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

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结束——。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石,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乱砍乱伐现象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以期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

二、乱砍乱伐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乱砍乱伐是指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2)超量砍伐、毁坏林木;(3)擅自改变林木用途;(4)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

2. 危害(1)破坏生态平衡: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受损,进而影响气候、水资源、土壤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

(2)加剧水土流失:森林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

乱砍乱伐导致土壤裸露,加剧水土流失,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3)影响人类生存:森林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资源枯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

(4)损害国家利益:森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乱砍乱伐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生态安全。

三、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1. 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乱砍乱伐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的;②超量砍伐、毁坏林木的;③擅自改变林木用途的;④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的。

(2)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乱砍乱伐行为的法律责任。

(3)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乱砍乱伐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的法律后果(3篇)

滥伐林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日益减少,生态环境恶化。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滥伐林木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本文将从滥伐林木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以警示人们珍惜森林资源,遵守法律法规。

二、滥伐林木的法律定义滥伐林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数量、方式砍伐林木,造成林木资源破坏的行为。

三、滥伐林木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滥伐林木的,吊销林木采伐许可证。

(3)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刑事责任(1)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滥伐林木的,应当赔偿林木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恢复植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承担恢复植被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村民甲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家承包地上的树木,被林业主管部门查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乱砍乱伐树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导致了水土流失、生态失衡等问题。

为了有效遏制滥伐林木的行为,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各地纷纷制定了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滥伐林木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滥伐林木的认定标准是关键。

一般来说,滥伐林木是指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或者超出了砍伐许可证的范围。

对于这种行为,立案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砍伐行为的违法性和破坏性,例如砍伐现场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其次,滥伐林木的处罚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滥伐林木的处罚标准一般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对于不同情节的滥伐行为,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此外,滥伐林木的追责标准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般来说,滥伐林木的行为往往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人员,因此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追责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对滥伐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包括相关部门领导、监管人员、砍伐人员等,确保责任人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最后,滥伐林木的整改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发现滥伐林木的行为,相关部门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整改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确保不再发生滥伐林木的行为。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各地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处罚、追责和整改,确保滥伐林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滥伐林木立案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资源,共建美丽家园。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森林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各国都对滥伐林木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中国,滥伐林木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滥伐珍贵树木等。

而根据《刑法》,滥伐林木的情节轻重将分别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有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罪、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罪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方面,滥伐林木的罪行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

而对于情节较轻、后果较轻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

此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同时,对于滥伐林木的单位,还将受到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滥伐林木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滥伐林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滥伐林木的打击力度,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好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构成,不过要看森林的属性,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

前两种承担无过错责任,后一种承担民事责任。

后一种相对轻一些。

竹子砍伐构成犯罪盗伐、滥伐竹林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类竹类植物的,均可构成犯罪。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竹类植物是“酸竹”的,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盗伐、滥伐防护竹林、用材竹林、经济竹林、特种用途竹林,数量较大的均可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乱砍滥伐树木的法律后果(3篇)

乱砍滥伐树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树木是地球上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乱砍滥伐树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树木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乱砍滥伐树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探讨乱砍滥伐树木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珍惜树木资源,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二、乱砍滥伐树木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对于乱砍滥伐树木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涉及乱砍滥伐树木的犯罪行为包括:(1)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乱砍滥伐树木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对于乱砍滥伐树木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的,可以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非法所得的林木及其制品,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没收。

(3)责令补种:对于滥伐林木的行为,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乱砍滥伐树木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犯罪分子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力打击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解释》涉及的问题较多,特别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珍贵树木”的界定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的打击力度,专门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准确界定“珍贵树木”的范围,对于实现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从字面上理解,珍贵树木主要是指树种珍稀的树木。

从林业主管部门对树木实施的分类管理来看,有些虽不属树种珍稀的树木,但因其成活的年份较长、年代久远,也将其列为珍贵树木的范畴予以重点保护;有些树木虽不珍稀,但因其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如国家领导人亲手种植的树木、外国领导人种植的友谊树、在革命遗址生长的树木等等而被列入珍贵树木的范围,有的甚至被文物主管部门界定为文物。

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在语义上二者之间有交叉,但不能相互包容。

有些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如辽东栎、蒙古栎、糖椴等,并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因此,《解释》将二者一并纳入了“珍贵树木”的范围。

二、关于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因盗伐与滥伐行为的界限不清,导致定性不准、量刑失衡的案件不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森林法是用以促进绿化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一组法律和政策。

它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一项系统性的森林保护方案,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而发挥重要作用。

森林法对森林法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受害林木的重要程度及破坏的范围,从轻到重逐级处理,一般为:一级处分 #50 元以下罚款;二级处分 #200—#1500 的罚款;三级处分 #3000—#500 的罚款;四级处分 #3000—#5000 的罚款;五级处分 #5000—#1万罚款;六级处分 #1万—#20000 的罚款;七级处分可撤销依法违反规定所种植的木材,并处以 #20000 以上罚款,或者暂扣其违反规定的木材,另行处罚。

此外,森林法还规定,当森林法滥伐林木的案件被立案后,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滥伐木材行为,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禁止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等等。

森林法强调,要加强林木重组,重组过程中要防止重复滥伐。

在森林法检查森林法滥伐林木案件中,森林管理当局的森林监理员依据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所有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对林木滥伐行为进行检查,根据真实情况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审查和处理,并作好报告档案。

一旦发现存在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应依法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违法者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尽快恢复被滥伐林木的原貌和面积,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法规类别】森林案件与林业司法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研]发[1991]31号【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1.10.17【实施日期】1991.10.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10月17日法(研)发[1991]31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地方就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答:一、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中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是否可按“林区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的标准掌握?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起点,在林区一般为立木材积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非林区一般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二、问:在林区,有的人今日盗伐一株,明日盗伐二株,持续不断,对林木危害很大。

但是,由于每次盗伐没有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不能依法惩处。

对于一贯盗伐林木的,是否可以累计其盗伐数量定罪处罚?答:对于连续多次盗伐林木,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累计其未经处理的盗伐数量,按照《解释》第五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定罪处刑。

累计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宜。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是指在有限的规划和管理框架内,为私人利益而破坏原始的
自然环境,从而造成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的恶化的行为。

砍伐违规,
具有相当严重的政治、社会、环境意义,对国家重要环境具有危害性,因此,制定乱砍滥伐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乱砍滥伐的行为,必须确立定罪标准。

根据《侵犯林地罪》条文,乱砍滥伐是指无林木发掘证明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单方面压
服土地,砍伐原始森林和林木,以及建筑和设备等的行为,即使不以
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乱砍滥伐行为。

其次,针对乱砍滥伐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

根据相关法规,乱砍滥
伐行为的起诉责任主体应当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一百六十
三条,对于有乱砍滥伐行为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针对乱砍滥伐行为,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
林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加强关于林地保护的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的行为,从源头上阻断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乱砍滥伐对国家重要环境具有危害性,因此,制定乱砍滥
伐定罪标准是必要的,既要加强惩戒力度,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以
便有效地阻止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保护我们脆弱而重要的自然环境。

乱砍滥伐如何处罚

乱砍滥伐如何处罚

乱砍滥伐如何处罚当前社会中,乱砍乱伐森林树⽊会破坏⾃然环境,导致⽔⼟流失,这严重影响了⾃然⽣态平衡。

那么,乱砍滥伐会如何处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相关的内容,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乱砍滥伐如何处罚乱砍乱伐林⽊,达到⼀定数量的,可能构成犯罪,会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量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量特别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森林法》第三⼗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没收盗伐的林⽊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价值三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以⽴⽊材积计算不⾜0.5⽴⽅⽶或者幼树不⾜20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没收盗伐的林⽊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价值3倍⾄5倍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五条第⼆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量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四⼗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从重处罚。

⼆、盗伐林⽊罪的⽴案标准是什么以⾮法占有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数量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五条第⼀款的规定,以盗伐林⽊罪定罪处罚:1、擅⾃砍伐国家、集体、他⼈所有或者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2、擅⾃砍伐本单位或者本⼈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3、在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所有或者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

滥伐林⽊“数量较⼤”,以⼗⾄⼆⼗⽴⽅⽶或者幼树五百⾄⼀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数量巨⼤”,以五⼗⾄⼀百⽴⽅⽶或者幼树⼆千五百⾄五千株为起点。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一、盗伐林木行为(一)、行为表现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1、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3、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森林法》第三十九条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1)、不足0.5立方米,幼树不足20株------3倍至5倍罚款(2)、0.5立方米以上,幼树20株以上------5倍至10倍罚款二、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盗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此为构成犯罪的量化情节要件。

(一)、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滥伐林木行为(一)、行为表现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1、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滥伐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在环境保护中,起到最⼤作⽤的就是林⽊了,保护林⽊是我们每个⼈都应该做的,对于那些滥伐林⽊的⼈,我国是有相应法律来惩罚的。

那么滥伐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滥伐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滥伐林⽊罪司法解释规定于《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七⼗三条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滥伐⼗⾄⼆⼗⽴⽅⽶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未经林业⾏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超过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除农村居民采伐⾃留地和房前屋后个⼈所有的零星林⽊以外,属于本条第⼆款第(⼀)项“未经林业⾏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权属争议⼀⽅在林⽊权属确权之前,擅⾃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滥伐林⽊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量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滥伐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滥伐林⽊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立方米至立方米或者幼树株至株;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地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地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地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地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地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 ,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 ,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地地竹林地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地几个问题地解释》地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地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地,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地成片林木,情节严重地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地国家或集体所有地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地,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地其他主管部门核发地采伐许可证地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地或他人经营管理地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地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地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地,以及本人自留山上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地,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地,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地,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地,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地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地重要内容.“数量较大”地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地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地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地处刑标准地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地”,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地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地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地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在非林区盗伐立方米-立方米或幼树-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地,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地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地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地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地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按上述规定地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地;(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地;(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地;(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地;(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地.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地,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地,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地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地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地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地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地,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地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地,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地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地林木,数额巨大地,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地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地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地,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地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地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地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地,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地规定,超过批准地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地,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地,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地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地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地林木,情节严重地,应根据其犯罪行为地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地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地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地零星树木数额较大地,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地,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地,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地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地,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地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地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地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地地竹林地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地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地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地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地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地案件,按照本解释地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地,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地,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地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地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地,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地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地,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地,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地,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地,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地,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地,处三年致人死亡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地罪犯地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地,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地犯罪分子地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地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地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地,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地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