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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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2011年08月01日 16时50分 25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建设建筑
“铁路客运”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综合管理的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成立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定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设立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完成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附属地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十条 毗邻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
区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周边的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和《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规范有序运营,无拒载、抢行、强行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招揽业务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招揽业务;
(四)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站区办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