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滥伐林木罪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9), 5189-5194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9709滥伐林木罪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以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吕炎坤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收稿日期:2023年8月2日;录用日期:2023年9月7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4日摘要 林木资源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滥伐林木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文章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通过对2019至2021年间的76件滥伐林木样本的实证分析,发现三江县林木资源丰富,但因经济利益驱动、法定采伐流程繁琐、林农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三江县滥伐林木案件频发,对当地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继而提出相应对策,当地政府要发挥林业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增长、优化林木采伐办证流程、提高林农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预防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为当地林业资源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滥伐林木,原因,对策Analysis of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eforestation Crime—Taking Dong Autonomous County of Sanjiang as an ExampleYankun LyuLaw School,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Guilin Guangxi Received: Aug. 2nd , 2023; accepted: Sep. 7th , 2023; published: Sep. 14th , 2023AbstractForest resources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our country, but the behavior of deforestation is repeatedly forbidden. Taking Dong Autonomous County of Sanjiang, Guangxi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conducted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76 forest吕炎坤samples from 2019 to 2021, and found that Sanjiang County is rich in forest resources, but due to reasons such as economic interests, complicated legal cutting procedures, and weak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of forest farmers, there are frequent cases of deforestation in Sanjiang County. The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forestry resources to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optimize the process of forest cutting and certification, and improv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forest farmers, so as to better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deforestation and provide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local forestry resources.KeywordsDeforestation, Cause, Counter Plan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特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其中之一。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滥伐林木罪案例滥伐林木是指无节制地砍伐林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例。
2018年,某县发生了一起滥伐林木罪案。
犯罪嫌疑人小张与他的同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一处森林地块,并打着卖山珍的幌子,招揽了一些村民参与滥伐林木的活动。
他们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砍伐。
随着时间的推移,砍伐活动逐渐加剧。
他们所砍伐的树木不仅包括了一些普通树种,还有一些珍稀濒危的植物。
这些树木是山区民众的重要生活资源,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一部分。
由于盗伐活动的频繁发生,当地的森林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许多野生动物失去了栖息地,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当地的水源也受到了威胁,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壤贫瘠等问题。
这已经引起了当地居民和一些环保人士的强烈不满。
警方接到了举报,迅速展开了侦查工作。
他们调查了小张及其同伙的活动轨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警方成功地将小张及其同伙抓捕归案。
经过审判,小张及其同伙被定罪。
小张因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所盗伐的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罚款。
他的同伙们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这起滥伐林木罪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些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呼吁人们保护森林资源,遏制滥伐行为。
社会各界也对此案表示强烈的谴责,呼吁加强对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
通过这起滥伐林木罪案,我们看到了滥伐行为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巨大危害。
保护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才能有效遏制滥伐行为,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非法砍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5非法砍伐他人林木构成犯罪构成,不过要看森林的属性,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承包。
前两种承担无过错责任,后一种承担民事责任。
后一种相对轻一些。
竹子砍伐构成犯罪盗伐、滥伐竹林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类竹类植物的,均可构成犯罪。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明知是国家二级保护竹类植物是“酸竹”的,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二、盗伐、滥伐防护竹林、用材竹林、经济竹林、特种用途竹林,数量较大的均可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为一般犯罪构成所必要。
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特定性,是值得研究的。
概括地讲,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指森林、林木。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木是组成森林的基本单元,因此,滥伐林木罪的具体对象就是林木(个人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
毫无疑问,生长着的林木──活立木,属于本罪的对象,不必赘述。
(二)客观要件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了滥伐林木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行为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但刑法第三十条将单位犯罪主体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主观要件滥伐林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滥伐林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这里关键就要界定何为“明知”。
只有确定了被告人是在明知的前提下,进行滥伐林木行为,才能称其有主观上的故意。
如何界定被告人是明知的?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取得。
采伐人(采伐单位)实施采伐作业,首先必须合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有关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不能以其他客观原因而例外。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新森林法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森林法是用以促进绿化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一组法律和政策。
它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一项系统性的森林保护方案,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而发挥重要作用。
森林法对森林法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受害林木的重要程度及破坏的范围,从轻到重逐级处理,一般为:一级处分 #50 元以下罚款;二级处分 #200—#1500 的罚款;三级处分 #3000—#500 的罚款;四级处分 #3000—#5000 的罚款;五级处分 #5000—#1万罚款;六级处分 #1万—#20000 的罚款;七级处分可撤销依法违反规定所种植的木材,并处以 #20000 以上罚款,或者暂扣其违反规定的木材,另行处罚。
此外,森林法还规定,当森林法滥伐林木的案件被立案后,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滥伐木材行为,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禁止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等等。
森林法强调,要加强林木重组,重组过程中要防止重复滥伐。
在森林法检查森林法滥伐林木案件中,森林管理当局的森林监理员依据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所有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对林木滥伐行为进行检查,根据真实情况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审查和处理,并作好报告档案。
一旦发现存在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应依法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追究违法者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尽快恢复被滥伐林木的原貌和面积,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定罪标准
乱砍滥伐是指在有限的规划和管理框架内,为私人利益而破坏原始的
自然环境,从而造成社会环境、生态环境的恶化的行为。
砍伐违规,
具有相当严重的政治、社会、环境意义,对国家重要环境具有危害性,因此,制定乱砍滥伐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乱砍滥伐的行为,必须确立定罪标准。
根据《侵犯林地罪》条文,乱砍滥伐是指无林木发掘证明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单方面压
服土地,砍伐原始森林和林木,以及建筑和设备等的行为,即使不以
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乱砍滥伐行为。
其次,针对乱砍滥伐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
根据相关法规,乱砍滥
伐行为的起诉责任主体应当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一百六十
三条,对于有乱砍滥伐行为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针对乱砍滥伐行为,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
林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加强关于林地保护的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的行为,从源头上阻断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乱砍滥伐对国家重要环境具有危害性,因此,制定乱砍滥
伐定罪标准是必要的,既要加强惩戒力度,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以
便有效地阻止乱砍滥伐行为的发生,保护我们脆弱而重要的自然环境。
【中国大案实录】滥伐林木,法理不容
滥伐林木,法理不容2006年4月2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对金某一等4被告人作出宣判,被告人金某一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金某二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人民币3万元,原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金某三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至此,由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破的这一特大滥伐林木团伙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5年9月,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自2003年以来,宝溪乡塘上村金某一等4人在“小世源”山场采用少批多砍方式,大肆滥伐林木,希望森林分局查处。
局领导对该案件十分重视,立即将举报信批转给城西警务区,并指令从速从严侦破。
城西警务区仔细研究了举报内容,发现“小世源”山场林木采伐时间跨度长,举报反映的滥伐林木情况有一定可信度,但该山场林木采伐早已结束,案件现场勘查难度必定加大,且金某一等人可能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案件办理存在难度。
在局领导的亲自指挥和参与下,城西警务区制定了周密的方案,展开调查。
办案民警前往宝溪林业工作站调阅金某一等承包采伐的“小世源”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情况,得知该山场面积有200余亩,办理采伐证为78立方米(其中松木采伐证为11立方米,杂木为67立方米)。
通过对出判方的了解,掌握了“小世源”山场所有权性质,山场林木主要为杂木、松木较少,林木采伐雇用外乡人,采用钢丝绳吊运和山场林木转让等情况。
结合以往办案经验,民警对“小世源”采伐作出分析,象“小世源”山场这种情况,林木采伐一般需要100元/立方米,林木吊运一般需要100元/立方米,采伐办理需要40余元/立方米,还有其它费用,而当年,松木价格一般为400元/立方米,杂木纤维柴价格一般为360元/立方米,且该山场林木采伐时间长达9个月,因此,该山场如经营实现保本,就必须至少采伐林木140立方米以上林木,据此,办案民警推断,该山场林木采伐存在重大滥伐嫌疑。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罪案例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数量乱伐森林资源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滥伐林木的罪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种犯罪行为。
在某省某地,一家木材加工厂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私自在森林中大规模乱伐树木。
他们没有取得任何许可,也没有进行任何环境评估。
这种滥伐行为不仅导致了大片森林资源的破坏,还给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最终对该加工厂进行了查处,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某国某地,一些非法砍伐者为了获取更多的木材,频繁地在国家公园内滥伐林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巡逻和监管,成功抓获了一批非法砍伐者,并对他们进行了法律制裁。
此外,还有一些滥伐林木的案例是由于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进行的。
在某县某村,一名村民为了建造自己的房屋,私自在山林中乱伐树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最终制止了这种滥伐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教育。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滥伐林木的防范和打击工作中,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Beihai
附件2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参考标准第一章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通用证据参考标准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均须参考的证据标准。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程序方面(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方面的有关证据材料1.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3.《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5. 《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6. 《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7.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8.《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0.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11.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 -(二)取证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1.证明询问当事人、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2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上注明执法人员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等记载的内容,并由两名执法人员本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2.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证人享有权利义务的证据。
(1)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与义务。
(2)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笔录或由当事人在《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签署名字及日期。
3.当事人、证人被询问后,有在询问笔录上签署的意见及本人签名。
4.提供的书证(包括复印件)有提供书证(含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在书证上注明证据来源情况及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或本人的签名。
5.现场勘验、检查或封存、扣押物品及暂扣木材的有当事人、见证人及执法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
二、实体方面(一)主体身份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姓名、性- 2 -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或住址)的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2024年滥伐林木罪刑事上诉状
滥伐林木罪刑事上诉状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被依法判处滥伐林木罪,判决书编号xxxxx。
现因不服一审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决如下:一、案件事实xxx于xxxx年xx月在xx省xx市xx县滥伐了xx颗xxxx,共计xxxx立方米。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事实属实,案发后被批捕。
二、一审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x对江苏省林业局xxxx林场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罪行,属自首;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系滥伐国有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予惩处。
法庭遂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三、上诉理由1.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仅以被告人xxx的供述为主要证据,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支持和确认。
而被告人xxx在清查林木时,是在检查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林木清查记录也是由其它人员填写的,xxx并未亲自出示和核对,即不可能清楚这个数,与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有所出入。
因此,法院怎么能够用这样的证据判决被告人xxx有罪呢?我认为,此项判决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应予以撤销。
2.适用法条错误滥伐林木罪是指非法伐采国家明令禁止出产、经营、收购、运输和加工的珍贵树种以及在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伐采的国家保护林木、林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的树种的罪行。
而此案中被伐树种并非在中国法律中被禁止伐采,也不属于珍贵树种,因此滥伐林木罪并不适用于此。
请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认定该案罪名。
3.量刑过重即便认定被告人xxx在案发前属于多次违法,但是更应当从本次罪行入手进行量刑。
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对证据进行必要确认的情况下,仅以xxx的供述为依据,惩处如此之重,实属不当。
被告人xxx属于初次犯罪,某程度上是自愿忏悔的结果,应给与从轻处罚。
四、请求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所犯罪行应被改为感化处理,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以无罪论处。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滥伐林木的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滥伐林木不仅导致了生态平衡的破坏,还对气候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滥伐林木罪的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和辩护要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滥伐林木罪进行全面评估,以期了解其深度和广度。
滥伐林木罪的定义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并非所有伐木行为都可以贬为滥伐,有时林木砍伐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探讨人类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滥伐林木罪的界定。
滥伐林木罪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话题。
滥伐林木罪不仅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恶化,还可能引发其他连锁效应,如土壤侵蚀、气候变化等。
我们需要对这些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探讨滥伐林木罪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以及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滥伐林木罪的治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治理责任各不相同,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还需要探讨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治理措施。
对于滥伐林木罪的辩护要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例如自然灾害区域和贫困地区,滥伐林木可能被一些人视为是生存的必需手段。
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特定背景下的辩护要点,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需要我们站在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深入探讨、理性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滥伐林木罪的本质和根源。
在未来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到滥伐林木罪对于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保护和治理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本人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罪,我们应该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所有的治理举措都需要在人与自然、经济和生态平衡之间进行权衡,不能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了全球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没收盗伐的林⽊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价值三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并处滥伐林⽊价值⼆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由违法者⽀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个⽅⾯:第⼀,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为,不让违法⾏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或者补种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由违法者⽀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对森林、林⽊实⾏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特种⽤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命纪念地的林⽊、⾃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条第⼀款规定“采伐林⽊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采伐,农村居民采伐⾃留地和房前屋后个⼈所有的零星林⽊除外。
滥伐林木案调研报告
滥伐林木案调研报告滥伐林木是指在过度的、不合理的、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伐森林资源,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滥伐林木是当前森林管理和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滥伐林木案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
调研范围包括从事森林资源采伐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
通过对调研对象的采访、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滥伐林木案在我国尤为严重。
在部分地区,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利而大量滥伐林木现象。
这些企业或个人往往没有有效的经营管理措施,导致森林资源枯竭。
同时,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较弱,未能及时制止滥伐行为。
其次,滥伐林木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滥伐林木导致森林覆盖率降低,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加剧,气候变化加快。
这些问题对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且很难逆转。
再次,滥伐林木案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为长期可持续发展付出的成本不高,导致滥伐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管理和执法上存在疏漏,导致滥伐现象无法得到及时制止。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执行力度。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滥伐行为的惩罚措施,并加大对滥伐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其次,加强监管和管理。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滥伐林木案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加大对滥伐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滥伐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再次,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企业和政府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合力,共同参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森林资源管理经验,共同应对滥伐林木这一全球性问题。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案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加强立法和法律执行力度,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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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滥伐林木罪之审判浅析作者:邓海燕发布时间:2009-12-21 10:40:5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滥伐林木罪,为保护森林资源确立了刑事司法保障体系。
然而,在环境资源保护已纳入世界人民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的今天,滥伐林木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程度足以引起重视。
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作到及时的打击、准确定罪,不仅是森林资源司法保障的需要,也是凸现出司法审判公正、效率时代的现实迫切,已为司法实践所必要。
本文从具体案例中发现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探析滥伐林木罪,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
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
从违法要件上看: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
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
从行为要件上看: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
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
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
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
从数量行为看:构成滥伐林木罪,必要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
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
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
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
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
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
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
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
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
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
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审判中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认定不足1、对于砍伐因意外灾害而毁损的林木的行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认定问题。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林木,不容置于,生长着的林木必定属于本罪对象,但在实践案例中出现过砍伐因意外灾害而损毁的林木,那么其砍伐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呢?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只能是生长着的各类林木,砍伐枯死或火灾烧毁等原因死亡的林木(即意外毁损的林木),不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理由有二:一是刑法设立滥伐林木罪的立法本意,应是打击那些破坏生长中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二是枯死、烧毁木已不能发挥其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