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津交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0年第5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统计监督与数据质量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委其他内设处室根据职责承担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航道等领域统计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路设施的统计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的管理和维护。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授权内容开展统计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铁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铁路客运安全管理总则 (2)1.1 管理原则与目标 (2)1.1.1 管理原则 (2)1.1.2 管理目标 (3)1.1.3 管理体系 (3)1.1.4 责任分配 (3)第二章铁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4)1.1.5 总则 (4)1.1.6 职责划分 (4)1.1.7 责任落实 (4)第二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1.1.8 总则 (4)1.1.9 制度内容 (5)1.1.10 制度执行 (5)第三章铁路客运安全教育与培训 (5)1.1.11 基本安全知识教育 (5)1.1.12 职业道德教育 (6)1.1.13 安全意识教育 (6)1.1.14 案例分析 (6)1.1.15 培训方式 (6)1.1.16 培训要求 (6)第四章铁路客运安全风险控制 (7)1.1.17 目的和意义 (7)1.1.18 风险评估与识别的主要内容 (7)1.1.19 风险评估与识别的方法 (7)1.1.20 风险评估与识别的流程 (7)1.1.21 风险防范 (8)1.1.22 风险应对 (8)第五章铁路客运处理与应急预案 (8)1.1.23 报告 (8)1.1.24 处理 (9)1.1.25 应急预案的制定 (9)1.1.26 应急预案的实施 (9)第六章铁路客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0)1.1.27 检查与维护的基本要求 (10)1.1.28 检查内容与周期 (10)1.1.29 维护流程与责任 (10)1.1.30 检查与维护记录 (10)1.1.31 更新与淘汰的原则 (11)1.1.32 更新与淘汰的时机 (11)1.1.33 更新与淘汰的程序 (11)1.1.34 更新与淘汰的实施 (11)1.1.35 更新与淘汰的记录 (11)第七章铁路客运人员安全管理 (11)1.1.36 人员招聘 (11)1.1.37 人员培训 (12)1.1.38 人员考核 (12)1.1.39 人员激励 (12)第八章铁路客运服务质量安全管理 (12)1.1.40 总则 (12)1.1.41 服务质量标准内容 (13)1.1.42 服务质量标准实施 (13)1.1.43 总则 (13)1.1.44 服务质量监督 (13)1.1.45 服务质量改进 (14)1.1.46 服务质量激励机制 (14)第九章铁路客运安全监督与检查 (14)1.1.47 总则 (14)1.1.48 监督检查主体 (14)1.1.49 监督检查内容 (14)1.1.50 监督检查方式 (14)1.1.51 监督检查程序 (15)1.1.52 监督检查频率 (15)1.1.53 监督检查重点 (15)1.1.54 监督检查人员 (15)1.1.55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5)1.1.56 监督检查信息反馈 (16)第十章铁路客运安全信息管理 (16)1.1.57 信息收集 (16)1.1.58 信息处理 (16)1.1.59 信息共享 (16)1.1.60 信息发布 (17)第一章铁路客运安全管理总则1.1 管理原则与目标1.1.1 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铁路客运安全管理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铁路客运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铁路客运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客运企业及其所属客运列车、车站、车辆段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铁路客运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铁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铁路客运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客运运行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客运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铁路客运企业应加强对客运列车、车站、车辆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三章客运列车运行安全第八条客运列车运行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列车及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客运列车运行中,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密切观察列车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铁路客运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客运列车运行中,应加强旅客管理,确保旅客安全。
第四章客运车站安全第十二条铁路客运车站应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铁路客运车站应设立安全检查岗,对进站旅客、行李物品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品进站。
第十四条铁路客运车站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章车辆段安全第十五条铁路客运车辆段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铁路客运车辆段应建立健全车辆检查制度,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七条铁路客运车辆段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铁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九条铁路客运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铁路客运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节能减排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输效率。
第二章旅客运输管理第四条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员、经营场所和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票价、客票发售、退票、改签等有关规定,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站场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站场安全管理,确保站场秩序井然,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4篇)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车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客运车站及其所属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监管,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件,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四条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安全。
第五条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风险,确保车站的安全稳定。
第六条客运车站应当注重安全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好应急处置,确保安全事件的迅速处理。
第七条客运车站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联动,共同维护好社会安全。
第二章客运车站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责明确的安全保卫小组,明确各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客运车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保证站内的安全秩序和旅客的人身安全。
安保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工作制度,坚守岗位,确保站点安全。
第十条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车站内外关键区域,及时发现、记录和报告各类安全事件,保护车站的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车站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岗位人员的应急能力,提高应急处置的水平。
第十二条客运车站应当制定稳定秩序的措施和紧急处理预案,在突发事件、重大活动或社会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和处置。
第十三条客运车站应当加强对高风险人员的管控和监测,在旅客出行前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危险品和违禁物品的运输。
第三章客运车站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四条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12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市内六区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市内六区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3•【字号】津政函〔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市内六区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和平政报〔2015〕1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河东政报〔2015〕1号)、《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河西政报〔2015〕3号)、《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南开政报〔2014〕15号)、《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河北政报〔2015〕2号)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请示》(红桥政请〔2014〕3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人民政府拟定的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区域范围和街道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及时与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3日附件:1.市内六区实施街道综合执法的区域范围2.市内六区街道综合执法职责附件1市内六区实施街道综合执法的区域范围一、和平区在全部6个街道办事处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包括: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劝业场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和南营门街道办事处。
二、河东区在全部12个街道办事处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包括:二号桥街道办事处、中山门街道办事处、富民路街道办事处、大直沽街道办事处、大王庄街道办事处、唐家口街道办事处、春华街道办事处、上杭路街道办事处、向阳楼街道办事处、常州道街道办事处、东新街道办事处和鲁山道街道办事处。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第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第28号《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和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加强公路跨越或者穿越铁路施工管理,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铁路工程综合管理制度内容
铁路工程综合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本综合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铁路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2本综合管理制度适用于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1.3本综合管理制度由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1.4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工程项目立项管理2.1工程项目立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投资规模和时间计划。
2.2工程项目的设计和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2.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4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进度应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5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3.1工程项目资金应按照投资计划执行,严格控制成本。
3.2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3.3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执行,避免超支和漏报。
3.4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3.5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工程项目风险管理4.1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及时应对潜在风险。
4.2工程项目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4.3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制度,避免工程变更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4.4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进度不受供应链问题影响。
4.5工程项目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定期检查。
5.1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保存。
5.2工程项目的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保密。
5.3工程项目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5.4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应做好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5.5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1997)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1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0〕140号附件)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
1 / 1。
铁路综合管理制度
铁路综合管理制度一、引言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工具,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便利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综合管理是指在铁路运输系统中,综合考虑运输、安全、维修、财务、人力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铁路综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保障安全稳定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铁路综合管理制度的概念铁路综合管理制度是指在铁路行业中,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管理规定和流程,以确保铁路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这些管理规定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运输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维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
三、铁路综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运输效率。
合理的综合管理制度能够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实现运输需求与运力的平衡,提高铁路运输系统的整体运输能力。
2. 保障安全稳定运营。
综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运营水平、防范各类风险,保障铁路运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营。
3. 实现可持续发展。
铁路综合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成本、推动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铁路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铁路综合管理制度的内容1. 运输管理。
包括运输组织规定、运输计划编制、运输调度管理、客货运输管理等方面。
2. 安全管理。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
3. 财务管理。
包括财务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
4. 维修管理。
包括设备维修规范、维修计划管理、维修技术管理等方面。
5. 人力资源管理。
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管理、培训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
五、铁路综合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为铁路综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2. 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有效执行。
3.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动铁路运输系统的发展。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 -第三条【工作方针】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属地治理、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将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 2 -第五条【铁路监管部门职责】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
- 3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铁路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依法组织做好铁路沿线两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路堑上以及下穿铁路的公路、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和维修管理工作,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跨越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环境卫生管理,治理铁路沿线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铁路沿线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负责铁路沿线供热、燃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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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成立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定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设立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站区办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五)完成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2011年08月01日 16时50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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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综合管理的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招揽业务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招揽业务;
(四)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第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附属地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十条 毗邻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周边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规范有序运营,无拒载、抢行、强行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负责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来自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