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最新]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剑啸商洛山——“1·14”特大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侦破纪实
票据 是 由其亲笔 记 录 的 20 0 9年 1 月 9 国家林业局 、 1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分别 1 日 、5 日连 续 两 天 蹲 守 在 刘 某 住 处 附 4 1
日至 2 1 0 0年 1月 6 日期 间 伙 同 丹 凤 县 将 此案 列 为 “ 季 行 动 ” 牌 督 办 案 件 , 春 挂 要 近 , 狡 猾 的 刘某 始终 没 有 露 面 。 1 1 但 月 7
推搡侦查 员并 协助其脱 逃。虽然侦查 员 在继何某 、 刘某归案 , 并确定 了其 他涉案 少数 , 教育大 多数 ” 的基本 原则 , 多次 并
的衣 服 破 了 , 膊 和 手 擦 伤 了 , 侦 查 员 犯 罪 嫌 疑 人 后 ,专 案 组 迅 速 通 过 集 中抓 将办公地点前 移到林 区村 组 ,在林 区召 胳 但
员 在 丹 凤 县 城 北 新 街 发 现 正要 驾 车 外 逃
缜密 侦 查
余立方米 ,运输 出售坑木 的有 2 4人 , 其
犯罪嫌疑人何某反侦查能力极强 , 其 的刘某后 , 即驱 车堵 截实施抓捕 , 立 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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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期森 公安3 0 第2 林 2 3
即对 其进行突审 , 但其态度顽 劣 , 触情 行动 , 抵 并于 1 2 月 2日至 5 3 月 0日先后在 主动向公安机关讲清 自己的 问题 。经过 绪极 大 ,仅供述伙 同何某在商 州区孝义 商洛市商州 区 、 丹凤 县 、 南县和陕西省 大量艰 苦的工作 ,外 出躲避调查 的村 民 洛 镇 纸厂院 内非法 收购坑木 ,并 向陕西西 西安市 、 宝鸡市 , 河南省三门峡市 , 山西省 纷 纷 主 动 到专 案 组 如 实供 述 了 自己盗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12)盗伐林木罪;(13)滥伐林木罪;(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犯罪,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盗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盗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5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
“数量巨大”的起点,为盗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盗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000株。
“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盗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盗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0株。
盗伐林木既有胸径在5cm以上林木,又有幼树的,其“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以5cm以上林木的蓄积量、幼树的株数分别占其相对应标准的比例之和达到100%为起点。
盗伐林木数量无法计算蓄积的,以株数计算,相关标准分别参照盗伐幼树株数标准。
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滥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滥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数量巨大”的起点,为滥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滥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滥伐林木既有胸径在5cm以上林木,又有幼树的,其“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数量特别巨大”,以5cm以上林木的蓄积量、幼树的株数分别占其相对应标准的比例之和达到100%为起点。
滥伐林木数量无法计算蓄积的,以株数计算,相关标准分别参照盗伐、滥伐幼树株数标准。
第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者2立方米以上的;(二)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10株或者5立方米以上的;(四)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以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出售的木材 , 以视 为应当知道 , 可 且本案
的蒋某 某收购 无证杉 木 2 .1 18 1立方米 , 系情节 严重 , 行为 其
首, 并叹道 : 想不到乱扔烟头 闯下 了这 么大 的祸 。
一
21 0 0年 3月 1 8日 ,住在 白沙镇枫木村第七村 民小 组的徐景
云 来 到金 石镇 永 安 村 的 女 婿 家 , 到 女 婿 忙 着 新屋 的 内装 饰 , 主 看 便
种意见认 为 。 蒋某某 的行为不构成 非法收购盗伐 、 滥伐
动提 出帮他 带 3个民工到“ 香炉 石” 山场搞幼林抚育 。因确实忙不 过来 , 女婿又认为 7 4岁的岳父身体还行 , 也就没有反对。临走 时, 被告人徐 景云顺手拿 了女婿 桌上撤 了封的半包香烟。 来到 山上 , 徐 景云安排好抚育事 宜后 , 慢悠悠地来到山脚下 的小江边 , 了一把 洗 脸。 当抬头看到江边有不少枧杆时 , 他便打起 了砍些 回去 织灰 筛的
地 面 积 为 82公 顷 。被 告 人 徐 景 云 主 动 到 当地 公 安 派 出所 投 案 自 _
其收购 的木材价格比市场行情每 立方米少了 3 0元 ,其所收 2 购 的无证 木材 明显低于市场行情 ,且无证据证 明蒋某某被他
人 蒙骗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 破坏森林 资源 刑事案件
( ) 法收 购 、 七 非 出售 、 经营 、 加工 、 运 输、 携带 、 邮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和违法 所得 。 可并处相 当于实物价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倍
乱扔 烟 头 的代 价
◆刘 惟 炳
林业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 一般案件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重大案件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 特大案件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 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二、滥伐林木案 一般案件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 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 特大案件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一般案件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 重大案件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 特大案件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一般案件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 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4条 重大案件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 特大案件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4条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一般案件均应立案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重大案件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特大案件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条第1款 注:具体动物名称、种类、级别及数量见林安发[2001]156号文件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1)动物同猎捕相应标准 (2)制品 一般案件均应立案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以上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 特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以上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七、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一般案件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重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 特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条第2款八、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一般案件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制品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 重大案件走私2株以上,制品2万元以上 特大案件走私10株以上,制品10万元以上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九、放火案 一般案件故意放火造成火灾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4条 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特大案件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115条第1款十、失火案 一般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应立案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115条第2款 重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5人、死亡的 特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致人死亡2人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15条第2款 注:(森林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3人;或重伤1-10人; 较大森林火灾:1-100公顷的;或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 重大森林火灾:100-1000公顷的;或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000公顷以上; 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十一、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构成,不过要看森林的属性,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
前两种承担无过错责任,后一种承担民事责任。
后一种相对轻一些。
竹子砍伐构成犯罪盗伐、滥伐竹林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类竹类植物的,均可构成犯罪。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竹类植物是“酸竹”的,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盗伐、滥伐防护竹林、用材竹林、经济竹林、特种用途竹林,数量较大的均可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吊销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以并处》第44条第4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0、未经许可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标准
从重处罚适用标准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备注
7、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6、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定性和处理
非法运输盗伐 、 滥伐林木行为的
■ 冯锦 华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 以下 简称 ( 3 《 释》 十一条规 定 : 具有下列 处 运 费 1 至 3 的罚 款 。” .解 第 “ 倍 倍
《 刑法 》 对非法运输盗伐 、 ) 滥伐林 木行为 情 形 之 一 的 , 于 在 林 区非 法 收 购 盗 伐 、 属
业局森林公安局《 关于非 法运输盗伐 、 滥 幼 树 一 千 株 以上 的 ;二 ) 法 收 购 盗 伐 、 ( 非
明确 的答复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森林 法实 以 上 的 ;三 ) 他情 节 严 重 的情 形 。 《 ( 其
非法运输 盗伐或滥伐 的林 木 ,如果 《 释》 十一条规定的“ 解 第 情节严重 ” 的程
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标准的请示 》作 出了 滥伐的珍贵树 木二立方米 以上或 者五株 运输 的盗伐 或滥伐 的林木数 量没有达 到
施条例 》 以下简 称《 ( 条例 》 第 四十 四条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在 林 区 度 ( 量 )显 然不 构成 非法运 输 盗伐林 数 ,
对非法运输木材 的违法行 为的定性 和处 非法收购盗伐 、 滥伐 的林 木 情节特 别严 木罪或非法运输 滥伐林木罪 ,但是如果 罚作 了规定 。应当说非法运输盗伐 、 滥伐 重 ’ ( ) : 一 非法 收购 盗伐 、 伐 的林 木一 运输 的盗伐 的林 木数量达到 《 滥 解释 》 四 第
量刑标准 “ 适用《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 巨大 ’ 以五 十 至 一 百 立 方 米 或 者 幼 树 二 所得 、犯罪所 得收益罪 是对本犯所导致 ,
有期 徒刑 ,并处 罚金 。” 《 法修 正案 至二千株为起 点 ; 伐林木 ‘ (刑 盗 数量 特别 巨 ( 》 四)第七条修订 ) 。 于非法运输盗伐 、滥伐林 木罪定罪量刑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6、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7、非法收购木材案()。
(1)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案;(2)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或者超数量收购木材案;(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案(森林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开展打击盗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方案
开展打击盗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建立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打击盗砍滥伐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X年11月20日至X年1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砍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从根本上打击非法采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处和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的和谐与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上级下达的森林资源覆盖率增长和林地保有量考核目标。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打击非法侵占林地。
对全区范围内因开采矿产、修建道路和水利、电力、通信、采石、养殖、弃土、取土等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查清各类征占用林地基本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期占用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点打击盗伐、滥伐生态林、二沿一环防护林、国有林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无证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查处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三、工作步骤1.摸底排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10日)。
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单位要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破坏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重点加强对森林资源破坏较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的清查,对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要及时做好现场勘验和排查工作,确定打击重点区域和对象,为专项执法打击整治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2.打击整治阶段(12月11日至X年1月20日)。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确定的重点区域及对象,有步骤、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
对久拖未结的大案要案重点突破,快办快结,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有效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收乱购、非法运输、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破坏树木的后果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树木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破坏树木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禁止破坏树木,并对破坏树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破坏树木的后果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破坏树木的后果1. 生态环境恶化树木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多种生态功能。
破坏树木会导致以下生态环境问题:(1)气候异常: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有助于调节地球气候。
破坏树木会减少二氧化碳的吸收,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2)空气污染:树木可以吸收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空气。
破坏树木会降低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水土流失:树木的根系可以固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破坏树木会导致土壤侵蚀,加剧水土流失。
(4)生物多样性减少:树木为许多动植物提供栖息地,破坏树木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失衡。
2. 经济损失破坏树木会导致以下经济损失:(1)林业资源减少:破坏树木会减少森林资源,影响林业产业的发展。
(2)农业损失:树木可以防风固沙,减少农业损失。
破坏树木会导致农业产量下降。
(3)旅游业损失:破坏树木会降低景区的观赏价值,影响旅游业的发展。
3. 社会问题破坏树木会导致以下社会问题:(1)社会矛盾:破坏树木可能导致土地纠纷、邻里矛盾等社会问题。
(2)公共安全:破坏树木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火灾等公共安全问题。
三、破坏树木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森林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处以罚款。
破坏树木的,按照破坏林木的面积、树种、树龄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2. 刑事责任《森林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树木,涉嫌以下犯罪:(1)非法占用林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破坏,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
木材收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收购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木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材收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有序;(二)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三)促进木材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木材收购主体资格第四条从事木材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木材检验设备;(四)有专业的木材检验人员;(五)有健全的木材收购管理制度。
第五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木材收购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木材检验设备清单;(五)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六)木材收购管理制度。
第六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木材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木材收购管理第七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木材质量标准进行收购,不得收购不符合标准的木材。
第八条木材收购主体在收购木材时,应当查验木材来源证明,确保木材来源合法。
第九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建立木材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木材的品种、数量、产地、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木材检验制度,对收购的木材进行检验,确保木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木材收购主体应当定期向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木材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运输、销售木材。
第十三条严禁收购、运输、销售以下木材:(一)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伐的木材;(二)盗伐、滥伐的木材;(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木材;(四)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木材。
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都应处罚吗
关于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如何处理问题的思考在我们平时执法办案的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中对查出的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却又无法证明其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当事人笔录中承认收购的木材是无证采伐的林木为事实依据进行处罚,却无其他证据证明这些木材确实就是滥伐的林木。
或者就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木材来源无法查清最后转为林业行政处罚的。
针对以上情况我窃以为在查处此类案时,只有确定了其非法收购的木材来源,并且确证了其收购的林木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后才可以定性处罚,查清多少处罚多少。
无法查清的,虽然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也不可以定性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无法查清来源的木材,也不可以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收购木材的来源不明,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证据不充分。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这里且撇开“明知”不谈,我们不能认定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就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这里至少有四种可能:一是这些木材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二是这些木材为合法采伐的林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木材运输手续等;三是这些木材为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林木,但没有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四是这些木材部分为盗伐滥伐的林木,部分为合法采伐的林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森林公安机关要认定涉嫌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就必须确定其收购的木材为盗伐滥伐林木,但事实上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存在多种可能性,并不能必然认定为盗伐滥伐林木,所以,在木材来源未查明之前,不能笼统认定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
二、非法收购木材事实不清,不能以收购无证木材为由给予其林业行政处罚。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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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
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
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
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
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
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22 法释〔2000〕36 号)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