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JWC.C 001-2019粉碎型格栅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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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洁夫森(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WC.C001-2019

粉碎型格栅

2019-12-1发布2019-12-2实施

洁夫森(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标准内容根据GB/T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第10部分:产品标准》给出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标准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中的技术参数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行业实际需求实际而定。

本标准由洁夫森(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寒为。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12月。

粉碎型格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碎型格栅的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水利、泵站系统用,利用格栅将污水管网中的木片、空瓶、布片等杂物垃圾进行粉碎的地埋式除污设备(以下简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步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9969-2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3原材料

应选购具有防过热、防水功能的电机。

4分类与标记

4.1分类

4.1.1产中按转鼓数不同分为无转鼓(用N表示)、单转数(用S表示)、双转鼓(用D表示)。

4.1.2产品按配置的电机数分为单电机(不表示)和双电机(用M表示)。

4.2标记

产品按下列方式标记:

JWC.C

最大处理流量(m3/h)

转鼓数代号(无转鼓

用N表示、单转鼓用

S表示、双转鼓用D

表示)

电机数代号(单电机

忽略,双电机用M)

公司品牌简称

示例:最大处理流量120m3/h,无转鼓式单电机的粉碎型格栅表示为CR-N120。4.3基本参数

粉碎型格常用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基本参数

型号最大过水流量m3/h转鼓直径mm

CR-N120120——

CR-N160160——

CR-S500500250

CR-S650650300

CR-D14001400300

CR-D25002500400

CRM-S180********

CRM-D48004800600

5要求

5.1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与技术文件制造。

5.2外观与结构

5.2.1外壁应光滑平整,无毛刺。

5.2.2喷漆均匀,无脱落,无流挂,色泽一致。

5.2.3框架结构应紧凑,牢固。

5.3性能

将污水中的悬浮和漂浮垃圾粉碎成10mm~30m的小颗粒,其粉碎率应达到80%。

5.4安全

5.4.1产品应有可靠的接地标志和装置,金属壳体与保护电路间的电阻不应超过0.1Ω。

5.4.2产品的电源引入端子与柜体之间就能承受试验电压为1000V,历时1s的耐压试验,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5.4.3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5.4.4产品应具有过载保护,且动作可靠、灵敏。

5.4.5电机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等级。

6试验方法

6.1外观与结构

目测和手感。

6.2性能

将50~100m长度规格的破布(软)、手套(硬)、废纸(软)、纸板(硬)、塑料袋各20%混合,总重量不少于10kg,通过产品的刀片粉碎后,检验其破碎的效果。

6.3安全

6.3.1按GB5226.1中18.4条规定检查产品的接地标识,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检查产品外露各

金属点到接地端子的电阻不得超过0.1Ω。

6.3.2耐压试验和绝缘电阻按GB5226.1中18.2、18.3条规定进行。

6.3.3产品的过载保护试验按如下方法进行:产品刀轴有异物卡住导致过载后,电机应及及时停转,然后电机带动刀轴反转,以便退出异物,此时过载报警指示灯应亮,待检修完毕后按复位按钮,产品应恢复正常运转。

6.3.4电机防护的防护等级查验出厂合格证明。必要时,按GB/T4208-2017的规定进行校验。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产品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5.2条和5.3条

7.2.3出厂检验为逐台检验,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允许进行返修,并按本标准的要求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7.3型式试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7.3.2型式试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随机抽取1台。

7.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7.3.4型式检验中全部项自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安全项目不合格时,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如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规定本次型式不合格。

8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志

产品应有牢固的标牌,标牌上应清晰的标出下列内容:

a)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b)生产日期,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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