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3(中税网)

合集下载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涉及的相关各税申报缴纳情况。

税款申报缴纳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下载自查表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对照开展自查。

自查表格将在5月15日上挂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三、自查要求自查工作从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的内容,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违法违规问题。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填报自查表格(附文字说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11年5月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补缴税款不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只上报当月汇算清缴补税情况。

对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不论是汇算清缴期内补税还是汇算清缴期外补税都应一律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

对在自查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纠正各类涉税违规问题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2.重庆市国税系统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审核表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5.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6.委托代开发票授权书7.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8.外出经营纳税人领用发票担保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2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第四条代开发票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实施,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公告〔2016〕1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该公告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废止第四条第(二)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一、减免税审批权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标 签】重庆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4-07-07【实施时间】2014-07-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清算有关规定 (一)清算单位 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用地规划项目实施开发工程规划分期的,可选择以工程规划项目(分期)为清算单位。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已选择的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一经报备,不得调整;未按规定报备的,以工程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本公告执行前,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未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清算单位;已经清算申报的不再调整。

(二)清算分类 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确认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及房地产开发成本 分期清算或者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土地成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或者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其中已明确对象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支出应直接计入对应房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 纳税人可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分期清算的只能选择使用同一种方法。

1.“利息支出”能够准确归集、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1(2)(中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1(2)(中税网)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5
纳税人因 意外事故 或自然灾 害等遭受 重大损失 的资源税 减免审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 区(县)地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定减税或免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 税局 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渝府发〔2014〕32号)决定下放。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日内
13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地 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局 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孤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烈士家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6
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 难减免审 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缴纳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 区(县)地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方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税局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5号)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现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略)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3.《纳税人减免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报告表》(略)4-1.《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略)4-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申请表》(略)5-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略)5-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略)6.《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5月7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税前扣除事项、涉税资格认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其他管理。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纳税人申请执行审批管理事项,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执行该事项。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不受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6年第15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项目清算有关规定(一)清算单位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用地规划项目实施开发工程规划分期的,可选择以工程规划项目(分期)为清算单位。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已选择的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一经报备,不得调整;未按规定报备的,以工程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本公告执行前,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未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清算单位;已经清算申报的不再调整。

(二)清算分类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确认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期清算或者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土地成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或者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其中已明确对象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支出应直接计入对应房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纳税人可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分期清算的只能选择使用同一种方法。

1.“利息支出”能够准确归集、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6.2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4.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处罚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为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打造“阳光税务”,我们对重庆市国税系统现有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决定向社会公开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公布的行政处罚事项为2014年2月28日前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二、经过清理,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51项,均由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设定。

具体的行政处罚事项见《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运行流程图见《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2)。

三、全市国税系统要严格贯彻落实本公告的规定,坚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未纳入《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权一律不得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国税系统现行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01-10资产损失备案改备查风险加大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何晓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4年0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渝地税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60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打击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防止欠税人通过采取出境的办法逃避纳税义务,营造诚信纳税和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阻止欠税人出境是指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第三条欠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非我国公民。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四条阻止欠税人出境一般由欠税人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局)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附件1)(欠税人证件种类和号码、欠税事实、处理依据及决定必须准确填写,并附催报催缴相关文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4-15 为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切实方便纳税人,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务行政审批方式提升办税服务效能的意见》(税总发[2013]127号)文件精神,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令)规定,将从2014年4月15日起在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推广应用网络发票,现将普通发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络发票推行范围和时间安排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网络发票主要针对使用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企业、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部分符合条件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

需要使用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应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

网络发票推行工作于2014年4月15日启动, 2014年7月31日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分批有序组织安排和进行推广。

二、普通发票票种调整(一)新增票种新增规格为76 mm×152.4 mm的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联,仅有发票联,印色为棕色。

该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印制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发票联次功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分类、经营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防伪识别说明等。

该票种从2014年4月15日启用。

(二)取消的票种1.取消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规格为190mm×105 mm。

开通并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不再使用手工发票,其余纳税人手中结存的千元版通用手工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7月31日止。

2.取消“即开型”手工版刮奖发票即“重庆市商品销售发票”百元版和千元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2号)为深化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便民办税十项措施,现予公告。

一、公布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清单项目的实施法律依据、申请所需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明晰市局、区、县(自治县)局及税务所审批权限,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或以其他名目实施变相审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首问责任制度地税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应做到首问负责,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及时处理。

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做好指引、协调工作。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地税工作人员在接受纳税人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纳税人需要书面告知清单的,经办人员应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四、提速税法宣传运用网站、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微信、QQ群等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

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公布。

区县地税局自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税场所公布。

五、前移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行办税服务厅(室)窗口受理。

事后备案类优惠由办税服务厅(室)即时办结。

核准类优惠7个工作日办结。

批准类优惠20个工作日办结。

六、提速投诉处理按照“查办、转办、回访、督办”为主要模式的投诉分级管理机制,加大对纳税人投诉的查办力度。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附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验抽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验抽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验抽奖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验抽奖管理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为规范发票查验抽奖行为,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和查验发票,营造依法诚信使用发票的良好氛围,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验抽奖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现予以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7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验抽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发票查验抽奖行为,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和查验发票,营造依法诚信使用发票的良好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在经营者手中取得重庆市地税系统管辖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电子发票》进行查验后,均纳入查询抽奖范围。

第三条发票查验抽奖以一个季度为一期,每期奖金总额200万元,每期设立奖项:特等奖2名,每个奖金额100,000元;一等奖100名,每个奖金额5,000元;二等奖200名,每个奖金额1,000元;三等奖2200 名,每个奖金额500 元。

第四条消费者可通过三种方式参与发票查验抽奖活动。

(一)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提供的传统查验方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付款单位、验证码等信息查验发票;(二)使用手机查验客户端APP应用软件扫描二维码查验发票;(三)通过使用手机查验客户端APP应用软件中的传统查验方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付款单位、验证码等信息查验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22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市外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能同时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
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主要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布置下,坚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大量的清理、取消及下放,目前,全市地税系统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2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非许可审批22项),市局作为审批主体的2项,区县地税局审批的20项,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审批的3项。

《公告》以此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实施依据、审批部门(终审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对清单所举列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了标准化和公开化,真正体现了还政于民的执政理念。

同时,《公告》还公开了收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及建议的具体方式,以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三、《公告》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只包括目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主要是减免税审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不在此清单内。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清单列举的目录实施审批,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实施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公告》的清单目录属于动态的,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更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