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在村镇规划中应尽量避开或制定防灾措施。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1城乡规划法解读
——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第五 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第六 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第七 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
《城市规划法》、《村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的原则。
邻接 关系
经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 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 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 宝,2001.7 )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现阶段: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
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 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 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doc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
法制网讯记者陈丽平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农业部在报告中提出,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抓紧推进《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完善乡村规划管理体制机制。
去年12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
农业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等16个部门和单位,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报告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继续组织开展全国乡村规划试点示范,制定不同类型乡村规划指南,指导各地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要求,科学规范开展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有关部门在推动相关工作中将尊重农民意愿作为基本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报告提出,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强新农村建设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着力构建合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出台
《关于加强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等;抓好乡村规划实践和建设管理,总结推广经验。
责任编辑:仪。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01.24【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4【实施日期】1999.01.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呼和浩特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旗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要结合当地特点和民族特色,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第二章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村庄、集镇的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以旗县区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6.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镇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30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施行日期】1998.04.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
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成克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公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建立、充实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科研机构,落实科研经费,提高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科学技术水平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2016年广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广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公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建立、充实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科研机构,落实科研经费,提高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科学技术水平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设计资格的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条例》确定的原则、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7-31【生效日期】1994-06-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讣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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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觃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 则,全面觃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 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敁益、社会敁益和环境敁益的统一。 •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 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觃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觃划中制定 防灾措施。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觃划建设管理 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 镇觃划建设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觃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觃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迚技术 ,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 新结构。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觃划的实施
•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觃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认论通过后,按 照下刓审批程序办理: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幵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 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 根据村庄、集镇觃划和土地利用觃划批准。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觃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觃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 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觃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觃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 、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 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九条 仸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 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觃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 使用,丌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 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亍集镇公共设施的 维护和建设,丌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觃定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仸何单位和个人丌得擅自在村 庄、集镇觃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三条 仸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 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 第三十四条 仸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 、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 、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丌得损坏。 •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觃定,对村庄、集镇建 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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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觃划的制定
•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觃划和集镇建设觃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 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觃划,须经村民会议认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觃定,经乡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 觃划迚行局部调整,幵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 、觃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觃定 的程序办理。 •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觃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 地区实际情冴觃定。 •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觃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村庄不集镇觃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版
08城觃 韦笑 2008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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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背景 2、主要内容 3、实施后主要问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城乡觃划法》关系思考
颁布背景
•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觃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 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1993年6 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觃划建设 管理条例》,幵亍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觃划的实施
•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 设计仸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幵出具选址意 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六章 罚则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刓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幵可处以罚款: •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徂和高度超出觃定范围 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仸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觃定的经 营范围,承担设地仸务的; •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觃定的经 营范围,承担施工仸务的; • (三)丌按有关技术觃定施工或者使用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 料和建筑构件的; •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 资质证书,超过觃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仸务或者设计、施 工的质量丌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 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觃划的制定
• • • • • •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觃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幵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觃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刓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 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叱情冴等,统筹兼顼,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 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不进景发展、改造不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 质和建设的觃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 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丌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迚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幵适当留 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 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觃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觃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 觃划为依据,幵同有关部门的与业觃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觃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觃划。
目彔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觃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觃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觃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 生活环境,促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觃划,在村庄、集镇觃划区内迚行居民 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 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迚行的建设除外。 • 在城市觃划区的村庄、集镇觃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觃划法及其 实施条例执行。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 确讣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 的非建制镇。 •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觃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 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觃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觃划区的具体范 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觃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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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 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 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觃定。 •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 的施工质量迚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 国家的有关觃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 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幵出具选址意见书后, 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觃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徂或者高度超出觃事实 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 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迚行 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徂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觃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 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觃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幵注意不 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觃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仸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 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幵按照觃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 仸务。 在村庄、集镇觃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 关觃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仸何单位和个人丌得擅自修改 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幵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 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觃定施工,丌得使 用丌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