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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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3﹞74号

【发文日期】2003-03-28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精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公务电话费、公务移动电话费扣除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的通知》(渝委办﹝1998﹞2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使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的人员的公务通讯收入属工作所需费用,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二、工作餐的扣除问题

鉴于我市机关已普遍执行“朝九晚五”工作制度,一些单位为职工提供了免费工作餐,对职工个人取得的免费工作餐补贴不作为个人收入,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三、交通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四、误餐费扣除标准问题

对实行误餐费包干的单位,每人每月按100元内的标准据实扣除。

五、医疗费用包干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鉴于我市已执行医疗费用包干办法,对职工个人取得医疗费补贴,每人每月按40元内标准据实扣除。

六、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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