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探析(1)
滥砍滥伐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木材等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滥砍滥伐的现象,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影响了生态平衡。
为了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我国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滥砍滥伐法律分析案例。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省林业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省某县一村庄附近的山林被滥砍滥伐。
经调查,发现该村村民李某、张某等20余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林,涉及面积达100余亩。
在侦查过程中,林业部门还发现李某、张某等人有非法买卖林木的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张某等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山林,属于非法采伐行为。
同时,他们还涉及非法买卖林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张某等人擅自砍伐山林,对山林资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林业部门可以要求他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张某等人擅自砍伐山林,林业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一百亩以上的;(二)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非法采伐、毁坏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工作心得:县滥伐林木案件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工作心得:县滥伐林木案件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环境问题愈发重视,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认识不断提高。
而林木资源具有其独特的固土、净水、防沙化的环保作用,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X县地处湖北省西部,山清水秀,林木繁茂,为湖北省绿化达标第一县,素有“小林海”之称,林木、森林资源极其丰富。
但近年来,由于不法分子盲目追求利益,滥伐、盗伐等林木案件多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资源环境。
本文基于近年来X县检察院办理的滥伐林木等案件的数据信息,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等方面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此类案件的特征及发生原因,并对此提出相关对策。
一、基本情况X年至X年,X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滥伐林木犯罪案件18件29人(另盗伐林木案件2件2人),涉案林木立木蓄积共计675立方。
涉案林木多用于香菌种植和木制品生产加工,违法采伐导致林木采伐范围扩大化、无序化,“荒山”、“秃山”不断出现,对林业资源和林业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通过分析,发现具有以下特征:(一)案件数量及涉案林木数量呈递增态势。
X年之前,X县每年滥伐林木案件一般2至3起,涉案人员通常为林区居民,人数较少,且多因林区居民为生产生活所需造成,即使构成犯罪,一般涉案林木数量较小,多为立木蓄积15立方以下,仅略超立案标准。
但近年来,滥伐林木案件数量逐渐增加:X年滥伐林木发案4起,X年发案5起,X年发案达9起,其中X年还出现2起盗伐林木案件。
涉案的立木蓄积数量也不断增大,X以来年平均涉案立木蓄积达25立方以上,尤其X年杨某某、赵某某滥伐林木一案涉案立木蓄积达到惊人的260立方,令人咋舌。
此类案件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愈发突出和严重。
(二)采伐方式机械化,导致案件更易发生、破坏力更大。
以往采伐林木多以斧头、木锯为工具,效率较低,每天采伐量有限,并多以间隔采伐的方式采伐林木,很容易被监督举报。
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采伐林木也逐渐实现机械化,采伐效率大大提高,这就导致在较短时间内,大量林木即遭砍伐,案件的发生更难以监管,且如今的采伐方式多以“扫地式”进行,采伐树木不分大小,一般10年内难以恢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加严重。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滥伐林木的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滥伐林木不仅导致了生态平衡的破坏,还对气候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滥伐林木罪的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和辩护要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滥伐林木罪进行全面评估,以期了解其深度和广度。
滥伐林木罪的定义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并非所有伐木行为都可以贬为滥伐,有时林木砍伐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探讨人类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滥伐林木罪的界定。
滥伐林木罪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话题。
滥伐林木罪不仅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恶化,还可能引发其他连锁效应,如土壤侵蚀、气候变化等。
我们需要对这些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探讨滥伐林木罪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以及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滥伐林木罪的治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治理责任各不相同,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还需要探讨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治理措施。
对于滥伐林木罪的辩护要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例如自然灾害区域和贫困地区,滥伐林木可能被一些人视为是生存的必需手段。
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特定背景下的辩护要点,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需要我们站在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深入探讨、理性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滥伐林木罪的本质和根源。
在未来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到滥伐林木罪对于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保护和治理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本人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罪,我们应该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所有的治理举措都需要在人与自然、经济和生态平衡之间进行权衡,不能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了全球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浅谈滥伐林木罪
二、 案件诉讼 过程 被 判刑 是很难 理解 的。 当时立 法音在 规定滥 伐林 木罪 的时候是 丰县 公安局将此案 移送我 院审 查起诉 的犯 罪嫌疑人 胡某 、 胡 出于对森 林资源 的保护 , 对生 态环境 的保护 。 是从情理 和法理 但 某某 涉嫌滥 伐十 木一 案, 木 我院 于 2 1 年 4月 2 O0 2日收到案件 利料 的 博弈 中没能 够很好 的考虑 朴木 所有人 采伐 自己的林木 的行为 后,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刑事 诉讼法》 3 第 3条第 2 、 3 条、 如 何更好 的处理 这样 的 问题 。在 司法 实践 中,采伐 自己家的林 款 第 6
第4 0条 、 l 7 、 l9 规定 , 2 l 年 4月 2 第 3 条 第 3条 于 O0 2臼已告知 木 , 量不是特 别大 , 响不是太大 的话 , 数 影 一般 的滥伐林木 者部被 犯罪 嫌疑人 胡某有权 委托 辩护人 : 办本 案检 察人员 于 2 1 承 0 0年 法 院判处缓 刑并 处罚金 。 5 2 口依法讯 问犯 罪嫌疑 人 胡明福 。 月 l 法律规 定某 种 行为构成 犯罪 是正 因为这种 行为 具有社 会危 案件 承办人经 过阅卷后 发现, 犯罪嫌 疑人确实是 在未办理采 害性 , 并且这 种社会 危害性 是足 以达 到国家剧 刑罚 来进 行矫 治。 伐 许可 证的情况 下, 自家 田地 边的 3 棵 杨 砍掉 , ! 将 7 按J 法律规 对某种 ,为 构成犯 罪, { { 亍 法律 效果和社 会效 果如何 , 们要在 实践 我 定 ,胡某滥伐 的林 木 2 . 2方林木 已经 构成滥伐 林木 。鉴于 中进 行检验 。 08 6 而不 能只在 主观上 进行 思考 , 把这种 危害性造 成 要 通 我 犯罪嫌疑人 胡某认罪 态度较好 , 县院公诉科 建议法 院对 胡某适 的后果放 在 社会 中进 行检验 。 过一系 列的滥 伐林木 案子 , 们 丰 用缓刑 。
滥伐林木罪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9), 5189-5194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9709滥伐林木罪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以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吕炎坤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收稿日期:2023年8月2日;录用日期:2023年9月7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4日摘要 林木资源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滥伐林木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文章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通过对2019至2021年间的76件滥伐林木样本的实证分析,发现三江县林木资源丰富,但因经济利益驱动、法定采伐流程繁琐、林农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三江县滥伐林木案件频发,对当地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继而提出相应对策,当地政府要发挥林业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增长、优化林木采伐办证流程、提高林农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预防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为当地林业资源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滥伐林木,原因,对策Analysis of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eforestation Crime—Taking Dong Autonomous County of Sanjiang as an ExampleYankun LyuLaw School,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Guilin Guangxi Received: Aug. 2nd , 2023; accepted: Sep. 7th , 2023; published: Sep. 14th , 2023AbstractForest resources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our country, but the behavior of deforestation is repeatedly forbidden. Taking Dong Autonomous County of Sanjiang, Guangxi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conducted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76 forest吕炎坤samples from 2019 to 2021, and found that Sanjiang County is rich in forest resources, but due to reasons such as economic interests, complicated legal cutting procedures, and weak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of forest farmers, there are frequent cases of deforestation in Sanjiang County. The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forestry resources to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optimize the process of forest cutting and certification, and improv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forest farmers, so as to better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deforestation and provide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local forestry resources.KeywordsDeforestation, Cause, Counter Plan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特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其中之一。
林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林业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林业资源开发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为了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林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林业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基本情况某市某县某镇,村民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种植经济作物。
该林地位于国家级森林公园附近,属于重点生态公益林。
张某在种植过程中,砍伐了部分树木,造成了林地植被的破坏。
(二)案件处理过程1.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确实存在擅自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张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林地原状;(2)对张某擅自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3)对张某进行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
3.恢复治理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张某按照要求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恢复治理。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1.林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林业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恢复治理等环节,有力地维护了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2.违法行为及后果张某擅自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受到了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恢复治理,体现了法律制裁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威慑力。
3.林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反映出我国林业资源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在林业资源开发过程中,擅自占用林地、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这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了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加强林业资源保护,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滥伐森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上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然而,随着人类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滥伐森林现象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滥伐森林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引起全社会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视。
二、滥伐森林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滥伐森林的定义滥伐森林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包括未经批准擅自采伐、超限额采伐、盗伐、滥伐等。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毁坏森林资源。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毁坏森林资源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滥伐森林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滥伐森林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滥伐森林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4. 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限制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证券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生态修复责任滥伐森林的行为导致森林资源受损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包括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等。
主题教育林业反面案例剖析材料
主题教育林业反面案例剖析材料主题教育林业反面案例剖析材料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主题教育林业反面案例剖析材料在林业工作中,反面案例常常出现,这些案例给林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对一些典型的林业反面案例进行剖析。
一、乱砍滥伐乱砍滥伐是林业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它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例如,某村村民为了修路、建房等私自砍伐林木,导致大量树木被毁,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给当地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威胁。
二、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占用林地也是林业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私利,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建设、采矿等用途,导致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别墅区,导致大量树木被砍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三、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珍贵树种是森林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非法采伐珍贵树种,导致珍贵树种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例如,某人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珍贵树种紫檀树,将其出售获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给珍贵树种资源带来了严重威胁。
四、非法运输木材非法运输木材也是林业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私利,非法运输木材,逃避税收和监管。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
五、不重视生态保护在林业工作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不重视生态保护工作,缺乏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例如,某造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大量废水、废气和废渣排放到环境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2200字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目录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1)一、滥伐的林木和滥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 (1)二、如何认定盗伐和滥伐 (2)1、犯罪客体不同。
(2)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2)3、犯罪主体不同。
(2)三、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2)四、如何认定盗伐或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
(2)盗伐林木共同犯罪行为认定 (3)一、滥伐的林木和滥伐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199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
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
该批复至今任然有效力,但是由于其合理性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会按照该批复进行从我国裁判文书网中找到的相关案例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例如,2016年7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等11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多人砍伐徐某某、姜某某承包的林木。
后将这批林木售卖,获利37500元。
经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是未追缴被告人滥伐的林木。
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一审适用法律有误。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法刑事法律而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其重要特征是财物来源必须违反刑事法律。
并且刑法所规定的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所有或他人依法所有的林木有明显的区别,《森林法》中对盗伐林木罪规定了没收盗伐或变卖所得,但是没有做出滥伐林木或变卖所得。
由此可见滥伐的林木和滥伐使用的工具在我国法律上依旧是认定为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我国法律是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不被侵害的。
滥伐林木罪之审判探析
值得研究的是,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行为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刑法第三十条将单位犯罪主体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此,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牵涉到的中共党委、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2)、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主体资格。笔者曾留意了这方面的审判案例。2001年10月,洪江市托口镇新田村委会为筹措资金进行农网改造,经集体研究,决定出售村集体林场活立木给木材商贩采伐,结果因监督不力导致滥伐,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村委会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是:1、采伐林木必须由林木所有者申领采伐许可证,该村委会少办了采伐许可证,致使采伐者超伐林木,对此应负责任;2、因少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得的木材款,是村委会为本单位谋取的非法利益。○82001年9月,资兴市青腰镇坪田村小坪田组将本组集体林场间伐的杉木出售给木材商贩,因超量采伐导致滥伐林木。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犯滥伐林木罪,处罚金5000元。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下称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亦即(该批复)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的范畴。○9笔者认为这两个判决都是错误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试看第一个判例,它忽视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村委会符合民法中“法人”的条件,但我国刑法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受刑法第三十条的严格限定,不能作扩展性推断解释,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将村委会纳入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的主体已显紧迫感了,这只能遗憾于刑事立法对此的疏漏,应及时通过修正刑法的途径加以解决。第二个案例,它偷换了“单位”与“村民小组”的概念。该批复及《刑法》第271条第1款是针对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指的是自然人。其采用逆向推理认为村民小组等价于单位,显然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刑法第三十条的单位犯罪的主体中并没有“其他单位”这一项的规定。
林业法律案件分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林业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林业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材料以一起典型的林业法律案件为例,对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2018年,某市某县发生了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一片集体林地改作耕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
经调查,张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30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非法占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林地改作耕地,属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2)违反森林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保护规定。
2. 案件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在非法占用林地过程中,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林业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2)监管不到位:林业主管部门在案件发生前,对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张某的违法行为得以实施。
(3)执法力度不足:在案件发生后,执法部门对张某的处罚力度不足,未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3. 案件处理分析(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较大,情节严重,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张某被责令退还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林业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毁林案件是指非法砍伐、毁坏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毁林案件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毁林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毁林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毁林案件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毁林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
因此,毁林案件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行政法律关系毁林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因此,毁林案件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有权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刑事法律关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毁林行为,如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可能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毁林案件又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三、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案件构成要件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首先应当从案件构成要件入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毁林案件构成要件包括:(1)违法性:侵权人违反了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2)侵害性:侵权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侵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2. 案件证据分析毁林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离不开证据。
在案件证据分析中,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毁林行为。
(2)损害结果证据:包括森林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
(3)侵权人身份证据: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证明侵权人的身份。
分析滥伐林木罪之审判
分析滥伐林木罪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滥伐林木罪,为保护森林资源确立了刑事司法保障体系。
然而,在环境资源保护已纳入世界人民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的今天,滥伐林木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已经举世瞩目。
结合审判实践探析滥伐林木罪,作到准确定罪、打击有力,不仅是森林资源司法保障的需要,也已凸现出司法审判公正、效率时代的现实迫切,已为司法实践所必要。
具体分析滥伐林木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不致冤假错案;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之法律体系;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之立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采用比较法、判例研究的实证分析法,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出发,从具体案例中发现问题,提出了本文的见解。
主要内容及结构:1、犯罪构成。
界定滥伐林木罪的定义及其四个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关于意外死亡木是否属于本罪对象,准确界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单位犯罪中涉及到的中共党委、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主体资格问题;2、定罪及量刑。
滥伐林木行为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分水岭,就是滥伐林木数量是否达到了法定够罪情节,对该材积数量的核算是论述的主要内容;3、滥伐、盗伐林木罪之区别。
司法实践中,二者之间往往容易混淆,有必要予以区别研究。
本文认为二者之间质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财产侵占性;林木所有权的归属即是滥伐、盗伐林木罪的分水岭。
一、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为一般犯罪构成所必要。
2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特定性,是值得研究的。
对破坏林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破坏林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作者:朱洪杰任玉来发布时间: 2011-07-08 13:42:3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宣传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发生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比例呈逐年降低趋势。
以依安法院为例,发生的滥伐、盗伐林木案件占全年案件总量的比例从2008年的13%降为2010年的7%,但随着案件数量的减少,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同时,案件的复杂性及审理难度却不断加大。
如何使国家的林木资源免遭破坏,是摆在各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面前刻不容缓的大事,必须引导起高度重视。
笔者仅对依安法院2008至2011年5月期间办理的所有涉林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和打击涉林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对遏制和减少涉林犯罪有所裨益。
一、破坏林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2008年至2011年5月,依安法院共受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4件,涉案人员31人,其中滥伐林木9件14人,盗伐林木6件7人,非法收购滥伐林木1件2人,失火3件3人,滥用职权2件2人,盗窃林木3件3人。
这些涉林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1.涉林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特别是在2010年受案数达到3件5人,几近2009年受案数量的三分之一;2.涉嫌罪名主要是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其中盗伐林木占受案数的25%,滥伐林木占受案数的37.5%;3.经济利益是犯罪分子破坏林木资源的主要动机。
从近三年破坏林木资源案件的类型来看,利益驱动成为涉林案件中的主要特点。
4.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偏低。
除两名林业工作人员是大专文化外,三年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大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
由此可见,文化程度低下,林木资源保护和法律意识匮乏,利欲熏心,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5.犯罪方式隐蔽。
如一起滥伐林木案,因被告人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繁琐,于是乘深夜无人注意,放倒自家大片林木,事后打电话报警谎称有人盗伐林木被其发现,之后在警方允许的情况下将被伐倒的林木予以处理。
滥伐林木案调研报告
滥伐林木案调研报告滥伐林木是指在过度的、不合理的、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伐森林资源,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滥伐林木是当前森林管理和环境保护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滥伐林木案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
调研范围包括从事森林资源采伐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
通过对调研对象的采访、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滥伐林木案在我国尤为严重。
在部分地区,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利而大量滥伐林木现象。
这些企业或个人往往没有有效的经营管理措施,导致森林资源枯竭。
同时,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较弱,未能及时制止滥伐行为。
其次,滥伐林木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滥伐林木导致森林覆盖率降低,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加剧,气候变化加快。
这些问题对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且很难逆转。
再次,滥伐林木案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为长期可持续发展付出的成本不高,导致滥伐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管理和执法上存在疏漏,导致滥伐现象无法得到及时制止。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执行力度。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滥伐行为的惩罚措施,并加大对滥伐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其次,加强监管和管理。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滥伐林木案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加大对滥伐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滥伐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再次,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企业和政府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合力,共同参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森林资源管理经验,共同应对滥伐林木这一全球性问题。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案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加强立法和法律执行力度,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国际合作。
滥伐林木罪探析(1)
滥伐林木罪探析(1)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
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
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
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 茹士春
作者机构: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湖北十堰442000
出版物刊名: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36-39页
主题词: 林区;非法收购;共同犯罪;收购脏物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刑法
摘要: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本文阐述了如下观点:1.本罪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倒卖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将其用于营利活动。
2.判断是否“在林区”可以以木材检查站的位置为界点,“二手”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可按收购脏物罪论处。
3.事先与盗伐,滥伐者通谋,事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既可以构成滥伐,盗伐林木罪,也可以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脏物罪是包容竞合关系;不具备“以牟利为目的”或“情节严重”条件,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可构成收购脏物罪。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区别
盗伐林⽊罪滥伐林⽊罪区别我国的林⽊是很重要的,如果⾏为⼈没有砍伐林⽊的资格,但是实施了相应的犯罪⾏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为⼈的犯罪⾏为会构成相应的犯罪,那么,盗伐林⽊罪滥伐林⽊罪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伐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擅⾃采伐国家、集体、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或者在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所有或他⼈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为。
滥伐林⽊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任意采伐本⼈所有的林⽊,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为。
虽然两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等⽅⾯存在共同点,但两者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是两罪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且侵犯国家、集体或他⼈林⽊所有权,属于复杂客体;⽽滥伐林⽊罪主要是侵犯国家对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是两罪犯罪客观⽅⾯不同。
盗伐林⽊罪与滥伐林⽊罪在客观上存有本质性的区别。
盗伐林⽊罪是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秘密⽅式,在林⽊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林⽊⾮法占为⼰有,其⾏为具有相当的秘密性;⽽滥伐林⽊罪是违反森林法规的情况下,在持有采伐许可证⽽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以及⽆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或其他林⽊的⾏为,滥伐林⽊罪的⾏为⼈往往本⾝就是林⽊所有者或管理者,其⾏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三是两罪犯罪主观⽅⾯不同。
盗伐林⽊罪与滥伐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
盗伐林⽊罪主观上具有⾮法占有的直接故意,⽽滥伐林⽊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通过对两罪概念的辨析,我们不难发现盗伐林⽊罪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是必须是“以⾮法占有为⽬的”,⼆是“擅⾃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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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大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谈以下有关该罪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
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
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
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
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
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
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
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
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
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
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
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
(2)行为要件。
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
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
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
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
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
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
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
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
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
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
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
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
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
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
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
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
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