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三、投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则。
2、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尽职调查,减少投资风险。
3、效益导向。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以提高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方式。
4、信息透明。
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投资决策的透明度。
四、投资管理主体1、投资决策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主体为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审核和批准对外投资方案。
2、投资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拟定投资规划、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决策、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工作。
3、投资实施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为投资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项目、管理海外子公司等。
五、投资管理流程1、投资规划。
投资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对外投资规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项目评估。
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投资规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市场前景、风险分析、投资回报预测等,形成评估报告。
3、决策审批。
根据评估报告,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制定投资方案。
4、投资实施。
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实施主体进行实施,包括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管理运营等。
5、监督管理。
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报告、评估风险、分析效益等,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情况。
六、投资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
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报告编制、立项审批等。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运营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和依法合规原则,明确投资目标、理性分析风险,提高对外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坚持政策导向,遵循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第五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责任人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运用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知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第七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投资责任人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和控制措施,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条投资风险评估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分析,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应当是持续的,及时发现和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应当是有效的,对风险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和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系统完整的,包括投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全程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灵活的,适应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变化,随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透明的,公开制度规定和相关信息,保证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五章对外投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框架下,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政策目标的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选择和决策。
同时,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资。
其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行为。
例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必须履行资金、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再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不能盲目进行投资,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规则。
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国际商业道德和规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着重强调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约束、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履行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甬国资发〔2006〕3号)下发后,对企业规范投资、担保行为,防范投资、担保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国资监管和运行秩序基本形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健全,企业投资担保运行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担保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保廉工作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服务企业、规范运作的原则,对原试行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担保决策程序(一)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担保是指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债权保障。
(二)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下同)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加强计划管理,履行决策程序。
所有投资、担保计划和事项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企业经营层要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担保决议,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三)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促进国企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国企及其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竞争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获得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国内外无论是企业、项目还是金融市场等领域的行为。
第四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盈利性、风险可控性、社会责任等原则。
第五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国家的战略和政策,经过充分论证、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的战略定位和经营范围的要求,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和可行性分析。
第七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采取谨慎的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目标和预期收益,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等内容,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进行,并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包括审批、备案、报告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投资效益的评估等。
第十四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当及时响应和处置,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国企利益。
第四章投资评价第十五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效益评估和综合评价,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六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包括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七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综合评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包括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实施过程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近年来,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企业越来越需要通过对外投资来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
特别是国有企业,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所拥有的资金、资源等无与伦比的优势,更要求他们在对外投资中作出更有远见的决策,有效避免风险,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一、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规范一项成功的对外投资项目需要依托于严谨的决策程序。
因此,在《规定》中,从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意向的申报、投资决策的审批等环节,都规范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其中,要求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国有企业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明确了投资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例如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和预期效益等。
同时,为遏制过度投资、过度扩张风险,在审批投资意向时也要求审批机构着重考虑社会热点问题、国别风险等因素,从而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二、加强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有着不同于国内投资的体制、文化等多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因而会产生更多的风险。
因此,《规定》在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灵活把握各种投资方式、考虑投资的“前中后”不同阶段。
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要精心策划,核对交付对象、调查产品竞争力、评估政治环境,确保投资风险可控,另一方面,在投资过程中,要求企业在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的同时,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定期开展外部环境与政策更新研究,操作化应对《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部审核机制等。
三、加强对外投资效益评价与报告《规定》强调,对外投资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把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效益的评价与社会价值的考量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三重审查:投资可行性研究环节的审查、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的审查、对外投资后的效益评估审查等。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一、对外投资的范围限制。
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一般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利益为目标,鼓励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进行投资,限制国有企业对敏感行业和热点领域的投资。
二、投资原则和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指导。
例如,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并购等。
三、投资审批和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在审批和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国家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风险积累。
五、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对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实现利润回报,并规定了相关的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以及资金回流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其次,制度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透明度,减少资源浪费和投资失误。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监督管理的难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仍存在一定难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审计与强化相关管理的思考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审计与强化相关管理的思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依法运用自身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根据投资期限长短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对外投资业务可以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盈利水平,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除对自身的影响较大外,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但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在获得经营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也存在着影响企业经营的可能性,可能造成企业的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审计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有助于保证国有资产投资安全性,预防投资风险,能够为国有企业资产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手段,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计的内容2.1 评价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国有企业投资业务的审计,包括审计企业投资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审批,若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外汇存放于境外的行为。
在进行审计时,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也属审计内容之一,要审查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从事的行业,是否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审查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业务内控制度对外投资业务的审计还包括对相关内控制度的了解和评价。
如:审查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的保管方式,是否委托独立的专门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进行保管,或由企业自行保管。
若由企业自行保管,是否由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存入取出登记制度,将存入取出情况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理规模和良性发展,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有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对外投资的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资金实力,避免一切不良投资行为,确保对外投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国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外投资决策和管理责任,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对外投资。
第七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投资程序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国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对外投资的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十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重要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对外投资的风险把控能力。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风险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对外投资案件的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司和国家利益。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依法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和资产应当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增加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七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
第十八条国有公司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的决策和管理,依法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晋政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企业:省国资运营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1日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若干意见省国资运营公司针对省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提升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鲜明的投资决策导向1.坚持以效益为中心。
省属国有企业应深刻把握企业盈利性基本特征,把投资效益放在首位,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微观与宏观等方面关系,实现省属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坚持转型发展方向。
省属国有企业应紧紧围绕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国有资本布局方向,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切实发挥投资的牵引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服务于全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3.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省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投资相关规范规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时,要充分征求意见、周密研究论证,力求科学严密,坚决杜绝“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
二、准确把握省国资运营公司和省属国有企业职责定位4.充分发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运营公司)“市场之手”作用。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风险可控、合规稳健的原则。
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方针和决策程序。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战略规划,具备经济可行性,并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完成。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立项、审批和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进行投资。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明确项目评审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筛选与立项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制定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估等,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可行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明确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和有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各级决策机构的审议和批准,确保权责分明,决策程序规范。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可控、合规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保投资决策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透明公开、规范有序。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本政办发〔2017〕6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本政办发〔2017〕6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企业对外投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
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和域外投资。
强化企业投资管控能力,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市属国有企业应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同时,对境外和域外项目,企业应组织同行业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意向。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规范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
要严格规范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
董事在投资决策发表的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强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公司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市场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条国有公司应当制定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项目评审、决策、实施、监督和评估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第四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规合法开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判断和全面分析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采取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相关资金的审核和审批。
第七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八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对外投资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九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批、决策、实施、监督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范围和资产规模,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和方向。
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规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技术条件、竞争环境等因素。
第十三条国有公司应当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盈利预期,避免盲目跟风和超前投资。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科学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市场前景。
第十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领导的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集团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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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
理的若干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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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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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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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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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
(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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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五条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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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
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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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