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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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内各项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设置1.1 市级组织机构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设立了市级组织机构,包括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2 区级组织机构青岛市各区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3 部门职责划分为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例如,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二、市场监管2.1 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各类产品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

2.2 价格监管青岛市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价格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市民的价格意识和维权能力。

2.3 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加强了对市场上食品的抽检和监测,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三、环境保护3.1 大气污染防治青岛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大气污染。

例如,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了大气环境质量。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民的行为,维护城市的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市《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

一、规范市容市貌管理1.1 规定市容市貌管理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容市貌管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外立面、道路清洁、绿化带、广告牌等。

1.2 要求建筑物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者必须定期维护外立面,保持清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外观。

1.3 禁止乱贴乱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违者将被处以相应处罚。

二、加强环境保护2.1 禁止乱倒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民必须按规定投放垃圾,不得乱倒乱扔,违者将被处以罚款。

2.2 倡导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鼓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点,提倡环保意识。

2.3 加强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

三、规范交通管理3.1 严禁违规停车:《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禁停区停车,违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拖车处理。

3.2 倡导绿色出行:《管理办法》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如公共交通、骑车等,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3.3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交通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四、维护社会治安4.1 加强社区巡逻:《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区巡逻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4.2 提升社会安全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社会安全感建设,增加监控设备,加强警力部署。

4.3 打击违法犯罪:《管理办法》明确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五、加强社会管理5.1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市民的行为进行评估,奖惩分明。

5.2 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服务工作,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

5.3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持。

2016青岛《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青岛《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青岛《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岛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九大方面提出,青岛市将推进“国际化+”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三中心一基地”,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青岛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打造组团式海湾型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发〔2016〕32号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号),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把握好世界眼光与城市规划、国际标准与城市品质、本土优势和城市特色,突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特色风貌塑造、环境质量提升、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推进“国际化+”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三中心一基地”,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青岛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打造组团式海湾型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目标任务。

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建设有序、开发适度、运行高效,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的更美好。

到2020年,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显著增强,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城市设计普遍展开,各类专项规划衔接协调,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100%。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规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城市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提升;(二)注重规划功能和空间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保障公共利益,在尊重居民合法权益和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落实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基础性、先导性、长远性、统筹性;(四)加强规划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节职责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以下职责:(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履行好城市规划的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的同时,要承担好对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设立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城市设计等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五)负责城市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对在要求的时间内未整改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进行封闭围挡,围挡墙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

第五条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规划管理处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六条对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改建,完工后,重新申报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并不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的地域气候和城市风貌,确定基本空间形态及保护控制线,划定风貌管控区域,明确特色街区的规划布局,强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统管控。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确定区域内建筑肌理、高度、体量、密度、色彩、风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广告、门头招牌、公共标识、公共艺术景观创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体量、形式、色彩、风格、外墙材质、屋顶形式、外构件等。

第五条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技术要求以及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续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

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与自然景观、历史风貌相协调,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纯度的色彩,一般不得将标识色作为建筑基色通体使用。

新建建筑外立面应当采用安全、耐久、绿色材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内各类管理行为,保障市民权益,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便市民和管理部门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规范管理行为1.1明确管理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管理、市容管理、市场管理等。

1.2规范管理程序:规定了管理行为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3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机制,对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二、保障市民权益2.1明确权益保障:《管理办法》明确了市民的权益,包括生活环境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等。

2.2强化维权机制:设立维权机构,为市民提供维权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促进城市发展3.1规划城市发展:《管理办法》制定了城市规划和发展目标,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

3.2优化城市环境:加强市容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3.3促进经济发展:通过规范市场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城市经济的繁荣。

四、加强法律意识4.1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和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

4.2强化法律执行: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4.3建立法律档案:建立管理行为的法律档案,便于管理部门和市民查询和核实。

五、持续改进管理5.1定期评估管理效果:定期对管理行为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5.2开展管理经验交流: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经验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

5.3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为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结语:青岛市《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市民的权益和城市的发展,也关系到管理部门的形象和效率。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市民和管理部门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共同促进青岛市的发展和进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都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编制、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城建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办法颁布后六个月内将现有竣工档案目录复制一套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二年内将现存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竣工档案报送该馆。

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二年内进行补测、补绘,并附以文字说明。

本办法颁布前已形成的城建工程竣工档案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应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年内,集中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

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三)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四)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五)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六)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形、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7.09•【字号】•【施行日期】1981.07.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

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

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

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青政办字[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0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五日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四)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六)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和中小学的操场,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但采用任何计算方式,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

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建筑的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九;高度在十二米以上不超过十八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八;高度在十八米以上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零点七。

青岛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1)

青岛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1)

青岛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延续、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环境品质,完善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指导、监督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内七区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应当符合上位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时代精神,优化城市形态,强化城市空间特色,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六条青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可下设城市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鼓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

第七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同时建立城市设计辅助设计、方案评价、成果展示、辅助管理决策系统。

鼓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八条城市设计的编制资质应与同一层面的法定规划的资质要求相同。

第二章编制、审批与修改第九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作为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内事务,制定了《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为市内各项事务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引,以确保市民的权益和市内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规范市内商业活动1.1 定义商业经营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内商业经营的范围,包括商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等事项。

1.2 规范商业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经营者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虚假宣传等。

1.3 加强市场监管:《管理办法》设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内商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

二、促进市内文化交流2.1 支持文化活动:《管理办法》鼓励市内文化机构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

2.2 保护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市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市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2.3 推广文化交流:《管理办法》鼓励市内文化机构与外地文化机构进行交流合作,促进文化交流。

三、提升市内环境质量3.1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理。

3.2 垃圾分类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居民应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

3.3 绿化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市内单位和个人参预绿化建设,美化城市环境。

四、加强市内社会管理4.1 社会治安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治安管理的措施,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4.2 社会福利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福利保障的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3 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五、加强市内交通管理5.1 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交通规划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优化城市交通布局。

5.2 交通安全管理:《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市内交通安全的管理,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5.3 交通拥堵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内交通拥堵管理的措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城市建设管理规定【1】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建设,加强规划和管理,更好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城市建设管理规定【1】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建设,加强规划和管理,更好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据。

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均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由市人民的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

对旧城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对不合理的布局,应做必要的调整;对现有污染环境而就地难以治理的工厂、单位,要限期转产或搬迁;对原有的棚户、危房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过分简陋的地段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镇和工矿区。

所有市、镇和工矿区都要编制市、镇规划,报上级审批后,据以进行市、镇建设管理。

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条城市规划范国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以及外国侨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六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的土地,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布局,统由城建规划部门安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已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八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城市土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不得在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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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1.07.09
【实施日期】1981.07.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已被《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1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

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

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

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
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市区社、队建设用地,亦须报城建部门批准,按照规划建设。

第八条在征、拨用地范围内原有的道路、树木、管线、测量标志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如必须拆除、砍伐、挪移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地单位负责动迁、补偿。

第九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采沙、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深度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照章向建材部门缴纳采掘费用。

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凡违章占地、开山、挖沙,除责成其立即停止开挖,限期腾出占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

逾期不腾出者,应收取违章占地费,每天每平方米五分至一角五分,直至腾出该地或作其它妥善处理为止。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内各项建设必须搞好环境设计。

城市建设的尺度、体量、形式、色彩等都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发扬青岛的独特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社员)在市区规划范围内进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工程,必须报请城建部门批准,经现场验线后,方准施工。

第十三条市区规划范围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

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同时建设市政公用、庭院绿化、文教、卫生、财贸、公安。

消防、邮电等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执照时,须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土地证件、工程设计图纸和对原有建筑物的处理意见,到城建部门办理手续。

有污染及易爆、有毒、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治理、防护措施,否则,
不发给施工执照。

未经城建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砌筑围墙。

第十五条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代建筑和名胜古迹,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

施工中发现地下历史文物,应依照文物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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