。

标准厂房的建设业主应根据国家产业导向和当地块状经济特点,确立产业定位,努力把标准厂房建设成为主导产业集聚,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的特色制造业基地。

第四条标准厂房的建设业主。

标准厂房建设按照政府推动、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尤其要积极实施和重点推进订单式的标准厂房建设。

具体由乡镇街道(功能区、小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业主等单位和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投资组建公司,并作为建设主体进行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

区块标准厂房建设占地规模原则上要求在50亩以上,并按一次规划、整体实施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审批、建设、管理。

个别地方的区块标准厂房建设可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但厂房建筑规模最低不少于201X0平方米。

企业标准厂房必须同时符合单独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不少于201X平方米,首次出租年限3年(含)以上等条件。

第六条标准厂房的土地来源。

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通过盘活存量和新增用地两种方式解决,以盘活存量为主。

(一)企业现有的闲置用地或原有项目未能正常投产而搁置的土地。

(二)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存量土地和厂房,拆低建高、改建加层、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非生产性用房。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新增的土地。

(四)村级组织原有的安置用地。

(五)村级组织原有的废弃的工矿用地、公共事业用地等。

(六)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小区)已经征用但尚未出让的土地。

压滤机滤布厂家(七)市政府在安排工业新增用地时优先保证用于建造标准厂房用地。

第七条标准厂房的用地方式。

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

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及调整的所属区块的基准地价。

第八条标准厂房的用地控制。

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左右,建筑容积率原则上在1.3以上,绿化率控制在15%以下。

对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应适当放宽建筑高度的限制。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需用地10亩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进入标准厂房。

第九条标准厂房的建筑要求。

标准厂房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外形宜规整。

建筑立面应简洁明快,符合现代工业厂区的整体风格。

要注重建筑物外装饰的统一性和标志性,在表达企业个性的同时,注重区块内建筑物的整体协调。

标准厂房应严格按照工业用房标准建设,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严格执行三同时。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适当的灵活性。

层高、柱距、跨度等设置应满足绝大部分工业建筑的通用要求。

原则上要求:(一)除机械、装备制造业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以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含)以上。

(二)单层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三)层高如无特殊要求应控制在4.2 5.5米之间,跨度一般应在8 10米左右。

第十条标准厂房的配套要求:(一)基础设施配套。

建设业主应按照标准厂房区域规划及建设要求,做好道路、电力、给排水、电信、电视等基础工程。

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广电、供水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建设业主抓好基础设施建设。

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暗管排水;供水应采用工业和生活用水管道分设埋至各厂房和生活用房处;供电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并留有余地,必要时允许入驻企业单独立户;标准厂房区内配电房应独立设置,配电房至厂区建设的低压配电线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并预留足够的电缆通道;通信及有线电视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在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内应设置电话接口及有线电视终端。

(二)生活设施配套。

标准厂房区域较大且远离镇、村的,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入驻企业生产、生活的需要。

应根据建设规模,按不高于总用地面积的7%和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建造行政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中规划建设与生产区隔离的共享设施性的职工宿舍及食堂,不得建设成套职工住宅、招待所、专家楼等非生产性配套建筑。

区域内职工宿舍和食堂等生活服务用房一般要求5层(含)以上,以通廊式集体公寓为主,每层应设有集中盥洗室和卫生间。

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 6平方米/人,食堂就餐面积控制在0.85平方米/人。

有条件的可设公共活动室。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建设的审批。

(一)为加快标准厂房建设进度,标准厂房建设的审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

(二)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市供水、供电等部门的意见,经市经贸局审核,由项目业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后,由市发改局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办理项目选址、环保、水保等审批手续,不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方案审核,办理施工图设计及审批。

(三)对新征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在取得土地指标后,按照工业项目审批程序,按地块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材料后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通过公开出让程序由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市发改、规划、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办理初步设计审批。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出让地价、缴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标准厂房的建设管理:(一)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办妥施工许可后即可开始施工,由市质监站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二)建设业主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3个月内开工,在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内竣工。

建设业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三)建设业主在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改变用地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业主凭标准厂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经贸局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规划、消防、财政、安监、环保、统计等部门进行集中验收。

(五)标准厂房竣工后,由建设业主自己定价、自主经营。

严禁非生产性企业和污染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区,杜绝三合一企业出现。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的租赁管理。

标准厂房的首次出租期限原则上应在三年(含)以上,租金价格实行协商机制,由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牵头,建设业主、租用企业和市发改局共同参与并商定。

租金价格应报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和市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

标准厂房建成后,建设业主应加强物业管理,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区域内企业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物业管理正常开展后,方可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2 0.5元之间。

第十五条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

实行标准厂房建设与招商引资同步。

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拓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利用标准厂房这一平台和载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中小企业落户标准厂房,切实提高标准厂房的入驻率和利用率。

第十六条标准厂房的统计管理。

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标准厂房的项目审批、建设进度、企业入驻等情况,建立统计台帐,健全原始依据和基础资料,按统计、经贸等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资料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全市标准厂房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标准厂房的政策扶持:(一)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优先供给。

(二)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类手续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立项、施工许可、质监等环节上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三)区块标准厂房凡达到规定要求,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层每平方米加补10元,即第四层60元/平方米,第五层70元/平方米,依此类推。

(四)企业标准厂房凡达到规定要求,用于出售或出租的,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元。

其中,用于出租的,具体政策兑现,实行租用期满一年先兑现一半,除尘滤布满三年后全额兑现的办法。

(五)中小企业购买区块标准厂房,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税金,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购买企业,具体兑现办法为:在购买区块标准厂房企业投产营运之日起,从缴纳国地税地方留成部分中逐步兑现。

(六)金融机构应优先向独立法人、信用状况良好、自有资本金不低于35%的标准厂房建设业主发放贷款,并稳步推行向标准厂房购买者提供按揭贷款。

积极创新贷款方式向入驻企业发放贷款。

(七)建设业主建造的标准厂房超过项目批文规定期限三个月不能竣工的,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的扶持激励政策减半兑现;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不能竣工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按建筑面积予以补助的扶持激励政策。

区块标准厂房和企业标准厂房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出租(出售)等相关规定的,取消激励扶持政策。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已兑现的各项扶持激励政策予以收回。

(八)对标准厂房出售、出租给业主入股企业的,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八条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或建设业主必须在按项目批文规定的标准厂房全部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政策兑现,兑现时按实际出租、出售面积和相应入驻企业比例申请相应政策补助;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在租用或受让后即可在年终申请兑现。

兑现程序为企业或建设业主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初审,市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贸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规划局、统计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企业或建设业主在申请兑现扶持政策时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区块标准厂房)、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标准厂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标准厂房出租(出售)合同、出租、出售完税凭证、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等资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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