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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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石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划出的职能1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审定、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预决算审核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2将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区防汛、城管监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及其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及小街巷整修等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7•【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使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系指城市排水管道、明渠、沟塘、泄洪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贯彻谁排水、谁交费的原则。

第五条向城市市政排水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缴纳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第六条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l8-86)》的规定。

超标排放污水,腐蚀、淤塞、损害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治理。

第七条排水费作为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排放污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08元排水费;排放污水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每一立方米征收0.10元排水费。

排水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污水排放量按下列标准核定:(一)对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排水总出口实测数据计算;对暂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排水单位,按其给水量的85%核算;(二)产品以水体为主要原料的酿造、制冰、饮料等排水单位,在扣除产品用水量后按百分之八十五核算;(三)无给水表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实测核定排水量;(四)基建施工排放污水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至二立方米计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4•【字号】石政办函[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7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石政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加速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石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石家庄市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不断提高全市绿化养护水平,本着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对城区绿地实施社会化养护管理。

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凡2003年(含)后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社会援助的各类新建公园绿地、河系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项目的管理行为,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局对城区园林绿地社会化养护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考核。

第四条市园林局结合国家、省、市各级绿地养护管理的标准、办法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养护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管理单位是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相关职能,专门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养护单位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城区园林绿地养护企业。

第六条为巩固我市绿化建设成果,促进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养护单位管理采取优胜劣汰的原则。

在养护管理考核中,对于诚实守信,养护成果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反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管护效果较差的企业及时终止合同,依法清理出绿化养护市场。

第二章招投标第七条园林绿地养护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建、扩建绿化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合同养护期满并整改合格后;(二)各项技术资料及图纸齐全;(三)招标项目已经市园林局审核。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7【实施日期】202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7日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16页)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16页)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16页)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主城区内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业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迁至工业区内。

其中达不到防护或环保要求的危险品仓库和各类工业项目,应在近期内迁出主城区。

工业项目应在依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乡(镇)工业企业,应依照村镇建设规划集中建设。

农副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主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在二环路以外。

公路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市区外围,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

市区内的公路长途客运站应逐步迁出城市中心区。

旧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城区不得低于30%。

公园、风景旅游区内不得修建与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 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并具体行使下列职 责: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 文物古迹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革命纪念地、 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 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线工程规划管理。

(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 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 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规划监督检查。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 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应采取部门合作、 公众参与的方式。

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 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 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 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 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并经专家评 审确第一章总则35KV 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 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 审批县、 矿区人民政府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1998年1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

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臧胜业二○○三年五月八日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一、第一条的《城市供水条例》前增加“国务院”。

二、第七条第一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城市管理局”,增加一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作为最后一句。

删去第二款。

三、第八条的“地质矿产”改为“国土资源”。

四、第十二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十四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

删去第二款。

原第三款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此款作为第二款。

六、第十六条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九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改为“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无偿移交”。

八、第二十条“规划”后的“供水”改为“城市管理”。

九、第二十一条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认证”改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供水企业下达供水计划,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城市管理技术规定1155395069

石家庄城市管理技术规定1155395069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石财法[2012]4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财法[201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局清理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2011年底前制定(包括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83件,实际保留、修订、废止文件计83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的34件财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需要修订后继续执行的文件1件,修正后的新文件正式印发之前原文件继续执行。

三、废止48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一、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件)预算类(6件)1、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08]25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38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15号)4、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10]13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财[2011]235号)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与管理综合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11]14号)教科文类(3件)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繁荣舞台艺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83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95号)9、关于印发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教【2009】16号)社会保障类(9件)10、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08〕77号)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38号)12、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11〕40号)1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石财社〔2011〕67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130号)15、关于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支持就业专项支出的通知(石财社〔2011〕15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55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08〕34号)18、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17号)行政政法类(4件)19、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行[2008]19号)21、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53号)2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石财行[2010]10号)农业类(2件)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村级财富积累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8] 119号)24、关于《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7] 68号)经建类(3件)25、关于完善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石财建[2009]65号)26、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建[2009]10号)27、关于明确市级污染源治理资金管理程序的通知(石财建[2009]157号)综合类(5件)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收字【2011】12号)29、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行管理暂行办法(收费局)(石财综[2011]12号)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25号)3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123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石财[2011]70号)涉外类(1件)3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外[2008]27号)政府采购类(1件)3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采[2008]4号)二、需要修订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90号)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8件)1、石家庄市市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5号)2、石家庄市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7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预[2004]26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06]20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6]8号)6、关于提高居(家)委会纯居民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06〕5号)7、关于印发《市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社〔2002〕1号)8、关于向百岁寿星发放高龄营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2〕25号)9、关于调整市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01〕7号)10、关于调整居(家)委会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0〕54号)11、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石财社字〔1999〕28号)12、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市财社字〔1999〕23号)1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20号)14、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49号)15、关于按比例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第67号)16、关于印发《市直民政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73号)17、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试行办法(石财社字〔1997〕3号)18、关于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97〕第7号)19、关于下发《石家庄市医疗卫生单位设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7〕44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11] 48号)2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乳品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14号)22、关于石家庄市万树进村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34号)23、关于印发《受灾玉米青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16号)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11.10雪灾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88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型农田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52号)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财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60号)27、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石财〔2006〕48号)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00]42号)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3号)30、关于改革省内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6号)31、关于调整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04]47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2005]961号)33、石家庄市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市财监[2003]6号)34、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市财收字[2003]1号)35、关于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员制度的通知(市财收[2004]3号)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2005]292号)37、关于调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石财收[2006]8号)38、关于认真落实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的通知(市财教[2004]7号)39、石家庄市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农[2003]117号)4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86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10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石财[2005]7号)43、石家庄市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4、石家庄市市级大型会议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5、石家庄市市级综合治理经费和大案要案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6、石家庄市市级宣传文化转向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20号)47、石家庄市市级教育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19号)48、石家庄市市级排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建[2003]6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石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根据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已经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对无证占道摊贩的三项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前)、环境保护(部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批复》,石家庄市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职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市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石政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9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与市级监管部门相对分离、沟通衔接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自职责】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审批局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其中随审批事项一同划转的年审年检,由市审批局负责;未实施划转的,由监管部门负责。

各监管部门负责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沟通方式】市审批局与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沟通衔接。

《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_办法_

《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_办法_

《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近日,石家庄市制定的《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城市总体规划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对于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将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近日,我市制定实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从立项、土地、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多方面,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了规范。

全市各县(市)、区所有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要求,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海绵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上报市规划部门。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设施规模,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题研究(包括设计原则、控制目标、设施布局、设施规模等),同时在设计图纸中应提供按照规划审批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完善的详细设计,未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不能通过审查。

《办法》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设计导则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备案。

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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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确定的管理和执法事项,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八条发改、财政、公安、住建、环保、规划、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文广新、卫计、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农牧、林业、工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管理数字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管理公用经费、装备配备等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相适应。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维修施工中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验收移交前,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移交后,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施工,并及时恢复原状。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

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及修复。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杆线,应征得养护单位同意后,由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杆线架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养护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影响道路、桥梁整体安全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出具相应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十九条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疏浚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时修复公共排水设施,保持城市公共排水通畅。

水务、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维护城区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洪堤坝,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闸口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针对城区防汛特点,立足防大汛、抗大涝,解决相对集中降雨期对城市的影响。

坚持提早谋划、标本兼治、全城动员、全民动手,以外涝不进城、内涝不成灾为目标,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第二十一条河道、渠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维修养护,及时清除河道和渠道堤岸、水面垃圾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连续、安全、稳定供给,不断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各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处理污泥应当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避免二次污染。

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应当提标改造,产生的污泥按国家要求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整洁美观。

严禁依附现有建(构)筑物私搭乱建,保持城市天际线、腰线、地平线轮廓清晰、端庄大气。

第二十七条沿街商户、店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外立面整洁。

第二十八条各类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专用停车区域内整齐摆放,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有序投放,安排足够人员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街面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通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用途使用,严禁未经许可改变外立面原有形状、材质、色彩。

第三十条各类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门店牌匾、标识牌、标语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标准、材质制作,色彩协调,严禁一店多牌,牌匾重叠,并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增加环卫作业经费和设备投入,按照“以克论净”要求,提高作业标准和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扬尘。

建立一线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待遇保障机制,保持环卫作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公共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应当按照环卫部门要求,由管理单位定时清空,由环卫部门进行清扫。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提高回收利用率,力争物尽其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明确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行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循环利用,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研发建筑垃圾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三十五条医疗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规范运输、集中处理,严禁将医疗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合,确保得到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政府指定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处置、安全卫生”的原则,规划建设粪便垃圾处置场,实现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利用。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空地、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

城市公厕应当标志清晰、干净卫生。

在城市公厕严重不足又难以新建的路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按要求安装红外线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文明施工。

拆除建(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应严格按标准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使用专用喷淋、喷雾等设备降尘。

第四十条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并安装蓄水、排水设施,防止污水外溢。

第四十一条城管便民服务热线应当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受理群众的咨询、建议和投诉。

接线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记录、及时交办,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反馈工作。

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一节执法范围及分工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方面,对露天烧烤污染和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对在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交通管理方面,对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水务管理方面,有关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违法建筑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火车站站前区域(石家庄站、北站、东站)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燃气、供热、照明的行政处罚权;(三)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四)负责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市内四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以下具体执法工作:(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规划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夜景管理、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管等方面纳入本次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三)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

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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