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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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积极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制订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一、会审方式
对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会审,分别以局业务例会、局办公会的形式进行。
对国土资源重要业务工作,以及内部规范管理工作,一般以局办公会议和专门小组的形式研究会审。会审会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会审会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审会对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在会审结束后指派专人予以处理。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整理下发或存档,作为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及内部运行程序的执行依据。
二、会审内容
根据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凡属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组织人事和财务以及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1、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分解,重大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2、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3、出让地块方案;
4、各项管理制度;
5、重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
6、大宗土地转让变更,处理政策规定;
7、地类及地权调整方案;
8、本局独立处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方案的审定;
9、土地利用调查及地籍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审核;
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及开发、复垦经费的使用、分配;
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3、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重大案件标准:罚款额超过20万元,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占地100平方米以上);
14、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上报;
15、重大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违法用地责任人需要“双开”或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16、涉及全局性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17、机关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18、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三、会审程序
预审。提请会审前,应由有关业务承办人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属于一般性业务工作,科室研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不须提交会审;认为条件缺乏或者还需要做其它补充、完善的,暂不提交会审,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审;对重大事项或涉及政府部门和两个科室以上需要协调的,决定提交会审,相关单位填写《重大事项会商提请单》,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每周星期三前送综合科,综合科汇总后每周星期四呈报主要领导在各提请单上分别作出批示;综合科根据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局领导碰头会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会审。分三个步骤。
首先,有关业务承办人单位向会审会介绍提交会审的有关业务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出两种以上方案,供会审参考。
其次,针对承办单位介绍的情况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并据实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
第三,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法律依据不充分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终审。对会审形成一致意见,在主要负责人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正式予以实施。
报审。对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或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权分工,还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作出决定后,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四、会审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公正公开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绝不能分亲疏、搞等级,或者厚此薄彼、偏轻偏重。
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服从多数原则。会审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果意见有分歧,原则上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对相关事项不予审议。其他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事先征求意见,并在会上说明。
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该输的尽快办理,不该项输的明确不予办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对于紧急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或来不及会审,主要领导相机决策。
五、会审实施
1、承办单位和综合科负责会议记录,主办科室负责决定的落实政策,综合科督办决定的执行。
2、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审。
3、已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承办单位必须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呈报局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