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税及附加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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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10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多税合一申报、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更正、增值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减免、成品油仓储企业信息采集6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办税页面右下角"在线询问'功能进行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0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一、优化多税合一申报功能对符合减征"六税两费'政策适用范围的纳税人,系统将在申报表页面"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一栏,自动预填"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止'为该申报表所选择的税款所属期;同时,在申报表页面新增提示信息:"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止,为本申报表税款属期内,您(单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期间,请核实并选择。

'二、新增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对发票票种核定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使用电子税务局"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在功能页面中录入交易的二手车辆信息,系统将对纳税人交易的二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状况或免税状况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可猎取预审码,用于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填列至票面"备注栏'中备查。

三、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BDA061116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申报表表单,纳税人可通过该表单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进行更正。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废止贯彻意见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次月7日”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对工程已完成部分按原征收办法进行结算,对未完成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2007年10月1日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三、依照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先征后退是什么意思(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区别)

先征后退是什么意思(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区别)

先征后退是什么意思(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区别)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多种形式,其中有两种形式似乎非常相似,也就是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这两种在税收征管环节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征即退即征即退主要是指对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局在征税的时候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它是针对这样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存在的,换种说法,就是当税务局征税的时候,就直接退还给企业了。

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有些企业主经常会想,我即征即退,是不是我缴了税,税务局就会立马退还给我?其实在实际报税时,它有很多资料上的要求的,或在征管流程上的要求的,同时还要特别区别一下,它跟免税有什么根本上的区别的?例如,即征即退主要在于销售方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而对于免税,销售方就不能再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其中就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意义在于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它的税收秩序,这是根本上的区别。

你到底是享受的是免税还是即征即退,其中有一个根本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开具发票上,销售方到底能不能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他们自行开发的或生产的这种软件产品,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之后呢,它有一个规定,就是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退其实从字眼中就可以看出,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在时间上就有一个差异,其主要差异在于税务局征税了就会退给企业,它只是执行这样一个过程或流程,但是先征后退指的是按照宪法的规定,企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局征收入库(国库),再由税务局或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的退税,这主要还是属于退税的范畴了。

比如:外贸企业的出口,一般采取的是先征后退,外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了销售的档期,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税,然后由企业凭有关的退税凭单,按月报主管的税务局,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的规定办理退税。

先征后退的税款肯定是先入国库,它是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退还税款,由税务局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退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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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 [0 3号 2 1 ]5 1
重庆市人 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府 , 政府 各部 门 , 人 市 有关 单位 : 根 据市 政府 第 8 7次 常务 会议 精 神 , 为进 一 步规 范 现行 市定 财 税 扶持 政 策 。 好 地促 进 我市 经济 社 会健 更 康持 续 发展 , 就有 关事 项通 知 如下 :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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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多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1.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计费方式()。

按比例提取(正确答案)按定额提取(正确答案)按收入计征(正确答案)按土地面积征收(正确答案)按实际电量计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非税收入知识读本》P107,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有五种计费方式:一是按比例收取;二是按定额提取;三是按收入计征;四是按土地面积征收;五是按实际电量计征。

2.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及其()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务院(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财政部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 财政部会同( )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确答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确答案)国家能源局(正确答案)国防科工局(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教育费附加(正确答案)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税的现象。

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

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

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城建税减免退税的管理

城建税减免退税的管理
和教育费附加 , 律不予退 ( ) 。” 一 返 还 四 、 2o 对 0 5年 底 以 前 核 准 享 受 再 就 业 减 免 税 政 策 的 新
办 商 贸 企 业 。 当 年 新 招 用 下 岗失 业 人 员 达 到 职 工 总 数 3 % O 以 上 ( 3 % )并 与 其 签 订 1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含 0 , 年 经 动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 务 机 关 审 核 , 年 内 免 征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三
市维 护建设税 。 二 、 出 1 产 品 退 还 增 值 税 、 费 税 的 。 退 还 已 缴 纳 对 2 1 消 不 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 。 三 、 于 因减 免税 而需 要进 行“ 税” 库 的 , 据 < 对 三 退 根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实 行 先 征 后 返
业 实 体 的 城 市维 护 建 设 税 实 行 “ 额 减 免 ” 具 体 规 定 为 : 定 。 在
新 增 加 的 岗位 中 , 年 新 招 用 持 < 就 业 优 惠 证 > 员 , 其 当 再 人 与 签 订 1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按 实 际招 用 人 数 予 以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城 教育 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 。定额 标准 为每人每年 4O OO 元 。 上 下浮动 2% 。 可 0 由各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直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在 此 幅 度 内 确 定 具 体 定 额 标 准 .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算 的 税 收 扣 减 额 应 在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育 费 城 教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中扣 减 。 年 扣 减 不 足 的 , 得 结 转 当 不 下 年 使 用 。对 20 0 5年 底 前 核 准 享 受 再 就 业 减 免税 政 策 的企 业 .在 剩 余 期 限 内 仍 按 原 优 惠 方 式 继 续 享 受 减 免 税 政 策 至 期 满 。 因 所 减 免 的 各 项 税 费 在 征 收 主 体 上 的 不 同 , “ 额 在 定

城建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城建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城建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城建税的全称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征收对象是有经营收⼊的单位和个⼈。

城建税与其他税⼀样也是有相应的减免情形的。

那么城建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

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律不予退(返)还。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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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范围

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范围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退(返)、即征即退范围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
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
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建材产品。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和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
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电子
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

(三)从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英文《中国妇女》
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在出版环节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返。

华文教材背面应印有“本书为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
教育免费赠送”字样。

(四)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专业模具生产
企业生产的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7.27
•【文号】财税〔2018〕80号
•【施行日期】2018.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7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渝地税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为便于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政策。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符合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契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要求(一)备案时间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备案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增值税征前减免(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2.增值税即征即退(1)《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2)其它需提供的资料:a.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需提供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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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税及附加实行先征后退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及附加,先征后退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1﹞338号
【发文日期】2001-11-05
【实施时间】2001-11-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渝地税发﹝2000﹞102号文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是否同样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作了规定,但对执行该项政策的范围未作明确。

为规范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重财预﹝1994﹞第298号文之规定,对执行该政策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范围,仅限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其他企业不适用该政策,地税部门不得办理退税。

二、凡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在办理退税手续时,须由企业向纳税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三、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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