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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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

上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

上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1.法律法规:了解相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等,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了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包括UN编号、危险性类别和标志等,能够正确识别和标识危险货物,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车辆要求: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相关要求,包括车辆的装载和卸载设施、车辆的封闭要求等,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的要求。

4.驾驶员要求:了解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相关要求,包括驾驶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驾驶员的驾驶时限和休息要求等,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5.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要求,包括装卸的安全措施、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中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问题。

6.监管和执法: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管和执法情况,包括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要求、各类检查和核查的要求等,确保在监管和执法环节中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合规运营。

7.业务流程和文件要求: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文件要求,包括运输合同、运输单证、运输报告等,确保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业务流程和文件要求进行操作和记录。

8.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参加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险货物运输技能,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水平。

9.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检查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等,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能够规范、有序地运营。

10.事故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总结出相应的经验教训,提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上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包括法律法规、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车辆和驾驶员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监管和执法、业务流程和文件要求、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安全管理体系以及事故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等方面的知识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摘要: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是一项重要而又具有一定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运输要求和违规惩罚等方面探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机构一、管理机构的职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规定和标准;2. 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核发相应的运输许可证;3. 监督和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活动;4.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二、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下设的部门包括法规制定、许可和审批、监管检查等。

第二节:运输要求一、车辆要求1. 车辆选择: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如车辆的结构、耐受能力和装载能力等;2. 车辆标识:车辆必须进行相应的标识,以便辨识危险货物;3. 车辆审验: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审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二、货物包装要求1. 包装标准: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或行业标准进行妥善包装,以防止泄漏和损坏;2. 标识警示: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进行标识和警示,以提醒人们注意避免接触和碰撞;3. 包装检查:经销商和运输企业必须对包装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运输要求1. 司机资质:司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2. 路线选择:运输企业必须选择安全和适宜的路线,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3. 运输限制:严格遵守运输限制,如速度限制、装载限制等;4. 安全设备: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泄漏处理装置等。

第三节:违规惩罚一、违规行为1. 超速行驶;2. 装载不符合规定;3. 路线违规;4. 包装不符合要求;5. 安全设备不齐全。

二、违规惩罚1. 处罚方式:违规者可被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等;2. 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力度不同;3. 运输企业监督:对于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管理机构将进行更严格的监督,甚至可能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运输单位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输人员资格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4. 货物分类与包装
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

5. 运输车辆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备。

6. 运输路线与时间
运输危险货物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和时间,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或恶劣
天气条件下运输。

7.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速、避让、紧急情况处理等。

8. 货物装卸管理
装卸危险货物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稳定。

9. 事故应急处理
运输单位应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

10. 监督检查
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1.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指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措施。

其目的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首先,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基础。

根据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危险货物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根据其危险性程度进行标识。

运输单位必须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有清晰的了解,并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正确的标识,以便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其次,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选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其能够满足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

同时,这些运输工具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检验和维护,以确保其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再次,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授权。

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工作,以确保其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相关单位必须为装卸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并进行定期的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此外,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

运输单位必须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载和运输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

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有毒品种的危险货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危险货物的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预案。

运输单位必须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包括对从货物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整个运输路径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同时,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总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管理和监管,重点关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控制。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span>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1 车辆与设备技术要求1.1 基本要求1.1.1 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1.1.2 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规定的一级车条件。

1.1.3 车辆应配置符合GB13392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1.1.4 车辆应配置符合AQ3004—2005的车载监控系统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1.1.5 车辆应配置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1.1.6 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1.1.7 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1.1.8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1.1.9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并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

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车辆,应使用专用集装箱车辆,其牵引马力应不小于310匹、核定载质量应不小于25吨。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0年。

1.2 特定要求1.2..1 运输使用国际集装箱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

1.2.2 运输爆炸、桶装易燃液体、遇水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感染性、放射性危险货物应使用厢式货车、罐式车或专用容器,运输爆炸品还并应符合科工爆(2001)156号文的规定。

1.2.3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应不超过10吨。

1.2.4 运输需要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1.2.5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1806规定的要求。

1.2.6 运输零星危险品配送的车辆符合运输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危险货物技术条件、具有通行权的小型厢式车辆。

1.3 罐体1.3.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

1.3.2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货物分类和标识: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的分类,并根据相应的标准对货物进行标识,以便运输人员和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和处理。

2. 车辆和设备标准:要求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设备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和装备、通风、泄压等方面的要求。

3. 驾驶员资质要求: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接受一定的培训和考试,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应急处置知识。

4. 车辆运输规定:要求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操作,包括装载、固定、运输速度等方面。

5. 监督和检查要求:设立相关部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应急处置措施:要求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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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如今日益发展的物流行业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和监管危险货物的运输。

本文将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定义和分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例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根据其危险性质的不同,危险货物被分为九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

二、许可和执照要求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控,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从事此类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执照。

他们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获得资质证书。

运输公司还需要满足一系列包括车辆质量、装载容量、运输工具配置等要求。

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是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车辆的选择和配置方面,规定了运输车辆必须具备防爆、防火等安全设备。

同时,运输车辆的装载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货物必须进行合理的分区、固定和包装。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急救知识和危险货物泄露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监管和执法机构为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运输标准,组织培训和考试,以及对运输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违规的运输公司进行处罚,并可以随时对道路运输进行抽查和检查。

五、事故应急和风险防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可能对人员财产以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伤害和污染,因此管理规定还要求运输公司要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这些预案包括了对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紧急疏散方案以及事故后的善后工作等。

同时,规定还强调了运输公司要加强风险防控,通过技术手段和设备设施的改进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六、国际合作和标准统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日益频繁,国际合作和标准的统一变得尤为重要。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台账)要求(2016年版)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台账)要求(2016年版)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台账)要求(2016年版)第一篇: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台账)要求(2016年版)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台账)范本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2014),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业内专家推出“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台账)范本”,供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参照使用,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在此“范本”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并认真、如实记录,归档,此档案将作为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的检查材料。

一、档案(台账)分类根据类型、功能和档案(台账)形成的特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档案(台账)共分为:企业资质类、人员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类和监督检查类。

根据实际需要下设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

企业资质档案(台账)编号为A,一级类目分:企业基本信息A1、停车场地及设备信息A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A3。

人员档案(台账)编号为B,一级类目分:企业管理人员B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B2、驾驶人员B3、押运人员B4、装卸管理人员B5。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编号为C,一级类目分别为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监督检查档案编号为D,一级类目分别为各类记录台账。

二、档案(台账)内容(一)企业资质档案(档案编号A)1.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编号:A1):1)企业概况: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车辆规模、停车场地位置及面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注:企业概况表(表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许可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安全评估相关材料;(注:最近一次的《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xxxx年安全评估咨询意见》)5)许可相关材料(原始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主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第十四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第十五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第十六条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第十七条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面发展.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十八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第十九条运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以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凡发和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章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点(摘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点(摘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点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GPS)。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是针对危险货物在道路上运输过程中所需遵守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将危险货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不同的类别和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 证照和许可证的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具备的证照和许可证,包括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也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 装载和包装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装载和包装要求,包括货物的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标识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和污染。

4. 运输工具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等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包括车辆的装备、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车辆的安全装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运输路线和停靠点的规定: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路线和停靠点的选择和安排,包括避开人口密集区、避开环保敏感区、避开火灾危险区等,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减少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 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危险
货物泄漏和扑救等方面的应急措施,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意外情况。

总体来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合理规范各方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危险货物运输对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危害。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知识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知识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知识前言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危险货物的运输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这些货物能够在正常情况下安全运输,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

因此,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的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或储存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环境或公共安全构成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这些物质或物品通常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爆炸品、气体、易燃物、腐蚀品、放射性物质等。

危险货物的分类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危险货物被分为九个类别,分别为:•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其它危险品危险货物的标识为了便于识别和区分危险货物,国际上制定了一套标识系统,包括标签、标志、危险品运输文件和危险品运输容器等。

标签标签通常用于标识单个货物包装的危险性,标签上的信息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性质、警示语等。

标志标志通常用于标识运输工具、容器或设备的危险性,标志上的信息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性质、警示语等。

危险品运输文件危险品运输文件用于记录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方式、运输方式、危险性质等信息,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危险品运输容器危险品运输容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条件下的力和压力。

在运输过程中,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并与其他货物、设备分开存放。

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设备和储存设备,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运输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并应当接受相关的危险品应急救援培训。

在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场所和设备要求储存危险货物的仓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设备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防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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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1)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市运输管理处对近年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汇集成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要求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企业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学习并熟记掌握,同时作为相关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经营许可资质类(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二、专用停车场管理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

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三)停车场自有或者租借期应在有效期内的,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经审批后,地址,面积不得发生变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固定隔离设施不得低于1.5米,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检查认真到位。

(六)专用停车场只停放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空车,无装有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重车停放现象。

(七)专用停车场由专人负责看管,“三类高危”与其他专用车辆固定隔离停放。

三、车辆管理类(一)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专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等级评定、安全附件检测及槽罐车罐体检测,槽罐车罐体应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阀,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技术标准,并经各项检测合格后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加强专用车辆例行检查,确保专用车辆达到各项技术状况及部件始终达标,加强专用车辆每日出车前的检查和回场后的保养,保持专用车辆整洁,保证专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专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相适应。

(三)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和等级评定。

(四)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内容齐全,按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五)专用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火星熄灭器、静电导电带、电源总开关)并按时进行检测。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要进行专项检测。

(七)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八)装运特定(17种)品类的槽罐车罐体应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阀。

(九)专用车辆顶灯、标志标识应正确安装并有效,专用车辆车容车貌保持清洁。

(十)专用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设备能正常使用。

无设备异常情况。

(十一)专用车辆按运输类项配带安全卡及相关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十二)专用车辆技术状况正常(无制动劣化、转向不良、灯光系统、信号装置损坏、车速表故障、轮胎磨损严重、发动机故障、后视镜损坏、刮水器失效、制动防抱死系统失效、电器线路老化等)。

(十三)专用车辆按规定配备有效灭火器,运送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的木质地板。

(十四)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齐识别标志、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用具、液态废物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吸附棉、沙土、铲子、容器等)。

四、从业人员管理类(一)应对聘用的运输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严格执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离职报备和人员过户要求。

未经运管系统登记注册的本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一律不得安排出车任务,并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严格排查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吸毒情况及安全稳定状况,加强每日出车前的驾驶员、押运员有影响安全行车因素的检查,防止“带病出车”现象发生。

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小时。

对有影响安全稳定因素的驾驶员、押运员或驾驶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出车,定期为从业人员缴纳“三金”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从业人员离职应办理离职报备,新进从业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等手续的(四)应按规定配备道路危险货运装卸管理人员、危险货运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并持有效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的。

(五)对聘用的运输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

(六)严格排查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吸毒情况及安全稳定状况。

(七)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八)严格执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离职报备和人员过户要求。

未经运管系统登记注册的本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一律不得安排出车任务。

单位的从业人员应与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

(九)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间完成继续教育,并考核合格。

五、营运管理类(一)严格按制定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承接、组织、运输业务,规范运营操作,凡单位所承揽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品名、运输方式、时间、地点、派出的驾、押人员都应在执行前报单位负责人审阅把关签字,并按要求在电子运单报送系统中报送运输生产信息。

各单位承运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时,必须查验委托人的危险化学品资质,并复印留存。

方可承运,不得为无证的危险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运输危险品,不得将危险货物转包给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承运。

(二)严格遵守各项运输规定,认真执行出车前例检工作,专用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按规定停靠,按规定线路、指定道口行驶,严禁超速、超载和违规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保证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被牵引挂车的总质量,保证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完成运输业务后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地。

(三)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四)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五)承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必须查验委托人的危险化学品资质,并复印留存,签订规范的运输合同。

(危险废物运输内容,体现“联单”与对应专用车辆统一)。

(六)不得为无证的危险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运输危险品.(七)不得将危险货物转包给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承运。

(八)运输前规划行驶路线并进行现场勘查,保障运输安全。

(九)合理安排运载各类介质的车辆(专用车辆应有相应的危险货物经营范围)。

(十)合理调派执行任务的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应有相应的资质,为本公司在职人员,已在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十一)每日出车前按规定对专用车辆进行例检,对驾驶员、押运员有影响安全行车因素的检查,防止“带病出车”现象发生,严禁疲劳驾车。

(十二)对有影响安全稳定因素的驾驶员、押运员或驾驶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出车。

(十三)运输过程中保证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被牵引挂车的总质量。

(十四)严格遵守各项运输规定,认真执行出车前例检工作,专用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按规定停靠,按规定线路、指定道口行驶,严禁超速、超载和违规混装运输。

(十五)严格遵守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及运输作业规程、行车日志记录完整,(危险废物应单列台账成册)。

(十六)完成运输业务后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地。

(十七)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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