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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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自然人股东或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价款支付时间先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以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间的次月十五日内为申报纳税期限。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鲜章):(一)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和转让方原股东出资证明书;(三)本次股权转让付款凭证;(四)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五)与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交易基准日或与股权转让合同签定日最接近月份企业《财务报表》;(六)如需评估的,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七)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渝地税发[2005]268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6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更好地适应个体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市局对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渝地税发[2004]11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或征收率(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务混乱,难以实行查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适用本办法征收的税种,主要为以经营额、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核定定额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确定。

第五条核定定额应尽可能采取分地段、分行业、分开业时间先后的“点对点”核定方法,避免大批量的集中核定和定额调整。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有关政策问题【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3-28【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精《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公务电话费、公务移动电话费扣除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的通知》(渝委办﹝1998﹞2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使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的人员的公务通讯收入属工作所需费用,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二、工作餐的扣除问题 鉴于我市机关已普遍执行“朝九晚五”工作制度,一些单位为职工提供了免费工作餐,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免费工作餐补贴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三、交通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四、误餐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误餐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五、医疗费用包干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鉴于我市已执行医疗费用包干办法,对职工个人取得医疗费补贴,每人每月按40元内标准据实扣除。

六、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18)-渝地税发〔2008〕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18)-渝地税发〔2008〕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18)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

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结束——。

重庆工资扣税标准计算公式

重庆工资扣税标准计算公式

重庆工资扣税标准计算公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工资税的问题。

工资税是指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取得所得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收。

对于每个工薪阶层来说,工资税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了解工资扣税标准计算公式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重庆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国家中心城市之一。

在重庆工作的人群众多,因此了解重庆的工资扣税标准计算公式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重庆的工资扣税标准计算公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重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家规定,重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个级别,分别是0%、3%、10%、20%、25%、30%和35%。

工资扣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五险一金个税起征点。

其中,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金额。

个税起征点是指国家规定的免征额,目前为5000元。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速算扣除数是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来计算的扣除数,具体数值可以在国家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人在重庆的税前工资为8000元,五险一金为1000元,根据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 1000 5000 = 2000元。

根据重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我们可以计算出个人所得税为2000 × 3% 0 = 60元。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项目需要缴纳,比如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

因此,在计算工资扣税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税收项目,确保缴纳的税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年终奖、股票分红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确保缴纳的税款是准确的。

总的来说,了解重庆的工资扣税标准计算公式对于每个工薪阶层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4施行日期2007.05.01文号国税发[2007]38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废止贯彻意见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次月7日”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对工程已完成部分按原征收办法进行结算,对未完成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2007年10月1日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三、依照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扣除通知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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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员工: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自即日起我司将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为了更好地履行企业的法定税收义务,确保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正常扣除,特向您发出本次个税扣除通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我司将根据您的个人收入和家庭状况,合理扣除您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细则如下:
1. 个税起征点: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即您的月收入若低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税税率:根据您的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部分,我司将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进行扣除。

具体税率请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3. 专项扣除: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我司将按照相关政策合理扣除您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请您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我司及时办理扣除手续。

4. 个税扣除方式:我司将通过工资发放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具体扣除金额将在每月工资发放时自动扣除。

请您务必配合我司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正常扣除。

若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我们的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最后,再次提醒您,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表明个人财产来源的重要证明。

请您自觉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确保个税的正常扣除。

感谢您对公司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税收征管保障是指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保障相应工作经费。

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科技、城乡建设、人力社保、交通、商务、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等中央在渝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持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于每年地方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税收收入的预测情况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地方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对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约谈或者调查核实,及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重庆个人所得税标准

重庆个人所得税标准

重庆个人所得税标准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依法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是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标准都有所不同,因为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来确定的。

重庆是中国西部地区的一个大都市,也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

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庆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重庆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分为七个级别,税率从3%到45%不等。

具体标准如下,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这是适用于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其次,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转让所得、股利所得、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重庆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统一税率20%。

此外,对于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所得,重庆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分为三个级别,税率分别为5%、10%和20%。

总的来说,重庆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分为不同的级别,并且采用分级累进税率。

这种税收政策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让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的个人所得税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纳税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同时,也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以确保自己的纳税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重庆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并且根据所得额分为不同的级别。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根据《2017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现将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公告如下:
一、重庆市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按照月平均工资12%计算每月实际缴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198元(含本数)。

二、重庆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标准调整为219816元(含本数)。

三、重庆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计税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重庆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重庆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

重庆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税收制度的调整近年来也愈加频繁,以确保国家和地方政府获取足够的财政收入,可以持续支持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

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在这一背景下也经历了较大的改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通知》,以下将简要总结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一、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一)月度薪金所得税1.月确定的薪金所得(如职工工资、企业股东薪金等),按月缴纳月度薪金所得税。

2.度薪金所得税税率为3%,首月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实际纳税所得额减除3100元税基后,税率为0%,即无需缴纳月度薪金所得税。

(二)年度薪金所得税1.按年定薪金所得(如企业股东年薪、职工年度奖金等),需按年缴纳年度薪金所得税。

2.年度薪金所得税税率为5%,首月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超过3500元的,实际纳税所得额减除3000元税基后,税率为0%,即无需缴纳年度薪金所得税。

二、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为3%,针对纳税人按月确定的薪金所得(如职工工资、企业股东薪金等),累计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实际纳税所得额减除3100元税基后,税率为0%,即无需缴纳月度薪金所得税。

重庆市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35%,税率变化梯度为3个,即3%-10%,10%-25%,25%-35%。

三、重庆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按月确定的薪金所得(如职工工资、企业股东薪金等),每月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以下简称纳税起征点),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每月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元,则当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重庆市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为便于纳税人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市财政局还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认定的实际情况办理优惠减免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类:1.家庭理财提取资金所得减半征收;2.低收入者减半征收;3.居民存款利息所得减半征收;4.教师、文职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职务津贴和绩效津贴减半征收;5.农民工特定类别收入免征;6.企业研发费用抵扣;7.纳税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免交补交罚金的前提下,减免20%-5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

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无法为邮寄申报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业务。

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76号P1层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收,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要求(一)备案时间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备案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增值税征前减免(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2.增值税即征即退(1)《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2)其它需提供的资料:a.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需提供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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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4﹞53号
【发文日期】2004-02-24
【实施时间】2004-0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

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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