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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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立方米至立方米或者幼树株至株;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地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地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地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地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地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 ,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 ,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地地竹林地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地几个问题地解释》地通知
【颁布时间】1987-9-5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地问题
(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地,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地成片林木,情节严重地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地,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地国家或集体所有地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地,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地其他主管部门核发地采伐许可证地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地或他人经营管理地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地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地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地,以及本人自留山上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地,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地,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地,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地,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地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地重要内容.“数量较大”地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地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地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地处刑标准地问题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地”,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地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地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地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在非林区盗伐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地,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地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地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地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地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按上述规定地标准定罪量刑:
(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地;
(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地;
(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地;
(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地;
(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地.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地,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地,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地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地惯犯以及教唆犯.
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地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地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地,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地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地,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地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地林木,数额巨大地,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地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地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地,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地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地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地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地,定滥伐林木罪.
九、违反森林法地规定,超过批准地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地,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地,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地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地问题
(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地林木,情节严重地,应根据其犯罪行为地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地规定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