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

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各环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主体工程为4级及以下水工建筑物。

(二)主体工程不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技术类评标专家担任。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评审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拟投入人员、业绩等均应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公示信息,否则无效。

(一)资格审查1. 均采用资格后审,不设置业绩条件。

投标人少于或等于30家的,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多于30家的,评标委员会仅对公开报价暂定得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和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评分相加后,对总得分排名前30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资质。

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与特点,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最低要求在招标公告中确定;(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执有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和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资格等级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在招标公告中确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1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技术职称无效);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6)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出席开标会,且不能为有在建项目的建造师。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施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施行)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项目名称: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7名或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号)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或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资格审查(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省水利厅公布的最新为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章附则(1995年4⽉21⽇⽔利部⽔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9⽇⽔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加强对⽔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维护⽔利建设市场循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期、确保⼯程质量、降低⼯程造价和提⾼投资效益的⽬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利⼯程建设项⽬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围垦等⼤中型⽔利⼯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程。

地⽅⼩型⼯程管理,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利⼯程施⼯招标投标,是招标⽅和投标⽅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条条件的项⽬法⼈(或代表项⽬法⼈对建设项⽬进⾏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的招标⼯作。

凡持有《施⼯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利⽔电施⼯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利⼯程施⼯投标。

⾮⽔利⽔电⾏业的施⼯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利⽔电施⼯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的投标,还应取得⽔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的投标许可证。

第⼆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利⼯程建设项⽬招标投标⼯作由⽔利部统⼀归⼝进⾏⾏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国家有关建设项⽬招标投标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利建设项⽬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建设项⽬施⼯招标投标⼯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利建设项⽬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作中出现的重⼤问题;5、监督重要⽔利建设项⽬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利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首页|水利概况|水利法制|水资源|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科技与合作|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精神文明|水利BBS|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02]9号各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委托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格等级及标准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系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机关:省政府发布文号:第105号令发布日期: 3月2日生效日期: 3月2日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一律实行合格制。

当工程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资格预审应采取有限数量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选择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保证金应统一开设多个专门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投标人可自由选择任一账户缴纳保证金。

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情况保密。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控制价的大小按以下原则确定潜在投标人数。

(一)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3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控制价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5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参与水利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5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一级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投标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上网公示。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八条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大小按以下原则选择评标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招办,设在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协助省水招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评标办法)。

监督招标人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二)应急度汛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成本费,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每份标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招标代理机构所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费、招标文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提取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后,方可承担水利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选择一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3家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时间、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项目法人应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1、招标具备的条件。

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施工图等。

2、招标方式及分标方案。

包括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

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项目法人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

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3、招标计划安排。

包含工程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4、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5、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6、招标组织形式,分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应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须审批或核准的,应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三)对中标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四)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

原则上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